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家之本质
国家之本质如何?此为历代学者聚讼之中心问题,人各一说,莫衷一是。如柏拉图(Plato)则谓“国家为必要的创造品”,亚里士多德(Aristoteles)则谓“国家为自然生长物”;浩布思(Hobbes)则谓“国家为人人战争之结果”;卢梭斯比诺塞(Spinoxa)陆克等则谓“国家为社会契约之结果”;黑智儿(Hegel)则谓“国家为法律的道德的政治的自由之实现”;西塞洛(Cicero)则谓“国家为法律团体”;克来(Carey)则谓“国家为盗贼团体之制造物”,诸如此类,不遑枚举。此等学说,固各自有其相当之见解,惟就社会学的见地观察之,予以为皆非是也。据吾人所自信,国家之本质,应依下列诸点说明之。
一国家为剥削的支配欲谋社会秩序之维持,必须实行强制,欲实行强制必须行使权力,此氏族共同团体与国家共同团体之所同者也。惟强制实行之范围与权力行使之程度,则两者大异其趣。氏族共同团体之强制,系应社会之必要而发生之强制。任何社会人员,决无超过社会之必要以上而实行强制之事。其为实行强制而行使之权力,亦以维持社会秩序之必要的程度为限,决不逸出社会人员所公认之范围以外而行使其权力。至于国家共同团体之强制,则为超出社会之必要而发生之强制,即一部分个人为维持自身利益而加诸其他一部分个人之强制。此种强制固亦有应社会之必要而实行者,而超出此必要之范围以外者实居大部分。其为实行强制而行使之权力,亦超过维持社会秩序之必要的程度以上,常逸出社会人员所公认之范围以外而滥用其权力。又氏族之强制,决无有一部分人剥削他一部分人之利益者;而国家之强制,则必有一部分人剥削他一部分人之利益。此种含有剥削的性质之强制,学者称之为支配;滥用权力以行其剥削之实者,则称为剥削的支配。
剥削的支配云者,即一部分人以其自己之意志左右他一部人,利用之以夺取其目的物之意也。此种利用之目的物,即经济的物资及精神的文化内容是。其利用之方法,对于物资则为剥削,对于文化内容则为享乐之变形。支配阶级非仅于形式上支配下级人民而止,必也驱使下级人民从事苦痛较多之劳动,掠夺其生产之结果,藉维持其优裕之生活,而己则专事非生产的工作。阶级的社会组织虽时有变迁,此种剥削之形式虽亦时有差异,而本质上则无不相同。如在今日资本的生产时代,则以地代,利息或利润之形式行之;在昔日之封建时代,则以高禄厚俸之形式行之,其剥削之形式虽不同,而其为剥削则一也。支配阶级及其拥护者之生活,皆恃下级人民之劳动维持之,而其自身决不从事劳动。此对于物质之剥削也。至如道德,宗教,学问,艺术等文化内容,其分量并不因使用而减少,人人固得而享乐之,似非支配阶级所能独占者。然对于文化内容之享乐,必耗费多量之光阴与努力,非免除生产的劳动之阶级不能为也。学问与艺术,在古代所以成为贵族之享乐品者以此。惟支配阶级既得成为文化之专门享乐者,则此文化内容亦必受一种影响。此影响即为享乐之变形。享乐饮食者必努力具备美酒嘉肴以果其口腹;则享乐文化者亦必努力制造文化内容以满足其一己之欲望。制造文化内容以满足欲望之方法,即使此文化内容讴歌其自身或直接间接拥护其利益是也。故支配阶级对于此种文化内容即不独占,且使下级人民亦得享乐之,而具有此种性质之文化内容,实能使彼辈自安于现状,并得诱进其对于支配阶级之尊敬心与服从心焉。此支配阶级掌握社会精神的食物之效也。文化内容自身本无罪,然一经支配阶级所利用,则易变成讴歌或拥护支配阶级利用之资。此点仅就古来文化内容创造者所属之阶级细察之,即不难了解也。文化内容为闲暇之产物,当其始也,纯由免除生产劳动之支配阶级专负创造之责,迨后社会从事闲散生活者日多,遂改由其他有余裕之人创造之,然彼等之得营闲散生活以免除劳动义务,实受支配阶级之庇护,则其所创造之文化内容,亦自然流于享乐的变形之倾向。况享乐者之支配阶级又握有变更文化内容之实力者乎?
