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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家庭概述

时间:2022-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两性在不同的婚姻家庭制度中具有不同的地位。关于人类家庭的起源及其对两性关系的影响,最经典的研究莫过于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④专偶制家庭,也称个体婚家庭,是人类有史以来最后的一种婚姻家庭形式,其主要形式是一夫一妻制。专偶制家庭至今都是人类婚姻家庭的主要形式,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有不同的特征。这是家庭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基本特征之一。
婚姻与家庭概述_社会

第一节 婚姻与家庭概述

一、婚姻与家庭的概念

(一)婚姻的概念

婚姻是什么?婚姻从表现形式上看是男女两性的生理结合,是人的一种自然本能和生理性的行为。但是并非所有的两性结合都被认为是婚姻,两性结合只有符合一定的规范,才会被认为是婚姻,所以婚姻关系既是一种自然关系,也是一种社会关系,每个社会都有婚姻制度来制约两性关系。对于婚姻有多种解释,东汉班固等编撰的《白虎通》说:“婚者为昏时行礼,故曰婚,姻者妇人因夫而成,故曰姻。”先秦礼仪选集《礼记》则说:“昏礼者,将合两性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人类学家威廉·斯蒂芬(Wellian Steuen)认为,婚姻是:①社会的合法性结合;②开始于一种公众宣告;③具有某些共同的思想职能;④假设有一个多多少少明确的婚姻契约,详细说明配偶之间、配偶和子女之间的责任和义务。

与此相联系的是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制度是对家庭在组织结构和行为活动上的一些规定,它规定两性以何种方式结合,两性生活在一起的经济关系和性关系的规则,它“既制定了婚姻内部夫妻之间的经济关系和性关系,也确定了婚姻之外的亲属关系”。不同的社会形态具有不同的婚姻家庭制度,也决定了人类不同的生活方式。两性在不同的婚姻家庭制度中具有不同的地位。

(二)家庭的概念

家庭是什么?对于这一问题,社会学界存在不同的看法。从历史与现实社会中各种家庭形式来看,对家庭这一概念很难作一个简明而统一的概括。

美国社会学家E.W.伯吉斯和H.J.洛克认为:“家庭是被婚姻、血缘或收养纽带联合起来的人的群体,各人以其作为父母、夫妻或兄弟姐妹的社会身份相互任用和交往,创造一个共同的文化。”《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卷》对“家庭”所下的定义,也借用了西方的解释:“家庭是由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所组成的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赵孟营指出:“家庭是通过婚姻或血缘关系结成的以分享共同生活场域为最主要特征的初级社会群体。”[1]实际上,以上定义不能很好地概括当代社会的家庭形式,单身家庭和同性恋家庭就不能用这一定义来说明。但是,上述定义可以说抓住了家庭的本质特征,因此,反映了人类社会中家庭的主要形式。我们仍然采用百科全书中的定义。

家庭是以婚姻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生活组织,家庭是人类社会的初级群体,它通过血缘关系建立起来,反映着人类最简单、最初步的社会关系,是社会组合的雏形。家庭作为人类初级社会群体的特征表现在:家庭本质上是通过一定宗教和法律仪式被规范化的由两个以上个体组成的社会自然产物;家庭成员关系带有感情色彩;家庭有一定的群体规范;家庭具有持续稳定性。家庭是根据一定的规范组织起来的,所以家庭也是一种社会制度。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一种,家庭是社会的基石,包括婚姻制度在内的家庭制度被认为是一切制度中最普遍、最基本的制度之一,对人类生活具有重大的影响。

家庭的界定实际上与其所处的社会文化环境密切相关,这其中包含着人们如何思考家庭、如何来理解家庭以及他们的日常生活。我们在明确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为主要纽带的人类社会生活基本单位的同时,还需要把握:第一,家庭也可以是以法律领养关系为基础的共同生活体;第二,共同生活、具有密切的经济交往、情感交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必要关系;第三,“家”与“户”是两个有区别的概念,户是以共同体为标志的群体,“家”则是主要以婚姻、血缘关系为标志的群体;第四,有婚姻关系但无血缘延续的自愿不育夫妇和有血缘关系但无婚姻形式的未婚父母及其子女组成的共同生活群体也应列于家庭的范畴;第五,某些个别和例外事例并不影响对家庭的普遍和一般含义的表述。[2]

二、婚姻家庭形态的历史演变

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的组织形式,家庭是一个历史范畴,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家庭的职能、性质、形式和结构都随着生产方式的变化而变化,又反过来对一定生产方式的发展起着积极或消极的作用。关于人类家庭的起源及其对两性关系的影响,最经典的研究莫过于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恩格斯根据巴霍芬和摩尔根的研究,认为人类从动物状态向人类状态过渡时期的两性关系应该是原始杂交状态,两性关系没有明确的社会约束和限制,一切男子属于一切女子,一切女子属于一切男子。他认为人类婚姻家庭经历了如下的演变过程:

①血缘家庭,是人类第一个性禁忌出现后的婚姻家庭形式。人类第一个性禁忌是禁止祖辈和孙辈之间、双亲和子女之间互为夫妻,婚姻关系是按照辈分来划分的,同辈兄弟姐妹都可互为夫妻。

