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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性歧视与目的性歧视的区别

时间:2023-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例如公司招聘明确规定只要男性,不要女性;妇女因为怀孕被开除,少数民族妇女因为是女性而不能参加村务决策会议等,这些都是显性性别歧视的表现。
性别歧视_社会学

第三节 性别歧视

歧视中的“歧”,是指差异、不同,歧视即区别对待,指基于一系列与人们的潜能或能力无关的因素存在的不公平对待。[14]而这些不相关的因素可以包括先天的生理因素如身体健全程度,后天的社会因素,如受教育的状况等。

一、性别歧视的定义

与性别相关的歧视,被称做“性别歧视”,指基于人的生理性别或社会性别而产生的歧视与偏见。这个词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泛指一切歧视女性的态度和做法。当时的研究表明,一切被视为与男性有关的特点及事物都被看做是有价值的、规范的,而与女性有关的一切则被贬值,被认为是偏离常规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将性别歧视解释为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15]

波普诺认为,支持性别不平等和认为男性统治是正当的那种意识形态就是性别歧视。与种族歧视和年龄歧视一样,性别歧视通常以男女生理差异为理由,认为男性统治女性是正当的。[16]

二、性别歧视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将性别歧视划分为不同的类型:[17]

(一)以表现方式为划分标准,性别歧视可分为显性歧视与隐性歧视

显性歧视是指可以直接观察到、感受到的性别不平等。沈奕斐认为,显性歧视表现为两种形式,[18]一是把女性视为低于男人的第二性,正如《第二性》中所批判的那样,在人类历史发展中,男人一直是作为绝对的主题而存在的,女人只是男人的附属题,是依附男人而存在的他人和客体。女人处于被支配,边缘化的位置。这种显性歧视不只存在于传统的观念中,在现代化发展的今天,仍然高频率地存在于人们的生活中。例如公司招聘明确规定只要男性,不要女性;妇女因为怀孕被开除,少数民族妇女因为是女性而不能参加村务决策会议等,这些都是显性性别歧视的表现。

第二种表现形式是将女性形象负面化。即将女性视为不祥的、坏的,罪魁祸首。这种现象是一种强化男性主体地位的表现,在贬低和弱化女性形象的同时,建构了男性的强势地位。即所谓的“霸权男性特质”。中国古代的红颜祸水之说,哈尼族长街宴上很难见到女性就座,“妇女当家会败家”的说法等,这些都是将女性形象负面化的表现。

隐性歧视也称间接歧视,是指在相同划一的要求和标准下,将女性等同于男性,男性成为女性的标准,扮演着客观衡量者的角色。例如“文化大革命”时期,中国妇女被鼓励像男性一样走出家庭,为社会作贡献,即所谓的“妇女能顶半边天”,其实质是抹杀了女性与男性的差异所在,将女性客体化了,女性依据男性的标准变成了另一个男人。从根本上讲,这是一种抹杀男女性别差异的表现,是一种性别盲视,是对女性的彻底忽视和歧视。

(二)以歧视者的主观目的为标准,性别歧视可分为非目的性歧视与目的性歧视

非目的性歧视是指没有歧视的主观故意,是个人意识的自然流露。非目的性歧视建立在偏见和刻板印象的基础上,对人、物、环境所做的判断,形成刻板印象,然后基于刻板印象作出评价性判断,“刻板印象”是一种简单化的、未加证实的概括。如认为男生在学习理科知识上强于女生,城市里的女性比农村的女性优秀等。

目的性歧视是指出于歧视的目的,具有主观歧视的故意。例如,限制女性竞聘者竞聘职位,招聘单位规定参加竞聘人员的身高和长相,或将更多的升职机会给男性,安排女性做行政性工作等。

