对“正当优先于善”的分析
Analyzing“The Priority of The Right Over the Good”
马 庆
“正当优先于善(the priority of the right over the good)”是现代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中一个引人关注的议题。从西方道德哲学史来看,“正当优先于善”(the priority of the right over the good)最初由康德提出,其目的是用来反对早期的功利主义。[1]在20世纪后半叶,由于罗尔斯的影响以及桑德尔等人与罗尔斯的争论,“正当优先于善”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不过,令人遗憾的是,“正当优先于善”虽然见诸不少文章和论战,但真正对这个议题具体含义和意义的分析却相当少。甚至可以说,“正当优先于善”有着被口号化的趋势。[2]有鉴于此,厘清“正当优先于善”的不同含义,找出其背后的理论诉求,就显得颇为必要。
一、“正当优先于善”的不同含义
据当代著名哲学家查尔斯·泰勒的分析,“正当优先于善”至少有三种不同用法:(1)是在康德使用的意义上,它用来反对功利主义,指的是道德责任不能像功利主义所设想的那样,从“善”中,也就是人们欲望的对象中推导出来。(2)另外一种当前经常使用的方法是,道德只与责任性的行动有关,而与实质性的价值无关。(3)它强调伦理生活中重要的是我们对他人的责任,例如,公正待人和仁慈,而且这些责任与那些善的、完满的、有价值的或值得过的生活的要求相比,具有无比的重要性。[3]
一般来说,人们比较一致地认可第一种用法。因为功利主义只是把善简单地等同于欲望(快乐),善与善之间只有数量上的差别,没有性质上的区别,人们应该做的就是追求最多的快乐。这种所谓的善实际上是非常片面的。“正当优先于善”可以用来批评功利主义,并不是因为善这个概念本身有什么问题,而是因为功利主义误解了善,完整的说法应该是“正当优先于功利主义的那种善”。
如果我们根据欲望来界定善,那么首先需要区分一阶欲望与二阶欲望(first-and second-order desires)。[4]所谓一阶欲望,是说我们对某件事物有欲望。而当我们形成一种欲望,它的对象就是我们具有一定的(一阶)欲望时,这种欲望就是二阶欲望。一阶欲望是指那些人与动物共同拥有的欲望,比如,人和动物一样饿了就想吃,渴了就想喝。人也常常会根据这些欲望来行事,比如饿了就去吃东西。但人与动物存在一个根本的区别:人可以对欲望作出评价。这就是二阶欲望,即关于欲望的欲望。
在行使二阶欲望的过程中,存在着两种标准,一种是量的标准,一种是质的标准。前者可以说是关心欲望的结果,仅仅关心欲望的“量”;后者是关心欲望的动机,关心的是欲望的“质”。泰勒将这两种标准分别称为弱评价(weak evaluation)和强评价(strong evaluation)。[5]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相比于功利主义,康德的学说里却有一种真正意义的善。康德在两种生活方式之间作出了质的区分,那种由理性、由尊重道德法则引导的生活,绝对高于那种以幸福为目的的生活。这种性质上的划分正是泰勒所说的强评价。康德也并不回避善这个概念,他明确提到了善良意志(good will)。在某种意义上,康德的道德理论也可以被看成是以善为前提的,毕竟,他对生活方式的划分预设了一种关于人的观念,一种关于人生意义的观念,这其实也是一种善。[6]由此,我们看到,即使是在康德那里,道德也不是与实质性的价值无关的。就此而言,“正当优先于善”的第二种用法显然是不成立的。
至于“正当优先于善”的第三种用法,更多是表明了我们遭遇到道德冲突,即两种不同的道德要求同时对我们产生作用力,比如我们常说的正义与仁慈之间的冲突等。在这种冲突中,不存在某种善必定会高于另一种善。对人们来说,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是对他人的责任更重要,而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是完满的生活比较重要。对于冲突双方的权衡,一定是在具体环境下进行的。那种把对他们的责任永远地置于其他的生活方式之上的做法,是武断和狭隘的。所以,这种用法与第一种用法一样,说明了某种情况,也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成立。但如果不表明其语境,而一味地把“正当优先于善”口号化,往往会形成一种误导。
二、“正当优先于善”的吸引力