二国家为阶级的支配共同团体之组成,以全体之共同福利为前提,此氏族与国家之通性也。虽然,于此有一显著之差异焉。氏族之为全体人员谋共同福利也,其共同福利与各个人自身之福利,决无厚薄高下之分;国家之为全体人民谋共同福利也,其共同福利与各个人自身之福利则有厚薄高下之分。就国家言,自客观上观察之,国家之富强,即支配阶级利益之增进,此支配阶级为谋全体共同福利,藉以拥护其自身之利益者也;自主观上观察之,任何时代之国家,其支配阶级决不忘其自身之利害,支配阶级欲增进其自身之阶级的利益时,则必以谋全体共同福利之活动为其必要之手段。故就国家之本质分析之,阶级的利害者,目的也;共同福利者,手段也。国家所以常为阶级的国家,常为剥削的工具而得维持其存在者,恃此目的与此手段联络之力而已。虽然,阶级的利益与共同福利,亦非相并而行者。当支配阶级谋阶级的利益时,被支配阶级必常立于被剥削者之地位,牺牲而外,无丝毫福利之可言。然被剥削者处阶级的社会中,既受生活欲望之逐迫而加入阶级的生产关系,以维持其卑劣之存在,则在阶级的支配之国家中,其受支配阶级所剥削也,实属无可幸免。当支配阶级谋共同福利时,被支配阶级亦未尝不与支配阶级共休戚者。如国家对内维持安宁秩序,对外保护人民时,支配阶级安则被支配阶级亦与之俱安而同享其福,支配阶级危则被支配阶级亦与之俱危而同受其祸是也。虽然,两者享福被祸之程度亦不可不辨也。方秩序得以维持或国土得以保全之时,支配阶级仍得保持优越势力,所得者大;被支配阶级仅能安居乐业,所得者小。方秩序不能维持或国土不能保全之时,支配阶级仅丧失其优越势力,所失者小;被支配阶级则因此流离失所或因此作战而亡,所失者大。是故支配阶级之谋共同福利,乃拥护阶级的利益之一手段而已。世人不察,或谓国家之最高目的在于谋一般民众之福利,或谓国家为人类道德之最高表现,毋乃太置重于支配阶级之手段而忘其目的之所在也。
三国家为社会之机关国家为社会历程中之产物,当社会最初发生经济利害相反之阶级,因而陷于纷乱不可解次之矛盾状态时,则国家遂成为社会之机关而产生。盖社会内部经济利害互相冲突之阶级,苟不欲其自身永远从事无益之斗争,苟不欲社会之因阶级斗争而破灭,则为缓和此斗争以纳诸秩序之埒内,必需要一种超社会之强力以统治之。此强力即国家权力是。故国家为社会之机关,由社会产出而位于社会之上,又渐与社会脱离关系而独立者也。
个人行为之原动力,必经由头脑而后发生,故命令个人从事某种行为时,则此行为必变为意志之动机;同样,支配阶级活动之原动力,亦必经由社会之机关而后发生,故命令支配阶级从事某种活动时,则此活动即成为国家意志之动机。惟个人意志之内容,由个人之欲望构成之;同样,国家意志之内容,亦由支配阶级之欲望构成之。是故历史上国家之意志,大体上实由社会阶级之欲望而定,由阶级之优越势力而定,穷其究竟,则实由生产力及生产关系之发展而定。在生产及交通手段异常发达之今日,国家并无独立发展之独立意志,其成立与发展,惟有由社会经济的生活条件始能说明者也。
国家本为社会因对付内外攻击,防护共同利害而造出之机关,然发生不久,即对社会独立,而成为一定阶级之机关,随阶级的支配之实现而愈益独立。溯国家之成立,实以生产关系为基础,古代国家建筑于奴隶制度之上,由自由人与奴隶构成之;近代国家建筑于工银制度之上,由资本家与劳动者构成之。是故政治的支配与经济的基础,不容分离,古代国家内部之政治的争斗,殆无不与经济的基础有密切之关系者。自国家离社会独立以后,此政治的支配与经济的基础,似乎漠不相关,论国家者则亦淡然忘之矣。政治的支配与经济的基础分离,国家乃永远成为支配阶级之国家而不能代表社会全体,因之免除生产劳动义务而受支配阶级庇荫之职业的政治家与法律家,乃专采法律的形式以规定经济的事实,国家几成为法的构成体,西塞洛氏谓国家为法律团体者,非无故也。
由以上所述,国家之本质如何,亦大略可睹已。兹特为国家之概括的定义曰:
国家乃社会之机关,由特殊阶级,以经济的剥削之目的支配下层阶级,并为防止内部叛变与外部攻击而造成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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