(三)以歧视者的态度作为划分标准,性别歧视可分为善意的歧视、中立的歧视、恶意的歧视

善意的歧视是指歧视在表现形式上不仅没有恶意,许多时候是以善意的面孔出现,出于善良的本意而作出。如规定女性退休年龄比男性早的理由是照顾女性;让女性更多地从事内勤、秘书等辅助工作是因为女性耐心、细心;将更多的培训学习机会赋予男性的原因是便于女性更好地照顾孩子和家庭等。在这些关心与照顾的背后,女性自身的能力、平等竞争的机会、选择的自由被轻而易举地剥夺了。这种歧视归根结底是男权主义思想的集中体现。因为善意的背后掩藏着“女人需要照顾”的假设,这种假设本身已经将妇女置于了弱者的位置,而无视女性自己真实的想法,在一项关于女人比男性早5年退休的调查中,有83.6%的女性表示反对这种做法,认为侵犯了她们的权益。可见,这种善意的歧视将女性排斥在主流领域之外了。

中立的歧视是以“超性别”、“性别中立”的面目出现的性别歧视。性别中立不等同于性别平等,在我国,无论立法还是政策实施,都存在以性别中立代替性别平等的现象。例如在男女平等的旗号下,要求在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上实行配额制,即在按照一定的性别比来选举人大代表,这似乎充分考虑了男女性别平等的要求,但其实忽略了男女两性在后天社会化过程中真实的差异和差距所在,女性的名额远远少于男性,看似中立的规定暗含着性别歧视的内容,使得很多优秀的女性因为配额制而未能成为人大代表。

恶意的歧视是以恶意的态度甚至暴力的形式出现,如性骚扰、家庭暴力。目前,很多学者对家庭暴力和性骚扰进行了研究,他们认为,性骚扰是性别歧视的一种形式,是通过性行为滥用权力,在工作场所、学校、法院和其他公共领域欺凌、威胁、恐吓、控制、压制和侮辱其他人的行为。而家庭暴力则是发生在私人领域中的侵害行为。无论是性骚扰还是家庭暴力,都是因为两性之间存在力量的悬殊或地位的明显不对等,导致处于弱者地位的女性常常难以维护自己的权利。正如凯特·米利特在《性政治》一书中论述的那样,“无论性支配在目前显得多么沉寂,它也许仍是我们文化中最普遍的思想意识、最根本的权力概念”[19]。也因此,她将性别关系、种族关系、阶级和阶层都是作为一种张显权力关系的政治。

性别歧视作为一种行为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虽然男女平等的口号已经成为中国的国策,但是,女性的弱者和附属者的地位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性别歧视在剥夺着女性的权利和权力。具体而言,性别歧视在家庭、教育、职业发展中等方方面面都普遍存在。

三、性别歧视的体现

(一)家庭中的性别歧视

西方女权主义者在妇女运动中最先提出了“父权制”,认为父权制是导致妇女地位低下的根源所在。因此,要提升妇女的地位,就必须推翻父权制的统治。从古至今,父权制文化最集中的体现是在家庭,因而,西方女权主义者将家庭看做压迫妇女的重要场所,纷纷提出了让妇女走出家庭的口号。20世纪70年代,中国也相应地开展了妇女走出家庭,进行社会工作的运动,为妇女争取权益作出了贡献。

西方女权主义者在建构父权制概念的同时,认为在人和社会的关系中,存在着公和私两种截然不同的领域。[20]不同性别的人在这两个领域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其中女性是私人领域的主角;男人占据着公共领域的主导位置。在人们的价值体系中,公共领域是指公共事务领域,是理性的属于男人的世界;私人领域是家庭的私人事务领域,是非理性的、自然的,属于女性的世界。公私领域将男女分离开来,将女性禁锢在家庭领域中,而男人成为公共领域的独裁者。这就是古语“男主外,女主内”的深刻内涵所在。

然而在家庭这一私人领域中,女性并没有扮演着主导者的角色,因为父权制文化贯穿着公私所有领域,决定了男人无论何时何地都支配着统治着妇女,妇女只能是男人的附属品,在两性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性别歧视在家庭中无处不在。

