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综合研究
雷 洪 石人炳
性别构成是人口的最基本的自然构成之一,人口的其他构成及变动都与性别构成存在一定的关系,人口的性别构成状况对人口的出生、死亡、婚姻、迁移等都将产生影响。因此,人口性别构成一直是人口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人口的性别构成一般用“性别比”表示,而由性别比所反映的人口性别构成具有其自身的规律性,如通常情况下总人口中两性大致平衡或性别比接近100、在没有特殊原因作用的情况下比较稳定、各年龄性别比有随年龄升高而降低的趋势、出生婴儿性别比大致在105左右(一般认为在103~107之间)等。
然而,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出生性别比持续偏高,并不断攀升。如果说出生性别比偏高的问题大有在全国蔓延之势,则湖北省可以说几乎成了重灾区。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2000年全国出生性别比为117,远远高于正常值水平,而湖北省更是高达128.18。虽近年来性别比回落趋势明显,但总体形势仍不容乐观。持续偏高的出生性别比将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甚至可能引发严重的人口安全问题。因此,全面研究湖北省出生性别比的现状及其特点,深究导致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原因,探寻科学有效地降低出生性别比的对策,是一项意义重大而且非常紧迫的工作。不仅如此,湖北省作为全国内陆人口大省之一,地处祖国中心腹地,许多社会经济发展指标居全国中等水平,对湖北省出生性别比的演变及现状的研究、原因和对策的探讨,有利于对全国相关问题的认识和解决。
一、出生性别比的演变与现状
(一)全省出生性别比的演变与现状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五次人口普查数据和1987年、1995年的两次大型人口抽样调查数据看,我省出生婴儿性别比经历了一个由自然平衡状态到严重偏高的演变过程。根据1952年、1964年和1982年的三次人口普查资料以及1987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我省出生婴儿性别比在各调查年份均在正常值范围。1990年“四普”资料表明,我省1989年出生性别比为109.36,尽管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已经超出正常值范围。1995年的1%抽样调查和2000年的“五普”反映,我省出生性别比不仅远远高于正常值水平,而且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见表1)。
表1 湖北省部分年份出生婴儿性别比
资料来源:1953年、1964年、1982年、1989年、2000年分别为第一次至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1987年、1995年数据为相应年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
从表1可见,我省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现象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末,晚于全国,但上升的势头迅猛,到90年代中期,其偏高的程度已经远远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让我们进一步分析20世纪90年代我省出生性别比的演变情况。由于我省每年的人口抽样统计结果没有出生性别的相关信息(除少数年份外),我们这里不妨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运用“存活倒推法”推算1991~1999年我省出生婴儿性别比。具体推算方法为:
mPt,0=mP2000,n/(ml1990,n×i+ml2000,n×(n-i))
fPt,0=fP2000,n/(fl1990,n×i+fl2000,n×(n-i))
XR=mPt,0/fPt,0×100
式中mPt,0,fPt,0分别表示t时刻0岁男性人口数和女性人口数,式中mP2000,n,fP2000,n分别表示2000年n岁男性人口数和女性人口数,ml1990,n和ml2000,n分别表示1990年和2000年出生男性婴儿存活到n岁的存活概率,fl1990,n和fl2000,n分别表示1990年和2000年出生女性婴儿存活到n岁的存活概率,(ml1990,n×i+ml2000,n×(n-i))表示对1990年和2000年出生婴儿存活到n岁的存活概率进行加权平均。根据推算的1991~1999年各年分性别的0岁人口数计算0岁人口性别比。这里有两点要说明的是:第一,0岁人口性别比不同于出生性别比,但在婴儿死亡率水平较低和死亡率的性别差异不大时,二者比较接近[1];第二,人口的迁移可能会影响推算的结果,但考虑到儿童的跨省迁移率不高,而且对性别比的推算不同于人口数的推算,它可能会部分地抵消,减小推算误差。
推算出的1991~2000年0岁人口性别比见表2。表2同时还列出了根据1995年、1997年、1998年、1999年等年份湖北省人口抽样调查数据计算的出生性别比,以及根据各年计划生育统计报表计算的出生性别比。对三组数据进行比较我们不难发现,根据省统计局抽样调查数据计算的结果(“出生性别比3”)与本文的推算结果(“出生性别比1”)对应年份的数字比较接近,除1999年的数据差距略大外,其余年份的差距都在±1之间。省计划生育报表数据(“出生性别比2”)明显低于上述两组数据,而且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其差距有扩大的趋势。由于各地计划生育上报数据与地方计生委的工作业绩,甚至与地方党政领导的政绩相关联,一般认为,人口普查数据和统计局人口抽样调查数据质量优于各地上报数据。通过对几个不同来源的数据的比较,我们可以认为,本文推算的出生性别比是比较可信的。
表2 湖北省1991~2000年出生婴儿性别比变动情况
注:“出生性别比1”为本文推算的各年0岁人口性别比;“出生性别比2”系根据省计划生育统计报表计算结果;“出生性别比3”系根据省统计局人口抽样调查数据计算结果。
从表2可知,我省出生性别比除了1997年和2000年等少数年份略有下降外,其他年份几乎都在升高,其中1991~1995年由113.80上升到129.53,1997~1999年由127.77上升到131.68,上升幅度较大。
根据计划生育部门最新的统计,我省2001年、2002年和2003年前三季度出生性别比分别为121、118和118,[2]比2000年人口普查的结果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对此我们应持谨慎的乐观态度。因为2000年计生部门统计的出生性别比就比普查结果低8.02之多,而且根据前不久省人口计生委对各地的抽查,不少地方出生性别比的上报数据确实有一定的“水分”。
(二)各县(市、区)出生性别比的演变与现状
上述分析揭示了我省出生性别比演变与现状的总体情况,事实上,我省各县(市、区)出生性别比的演变与现状存在很大的差异性,这里有必要对各地的情况作简单的分析和比较。我们将2000年全省101个县、区、市(含4个省直辖行政区)分成66个县(市)和35个城区进行考察。
1.全省66个县(包括县级市和4个省直辖行政区)中,出生性别比高于正常值的有56个,占80.3%。如果我们按照出生性别比的高低将我省66个县和县级市(包括神农架林区等4个省直辖行政区)分成5组:偏低组(出生性别比低于103)、正常组(出生性别比在103~107之间)、轻度偏高组(出生性别比在107~115之间)、中度偏高组(出生性别比在115~130之间)和严重偏高组(出生性别比在130以上),根据“五普”资料计算,2000年,我省出生性别比高于正常值范围的县市数量为53个,占80.30%,而且出生性别比超过130的严重偏高地区达到25个,占37.88%。
2.与1989年相比,我省出生性别比偏高县市明显增多。对“四普”数据的分析发现,1989年我省上述66个县(市)中,出生性别比高于正常值范围的有38个,占57.58%,出生性别比超过130的严重偏高地区只有天门市1个(为133.00),占1.52%。可见,在20世纪90年代,我省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在空间上有明显的扩散、蔓延的态势:偏高县市由38个上升到53个,严重偏高的地区由1个上升到25个。
从变动的情况看,我省66个县市中,2000年出生性别比比1989年下降的只有10个县市,且下降幅度不大,几乎都在6以下,而上升的县市多达56个,且上升幅度超过20的就有25个。上升幅度最大的黄梅县由1989年的106.79升高到2000年的193.16。