毫无疑问,相比起那些把“正当优先于善”的口号化、简单化的理解,泰勒的分析更全面、深刻,他也成功证明了不能把功利主义的善等同于真正意义的善,不能以为那些批评功利主义的理据就可以用来否定或超越一切善。不过,从更宏观的背景来看,那些信奉“正当优先于善”的学者不会轻易地屈服于泰勒的论证,在他们看来,即使泰勒对“正当优先于善”这个议题的层次区分有一些道理,但这并不能否定这个议题本身所代表的意义。
一般来说,赞成“正当优先于善”的学者虽然以康德主义者为主,但在某种意义上,它几乎是所有现代主流伦理学的共识。就像西季维克所说,现代伦理学与古代伦理学的不同在于用“正当”取代了“善”。[7]之所以如此,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现代主流道德学说有一个基本信条:公与私的分野,即公共事物与私人事物之间有一个清晰明确的区别。相应地,道德在处理公共事物上与处理私人事物上也就有着不同的标准和形式。[8]就个人的生活方式,也就是私人事物而言,只要不涉及他人,都可以由个人来任意决定,道德并不对个人施加特别的要求。你可以过一种高尚积极的生活,也可以在庸俗无聊中混沌度日,道德不会对此褒奖或谴责,甚至不会作出孰高孰下的评判。道德关注的只是公共事物,只是人与人之间的事物。密尔(又译穆勒)著名的“伤害原则”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只要不伤害他人,一个人可以自由地做他所愿意做的任何事情。现代道德的这种趋势使得人们在公共事物上行动远远高于个人生活方式,换言之,行动的正当也就优先于生活的善(好)。[9]
在公私分野这个信念的背后,我们可以看到人们所说的现代性的一些要求,比如形而上学体系的崩溃,世界的祛魅,对自由的追求,对俗世幸福的注重等。形而上学体系的崩溃使得旧有的道德论证不再让人信服;世界的祛魅使得价值丧失了神圣的光芒;对自由的追求使得人们倾向于相信可以自我决定生活方式,可以自我抉择价值;对俗世幸福的追求使得人们不再把社会看成一个有意义的共同体,而只是一种便于生产和管理的合作机构。所以,很多人认为道德学说如果想要具有说服力,就必须意识到这些时代背景,也就是,道德学说必须满足现代性的要求。那些最成功、最有影响的道德学说就是最能体现这些要求的学说,例如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虽然这些学说相互之间可能并不彼此认可。
三、“正当优先于善”的不足之处
但是,即使“正当优先于善”有这样深刻的背景,即使它在某种意义上代表了当代道德哲学,难道这就足以让我们坦然接受它吗?或者可以这样说,如果要认识“正当优先于善”的不足,仅仅分析它的具体含义是不够的,还需要对整个当代道德哲学进行考量。
首先是道德理论的结构上。当代主流道德哲学自认为是规则伦理学,是一种程序性的(procedural)伦理学。在主流学者那里,规则伦理学的程序性有着无以比拟的优点,因为它无需考虑任何实质性的(substantive)善,自然也就避免了各种不同善之间不可公度性的冲突。但正如上文所说,即使是在康德那里,在自身结构其实也设置了一种实质性的善。因为一旦规则伦理学的程序呈现在面前,人们不禁会问,我们为什么要遵循这些程序?一些清醒的学者已经指出,理性本身不能为道德这样的实质性主张提供基础。[10]这个问题的答案必定得诉诸某种对人、人生和理性的理解。它是程序的起点和基础,它本身就是一种价值要求,是一种善。所以规则伦理学所提倡的那种只看程序,不谈善的主张,本身就是前后矛盾的。不管它们对善的理解是否恰当,至少在理论的结构上,善对于任何伦理学理论都是不可或缺的。
其次,在道德推理(reasoning)的性质上。不少规则伦理学认为,人们之所以行善,是因为这样符合道德程序和标准。但事实真是如此吗?人们在做出道德行为,比如跳水救人时,是要先考虑怎样做才合乎道德吗?答案多半是否定的,不需要复杂的理论思考,我们也知道,这不符合我们的道德直觉,不是我们的道德本性。[11]所以,规则伦理学只重视清晰化程序的做法迷失了道德中重要的一环。
第三,在人与社会的关系上。主流学说往往把社会仅仅看成一种合作体系,它的存在只是因为人们需要相互合作以满足个人的目的,社会只有一种工具式的意义。如果社会只是一种工具,如果至关重要的是个人的目的和利益,那么普遍性的正当肯定是不可或缺的,因为只有正当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证每个人的利益。但我们每个人的自我都是在与他人的对话、交往中,是在某种外在的强评价的框架中形成的。如果自我是与强评价有关的,那么即使我们承认主流学说的社会观,优先的也应该是与自我相关的善,其次才是正当。社会从来就不是与价值无关的工具。一旦我们清楚这一点,那么社会的首要价值就不应该是正当或正义。