首先,家庭重大事务中,女性大多扮演执行者而非决策者。[21]包括家庭经济发展方向和生产方式的选择,儿女教育问题的解决、婚娶丧葬等各方面都是由男性说了算,在中国仍然存在很明显的家长制。例如,妇女有“相夫教子”的古训规制,但是一旦涉及子女升学问题,大多由父亲拍板决定;在苗族,妇女受教育程度非常低,是因为“重男轻女”的观点认为妇女没有必要上学,到17、18岁就要嫁人,与其浪费钱还不如早点帮家里赚点钱干点农活。可见,女性受教育程度低是她们在家庭中地位低下的一个原因。除此之外,更重要的是因为妇女缺乏经济独立权,在妇女走出家庭之前,妇女大多依靠男性赚钱养活,没有经济来源使得妇女失去了行动自由。在调查苗族妇女赶集的状况时我们发现,很多妇女在赶集之前都要向丈夫要钱,丈夫如果不同意,妇女就不能去赶集。经济上的依附性也是家庭暴力的来源,正如影片《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中的那个女主角一样,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妇女因为在经济上过于依赖男性而成为男性发泄的对象。改革开放以来,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很多妇女开始有了决策权,尤其是那些具备知识和能力的妇女,她们依靠自己的努力走向了社会,成为和男人一样的社会工作者,但是不久后她们发现,她们除了要和男人一样赚钱养家糊口外,还要承担家务活,她们的生活压力更大,活得更辛苦。而如果出现单位裁员,最先被考虑的往往是女性,因为传统观念认为,女性属于家庭,女性应该回家相夫教子。因此,很多学者提出了“计算妇女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的建议,试图以此提升妇女的地位。

正因为妇女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妇女的利益和需求往往更容易被忽视和牺牲,从古至今,妇女都扮演着一个牺牲者的角色,“三从四德”严格规制了妇女的行为,一切为了男性的利益和需求,她们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在以“发展”为主题的社会改革浪潮中,很多社会行动者逐渐将妇女纳入发展的行列中,纷纷提出了“妇女与发展”、“妇女参与发展”、“社会性别与发展”的发展思路,妇女的需求在发展的背景中逐渐获得重视,尤其是欠发达国家和地区,如中国的云南少数民族地区,很多国外的NGO在开展扶贫工作时都纷纷鼓励妇女参与,但是,妇女成为发展的主角仍未被纳入主流,妇女仍然是发展的附属品,妇女的真实需求都建立在男性发展的需求之下,例如某项目组在征求全村人关于什么是她们最需要做的事时,被采纳的意见都是男性的意见,例如修路、引自来水等,妇女提出来的夜校学习和健康检查等都被排在后面。可见,妇女的需求还没有得到真正的重视。

其次,女性在婚姻中的权利较低。具体体现在离婚、家庭暴力、外来媳妇、婚外恋等现象中。有学者认为,离婚是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冲击人们的婚恋关系和观念的结果,是家庭冲突和家庭变异的副产品,同时是区分传统人和现代人的分水岭,它体现了社会家庭结构的变迁。[22]随着离婚率的增高,离婚已经成为大家所能接受的普遍现象。当人们面对离婚已经见怪不怪时,我们不得不去关注离婚后的妇女。离婚对于大部分妇女来说,仍然是一个致命的打击,她们的生活从此没有了依靠,她们背负起了“单亲家庭”的责任,尤其是带着孩子离婚的妇女,离婚后她们的经济状况都会有所下降,如果没有经济收入来源,她们的生活就会陷入困境,离异妇女沦为贫困妇女的可能性非常高。而在家庭暴力中,妇女成为受虐者的几率远远高于男性,家庭暴力体现了权利关系的不对等。除此之外,我们还会经常听到农村的外来媳妇。为何会有外来媳妇的现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这些外来媳妇由于文化水平低、没有其他生存能力或者上当受骗才远嫁他乡,这说明了妇女在婚姻的选择上受到了限制。在婚外恋现象中,出轨往往是男性的特权,随着社会开放程度的提高,人们越来越能接受男性越轨的现实,而对于女性发生婚外恋的接受程度还非常低。可见,妇女在婚姻中的地位还有待提高。