3.全省35个城区中,出生性别比偏高的有33个,占94.29%。从“五普”数据我们还能了解到全省所有设区的市各城区(共35个区)2000年出生性别比情况。出生性别比低于107的只有2个城区(武汉市的青山区和荆门市的东宝区),其余33个城区出生性别比都高于正常值,严重偏高的(在130以上)就有12个区,占35个城区的1/3强,其中鄂州市的华容区、梁子湖区和武汉市的新洲区均在170以上;就连总体水平正常的宜昌市,其4个城区都不同程度偏高。从全省来看,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城区的比例甚至高于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县市的比例,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
4.全省13个地级市中的12个市出生性别比偏高。在全省13个地级市(包括武汉市)中,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就有12个。作为特大城市的武汉市,2000年出生性别比为127.92,远远高于正常值,接近全省平均水平,武汉市的13个城区中,只有青山区处于正常值范围,其余12个区均不同程度偏高。宜昌市出生性别比为106.24,是唯一处于正常值范围的地级市。其次是荆门市,出生性别比为109.70,略高于正常值。
为了进一步了解出生性别比的演变情况,我们选取了黄冈、鄂州、仙桃(出生性别比偏高地区)和宜昌(出生性别比正常地区),运用前文所述的“存活倒推法”推算4个地区1991~1999年各年的0岁性别比(近似看做出生性别比)。1991~2000年期间,宜昌市除了个别年份外,出生性别比一直在正常值范围波动。另外3个市的情况则大不一样:鄂州市和黄冈市基本上是不断攀升,1999年分别达到178.28和163.77的水平,2000年略有下降;仙桃市则是在90年代初迅速升高,由1989年的113.86升高到1994年的184.87的极高的水平,之后在高水平波动,但2000年有较大幅度下降。这进一步说明,我省出生性别比的演变和现状存在明显的地区差异。
二、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特点
根据对我省出生性别比变化的纵向考察,尤其是对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的分析,我们认为,我省出生婴儿性别比偏高具有如下特点:
(一)起点较晚但上升速度快
从全国的情况看,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结果就表明出生性别比稍稍高于正常值,1987年的1%人口抽样调查结果反映这种偏高更加明显。但我省相应年份的数据表明,出生性别比仍然正常。“四普”数据反映1989年我省出生性别比偏高,为109.36,但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然而,仅仅5年之后,1995年的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揭示,我省出生性别比猛升到130.30,远远高于全国的115.62的平均水平。2000年“五普”数据同样说明,我省出生婴儿性别比远远高于全国水平。说明我省出生性别比出现偏高的时间较全国晚,但上升的速度比全国平均水平快得多。1989年,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按出生性别比从高到低排序,我省名列20位;到2000年,我省的名次在31个省市自治区中上升到了第7位。
(二)不间断持续性偏高
前面的分析表明,我省出生性别比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偏高,随后迅速攀升到1994年的超过125的较高水平,其后一直保持在高水平位置小幅度波动。也就是说,我省出生性别比一经升高,就没有回落到正常值范围,这是一种持续性的偏高,其后果将产生累积性的影响。
(三)各孩次全面偏高
对“五普”的相关数据计算表明,我省出生性别比偏高不仅表现在高孩次上,而且从第一孩就开始所有孩次都偏高:第一孩性别比为110.46,高于正常值水平;第二孩和第三孩及以上更是分别高达205.97和195.45(见表3)。表3还表明,我省各孩次的性别比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表3 2000年湖北省分孩次的出生性别比与全国比较
续表
资料来源:根据“五普”数据计算。
根据第四次人口普查资料,1989年我省第一孩、第二孩和第三孩及以上出生性别比分别为108.67、114.09和109.18,与之相比较,2000年全省各孩次出生性别比都明显升高,尤其是二孩和三孩及以上升高的幅度较大。
(四)城乡全面偏高
我省2000年出生性别比偏高不仅表现在乡村,而且城乡全面偏高,偏高的程度按市、镇、乡村顺序加重,这种排列与全国是一致的。但我省各类别的偏高程度都比全国水平更严重,连最低的市也高达122.25,乡村更是在130以上。
比较分市、镇、乡村和分孩次的出生性别比,我们发现,全国乡村第一孩出生性别比为105.65,处于正常值范围,而市和镇出生性别比从第一孩就开始偏高。这一现象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乡村人口多为农业人口,各地计划生育政策一般都规定,农业人口如果第一孩生育女孩,可以间隔生育第二孩,因此,他们如果有比较强的男孩偏好,可以在第二孩再想办法;市、镇人口多为非农业人口,一般实行独生子女政策,如果他们有性别偏好,必须在第一孩就谨慎行事或采取措施,这就可能导致第一孩出生性别比偏高。而我省包括乡村第一孩在内的所有市、镇、乡村各孩次的出生性别比均高于正常值水平。
(五)偏高程度加剧
全省出生性别比从1989年的109.36上升到2000年的128.02;县市最高水平由1989年的133.00(天门市)升高到2000年的193.16(黄梅县);严重偏高(超过130)的县市(不计城区)由1989年的1个增加到2000年的25个。种种迹象表明,我省出生性别比偏高程度在20世纪90年代明显加剧。
(六)偏高区域扩大
从地级市看,1989年,我省出生性别比处于正常值范围的有宜昌市(包括当时的宜昌市和宜昌地区)、襄樊市和荆门市3个地市,到2000年只剩下宜昌市1个;从县和县级市(包括4个省直辖行政区,不包括城区)看,出生性别比偏高的行政单位由1989年的38个增加到2000年的53个,鄂州市、黄冈市、咸宁市、黄石市、孝感市等地所辖全部县级行政单位出生性别比都高于正常值水平,出生性别比偏高县市已连接成片。我省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县市由1989年的块状分布到2000年的片状分布,这既是我省出生性别比偏高区域扩大的表现,也是我省出生性别比偏高的一大特点。
(七)偏高地区分布特点总体上呈东高西低
从地区分布看,我省2000年出生性别比总体上是东高西低。东部的鄂州市全市出生性别比高达170.57,为各地市州之首(不计省直辖行政单位);黄冈市为161.95,紧随其后。其中黄冈市的黄梅县、武穴市竟分别高达193.16和191.80,位居全省第一和第二;咸宁市为139.01,也明显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地处湖北西部的宜昌、荆门、恩施、十堰等地,出生性别比相对要低得多。
(八)地区差距拉大
我们将1989年和2000年我省行政区划具有可比性的66个县市的出生性别比进行比较(不含城区),发现出生性别比在总体上升高的过程中,地区间的差距扩大了。1989年出生性别比最高的天门为133.00,最低的沙洋为93.81,二者相差39.19;到2000年,最高的黄梅为193.16,比最低的兴山(91.62)高101.54。
三、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原因
(一)分析的思路和依据
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出生性别比偏高,尤其是90年代初第四次人口普查数据公布后,中外学者就开始关注这一问题,并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特别是对引起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原因进行了探讨。一般认为,直接导致我国出生性别比上升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统计数据不准确造成的,或者说是女婴的瞒报、漏报;二是女婴的超常死亡;三是产前性别鉴定和性别选择性人工流产。[3]但学者们并没有就各因素的相对作用达成一致意见。多数外国学者不相信在中国,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能够获得现代胎儿性别鉴定技术,因而推断中国出生性别比的升高主要是女婴过多死亡造成的。[4]有些中国学者则认为中国报告的高出生性别比主要是女婴的漏报所致,甚至有研究认为,我国80年代出生性别比超出正常值部分的50%~57%可由漏报女婴解释。[5]另外也有学者对女婴的瞒报、漏报持否定态度,认为80年代以来我国出生婴儿性别比的异常升高是客观事实。[6]
