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老龄化社会与养老
一、养老与养老体系的概念
养老是指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方面——衣、食、住、行、用等得到满足。养老问题与经济、文化条件有很大的关系。养老涉及三个方面,即经济供养、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
从总体上看,现代养老不再是个人或家庭的行为,而是依托于一定的养老体系。养老体系是一个动态的复合概念。从体系内部来说,它是一定社会老年人满足生存、发展和享受等需求的一种经济、社会和文化心理的多层结构。从体系外部来说,它是一定社会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并获得一定社会的经济、文化和多方面体制的支持。具体来说,现代养老体系是由多层复合因素构成的,包括养老资源和养老资源的提供者两个方面。养老资源包括经济资源(货币资源和实物资源)、服务资源(日常生活照料、社会服务和医疗保健服务)和精神资源(个人亲情慰藉和老年人社会价值认可)。养老资源的提供者包括国家政府、用人单位、社区、家庭和个人。
养老机制实际上就是国家、用人单位、社区、家庭和个人之间的关联关系。从控制或管理的角度来说,这种关系的核心就是由谁提供、怎样提供和提供多少养老资源。换句话说,养老机制的本质就是养老资源的配置方式。不过,养老机制的决定因素即养老模式不仅仅与养老体系本身有关,而且主要取决于养老体系赖以生长的一定社会的经济状况、文化状况和多方面的体制。
养老的具体形式即养老的具体办法包括社会养老(社会保险、机构养老如养老院等)、家庭养老、商业养老(商业人寿保险)、个人自我养老等。养老的具体形式是养老体系的表层框架,它们是养老模式所决定的养老机制的实际运作形式。
养老体系在功能上是一个整体。养老体系的设置,就是要使该体系所覆盖的老年人能够满足其生存、发展和享受的基本需求,这是衡量养老体系的根本标准。
养老体系与体系外的其他因素有一种强相关的关系,它决定一定时代、一定社会的养老模式。例如,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养老体系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养老体系之所以各不相同,根本原因就在于养老体系各因素与体系外的经济状况、文化状况和多方面体制所界定的养老模式各不相同。[3]
二、关于老龄化的理论
从20世纪中期开始,人类就开始对个体和群体老龄化问题进行探讨,试图回答“老年对于个人和社会究竟意味着什么”这样一个哲学命题。人们发现尽管我们有尊老敬老的文化传统,有自古相传的家庭保障制度和现代模式的社会保障制度,但是我们仍然无法清楚地表达正在进入晚年的当代人所面临的挑战和不确定性。现代化的发展带给老年个人和老年群体一系列有待回答的问题:老龄化是否有其内在的目的?在养育子女成人、离开了工作岗位、为自己的职业画上句号后,老年人还有没有真正重要的事情可做?老年人是否还包含任何自我完善的潜在可能?与其他年龄层的人相比,老年人究竟有没有特别的实力和优势?另一方面,人口老龄化也给社会发展政策的制定者们提出一系列需要研究的问题:老年人口的增长对社会的发展意味着什么?老年人群究竟是负担还是资源?如何解决老年人口数量不断扩大和劳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矛盾?如果承认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是人的发展,应该采取什么措施保障老年人享有与其他年龄群体的人们同样的社会参与权利?