(二)在职业中的性别歧视

职业中的性别歧视,应从“妇女回家”和“妇女阶段就业”谈起。20世纪80年代早期,为了缓解就业压力,有人提出了让妇女回家,腾出工作岗位安排待业的男性青年;80年代后期,又有人提出了妇女阶段就业的口号,阶段就业是指妇女一段时间就业,一段时间回家。无论是妇女回家还是妇女阶段就业,都剥夺了妇女的就业权,是妇女遭受了性别歧视。[23]

沈奕斐将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按照时序分为三类,即先劳动力市场歧视、雇用歧视和后劳动市场歧视。[24]先劳动力市场歧视是指未就业前社会中就业群体因某种因素所形成的歧视,例如女性受教育程度低、工作经验缺乏等因素会影响到她们在市场上的就业层次低、就业机会少,而这些因素并不是女性自己选择的结果,而是受到传统观念和社会主流力量的影响。雇用歧视就是通常所说的女性进入劳动力市场后所遭遇的歧视。正如许多女大学生所遭遇的那样,应聘屡次被拒绝,理由是只要男性不要女性;据统计,在相同条件下,女大学毕业生就业机会大约只有男大学毕业生的87.7%;在求职过程中,大约4.5%的男大学生和49%的女大学生因为性别原因而被拒绝过。[25]同时,女性即使拥有与男性同等的学历,甚至更全面的能力,但是工作岗位层次低,工资待遇差,同工不同酬、晋升和进修的机会更少,更容易遭遇解雇和性骚扰等。这些歧视使得女性在职业场所中不能拥有与男性同等的资源和机会。后劳动市场歧视则是指在离开劳动市场后,女性在社会待遇和保障方面的不利情况。例如女性比男性早5年退休,使得女性的退休工资普遍比男性低,这不仅剥夺了女性的劳动权,同时也间接削弱了女性的物质保障。

(三)教育中的性别歧视

长期以来我国教育是一种“无性别的教育”,采取的是一种“一刀切”式的粗放型教育模式。这种教育模式秉承“性别中立”的教育理念,实际上在一个有着几千年性别歧视传统的国度,“性别中立”的深处深藏着的是性别的不平等,教育中的性别歧视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机会性别不均等

受传统的“重男轻女”观念的影响,目前我国男性比女性享有更多的升学机会,尤其在贫困农村地区,女性受教育状况仍然不容乐观。在很多欠发达地区,女童失学辍学现象还很严重。而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也低于男性。一项调查显示,2000—2003年,我国女性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分别为48.37%、48.97%、48.95%和48.96%。这期间,尽管我国女性接受高层次高等教育的比例逐年提高,女硕士和女博士生的比例分别逐年上升至44%和31.4%,但是与女性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相比,女性硕士生、博士生比例还偏低。[26]这说明在研究生教育阶段,女性较之男性在入学机会上处于劣势。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当前研究生中女生比例依然是较低的。

2.教材和教学中的性别问题

沈奕斐认为,我国的教育并不是缺乏性别教育,而是缺失正确的、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以性别平等为目标的性别教育。[27]她归纳史静寰等学者的调查结果,认为小学以及幼儿园读物等教材中存在四大问题:第一,男女比例失衡,幼儿读物中女性出现比例最高,随着年龄增长,女性出现比例下降;第二,小学以后的教材中女性形象过少,特别缺乏有独立身份的女性主角,在教材中出现的两性形象明显是男强女弱、男主女从的特征;第三,男女在职业分工、活动领域、性格、行为等方面传统性别刻板印象严重,即男性多为社会型、事业型、管理型、悠闲型,而女性出现的场景主要在家庭;第四,缺少富有时代感,与学生现实生活贴近、鲜活而具体的女性性别榜样,课文中出现的女性形象或者是古人,或者是老人,或者是名人,或者将女性形象世俗化、平民化。这都将降低女性对学生的积极作用。

3.教师在教学中存在性别刻板印象[28]