②普那路亚家庭,是人类第二个性禁忌出现后的婚姻家庭形式。人类第二个性禁忌是禁止兄弟姐妹互为夫妻,包括禁止旁系兄弟姐妹之间的性关系。普那路亚家庭形式也称“族外婚”,这个族群的兄弟姐妹与另一个族群的兄弟姐妹互为夫妻,丈夫们不再是兄弟了,而是互称“普那路亚”,即亲密的同伴,妻子们也同样互称“普那路亚”。这种形式后来又有一系列变种,它的主要特征是一定的家庭范围内相互的共夫和共妻。

③对偶制家庭,这是人类从群婚向个体婚过渡时期的婚姻形式,也是母系氏族社会最后的婚姻家庭形式。这是某种或长或短时期内的成对配偶制,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他对于这个女子来说是她的许多丈夫中的最主要的丈夫。

④专偶制家庭,也称个体婚家庭,是人类有史以来最后的一种婚姻家庭形式,其主要形式是一夫一妻制。专偶制婚姻的主要特征是:独占性同居,确立男子的统治,财产关系是家庭的本质与核心,婚姻由父母决定,不可随意解除。专偶制家庭至今都是人类婚姻家庭的主要形式,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有不同的特征。

三、家庭的本质

(一)家庭是自然关系和社会关系的统一

家庭是一种社会组织形式,但这种组织形式是以婚姻关系为基础的。家庭来源于男女两性的结合,通过婚姻而构成,并以婚姻为依据。这是家庭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基本特征之一。家庭的基础是两性的结合,但这种结合必须是男女两性依一定的法律,伦理和风俗的规定而建立起来的两性关系,为一定的社会制度所确认,从而成为婚姻关系。一方面,婚姻是一种自然关系,是男女两性的生理结合。另一方面,婚姻也是一种社会关系,是以生理结合为自然基础的社会结合。

(二)家庭是一个初级社会群体

社会群体泛指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结合起来进行共同生活的集体。家庭是初级群体,它通过血缘关系结合起来。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具备了初级群体的三个基本要素:①面对面的接触;②成员较少;③有频繁的互动。家庭这个社会细胞,集中体现了初级社会群体的多种特征:①家庭是社会自然的产物;②成员关系带有感情色彩;③家庭有一定的群体规范;④家庭具有持续、稳定性。家庭这个初级群体比较全面地反映着人们的社会需求。它的功能是多方面的。家庭是实现社会化的基本单位;家庭满足人们的各种需求……

(三)家庭是一种社会制度

与一般社会制度一样,家庭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征。①普遍性。作为社会主要制度之一,家庭普遍存在于一切民族、国家和社会之中,对人们均无例外地发生着制约作用。在时间上,家庭制度是最古老、最原始的制度之一。当人类脱离血亲杂交的蒙昧时代,血婚制家庭便出现了。这是最简单而又最古老的家庭制度。在空间上,家庭制度是各国、各地区最普遍的制度之一。不同空间范畴的家庭制度有着共同的规范约定,同时,由于社会制度、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的差异,家庭制度又显示出不同的特点,并有不同的内容规定。②相对稳定性。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变迁,家庭制度有形态的演变和进化,也有内容的修改和更新。但作为制度,家庭又是相对稳定的规范体系,一经确立就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制约人们的行为。当然,一定的家庭制度在发展演变过程中也会出现障碍和问题,需要及时调整不适应的部分和环节。当某一种家庭制度存在的基础丧失之后,新的制度会逐渐取而代之。但原有的家庭制度还会在相当长时期内继续发挥作用。③复合性。家庭制度是由一系列制度组成的一个行之有效的体系,其中包括婚姻制度、生育制度、继承制度等。每一种制度都表现了它对家庭存在的一定功能,它们相互配合,构成家庭关系和行为的准则和规范。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不同层次的准则和规范,既是由社会制度认可的,也是人类长期生活中糅合不同文化特点而逐渐形成的。家庭制度有规范家庭生活、整合社会和传递文化的作用。

(四)家庭是一个历史的范畴

作为人类生活的组织形式,家庭有其产生和发展的过程,有过去的历史和现状,也有其未来。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可以说是人类社会中最具普遍性的一种社会制度和文化现象。家庭的职能、性质、形式和结构都随着生产方式的变化而变化,反之,又对一定生产方式的发展起着积极或消极的作用。家庭有不同的形态,各种形态总是不可避免地打上时代的烙印。如果说人类依次经历过蒙昧时代、野蛮时代、文明时代三个时代,那么血婚、伙婚等群婚制家庭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而偶婚制家庭产生于蒙昧时代与野蛮时代的交替时期,一夫一妻制家庭则出现在野蛮时期的中级和高级阶段的交替时期,它的产生是文明时代来到的标志之一。以后,一夫一妻制家庭也会随着社会制度的进化而发展。任何一种家庭形态的变化都不是偶然产生的,其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其次,自然选择的作用也不可忽视。

不同的国家和民族对家庭的认识也不尽相同。因此,家庭是个历史性的范畴。

对“家庭本质”问题的讨论,有学者认为家庭的本质是经济关系、人口生产关系、感情关系、社会关系,总之家庭的本质是多层次的,是变化的。

只有抓住了家庭的本质,才能给它一个明确的概念;反之,如果不明白什么是家庭,也很难理解它的本质是什么。因此这两个问题互为前提。家庭的多样性使得这两个问题都很难回答。我们只能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理解它,将它看做社会当中的一个基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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