我们认为,我省出生性别比偏高是“事实偏高”,而不是因为漏报等统计原因所形成的“虚高”。其理由是:第一,普查数据以及根据普查数据推算的出生性别比、省统计局抽样调查数据和省计生委统计数据都反映我省出生性别比远远高于正常值水平;第二,漏报和瞒报不会对我省出生性别比产生大的影响。我省生育水平已经降到相当低的水平,“五普”显示,全省总和生育率只有1.06,各地计划外生育数量很少,绝大多数地区人口数量控制的压力较90年初期大为降低,瞒报的动机并不强烈。而且,在计划生育统计质量相对较高的城区,包括许多多年无计划外生育的城区,出生性别比仍然偏高;第三,漏报和瞒报的不同性别的小孩数量可能部分抵消,甚至有可能漏报和瞒报的男孩更多。我们不否认出生瞒报、漏报现象的存在,但如果漏报和瞒报的小孩在数量上大致相等或接近,则漏报和瞒报不会导致统计的出生性别比偏高。尤其要注意的是,由于瞒报、漏报的多为高孩次,而高孩次又往往是男孩更多,因此漏报的男婴可能多于漏报的女婴数。近几年来由于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加大了对出生性别比的考核力度,少数工作较为落后的地方更是在统计数字上做文章,如多申报出生女婴,以降低“名义的出生性别比”。因此,如果说出生漏报存在并导致了出生性别比的计算值偏离了真实的水平,则这种统计失实从某种程度上还掩盖了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的严重性。或者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如果统计的真实性增强,出生性别比还会有所上升。前文根据“五普”数据推算的出生性别比高于省人口计生委的统计水平,这也许是对我们的观点的一个有力佐证。第四,在统计规范的情况下,女婴的超正常死亡不会影响到出生性别比。因为人口经常性登记和人口普查对出生的登记应是所有的“活产婴儿”,无论婴儿出生后生存的时间长短。在统计准确的情况下,对死亡女婴既要统计出生,又要统计死亡。因此,无论女婴或女童如何“超常死亡”,只要严格将她们进行出生统计,该死亡现象只能影响到相关年龄的人口性别比,而不会影响出生性别比。
可见,我省出生性别比偏高是“事实偏高”,而不是因为统计原因所形成的“虚高”。对这一认识的澄清非常重要,因为那种出生性别比“虚高”的观点会使人们如释重负地认为,我省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现象只是一种“假象”,“失踪的女孩”其实并没有真正失踪,而是实实在在地存活于世,于是,人们对出生性别比偏高可能带来的各种后果的担心,也只是“虚惊一场”,从而小视问题的严重性。对事实的澄清有利于我们正视并重视问题的存在,从而努力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
(二)相关技术手段条件是直接决定因素
尽管国内外关于我国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原因有多种解释,但我们认为,产前性别鉴定(主要是通过B超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引产是导致我省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直接决定因素。其理由如下:
第一,从全国的情况看,中国出生性别比的上升呈现出由沿海向内陆扩张的趋势,这种趋势与我国主要用于产前性别鉴定的B超技术的传播路径基本吻合。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浙江、安徽、江苏、广东等沿海地区出生性别比偏高并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80年代后期,越来越多的内陆省区出现了出生性别比的异常,如陕西、山西和甘肃;到1995年,很少有几个省区还保留着正常的出生性别比。[7]与此同时,用于产前性别鉴定的B超技术迅速从沿海地区传到内陆省区,从城市传到农村。二者延展的空间趋势和演变的时间特点让我们很容易将其联系起来考虑。
第二,调查显示,我省城乡居民对B超产前性别鉴定技术具有很高的认知度。2002年黄冈市计生委的调查表明,知道何时能够检查出胎儿性别、何处能够得到这种服务,产前性别鉴定相当普遍,性别选择性人工流产占很高比例。接受调查的对象明确回答怀孕后进行了B超鉴定的占45.2%,有30%不置可否。2003年黄冈市查办的非法产前性别鉴定的案件就有407例。[8]另外根据我们2003年7月在我省8个市996个家庭的调查,在全部被调查对象中,有41.9%的人相信产前性别鉴定的结果,其中20~24岁的被调查对象第一次怀孕做过B超的占76.7%,产前知道胎儿性别的占8.1%;第二次怀孕做过B超的占55.6%,产前知道胎儿性别的占25.0%。说明很多人知道并相信B超鉴定胎儿性别的作用,而且怀孕期间做过B超。如果说怀孕第一胎进行B超检查多是出于母婴健康检查的目的,则怀孕第二胎进行B超检查不少人是企图了解胎儿的性别。
第三,部分地区的典型调查证实引产性胎儿性别比很低。1994年,我们曾参加在湖北省天门市(第四次人口普查天门出生性别比达133,为全省之最)进行的有关出生性别比的调查发现,在1991~1992年期间,天门市计划生育服务站为706名孕妇实施了中期引产,其中引产胎儿为男婴的162人,女婴544人,引产性别比不到30。而且,引产性别比与引产妇女存活子女数量及性别有很大关系:无孩妇女的引产性别比为78.6,至少有一个男孩的妇女引产性别比为71.7,而纯女户妇女引产性别比仅为12.2。
对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纯女户家庭盼子心切,她们的引产绝大部分是在进行了胎儿性别鉴定,并知晓所怀胎儿为女婴的情况下进行的。至少有1个男孩的妇女中,少部分人希望有两个儿子,并进行引产前的性别鉴定。至于无孩妇女,一部分是未婚先孕而引产,少数则是男孩偏好强烈且按政策规定只能生育一孩者,她们的引产也属“有备而来”。在调查中,计生服务站的工作人员还介绍,在计生服务站引产的妇女大致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主动前来引产的,她们几乎都进行过性别鉴定,并且知道自己所怀胎儿为女婴,这部分妇女很少引产男婴;另一部分是属于计划外怀孕,非主动引产,而是由计生干部“做工作”才来引产,这部分人引产男婴的比例相对要高。由于在私人诊所(甚至包括在乡镇卫生院)引产的妇女“自愿引产”的比例更高,所以这些地方的引产性别比可能更低。
第四,从出生性别比的城乡差别及孩次分布特点推断B超产前性别鉴定的可能。根据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资料,我省1989年出生性别比按市、镇、县比较存在较大的差异:分别为108.67、114.09和109.18,镇出生性别比明显高于县和市,而且县又略高于市。我们可以从男孩偏好和性别鉴定两个要素对上述现象作如下解释:第一,市人口相对于镇人口和县人口而言男孩偏好较弱,所以市出生性别比最低;第二,在镇和县人口中,相对于县(主要市农村)人口,镇人口的经济条件、对产前性别鉴定的相关信息、知识以及有关技术的可获得性等更有优势,故镇出生性别比更高。
另外,根据我们对天门市的调查,1994年全市出生性别比为155.8,其中一孩出生性别比为105.8,处于正常值范围;二孩、三孩及以上出生性别比分别为247.8和474.0,随着孩次升高而迅速上升。主要是因为,按政策,农村人口如果第一孩是女孩可以间隔生育第二孩,因此,第一孩做产前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引产的很少;如果已经生育一个女孩,人们在第二胎怀孕后会有相当一部分人做产前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引产;如果已经生育两个女孩,则人们在第三胎怀孕后会有更多的人做产前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引产。
第五,一些地方人口计生部门对B超鉴别胎儿性别行为的打击能引起本地出生性别比的迅速下降。如2003年,孝感市孝昌县组织行动,端掉了一个用B超进行性别鉴定的窝点,结果使本地及相邻的安陆市接官镇、陈店镇出生性别比大幅回落。
第六,各地查处“两非”案件的事实证明用B超进行胎儿性别鉴别的活动大量存在。据湖北省人口计生委统计,截至2005年9月,湖北省“两非”案件共立案2091起,查处结案1868起,属一孩推迟三年生育165人,属二孩收回生育证1648个,处理干部职工1872人(其中:记过或记大过206人,降级69人,撤职55人,开除公职131人,开除党籍40人;罚款1165人,累计766.51万元;吊销执业证书153人)。实际上,“查处数”只是“作为数”的一部分。
(三)男孩偏好是内在的根本的原因
通过前文的分析,我们认为,产前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引产是导致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直接决定原因。但是,一些人为什么要做产前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引产呢?说到底,这还是受人们的思想观念的支配,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受强烈的男孩偏好的支配。当人们强烈的、一致的性别偏好与产前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引产相结合,就导致了出生性别比失常。我们可以用下列公式表示出生性别比失常的原因:
首先,性别偏好必须是强烈的,如果是一般的偏好,也许不至于驱使人们采取现实的行动。那些“拉着板车走天下,不生男孩不回家”的人,是不会放过有利于他们达到目的的任何行动手段的。反过来,如果没有强烈的性别偏好,人们即使通过技术手段,在产前知道了胎儿的性别,也不会去做人工引产,不会影响出生性别比。而且,性别偏好是一致的,或至少不同的偏好不会大致相抵。
其次,产前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引产是一个必要条件,性别偏好如果不能与之结合,就不会有出生性别比的失常(或者说持续的、严重的失常)。
我省出生性别比的持续偏高,一方面说明男孩偏好的现象在我省许多地方盛行,同时也说明,我省对产前性别鉴定和引流产的管理还存在一定的漏洞。
如果说人们的生育是一种理性的行为(排除非意愿生育的情况),那么,人们在生育之前就有明确的生育意愿,这种意愿包括生育的数量、生育的时间和生育的性别。当人们对生育的性别没有强烈的或明显的偏好,或即使有强烈的偏好但没有产前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引产手段时,人们从受孕到生育是一个自然的过程。一旦有了强烈的性别偏好,同时又能获得相关的技术支持,则生育的过程就可能加入一个选择的环节。我们可以比较图1和图2所示的两种不同的孕育流程示意图。
图1所示为没有人为干预的自然生育过程,即使有强烈的性别偏好,但由于缺少技术支持,生育男孩的需求也只能通过增加生育次数来实现,不存在“选择性生育”,从出生性别比考察,这种过程的结果应该是一种自然的平衡。图2所示为有人为因素介入的有选择性的孕育过程,其结果不可避免地会打破出生性别比的自然平衡。我省不少地方20世纪90年代以来出生性别比偏高可用图2所示的孕育过程来解释。
图1 无选择性引产孕育流程图
图2 有选择性引产孕育流程图
(四)“孩子效用性别差异”决定男孩偏好
追根溯源,我们进一步要问,究竟是哪些原因导致人们特定生育意愿,或男孩偏好的形成?许多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过研究,[9]一般认为主要有如下原因:
1.传宗接代观念的影响。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女儿出嫁后成了“外乡人”,而儿子长大后可以娶妻生子,继承姓氏和家业,延续家系。
2.落后社会生产力的束缚。在一些农村地区,生产力水平不发达,一些农活的重体力劳动要靠家庭中的男子来完成,没有男孩的家庭在生产上会遇到很多的困难。
3.宗族势力和门头风作怪。一些地方家庭间的纠纷靠“拳头”解决,有三兄四弟就有“狠气”,没有儿子的家庭说话没底气;村落间的纠纷靠宗族势力“摆平”,人多(实际上是男人多)就势众,甚至村干部都只能在“大姓”家族中产生,刺激了人们生男孩的欲望。
4.社会保障水平低。“养儿防老”的思想根深蒂固。
为了进一步了解影响我省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原因,我们根据我省101个县、市、区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以及相应的经济统计资料,以出生性别比(SR)为因变量,选取总和生育率、15岁及以上妇女平均活产子女数、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农业人口比重、第三产业比重、人均受教育年限,以及人均受教育年限性别差异(男性人均受教育年限-女性人均受教育年限)为自变量,用SPSS作多元回归分析。自变量中,“总和生育率”代表观察年份的妇女生育水平,“15岁及以上妇女平均活产子女数”是一个能综合反映各出生队列妇女生育水平历史和现状的指标,“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反映经济发展水平,“农业人口比重”反映在业人口的职业构成,“第三产业比重”反映服务业发展状况,“人均受教育年限”反映人们的受教育水平,“人均受教育年限性别差异”一定程度上反映妇女的相对地位。回归结果见表4。
表4 各变量回归系数及检验结果
续表
因变量:出生性别比
回归方程:
SR=36.843X1+84.356X2-0.413X3+9.568X4-83.523
R2=0.792
表4所示的回归结果至少有三点不容易解释:
第一,纳入回归分析的7个变量中,“总和生育率”、“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第三产业比重”等三个变量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因此,这三个变量与出生性别比的线性关系不明显。说明现时的妇女生育水平、经济发展水平、服务业发展水平等对出生性别比变动的影响不大。这与我们通常的理解不太一致。
第二,从已通过检验的四个变量的回归系数的符号来看,“农业人口比重”与出生性别比呈负相关关系,而且从系数值我们可以理解为“农业人口比重每降低0.413个百分点,出生性别比就升高1个单位”,这更是与以往的研究相矛盾,因为人们一般认为,农民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等决定他们的生育观念更传统,男孩偏好更强烈。
第三,“活产子女数”等其余三个变量从回归系数的符号看与出生性别比呈正相关关系,但仔细观察它们的系数值,我们发现,这些变量对因变量几乎毫无实质性的解释意义。
上述情况一方面说明影响人们男孩偏好的原因是十分复杂的,同时,也可能因为用“出生性别比”替代“男孩偏好”存在问题。如前所述,潜在的男孩偏好要转化为现实的高出生性别比,还必须有相关选择性生育的技术可以利用。
我们认为,影响和决定人们的性别偏好的内在原因是“孩子效用性别差异”。所谓“孩子效用性别差异”是指男孩效用相对于女孩效用的相对优势,或男孩的“相对效用”。人们为什么特别希望生育男孩?就是因为男孩相对于女孩有更高的“效用”,这里的“效用”包含三个方面:“经济效用”、“社会文化效用”和“心理效用”。
男孩的“相对经济效用”包括男孩比女孩更可能为家庭提供劳动力,挣更多的钱,父母年老后提供支持。结婚后,儿子为家庭带来了媳妇,媳妇既为家庭提供生产和服务,同时带来了嫁妆。
男孩的“相对社会文化效用”更广泛、更重要。如儿子能使父系家庭得以延续,提高家庭地位;儿子能提高母亲在家庭和家庭在社区中的地位,有了儿子的母亲可以免遭家人的“不争气”的指责,也能免受旁人的“绝户头”的羞辱;“女大不当留”、“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她们不能承担养老的责任,“哪个不靠金墙(儿子)靠土墙(女儿)”?另外,在农村的许多活动中,男人具有女人不能替代的地位:一些地方每年农历7月流行烧“伏包”(一种据说能够让死去的亲人使用的阴币)祭祀祖宗,整个操作过程是男人的事,女人碰了就不值钱。没有儿子的人死后就没有人送钱给他们在阴间用。农村里的各种婚丧嫁娶也都主要由男人来张罗和相互帮忙,这种相互帮忙既是一种乡情的交流和维系,又是一种交换。没有儿子的家庭将来缺少了这种交换而只有“万事求人”。
男孩的“心理效用”与男孩的“相对经济效用”、“相对社会文化效用”紧密相联。处于一个普遍看重男孩的亚文化中的夫妻,有儿子能让他们感到心理的满足,没有儿子则是一种难以名状的缺憾和压力,甚至有“人前抬不起头”的感觉,或许这是男孩的“相对心理满意效用”。
男孩偏好是男孩“相对优势效用”作用的结果,由于这种效用包括了经济的、文化的和心理的等多个方面,以致一些有强烈男孩偏好的人甚至说不上他们为什么那么强烈想要有一个儿子。
(五)对出生性别比的控制成效问题
在探讨我省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原因时,我们不能不承认,出生性别比偏高说明我省控制出生性别比工作的成效远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针对当时严重偏高的出生性别比,我省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降低出生性别比的政策措施,许多县市开展了以打击非法B超鉴定胎儿性别为主的整治活动。但是,由于许多地方人们的男孩偏好强烈、B超鉴定胎儿性别的隐蔽性以及人口的流动等种种客观原因,加上一些地方计生管理工作中“重数量控制,轻结构优化”的思想影响,出生性别比偏高的态势在90年代后期并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如前所述,出生性别比偏高的根本原因是“强烈的男孩偏好”与“产前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引产”相结合的结果,出生性别比演变的实际说明,我们的工作既没有有效阻止二者的结合,更谈不上根本改变人们的男孩偏好观念。
2005年9月,我们对麻城市、广水市和安陆市控制出生性别比偏高的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表明,这些地方对落实降低出生性别比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力度很大,加强了对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引流产行为的打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特别是生育的性别选择出现了四个新的变化。