在对这些问题进行探索的过程中,人们发现,由于受到种种社会条件的限制,老年人往往处于拥有社会参与的良好意愿和缺乏参与机会的社会现实的矛盾中。围绕这对矛盾形成了不同的理论观点,这些观点以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程度上影响着人们对老龄化问题的认识和解决之道。
(一)活动理论
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生活中发生着许多变化,其中一个重要的变化是一些角色和活动的丧失或被削弱,特别是那些人们已经习惯承担的角色和曾经长期从事的活动的丧失。早期的活动理论试图揭示老年人如何适应角色和活动逐渐丧失的生活。其代表作是美国学者罗伯特·哈维格斯特(R.Havighurst)与艾玉白(R.Albrecht)合著的《老年人》(Older People)。[4]
该理论认为,当人们失去了某些角色或失去从事某些活动的机会时,一个明显的调适方法便是寻求新的角色或活动来替代失去的角色和活动。因此维持积极的活动量和一定的活动范围是适应老年阶段发展的最有效的方法,研究应该关注的是如何通过角色和活动在晚年生活中的转换来保持一定的活动能力。是否能够寻求到新的角色和活动有赖于这样几个因素:①必须有可替代的新角色和活动存在;②个人必须有胜任新角色和从事新活动的身体和心理能力;③个人必须有承担新角色和参与新活动的意愿。
寻求用新的角色和活动代替失去的角色和活动虽然不失为对付晚年生活失缺的一个办法,但是在现实中,可替代的角色和活动往往并不充足,而且老人们随着年龄的增高,真正参与活动会越来越困难。
(二)疏离理论
疏离理论又称脱离理论或休闲理论,其代表作是1961年出版的由卡明(Elaine Cumming)和亨利(William E.Henry)合著的《逐渐衰老》(Growing Old:The Process of Disengagement)一书。[5]
该理论认为,老年人年事已高、身心衰弱,不适合继续担任社会角色而应该撤离社会,这既有利于老年人,也有利于社会。一方面,由于老年人不像过去那么有用或者可以依赖,必须由年轻人担任过去由他们占据的职位从而将他们排挤出去,以保持社会体系的平衡;另一方面,老年人自己也感觉到精力衰退,余日无多,主动选择与社会疏离。
疏离观点把老年人与社会之间的相互疏远看做是正常的晚年适应过程,挑战了传统的活动理论,引发了一系列研究。目前已经有充分的资料证明疏离过程既不是自然的,也不是不可避免的,而是因为缺少继续参与的机会。[6]相关研究表明随着生活条件的改善和社会对老年人态度的改善,20世纪末期的老年人比50年代的老年人更愿意缩小与社会的距离,而不是与社会疏远。
针对活动理论和疏离理论在解释老年个人与社会关系时的局限,一些老年学家认为有选择的疏离更适合老年个体调适晚年生活。所谓有选择的疏离,[7]通常也被称为整合的观点,[8]指的是重新安排所承担的义务和重新分配现有的精力以弥补角色、活动和能力方面的缺失。当退休的老年人身体健康,有机会工作,并且愿意工作的时候当然可以选择继续工作。但是当他们没有工作机会,并且身体状况不理想的情况下,他可以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家务活动或发展个人兴趣。
整合的观点似乎为老年个人适应晚年生活变化提出了更为灵活的方式。但是对于那些在生活中承担角色和参与活动十分有限的人来说在丧失某些角色和活动之后,所剩角色和活动寥寥无几,难以吸收角色失缺所释放的精力。如果他们不能找到新的角色和活动,就很容易被迫与社会疏离。而如果一个人失去的是对他们来说非常重要的活动,而所剩的活动尽管很多,但对他来说意义不大,整合的方式也不会是一个令人满意的解决方式。
活动、疏离和整合这三个应付晚年角色和活动失缺的理论模式对我们今天认识老年个人发展问题有如下的指导意义。首先,我们可以看到无论采用哪种适应方式,其结果都要受到社会条件的制约。老年个人能否实现社会参与的愿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是否拥有充分的物质保障和参与的机会,而在现代社会中物质保障和参与机会是通过立法和社会政策提供的。其次,这三种模式的任何一种都是以身体条件为前提的。即使社会为老年人提供了参与的条件,老年个人能否实现参与还有赖于身体是否足够健康。[9]
(三)现代化理论
随着现代化的推进,现代社会中人们对稀缺资源的需求在迅速增长,代与代之间在社会资源领域的竞争进一步加剧了贫富之间的界限和矛盾。老年人日益被置于边缘地位,他们的传统角色正在消失,他们正在逐步被社会塑造成依赖者而被排斥在现代社会发展之外。
现代化理论以对老年人群的消极看法来解释现代社会的老年问题。首先,它认为现代社会一方面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例呈不断增长趋势,另一方面由于技术的运用导致对工人的需求量日益减少,加剧了老人和年轻人之间工作机会的竞争。另外,不断增加的技术性工作类别降低了经验和熟练技能的价值,而经验和熟练技能正是老年人弥补他们身体灵敏程度相对缺乏的主要途径。总之,现代化的过程把许多曾经使老年人受到尊重的东西抛在了后边,从而使他们被认为是“落后的”并因此被推测他们失去了许多特权。
现代化的发展使家庭在照顾老年成员方面的人力资源不断减少,对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提出了挑战,迫使对老年人的照顾和扶养责任从家庭向社会转移。养老的社会化使原来由家庭承担的义务转向社会,老年群体的数量和养老需求直接与社会财富的积累挂钩,使老年负担说进一步为现代社会的多数人所认同。尤其是当经济出现问题,社会资源分配受到较多限制时,对于老年人群的公共支出就容易受到质疑。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开始的西方经济衰退和老年人口快速增长引发了一场关于老年社会福利合法性的公共辩论,辩论的焦点是日益缩减的劳动人口是否有能力供养日益增长的老年人口。在这场辩论中,老年人被看做是社会的负担,是一个很可能导致整个社会生活水平降低,加重后代人财政负担的群体。