最后,可能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是,当今的主流道德学说忽视了道德的目的。道德是为了什么?肯定不仅仅是为了人们之间的和平相处,为了人们能在社会体系中相互合作。恰恰相反,人们之所以关注社会规则的正当问题,根本原因还是为了个人价值的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主流道德学说犯了本末倒置的错误。正本清源的话,道德是为了生活的意义而不是为了社会规范。[12]就像伯纳德·威廉斯说的,道德首先关注的是从苏格拉底开始就一直在追问的问题:人应该怎样地活着。[13]或者说,一个什么样的人生才是好的人生。在这个意义,我们也可以说“善优先于正当”。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这些意见并不是想否定当今主流道德学说。就像上面所说,当代道德哲学之所以如此,自有其原因和合理之处。本文旨在表明,简单地认可“正当优先于善”或者“善优先于正当”、否定或赞成某种道德学说,其实无助于我们思考道德问题。只有在澄清问题的来龙去脉,认识其道德复杂性以后,我们才可以真正开始讨论某些关键的问题。至少我们知道,非此即彼地选定一个道德立场不可能解决现代性中的道德困境。
(作者为复旦大学哲学学院博士后、上海社会科学院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注释】
[1]参见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有关善良意志的论述。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8—9页。对于康德的“正当优先于善”的论述,可参见罗尔斯:《道德哲学史讲义》,张国清译,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312—313页。
[2]查尔斯·泰勒:《自我的根源》,韩震等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133、134页。
[3]查尔斯·泰勒:《自我的根源》,韩震等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133、134页。
[4]Harry Frankfurt,“Freedom of the Will and the Concept of A Person”,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Vol.68,No.1.(Jan.14,1971),pp.5—20.
[5]Charles Taylor,Human Agency and Langua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5,p.25.
[6]Charles Taylor,“A most peculiar institution”,in World,Mind,and Ethics,ed.J.E.J.Altham and Ross Harris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5,p.136.
[7]亨利·西季维克:《伦理学方法》,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7页。
[8]这方面论述很多,可以参见Public and Private Morality,ed.Stuart Hampshir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8。
[9]所以,有学者说,“正当优先于善”其实也是功利主义的原则。参见查尔斯·拉莫尔:《现代性的教训》,刘擎、应奇译,东方出版社2010年版,第12页。
[10]拉莫尔:《现代性的教训》,第36页。
[11]对这一点比较详细的分析,可见陈嘉映:《价值的理由》,中信出版社2012年版,第11—18页。
[12]赵汀阳:《论可能的生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8页。
[13]Bernard Williams,Ethics and the Limits of Philosophy,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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