一是生育性别选择由就地选择向异地选择变化。在我们调查的三个市查处的“两非”案件中,绝大部分是在外省实施的。如广水市2005年查处的39例“两非”案件,全部是在广水市以外进行的,其中湖北省内2例,省外37例。
二是生育性别选择由“持证”后选择向“持证”前选择变化。湖北省生育政策的核心内容可以概括为“农村一胎生女孩,间隔四年持证怀”。按照政策可以生育第二胎的基本上都是第一胎生育女孩的农村妇女。以往,有些人为了保证在政策允许的生育数量范围内生育男孩,他们在领到生育证(“持证”)怀孕后,进行胎儿性别鉴定,选择生育男孩。但我们这次在调查中发现,生育选择行为有由“持证”后选择向“持证”前选择发展的趋势。基本程序是:符合生育二孩的妇女先怀孕、再鉴定胎儿性别,是女孩引产,是男孩就补办生育证,然后生育,或者干脆不领生育证就生育。对生育主体而言,这样做的好处既可以避免持证后成为计生管理者的重点管理对象,生育选择受到严格限制;又可以钻法律的空子,降低生育选择的“成本”。
三是生育性别选择由婚后选择向婚前选择变化。少数生男偏好强烈的青年,利用计生部门对未婚人群管理不严的漏洞,进行婚前的生育选择。部分到了法定结婚年龄未婚同居者,特别是流动在外的同居者,由于尚无针对他们生育行为的严格的管理,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怀孕后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如果是女孩就引产,确定是男孩就办理结婚、申请生育证后合法生育,或者不按照要求办理结婚和生育手续就生育。也就是说,生育选择行为出现了由婚后选择向婚前选择发展的趋势。
四是生育性别选择由产前选择向产后选择变化。“产前选择”是指怀孕后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然后选择性地终止妊娠。“产后选择”就是产后选择性地淘汰女婴。2004年麻城市的张家畈、木子店、盐田河三个乡镇死亡婴儿共55例,其中男婴15例,女婴40例,女婴占73%。这是和人口变动的一般规律不相符合的。麻东山区某村2004年出生9名婴儿,6男3女,男婴全部成活,女婴全部死亡。在严格科学的统计体系下,“产后选择”行为并不影响出生性别比,但其带来的社会后果与“产前选择”并无二致。
这里,我们要澄清一种观点:有人认为,出生性别比偏高是我国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带来的负效应,是生育数量的刚性限制和强烈的男孩偏好“双重挤压”的结果,因为,如果没有生育政策的约束,想要男孩的人可以通过多生达到生男孩的目的。我们不完全赞同这种观点。
首先,假如没有生育政策的约束,从理论上看,选择性别鉴定而不是多生育达到生育男孩的目的对生育者更“划算”。对生育的数量偏好较少(我国城乡育龄夫妇的理想孩子数量多降到2个以下)、性别偏好强烈想生男孩者除非“运气”不错,第一孩生育男孩,否则,从逻辑上讲,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牺牲数量偏好,生男为止,即通过多生达到生男孩的目的;二是产前性别鉴定,选择性引产,在不牺牲数量偏好的情况下达到生男。前一种选择不仅要承担牺牲数量偏好所引起的不悦,而且要为多生育的子女承担巨额的抚养教育费用;后一种选择只是承担引产带来的短时间的妇女生理痛苦和数百元的性别鉴定及引产费用。而且,后一种选择能缩短达到生男孩目的的时间。显然,在上述两个供选方案中,人们更可能选择后者。
其次,国外的经验也证明,性别鉴定是许多想生男孩者的首选:印度的生育控制并不严格,到21世纪初印度妇女的总和生育率还高达3.0以上,但选择性生育已使印度在2001年出生性别比出现偏高的问题,一些地区甚至出生性别比达到125的严重程度。[10]说明即使外部条件允许,那些有强烈男孩偏好而又不想多生的人们,并没有选择通过多生(牺牲数量偏好)来达到生男孩的目的。
既然如此,在我国,通过改变生育政策、放宽对生育数量的限制来达到降低出生性别比的办法是不可取的。
四、出生性别比的可能趋势
(一)对未来出生性别比影响的主要因素
为了对我省未来出生性别比的变化趋势有一个比较准确的判断,我们首先要把握影响未来出生性别比的各种因素。我们认为,影响我省未来出生性别比的因素主要有:
1.对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引产控制的有效性和持续性。对“两非”的限制和打击虽说只是降低我省出生性别比的治标之举,但如果我们的方法得当,并能持之以恒,一抓到底,则出生性别比持续偏高问题的治理能收到明显的效果。相反,如果我们的治理方法不当,或治理的力度不够,缺乏一致性、持续性,时紧时松,出生性别比就不能稳定下降。
2.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成效。这是事关我省出生性别比控制成效的重要环节。一些男孩偏好强烈者,在生男动机的驱使下,会寻找管理中的漏洞或薄弱环节,异地鉴别胎儿性别、异地选择性引产可能是手段之一。因此,未来出生性别比的变动与我们控制出生性别比的地区协调性有关,或者说,与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成效有关。
3.政策的适合性及可操作性。这里的政策既包括控制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引产的政策,也包括促进人口生育观念改变的政策;既包括短期内就能立竿见影的政策,也包括长效性的政策。好的政策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生育观念和社会风气的转变程度。产前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引产只是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外因,重男轻女的社会风气和人们强烈的男孩偏好才是导致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真正内因。内因的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根本解决,出生性别比即使在强有力的外在控制下趋于正常,也随时可能因为控制的力度减弱或新的情况出现而反弹。只有彻底改变了人们的男孩偏好观念,出生性别比问题才能得到根本解决。而人们男孩偏好观念和重男轻女风气的改变很大程度上要靠有效的宣传教育,以及可行的利益诱导机制。
(二)出生性别比的大体趋势
这里,我们对全省出生性别比变化趋势的推断是建立在如下假定的基础之上的:
第一,将我省人口看作近似封闭人口,即不考虑人口的迁移变动。
第二,各级党政领导和人口计划生育部门高度重视,各项政策措施合理有效,政策得到很好的落实,各种导致出生性别比偏高的技术手段得到有效控制,人们的生育观念逐步改变,出生性别比逐渐回落,2010年全省出生性别比基本恢复正常。但由于各地的社会经济和文化背景等方面的差异,工作的基础和难易程度有别,出生性别比的变化也存在地区差异。
我们根据2000年出生性别比的高低将我省13个地市州和仙桃、潜江、天门、神农架4个省直辖行政单位共17个地方分为四类:第一类为正常地区,出生性别比在103~107之间,只有宜昌市1个地区;第二类为轻度偏高地区,出生性别比在107~115之间,包括襄樊、荆门、随州、恩施、神农架等5个地区;第三类为中度偏高地区,出生性别比在115~130之间,有武汉、十堰、荆州、潜江等4个地区;第四类为严重偏高地区,出生性别比在130以上,有黄石、鄂州、孝感、黄冈、咸宁、仙桃、天门等7个地区。我们假定,第一类地区一直保持出生性别比正常,其余三类分别按照不同的进度降到正常值范围(见表5)。
第三,各地市州年出生人口占全省出生人口的比重在估算的年代保持2000年的水平不变,并以此为权重估算全省出生性别比。估算结果如表5所示:
表5 湖北省出生性别比变化估算
*2000年各类地区的出生性别比是根据“五普”数据计算得到。
(三)出生性别比趋势的可能特点
1.向正常值范围回落。我国的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已经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200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制订了到2010年末,我国“出生婴儿性别比趋向正常”的目标。2002年11月,国家计生委、卫生部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同年12月,由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教育部等11家机构联合发布了《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意见》。我省也于2001年发布了有关“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湖北省人民政府第218号令,随后又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政策和管理规定。各级党政领导将出生性别比的问题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计划生育部门将性别比问题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并于近几年来开展了“婚育新风进万家”、“关爱女孩”等旨在提高妇女地位、促进人们生育观念改变的活动,收到了一定的效果,新世纪初的几年里,我省出生性别比出现下降的趋势。我们相信,随着各项工作的不断深入,对“两非”打击力度的加大,人们重男轻女的观念将得到逐步改变,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现象将得到遏制,出生婴儿性别比将逐步向正常值范围回落。