(四)可持续发展理论
在人类进入21世纪的时候,有关我们的地球是否有能力继续承载生命的辩论越来越激烈。随着老龄人口的增长和对可持续发展的关注,人们对老年人口与社会关系的看法正在发生变化。老年人在可持续发展中的角色正在改变人们对老年群体的传统看法。首先,老年人口已经不再被认为是一个社会负担,而是一个能够为社会作贡献的资源群体。在可持续发展中,老年人的许多经验能够帮助社会理解什么是最终目的的本质以及达到目的选择什么手段更适当。老年人已经不再被认为是与社会分离的人群,通过社会参与和有效的社会政策,老年群体与社会的联系正在得到加强。其次,社会的持续发展要求把人类积累的经验代代相传,在传授经验方面,老年人对年轻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种传递不仅是为了本群体的利益,更是为了后代人的利益。
对可持续发展的理解和认同使人们更多地关注人性的发展与社会的和谐,老年人被作为沟通现在与未来的中间环节重新引起人们的重视,为建立和谐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带来了新曙光。
三、老龄化与社会制度变迁
人口老龄化改变了各年龄组人口之间的比例关系,使相应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力量格局在一定程度上产生变动,对制度变迁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对于处在体制转轨、制度转型的我国来说,包括老年保障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显得尤为重要,需要建立适应老龄化发展需要的政府组织。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体制转变的过程中,随着经济体制转变、生产结构调整、人员分流下岗以及市场物价指数变动,老年人的生活受到很大影响,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许多老龄问题并非局限在个人家庭、单位或社区,也不止涉及一个或几个政府部门,而是涉及诸多社会部门,关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诸多方面。为了保障老龄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政府需要建立一套社会化的、可以普遍遵循的制度和规范,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来规范和保证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政府在试图解决老年人问题的过程中,使社会制度发生变迁。主要表现在老龄机构与职能的建立和健全、老年人口权力保障和政策法规的完善及老年社团组织的建立与影响等方面。
(一)老龄机构及其职能
老龄机构的建立和发展,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加深强化制度建设的重要一环。人口老龄化使层出不穷的老龄问题不得不引起各级政府部门的重视,这些问题越来越多地关联到经济发展与社会保障等方方面面的问题,迫使已进入老龄化的各国政府设立老年管理机构。
中国于1982年第一次世界老龄大会以后成立了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在政府的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全面推动老龄事业。各级地方老龄委和政府下属的老龄问题研究、咨询机构也随之建立起来。[10]这些机构成为政府与广大老年人联系的一个有效渠道,在了解老年人情况、代表政府解决老年人困难、沟通和化解矛盾、贯彻执行政府方针政策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老年权益保障与老年政策法规
充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安度晚年,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国家应当健全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从制度上给予一个长远的安排,这是我国成功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顺利渡过老龄化严重阶段必不可少的重要举措。
我国老年人合法权益是指老年人依据宪法和法律在我国应该享受的各种权益。主要包括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权利、受赡养扶助权利、财产权利、劳动权利、婚姻自由权利、继承权利、房产权利以及从国家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权利等。老年人权益保障仅靠伦理道德、社会舆论等“软”办法是不够的,必须带有法律强制性,并且需要政府行为的直接介入,使政策法规能贯彻落实。[11]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密切配合,特别是要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深,老年权益保障的内容会更加完善,落实会更加到位。
(三)老年社团组织及其作用
老年社团组织是指那些以老龄工作为主要内容,以老年人需求为主要活动目的,或以老年人为参与主体的、非政府性的社会组织。[12]在社会转型期,人口老龄化、社会现代化的发展和老年人社会生活的需要,使老年社团组织逐渐增多,规模不断壮大,对社会发展的作用和社会影响力也日渐明显。
