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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制度和教育政策的联系和区别

时间:2023-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教育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并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变化发展,教育制度的形成与变革理应成为教育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教育制度遵行的过程中,督察是十分重要的制度。⑤教育行政体制。
教育制度的含义_社会学

第一节 教育制度的含义

一、教育制度的概念

教育制度的概念也有多种理解,一是将教育制度等同于教育组织;二是将教育制度等同于教育系统;三是认为教育制度统摄教育结构;四是认为教育制度指个人与教育组织的教育行为的约束条件;五是认为教育制度是在教育活动过程中,调整学校及师生行为的规则或规范的总称;六是认为教育制度由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和校外教育机构组成,学制是其最主要的部分。

要正确理解教育制度的概念,我们至少应把握如下几点,教育制度首先是在教育活动过程中,人们应遵循的规则及规范体系,包括正式的与非正式的两大类。为了制订、实施、监督、维持和处理违规现象,就必然存在教育组织机构,这些教育组织机构构成完整的教育结构,并得到教育制度的确定,其本身就是教育制度的一部分。教育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并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变化发展,教育制度的形成与变革理应成为教育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此,教育制度的概念可以作狭义与广义的区分。狭义的教育制度就是指教育活动过程中,调整教育行为的规则或规范的总称。广义的教育制度不仅包括调整教育行为的规则或规范,而且包括制订、实施、监督、评判各种教育规则的教育组织及机制,还包括教育制度生成及变革的动态过程。

二、教育制度的分类

对教育制度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下面仅介绍常见的几种。

1.着眼于教育制度内部关系的区分

教育制度提供的一系列规则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教育制度实施机制构成,这三个部分就是教育制度构成的基本要素。

①非正式教育制度,亦称非正式教育约束,是社会共同认可的、不成文的行为规范,主要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其中意识形态处于核心地位,它们在正式制度无法定义的场合起着规范人们教育行为的作用。马克斯·韦伯曾对法律、惯例和习俗之间的关系作过论述,他认为:“在法的强制使一种‘习俗’变为一种‘法的义务’的地方,法的强制对于习俗的有效性往往几乎没有添加任何东西,而在法的强制对抗习俗的地方,哪怕是企图对实际行为施加影响的地方,法的强制则常常是失败的。”[1]

②正式教育制度亦称正式教育制度约束,是指人们有意识地制定的有关教育的系列政策法规。包括有国家制定的有关教育的政策和文件如教育法、教师法、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等;省市及地方政府制定的政策法规及文件,以及由学校制定的成文的制度等。

③教育实施机制是指确保各种教育制度(包括正式的和非正式)贯彻落实的一整套监督、检查和惩戒制度,是教育制度的支撑体系,如教育法规中有关违法责任的追究制度、教育中的考试制度、评估制度督导制度、惩戒制度等。在教育制度遵行的过程中,督察是十分重要的制度。

2.按教育制度的实践领域区分

①生活惯例习俗。即生活中的教育制度,这种教育制度基本上是一种非正式的教育制度,主要属于有权益的民间文化的范围,它对公共教育生活的规约作用是随着教育制度自身的制度化程度的提升而递减的。

②教育教学制度。包括有关师生关系的约束、教育教学模式、教学仪式与常规等诸多方面的规范。它们有的属于正式教育制度,如上课制度,教师行为规范、学生行为规范等;也有的属于非正式教育制度,如教师的教学模式、师生教学活动中形成的习惯等;还有部分属于教育实施机制,如有关表扬奖励或批评惩罚的制度、纪律卫生方面的检查评估制度等。

③学校管理体制。指划分校内管理权限、贯彻实施学校教育的制度、主要包括学校的领导体制,有关学校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责等方面的体制制度以及学校各项工作的具体管理制度等几个方面、学校管理生活中存在的仪式也可归为此类,主要包括学业方面的、运动方面的和生活方面的等。

④学校教育制度。通称学制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它规定了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彼此之间的关系,包括在学校教育制度之内的各级各类学校有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各种专业学校和业余学校等。其中制度体系有办学体制、升学考试制度、招生制度、学位认定制度等。

⑤教育行政体制。来源于国家行政体制和地方教育行政体制两部分。国家行政体制主要包括国家各级教育行政机关的组织形式、职权范围和工作制度、其核心内容为国家教育行政权力组织机构。地方教育行政体制是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依法领导和管理地方教育事务的制度。当然,由于国家行政体制有中央集权制、地方分权制和中央与地方分权制三种类型。因此,在不同体制的国家中,国家教育行政体制和地方教育行政体制的状况是不同的。