2.地区差异缩小。在20世纪90年代,我省出生性别比的地区差异有扩大的趋势,这主要是部分地区出生性别比异常升高所致。我们认为。随着各地旨在降低出生性别比的工作的不断深入,出生性别比偏高地区的出生性别比将不断下降,向正常值范围接近;出生性别比正常地区的出生性别比将基本保持稳定,这样,出生性别比的地区差异将会不断缩小。
3.不稳定。我们在前文的分析认为,我省未来几年出生性别比将逐渐下降,并将于2010年基本趋向正常值。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降低出生性别比是一项十分复杂和艰难的工作,一方面,人们重男轻女生育观念的根本转变不是一两个活动和短期的宣传教育就能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的,它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过程;另一方面,一些进行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见利忘义之徒在高额利润驱使下往往敢于铤而走险,他们可能暂时有所收敛,等待时机,或者变化手段,几次突击性的打击行动不可能使那些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现象彻底销声匿迹。因此,我省未来出生性别比的降低也不会是一帆风顺的,特别是当少数地方工作不能持之以恒,时紧时松,出生性别比就会出现反弹或波动。
4.引起总人口性别比的变化。出生性别比的变化不可避免地会引起总人口性别比的变化。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时我省总人口性别比为105.5,1990年普查时升高到106.5,90年代我省不断升高的出生性别比进一步导致了总人口性别比的上升,2000年人口普查,达到了108.6。即使2010年我省出生性别比降到正常值范围,我省总人口性别比在2015年之前将一直保持在108以上的高水平,之后,才会逐步有所下降。
5.形成一个“高性别比年龄段人口”。由于我省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出现了出生性别比长达10多年的持续偏高,并且到2010年前后才可能逐步恢复到正常水平,于是,我省就形成了一个“高性别比年龄段人口”。如果不考虑人口迁移的影响和死亡水平性别差异的变化,这个年龄段的人口将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由婴幼儿向少年、青年直至老年演变。
根据2000年我省人口的年龄性别结构和年龄性别死亡率,以及前文估算的2000~2010年的出生性别比,并假定2010年以后我省出生性别比上限不超过107,推算我省各年龄段人口性别比在2000年、2010年和2020年的情况见图3。
图3 湖北省未来各年龄段性别比的演变情况
从图3我们可以看出,我省各年龄段性别比有两个最大的特点:一是除65岁及以上人口外,其余各年龄段的人口的性别比都在100以上;二是有一个性别比高峰年龄段(1991~2004年出生人口),在2000年,峰值出现在0~4岁组(1996~2000年出生队列),2010年将出现在10~14岁组,2020年将出现在20~24岁组。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性别比峰值会逐渐向高年龄段推移。性别比峰值处在不同的年龄段会产生不同的问题:处在青年期会出现男青年成婚难的问题,处在中年期会有未婚单身男性比例较高、单身家庭和单亲家庭增多的问题,处在老年期又会引发各种单身老人问题。因此,各个时期性别比高峰年龄段人口始终应该是我们关注的重点。
五、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后果
出生性别比持续偏高将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一)造成婚姻挤压,男性成婚困难
婚姻市场上适婚男女大致平衡是一种理想的状态,这对于两性的正常成婚有利。但持续偏高的出生性别比将打破未来适婚人口的性别平衡,导致男多女少,造成婚姻挤压,其结果是部分男性找不到婚配对象。
“五普”资料显示,我省当前的婚姻挤压情况已十分严重,在15~64岁人口的各年龄组(5岁分组)中,各年龄组性别比都超过100,这种性别构成的结果是男性成婚难。2000年普查时点,我省未婚人口比例不仅总体上男性高于女性,而且各年龄段的未婚比例都表现为男性比女性高。如果说较低年龄段(如30岁以下)的上述差异我们可以用两性初婚年龄不一样进行部分的解释,则较高年龄段未婚比例的性别差异主要应归因于婚姻的难易程度不一样。自35~39岁组开始,我省女性的未婚比例均在0.3%以下,表明终身不婚的女性比例很小。但男性35~39岁以上(除40~44岁、65岁及以上组外)各组的未婚比例均在3%以上,远高于女性。各年龄组未婚男女人口的数量之悬殊还可从未婚人口性别比的大小得到反映:在15岁及以上5岁分组的各组人口中,未婚人口性别比始终高于100,且随年龄的升高迅速上升。从40~44岁组开始,未婚人口性别比均高于1000,部分年龄组甚至超过2000。表明处于未婚状态的男性远远多于女性。
“五普”数据还显示,由于最近十多年来的出生性别比持续偏高,我省15岁以下人口性别比高于15岁以上人口。而且年龄越低,性别比越高:11~15岁性别比在107~110之间,6~10岁性别比在110~126之间,0~5岁性别比高达130左右。可以预见,未来我省婚姻挤压情况将更加严重。
这里,我们不妨运用“五普”数据,对我省未来15年初婚市场作简单预测:假定未来15年我省各年龄人口的存活概率保持不变,各年龄组女性未婚比例保持不变,人口省际迁出和迁入的规模相等,且年龄性别结构一致。用年龄移算法推算的结果是:由于婚姻挤压的影响,到2015年,我省将有超过130万人的15~64岁男性在初婚市场上找不到配偶(不考虑婚姻梯度的影响)。
我们还不能忽视这样一个事实:1990年以后,我省年出生人口数基本上是逐年减少,由1990年的114.4万人减少到2000年的57.8万人,减少了一半。考虑到婚配双方男大女小的婚配模式的影响,未来我省初婚市场的形势比推算的情况还要严峻。
(二)婚姻迁移,贫困落后地区的婚姻资源被掠夺
在婚姻市场上,女性倾向于找在年龄、身高、受教育程度、经济收入等方面高于自己的男性为偶,即社会学所谓的“婚姻梯度”。国外的研究表明,在适婚两性大致平衡的情况下,婚姻梯度会使处于“顶层”(社会经济地位高)的女性和处于“底层”(社会经济地位低)的男性成婚困难。[11]在我们这样一个婚姻挤压情况比较严重的社会,婚姻梯度的存在会使大量的受教育水平低、社会经济地位低的男性成为婚姻市场竞争的失败者。我们根据“五普”资料对35岁及以上人口分年龄性别和受教育程度的未婚比例进行了比较分析,发现受过高等教育的男性未婚比例最低,除35~39岁组为1.07%以外,其他各年龄组都低于0.4%;只受过小学及小学以下教育的男性,各年龄组未婚比例多在5%以上,是各组中最高的。这也验证了“弱势累积理论”:那些愈是拥有很少资源的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愈是缺乏获得资源的能力。[12]
弱势累积理论还可以表现在地区之间。以我国台湾省为例,1950年前后大量军事人员从大陆迁到台湾省,结果导致台湾省人口性别比严重偏高。在20世纪60~70年代,由于婚姻以及社会经济等因素的作用,大量女性人口从经济落后的东部地区迁至经济比较发达的北部地区,使北部地区人口性别比下降,而经济落后的东部地区由于女性的大量迁出,性别比升高,使该地区的男性“择偶难”成为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13]人口性别比的严重失调引起女性“婚姻迁移”人口增加,这实际上是富裕地区对贫困地区的“婚姻资源”的一种掠夺,或婚姻市场的“劫贫济富”现象,那些经济落后地区则成了直接的受害区,在原来的贫困问题基础上又增加了单身人口比例大的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其他社会问题。
(三)单亲家庭问题
有人认为,性别比偏高会导致离婚率上升,不利于构建稳固的家庭,因为单身汉增多,势必冲击既成家庭。[14]这一点尚未得到经验数据的证明。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婚育年龄人口的性别比失衡形成的婚姻挤压,不仅影响到初婚市场,同样也影响到再婚市场。