我国的老年社团组织大多成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像中国老年学学会、老年大学协会、老年基金会以及基层群众自发建立的老年人团体农村老年协会等。其中老年大学协会成立于1988年,是组织各地老年大学、老年学校校际协作的全国性社团组织,到1998年组织起来老年大学和老年学校9100多所,学员70多万人。这些社团组织在执行国家的老龄政策、研究和解决老年人问题、反映和表达老年人的意愿和要求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甚至是不可替代的作用。
老年社团组织将老年人组织和团结起来,开展有益于他们身心健康的活动,兴办老年经济实体和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维护老年人的各种权益,解决了大量的老龄社会问题。同时我国各级老年社团组织大多与国家政府部门有直接的联系,可以及时反映和解决社会上存在的老龄问题,并且可以使老年人及时了解国家的方针政策。老年社团组织的功能之一就是通过制度化的合法渠道保持老年人与政府之间的联系。此外,老年社团组织还可以组织社会各方面的老年人力资源,建立老年经济实体和老年福利与服务设施,为社会老龄事业服务。这些活动也可以为社会上的大多数老年人的老有所为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提高老年人参与社会、实现自身价值和自我保障的能力。
四、养老的社会构建
(一)国家责任的界定
在公共老年供养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国家是一个重要的因素。正是通过国家所体现的政治权利和市场所引发的工资关系之间的不断的相互作用才使得发达国家老年保障制度成为可能。而中国的情况则显示出了老年人社会和经济状况的政治化在建立和发展老年保障体制中所起的关键作用。目前国家基本上是作为一个制度性结构通过一定的政治程序影响着老年人的生活。未来中国老年人的生活保障不但取决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还将取决于中国政治体制的发展演变。[13]
20世纪50年代初期中国退休金制度的实施在某种程度上是当时社会意识形态的产物。首先,这一制度刚建立的时候,中国人的平均预期寿命据估计仅为35岁。(沈益民,1983)显然,当时国家并没有任何人口老龄化的压力。其次,新政权刚建立不久,全民族正是百废待兴,稍具规模的工业建设刚刚起步,社会资源的积累几乎没有。退休制度在这样的背景下建立起来体现了新生政权的政治意识形态,即国家是工人的国家;工人有权利获得国家所提供的生活保障。这样一种意识形态不但允许国家筹集资金来照顾城市的老年人,而且也为国家避免承担照顾农村老人的责任提供了理由。
改革开放以来,人口年龄结构的老化和经济转型给国家的老年供养体制造成巨大的压力,国家不得不加大了其对退休金的补贴开支。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的角色似乎在增加,反映在政府近年来为推动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所采取的一些措施上,如推动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等。但是另一方面,经济转型也为国家在意识形态方面的后撤提供了机会。鼓励发展私人企业和鼓励国有企业人员提前退休的政策改变了人们对退休政策的看法。如今,退休已不再被看做是生产活动的终止,工人的老年退休生活也已不再被认为完全是国家的责任了。
(二)单位责任
1949年后,中国在30多年的社会主义实践中创造了一种不同于西方模式的社会主义的社会福利制度,这种福利与其所属的集体紧密相关。城市中以家庭和“单位办社会”的形式实现了“单位”养老。而农村也是以公社为单位的个人、家庭和公社集体办的养老。这种福利制度被称为“集体保护伞”。
改革开放后,单位福利功能弱化,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集体保护伞”逐渐消失,而新的社会福利政策迟迟不能跟上快速发展的经济需求,因此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制度亟待改革。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济制度,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这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框架也必须符合这一基本方向的要求。
1997年7月1日,人事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征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确定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原则,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筹资模式。根据这一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逐渐走向社会化。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改变目前“一家事,两家管”的状况,将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政策、离退休审批权限等,统一纳入社会保障部门管理,以提高工作效能。省、市、县三级应建立统一有序的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建立社区社会保障平台,离退休人员交由社区社保机构统一管理,实现“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过渡。