有的研究者通过对教师进行访谈,发现接受访谈的教师或多或少存在性别刻板印象,如将男生的学习风格和性格特点与创新能力、创造力联系起来;而将女生的特点与缺乏创新能力联系起来,当这种性别刻板印象运用到教学中时,也就无形地将性别偏见传授给了学生。史静寰通过研究发现,师生互动是一种“差异性互动”,教师针对不同性别的学生,在语言和相处方式上存在差异性。教师与男性交流的言语大多直白、随意、生动亲切,甚至有些不礼貌,但与女性交流时语言温和礼貌,甚至小心翼翼。这种差异性的互动方式显示出了教师对两性的期望差异,其中对女性礼貌有距离显示出低期望,与男生亲切带有冲突的交往明显表现出了对男生的偏爱和关注。

4.女教师在教育中地位偏低

无论是在初级教育还是高等教育中,女教师都是主力军,在高校中,女教师占1/3,而在综合性高等院校和文科类学校,女教师所占比例更高。但在高等教育的行政决策领域和学术决定权方面,女性仍然是边缘群体。在高等教育行政管理和学术资源控制的科层体制中,女性仍然处于比较低的层次,高层次的人数极少。据《2002年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简况》的统计,高校女性正高级专任教师所占的比例为17.37%,女性硕士生导师和博士生导师分别为22.89%和11.76%,在科研机会和进修机会上,女教师都明显少于男教师,很多女教师均认为,在高校存在“文明”的性别歧视,性别平等在高校没有完全实现。

性别歧视除了在以上四方面普遍存在外,还在传媒、参政议政、语言文学等领域中存在着,在此不再一一介绍。

复习思考题

1.简述社会性别的概念。

2.简述西方女权运动的特点。

3.如何区分性别歧视?

4.社会性别意识如何培养?

【注释】

[1][美]戴维·波普诺著,李强等译:《社会学》(第10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62页。

[2]沈奕斐:《被建构的女性——当代社会性别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0页。

[3][美]戴维·波普诺著,李强等译:《社会学》(第10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62页。

[4]沈奕斐:《被建构的女性——当代社会性别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

[5][美]戴维·波普诺著,李强等译:《社会学》(第10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62页。

[6][美]戴维·波普诺著,李强等译:《社会学》(第10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62页。

[7]沈奕斐:《被建构的女性——当代社会性别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36页。

[8]笔者于2008年参与了“少数民族贫困社区能力建设和文化提升”项目的调查。

[9]沈奕斐:《被建构的女性——当代社会性别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36页。

[10][美]贝尔·胡克斯,《女权主义理论—从边缘到中心》,晓征,平林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

[11]马元曦编:《社会性别与发展译文集》,三联出版社,2000年。

[12]李小江:《50年,我们走到了哪里?—中国妇女解放与发展历程回顾》,《浙江学刊》,2000年第1期。

[13]刘达临等著:《中国婚姻家庭变迁》,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年。

[14]李傲:《性别歧视的界定》,《河北法学》,2007年第1期。

[15]沈奕斐:《被建构的女性——当代社会性别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36页。

[16][美]戴维·波普诺著,李强等译:《社会学》(第10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62页。

[17]李傲:《性别歧视的界定》,《河北法学》,2007年第1期。

[18]沈奕斐:《被建构的女性——当代社会性别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36页。

[19][美]凯特·米利特:《性政治》,宋文伟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

[20]沈奕斐:《被建构的女性——当代社会性别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36页。

[21]沈奕斐:《被建构的女性——当代社会性别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36页。

[22]刘达临等著:《中国婚姻家庭变迁》,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年。

[23]刘达临等著:《中国婚姻家庭变迁》,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年。

[24]沈奕斐:《被建构的女性——当代社会性别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36页。

[25]王凤华:《促进高等教育性别公平的思考》,《高等教育研究》,2007年第11期。

[26]罗萍,魏国英,王春梅,王秀英:《不要“文明的”性别歧视——大学女教师价值观调查分析中国高等教育》,《中国高等教育》2004年第5期。

[27]沈奕斐:《被建构的女性——当代社会性别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36页。

[28]周小李:《我国教育性别不平等问题研究的回顾与反思上海教育科研》,《上海教育科研》,200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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