⑥教育政策法规,指国家或政党管理教育事业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规范。其中教育方针是国家根据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要求提出的指导一定时期的教育工作的总方向,是教育基本政策的总概括;教育政策是国家或政党为实现教育目标而制定的行政规则,一般包括对教育工作的目标、途径和方法的总体规范和具体规定。教育法规是指由立法机关或立法机关授权制定的有关教育的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本依据和主要手段。

⑦教育价值理念。指深藏于成文制度或非成文教育规则背后的价值观念、传统偏见、意识形态等因素。这主要是一种非正式教育制度,也包括那些非正式的教育制度实施机制。“对于任何一种教育制度来说,它若想成为有意义的和有成效的教育制度,就必须以一种明确的、深思熟虑的、富于理性的哲学或世界观为基础,还必须依据这样一些方面的有关信条行事:即人性和全人类的本性、个人和社会的价值观念体系,被人们认为最值得掌握的知识体系。”

3.根据教育制度主体所进行的区分

所谓教育制度主体是指教育制度的支配主体,这种支配主体不一定是某项教育制度的创立者或制订者,但一定是可以自主决定制度采用、修正或摒弃的人或组织机构。根据教育制度主体的不同,可以把教育制度区分为个体性教育制度、学校性教育制度、学区性教育制度、地方性教育制度和国家性教育制度。

①个体性教育制度指个人在自己的教育教学或管理、行政活动中制定或采用的某种带有强烈个人特色的“规矩”,这些“规矩”常常是那些更具社会性、受社会制裁支撑的教育制度的前身。个体以外的舆论对这类教育制度具有规约性,但这种规约只能出于道义而不能对教育中的个人具有真正的约束力,因而有远见、胆识和智慧的个人可以在遵守国家法令的前提下对其进行取舍。

②学校性教育制度指由学校制定或自主采纳或维护的教育制度。它不同于个体性教育制度,而是在学校中为大家所基本接受并已形成传统或惯例的教育制度,一般属于学校管理体制中非领导体制的部分,如统一着装制度、校园礼仪等,常常构成一个学校的办学特色的基础。

③学区性教育制度。指由学区教育行政当局制定或采纳的在该学区内实行的教育制度。目前,主要在西方存在。在我国,负责乡镇一级教育行政的机构也称学区(以前称为联校),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它隶属于地方性教育制度。

④地方性教育制度。指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省、县、乡三级)或立法机构制定或采纳并在所辖区域实施的教育制度。由于中央教育权限的逐渐下放,我国地方性教育制度有日益扩张的趋势。

⑤国家性教育制度指由中央教育行政部门乃至国家最高立法或行政机构制定或采纳的各项教育制度。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

三、教育制度的功能

①教育制度作为教育行为规则,其首要的作用就是规训。教育系统包含各个层面的群体和个体,每个人都是自己行为的主体,都是有着各自的行为模式和个体需要。正式教育制度通过明确规定职责、权利、义务,使与其相关的个体或群体明确应该怎样做或不应该怎么样做,使其行为有规可循。非正式教育制度,是内在于人们教育行为中的规则,不易被人察觉,但实际地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规训着人们的行为。教育制度的实施机制更是对人们的教育行为具有规训作用,它们明确告诫人们,什么样的行为是符合制度的,受制度所保护,什么样的行为是违反制度的,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

教育制度由于其具有规训力和强制性,能规范人们的教育行为,就保障了教育行为的有序进行,教育活动的有序展开,促进人们之间的教育合作和交流。“我们引导我们行为的依据,不是理论的洞见或普遍的程式,而是特殊的规范,唯有这些规范才能适用于它们所控制的特定情境。”

②教育制度还具有很强的社会分层功能。法国著名社会学家皮埃尔·布尔迪厄认为,教育是现代社会中阶级再生产的一种重要机制。资本主义进入成熟阶段后,社会结构处在比较稳定的状态,表面上,大家是通过教育之类的东西进行自由竞争,但教育本身就是一个很强的再生产机器。因为正是通过教育机构,家庭背景的差异甚至对不同语言和生活方式熟悉程度的差异,被转化成学校考试成绩的差别。这样,教育就不断地将社会中已有的阶级结构复制出来。你是什么阶层,就决定了你进什么样的大学。上层家庭的子女比较容易地受到好的教育,而好的教育又能使人获得比较好的地位,教育的差异与社会阶层的差异有相关性。

在现代社会,这种“复制”或“再生产”仍不可避免地存在和发生影响。上一代中的不平等会在下一代中不同程度地再现。家长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决定子女受教育程度并进一步影响和决定子女以后所进入的社会层次以及所处的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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