(三)社区责任
在单位制解体的过程中,社区理念开始普及,并成为政府正在形成的一套管理制度,“社区老人照顾”成为其重要工作之一,但基本的制度还在形成之中。
社区是由一定的人口、地理区域、社会组织、文化等因素组成的共同体,在我国城市,一般是以街道或居委会作为基本单位。在研究养老问题时,社区也应包括一些党政机关、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的宿舍区。所谓社区养老服务,是指在社区内为老年人提供的包括物质、设施、衣食住行方便以及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心理保健、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法律咨询等方面的服务。[14]
近年来一些城市举办社区服务的实践,使“社区服务”的内涵日益丰富,为发展“社区照顾”养老模式奠定了基础。具体而言,社区服务提供养老服务主要有如下几种形式。
①养老服务,即针对老年人在衣、食、住、行、医、学、乐等方面的特殊需求而开办的服务项目,如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学校、老年人庇护所等。
②便民服务,开设便民热线电话,在区、街、居民社区服务站设立“便民热线电话”,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服务支撑体系,使服务需求者“一拨即通,一呼即到”;组建社区生活服务系统,利用科技手段,整合社区资源,使之在区域内发挥出更有效的作用。
③综合服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成立提供家政服务的区办企业。提供婚姻介绍,换房等中介服务的社区企业;开办车辆管理、衣被拆洗、服装裁剪及修理家用电器的服务店;提供居民房屋粉刷、家用电器安装的服务社;提供以老人饭桌服务为主的小餐馆、小浴室;提供婚丧嫁娶服务的红白理事会和为社区提供绿化养护、环卫保洁等的服务公司等。
(四)家庭责任
当政府不断强调经济发展和一切为经济发展服务时,家庭养老成为国家的首选策略。1996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明确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家庭养老成为政府应对老龄化社会的最主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养老的资金来源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引起家庭养老的经济支持在量上发生变化。一方面养老保险社会化程度得到了提高,另一方面老年人自养呈上升趋势,老年人对家庭经济支持的依赖相对减少。[15]
传统家庭养老的基本特点是“子女养老”和“在家养老”的结合,[16]有人称之为“共居模式”。但在改革开放以后,人们的思想意识趋于开放和独立,尤其青年人强调个性,老年人无论在价值观、生活方式以及兴趣爱好等方面都同年轻人有所不同,与子女共同生活容易产生矛盾。于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虽然老年人仍以与子女合住的家庭养老为主,但在观念上已经倾向于和子女分开居住,如1991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家庭调查结果表明,“只要住房条件允许,亲代与子代都有分开而居的倾向:亲代想与子代分开居住的比例为78.6%,子代想与亲代分开单过的比例为77.4%”。[17]到90年代后期,住房商品化的迅速发展,为已婚子女与父母分开居住提供了条件,传统的父母与子女同住的家庭逐渐减少。据资料显示,老年人与子女或孙子女共同生活的比例从1982年的77.2%下降到1990年的74.7%。[18]家庭养老形式开始由“共居式”向“分而不离式”转变。
那么,形式上的分居是不是意味着养老责任的淡化呢?其实并非如此。虽
然父代家庭与子代家庭在形式上分离,但仍保持着物质、精神和生活的联系,是一种“分而不离”的形式。据1992年中国老年人供养体系调查报告显示,在城市,老年人与分居子女的距离为同一城市的占96.51%,本市以外的仅占3.49%,虽分居,但距离很近。农村的资料反映父母与分居子女的距离更近,同一村的占92.10%,本县以外的仅占1.72%。[19]在南京对空巢老人的一项调查中表明,子女们会给老人食物、衣物或其他用品等物质上的支持。当经济出现困难时,子女提供的占67.6%;子女到父母家探望每周一次及以上的占57.4%,半月一次及以上的占28.9%;当问及老人有烦恼首先向谁倾诉时,67.0%的老人最先找配偶,其次就是向子女倾诉,占56.3%。[20]据天津、无锡、杭州对老人的调查,老年人与分居子女交往每周1~4次的占80%以上,来自分居子女对老人的照料、关心、体贴是所有亲属中最多的。[21]这种“分而不离式”的方式既可以避免代际矛盾的发生,老人生病或遇到困难时,也能得到子女的照料,因此,许多人认为这是家庭养老的最佳居住方式。如在对北京海淀的一项调查中,在这种分而不离的家庭中婆媳关系比较亲密的占54.3%,冷淡或紧张的仅有3%。[22]
(五)个人责任
由于家庭和社会这两大养老支撑目前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需要一些新型的养老方式对现有养老模式进行补充。自我养老就是适应我国国情及人口老龄化现状及趋势的一种方式。