对于一个婚姻制度为一夫一妻制的封闭人口而言,如果不考虑再婚和死亡的性别差异,处于离婚状态人口的性别比应该为100,处于离婚状态的人口性别比越高,则表明女性离婚者再婚的比例越大;反之,则男性再婚的比例越大。根据“五普”资料计算,除了较低年龄组(15~19岁、20~24岁)外,我省2000年普查时点各年龄组处于离婚状态的人口性别比都在130以上,50岁以上各组性别比甚至都在200以上,表明离婚男性再婚难。
如果我们以再婚人口为分子,以所有有过婚史而当前独身者和已再婚者之和为分母构建一个“再婚率”指标,比较不同性别可再婚人口(离婚和丧偶人口)再婚的几率大小。根据对“五普”数据的计算,我省15岁及以上人口中,男性的再婚率为20.0%,女性的再婚率为50.0%,女性远高于男性。而且越是文化程度低(往往社会经济地位也较低)的男性,再婚率越低,处于离婚状态的人口性别比越高,说明性别比偏高导致离婚丧偶男性,特别是社会经济地位低的男性再婚困难,这就导致单亲家庭增多,而且是贫困单身父亲家庭增多。
(四)未来的单身老人问题
婚姻挤压造成的初婚市场上的未婚单身增加和再婚市场上的离婚单身增加的问题,几十年后将演化为单身老人的问题。在我们这样一个社会保障制度很不完善的国家,农村的养老主要还靠家庭,单身老人失去了来自家庭的支持,如何解决他们的养老问题将是我国养老保障要面临的新问题。
(五)社会治安问题
性别比偏高带来的男性成婚难的问题还将引发其他的社会问题,如拐卖妇女儿童、早婚、合法的性要求得不到满足而寻求嫖娼等非法途径、性犯罪增加等。有研究表明,在印度一些性别比持续偏高的地方已经开始出现问题:未婚男性犯罪、针对妇女的暴力增加,从印度的其他地方或孟加拉国买新娘(10000~20000卢比),这些被买卖的新娘中的许多人被当作奴隶对待。[15]
(六)早婚现象可能出现
有研究表明,当一个地方婚姻市场上男性多于女性,则男性更可能早婚,因为在女性不足的情况下,男性有动机通过结婚以维持同异性伙伴的关系。[16]
值得一提的是,有人认为性别比偏高,未来婚姻市场上男多女少、新娘短缺将有利于妇女地位的提高,我们认为这一观点是缺乏依据的。在印度,尽管新娘短缺,但新娘的嫁妆标准并没有下降,反而上升了,一个中产阶级家庭出嫁女儿,嫁妆为60万~80万卢比,相当于全家几年的收入。[17]
六、降低出生性别比的对策
性别比偏高所带来的后果具有时间上的持续性、空间上的扩散性、年龄上的传递性、社会影响的综合性、问题解决的艰难性等特点。我省持续十多年的出生性别比偏高已经导致青少年性别比严重失衡,由此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的隐患已经存在,一些地方甚至问题开始显露。如不采取有效措施,尽快降低出生性别比,使其恢复到正常值水平,各种问题的扩散、传递、累积,有可能引发严重的人口安全危机。
(一)对策思路:处理好几个关系
1.目标:治标与治本。二者必须相结合,治标要坚决,治本要加强并逐步作为主导和重点。
2.规则:稳定性和适应性。既要相对稳定,又要适应社会变迁过程中较长时间的实际状况,建立以较长时间适应性为基础的相对稳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措施的规范体系。
3.机制:激(奖)励与保障。可继续实行奖励政策和“少生快富”工程,但必须加强建立保障机制,并逐步取代激(奖)励机制。
4.政府职能:管理与服务。首先进一步明确国家(政府)与社会的职能;政府要加强管理职能,更需加强服务职能和措施。
5.管理方式:分工责任制与统一协调。需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及各级相关部门、村委会的职责,更需加强协调机制。
6.教育:灌输教育与自我教育。灌输教育是必要的,自我教育是根本的;以被教育者为出发点,将引导、开发自我教育作为重点。
(二)对策措施:亟待调整和加强
1.完善立法。虽然在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国务院颁布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家三部委的“8号令”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中,对禁止鉴别胎儿性别及选择性流引产行为有明确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在降低出生性别比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从目前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看,相关立法还存在一些缺陷:如部分规章超过立法权限,违反《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不同法规就同一违法行为规定的执法主体不一致,导致执法上混乱;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就同一事项做出不同的处理规定,给基层执法造成两难的选择等。此外,现有法律、法规对前文谈到的“婚前生育性别选择”、“持证前生育性别选择”等不能有效控制。有关法律、法规中没有对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孕妇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使其得不到应有的处理。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刑法》,在刑法上对利用超声波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增加规定相应的罪名,对这种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建议提请国务院将国家三部委《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联合规章上升为国务院行政法规。这样既可以提高有关规定的法律效力,解决部委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就同一问题做出不同的规定的法律规范冲突问题;同时,也与《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要求相一致,可以解决“非医学需要”行政许可设定权问题。[18]
第三,建议提请全国人大、省人大成立专家委员会讨论和制定:防止、惩处非医学胎儿性别鉴定、性别选择性终止妊娠的法律依据(补充相关法律条款,或补充司法解释)和执行程序;管理终止妊娠药物生产、销售、处方权的法律依据和执行程序。
2.加强基层管理网络建设。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后,经过撤小村并大村,村委会人员的职数减少,每个负责计生服务工作的村干部需服务的对象绝对人数增加;且不可能专职,一般都兼任会计、出纳、治保等工作中的一项或数项。依目前乡、村两级计生专职人员承担控制性别比及全部计生工作的具体情况,人力资源普遍明显不足。建议由省委、省政府依政府机构改革、财税体制改革的状况,分别制定县、乡两级政府人口与计生专职工作人员的定编标准(千名育龄妇女/专职工作人员),迅速克服专职人员不足和减少的现象。
3.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目前农村直接用于计划生育包括性别比控制的经费至少包括:育龄妇女避孕、妊娠检查、入户随访、生殖健康服务、独女户奖励、选择性出生案件查处等。但这些所需经费一方面是基本无来源,如独生子女保健费;另一方面是严重不落实,以2003年1~6月全省计生事业费情况为例,市州一级实际到位率,除一个市为100%,其余最高为55%,最低为12.8%;县市一级实际到位率最高为66.6%,最低为24.3%;乡镇一级(分县(市)计算)实际到位率最高为68.2%,最低为14.6%。资金短缺固然有种种原因,但难以甚至不能支持性别比控制及整个计划生育工作是客观事实。建议由省财政、人口与计生等部门依财税体制改革的状况,调整和增加人口与计生专项经费,扭转经费绝对欠缺的现象。
4.加强部门协调和地区协调。由省政府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人口与计生、卫生、药检、公、检、法、监察等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方式;加强和规范各级政府主管负责人及人口与计生部门在协调中的权力、程序和措施;统一和规范地区间协调的措施,杜绝各种在流动中实施“两非”的现象。
5.强化人口与计生部门内部管理和工作指导。对法规和政策、人员、经费、工作过程、目标等方面,加强统一管理、控制和考核;对各地因地制宜的具体措施、工作过程、方法等,予以有效指导和交流。
6.突出人性化服务。人口与计生、卫生等部门在继续坚持避孕节育、生殖保健优质服务中,加强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服务,尊重人权、尊重妇女、尊重知情选择权、尊重隐私权。
7.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县(市)级人大、政府、人口与计生部门采取有效的方法,加强村民委员会的自治功能,充分发挥其村庄“社会网”在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等方面的作用。