所谓自我养老是强调由老年人自我提供经济来源的养老方式,即在整个养老时段上,不论是经济供养和生活照料,还是精神慰藉都是以依靠自己为主;当这三项中的某一项或两项失去自立而需要家庭、社会或国家提供服务或帮助时,自己仍有资源存量与之进行交换,不致造成家庭、社会或国家的负担;只有当自己的所有资源存量几乎都耗尽时,才向社会、家庭或国家求取帮助。[23]在农村地区,不少老人主要依靠自己自力养老,耕种自己的责任田或帮助照顾孙子女或外出打工(从事建筑或家政服务),只有到动不了躺到床上的时候才由子孙照顾,当然到这个时候他们已经余日无多了。现阶段提倡和鼓励老年人自我养老对于建立一种新型的老年价值观和养老文化具有积极的意义。
①老年自养有助于弥补老年人口经济收入的相对不足,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目前,城市老年人离退休收入较低,与在职职工工资的差距日益扩大。同时物价指数的变动也使离退休金收入不能补偿因物价上涨带来的经济损失,因此老年人离退休金实际收入的减少,降低了老年人生活的经济支付能力。
②老年自养有助于培养养老靠自己的观念,从而为未来老年人的养老探索一条新途径。人们总是将解决老年人问题的责任完全推给社会和家庭,而忽视了老年人自身的作用。实际上,在老年人问题上应该充分发挥老年人自立的原则,尊重、提倡、鼓励老年人的自立、自助,充分发挥老年人的能力和作用。其中经济自立是关键,即老年人应积极参与和利用现有的社会保障条件,尽量依靠自己的力量为晚年建立可靠的经济支持。
此外,自我养老模式的推行和观念的建立对目前仍是中青年而到21世纪中叶将步入老年期的这些人,为他们日后的养老提供了一条切实可行的途径。假如从现在起就推行自我养老模式,不仅能解决现阶段一些健康低龄老人的养老问题,而且有助于增强中青年人自我积累养老资源的意识,即养老保障的基金应主要由劳动者自我承担和个人积累、创造,逐步加大劳动者年轻时养老积累在自己保障基金的比重。同时养老资源的积累不仅包括养老金,还要包括健康的身体和心理,生活照料权和精神慰藉权,以及正确、合时的养老价值观,从而将养老问题放入人的整个一生中来安排考虑。
总之,老年自养是现阶段家庭和社会养老模式的有益补充。同时,在实现老年自养的过程中,应充分尊重老年人口的现状和老年人的意愿,将个人、家庭、社会养老三力合一,为老年人创造安全、有保障、高质量、健康幸福的晚年。
(六)福利多元主义
福利多元主义(welfare pluralism)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中期的西方福利国家。随着西方经济的衰退,以及人口老龄化、家庭核心化、失业率上升等社会问题的增加,西方以政府力量为主导的公共社会福利体系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这些危机因素,使西方福利国家开始对现有福利政策进行重新的反思。在这种背景下,福利多元主义思潮开始兴起并越来越受到重视。
福利多元主义主张改变政府在社会福利服务直接供给中的角色,其角色逐渐转为福利服务的规范者、福利服务的购买者、物品管理者、仲裁者以及促使其他部门从事福利服务供给者的角色。[24]而政府从福利领域后撤所留下的真空由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家庭与社区四部门共同来承担,从而形成福利多元化的局面。
福利多元主义对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改革无疑也是具有借鉴意义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原来的一元化的福利制度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因此,引入社会力量弥补国家福利供给的不足,调整国家直接提供福利服务的角色,建立多元化的社会福利体系就显得极其必要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强调市场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关系,但传统的家庭、社区在社会福利制度中应扮演怎样的角色?新兴的志愿组织、民间团体在社会保障中应该怎样发挥作用呢?中国具有强调家庭作用的传统文化和价值,有组织结构严密的社区,有密切互动的邻里关系,它们在福利提供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尚未具备西方福利国家那样丰厚的经济基础,国家提供福利的模式不能照搬西方的经验。现在,福利多元主义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可以借鉴的理论模式:平衡不同的福利提供者的作用,避免国家在福利提供中过分地保障,避免福利依赖问题的出现。[25]
面对上述一系列挑战,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等部委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明确指出社会福利服务在供养方式上坚持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社会福利机构为补充的发展方向,探索出一条国家倡导资助、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的新路子,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福利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这一思路的核心是倡导通过“社会办”而不是“民政独家办”的手段,实现真正面向全民的、全方位的“社会福利”而不是仅仅面向民政对象的“民政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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