8.提高宣传教育的有效性。建议省人口与计生部门、省委宣传部门、省新闻媒体部门共同制定宣传教育纲要和措施,加强针对现实问题的、以个人和家庭为出发点的宣传内容,增加具体引导、指导的内容,严格规定和规范各类媒体中人口与计生宣传教育的信息量。
9.倡导“男到女家”。比较出生性别比基本正常的宜昌市和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天门市,我们发现这两个地方的婚嫁模式有明显的不同:根据90年代后期的调查,宜昌市20~50周岁男到女家落户的家庭就有40033家,占所有家庭的3.51%,有的乡镇该比例在10%以上;其中还有3565户家庭是两代招婿,在这里,人们把男到女家作为婚嫁模式的一种正常的选择。而在天门,人们的普遍看法是:只有那些或自己没本事找不到老婆,或家庭穷娶不起媳妇的人才去给人家做上门女婿,如果谁家儿子做了上门女婿,生身父母就觉得脸上无光,上门女婿也自觉低人一头,甚至连上门女婿的孩子和别人吵架都被骂“野种”。这里没有人自愿入赘,有女无儿户也难以招到好的上门女婿,人们有强烈的生男偏好。
男到女家不仅是婚嫁模式上的一种男女平等,而且它提高了女儿的养老价值,所生子女姓氏的随母或自由选择使女儿具有与儿子一样的传宗接代功能。这在经济和文化上削弱了男孩的相对优势效用。
当然,婚嫁模式也是一个地方长期以来形成的习俗,要加以变革并非易事,可以动员干部、党员带头男到女家,以身示范。甚至可以考虑类似计划生育“三结合”办法,为入赘户提供优惠政策和经济扶持。让人们看到,上门女婿并非是那些找不到老婆的,并非低人一等,而且有政府的帮助,入赘户有更多的致富机会,彻底改变人们对上门女婿的印象。
10.明确个人的姓氏选择权。在我国的文化传统上,人们的姓氏是先赋式获得的,子女随父姓。这种姓氏获得方式固化了人们的只有儿子才能传宗接代的思想,强化了宗族观念。如果姓氏可以自由在父母任何一方或双方之外选择,村落长期以来某些姓氏独霸的局面将得以改变,一个村子的姓氏也就杂了,任何一种姓氏都难以占主导地位,从而也就削弱了人们的传宗接代和宗族观念。
改变姓氏的“父系承袭”方式,提倡在孩子出生后,姓氏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孩子14岁或16岁后,有重新选择自己姓氏的权利,这种权利应得到法律的认可。孩子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间选择姓氏,甚至也可以在父母姓氏之外选择。户籍管理部门应为青少年姓氏更改提供方便。
11.改变其他有明显“女性歧视”的风俗。如20世纪90年代一些地方兴起建祠堂、修族谱、祭祖等,这些以男人为核心的活动,加强了以男系血亲为纽带的家族、宗族间的联系,提升了宗族势力的影响,强化了人们原有的重男轻女思想。对于这些(以及其他)不良的风俗甚至封建迷信活动,政府应加强引导、教育、限制或禁止。
12.加强对相关问题的研究。建议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均在社科基金、自然科学基金中增加相关研究的项目和经费,促进多学科、多角度的综合研究。
(三)对策讨论:“超前”研究和试点
1.专项研究目前法律、法规、政策、措施中及实际工作的法理悖论:保护人权、公民权与限制生育权,维护公民权利、社会公平与限制公民权利、公平失衡,隐私权、知情选择权与不尊重隐私权。
2.专项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中政府与公民责任、权利、义务的对等性。
3.专项跟踪研究目前各类奖励政策的实际效果。
4.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计生状况的地区,选择典型乡(镇)、村为试点,试行将各种奖励机制转变为保障机制,以奖励金为基础,以独生子女保障费为补充,贫困户由政府和社会资助,以个人长期缴纳为保证,为村民建立家庭养老保障。
5.专项研究和试点建立计生社会基金,政府专项投入,社会积极捐赠,发行计生彩票,计生部门管理,资助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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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由于我省男婴死亡率略低于女婴死亡率,故0岁婴儿性别比略高于出生婴儿性别比。如2000年我省0岁婴儿性别比为128.73,出生性别比为128.02。
[2]阮力艰、许晓娣:《湖北省出生性别比变动及其影响预测分析》;湖北省计生委、湖北省人口学会、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性别比异常的社会控制研究报告》(一)(内部资料),2003年,第68页。
[3]涂平:《我国出生婴儿性别比问题探讨》,《人口研究》1993年第1期;高凌:《中国人口出生性别比的分析》,《人口研究》1993年第1期;李涌平:《胎儿性别鉴定的流产对出生婴儿性别比的影响》,《人口研究》1993年第5期;Coale,AnsleyJ.Excessfemalemortalityandthebalanceofthesexesin thepopulation:Anestimateofthenumberof“missingfemales”[J].Population andDevelopmentReview,1991,17(3),September:517-523;JohanssonStenand OlaNygren.ThemissinggirlsofChina:Anewdemographicaccount[J].PopulationandDevelopmentReview,1991,17(1),March:35-51.
[4]Park,ChaiBinandNam-HoonCho.Consequencesofsonpreferenceina low-fertilitysociety:ImbalanceofthesexratioatbirthinKorea[J].Population andDevelopmentReview,1995,21(1),March:59-84.
[5]涂平:《我国出生婴儿性别比问题探讨》,《人口研究》1993年第1期。
[6]楚军红:《我国农村生育率与出生性别比关系探讨》,《市场与人口分析》2000年第6期;马瀛通、冯立天、陈友华、冷眸:《再论出生性别比若干问题》,《人口与经济》1998年第5期。
[7]楚军红:《我国农村生育率与出生性别比关系探讨》,《市场与人口分析》2000年第6期。
[8]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规统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分析报告集》(2003),内部资料,2004年4月,第207页。
[9]施中传、李权林:《湖北省部分地区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成因与对策探析》,《人口与经济》2003年第6期;岩复、陆光海:《出生性别比升高的“微观”研究》,《湖北大学学报》1995年第5期。
[10]ShelleyClark.Sonpreferenceandsexcompositionofchildren:Evidence fromIndia.Demography.Feb2000.Vol.37,Iss.1;p.95.
[11]MaryAnnSchwartz&BarbaraMarlieneScott.(1994).Marriages&Families.Prentice-Hall,Inc.NewJersey.p.130.
[12]O’Rand,Angela.(1996).“ThePreciousandPrecocious:UnderstandingCumulativeDisadvantageandCumulativeAdvantageovertheLifeCourse.”TheGerontologist36:230-38.
[13]石人炳:《性别比失调的社会后果及其特点》,《人口研究》2002年第5期。
[14]谢实华:《性别比失调的危害与对策》,《人口与计划生育》2003年第9期。
[15]Bhat,P.NMari,A.J.FrancisZavier.FertilityDeclineandGenderBias inNorthernIndia.Demography;Nov.2003(4).pp.637-657.
[16]Lichter,DanielT.,FeliciaB.LeClere,andDianeK.McLaughlin. 1991.“LocalMarriageMarketsandtheMaritalBehaviorofBlackandWhite Women”AmericanJournalofSociology96:843-67.
[17]India.Asia:Missingsisters.TheEconomist;Apr.19,2003.Vol.367,Iss.8320;p.56.
[18]江中三:《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亟待完善相关立法》,《人口研究》200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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