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国家之发展
国家与氏族组织不同之点有四。第一,以领土区分人民,与氏族组织之以血统区分者异;第二,设定公共权力,如军队警察监狱及其他强制的设施是,与氏族社会中人民之武装的自治组织有别;第三,为维持公共权力,不能不强制国民贡献,而租税及其他徭役以起,此氏族组织所无者也;第四,为掌握公共权力及征税权,而官府遂成为社会之机关立于社会之上,此亦氏族组织所无者也。
国家既代氏族组织而生,而国家秩序亦代社会秩序而起。为维持国家秩序,斯不能不制定国家法律,借公共权力以行之。国家法律者,却采用社会经济生活历程中之一部分规律,借国法之形式以制定者也。社会经济生活之规律既成为富者强制剥削弱者贫者之习惯,则由此规律制定之国法,亦适为富者强者凭借国家权力以保卫财产关系之不正而已耳。故国家之形式虽有不同,其为阶级的剥削的支配则一也。兹更依阶级的社会进化之程序,说明国家之发展。
一初期封建国家初期封建国家建立于初期封建社会之上。初期封建社会分为贵族与平民或奴隶所有者与奴隶两大阶级。后者从事生产之劳动,前者则掠夺后者之剩余劳动以为生,即实行所谓奴隶制度者也。此时之经济活动,已由畜牧经济而逐渐移于农耕经济,土地为主要之生产要素。土地为贵族阶级所领有,其利用之方法,半为放牧地,半为农耕地,其不适于农耕或为人力所不能利用之土地,则放弃之作为公地而已。地广人稀,农耕方法又属幼稚,故仅能实行小土地私有制度。就工业方面言,概为家内工作,技术尚属幼稚,其生产品纯为消费物,完全受自足主义所支配。就商业方面言,则定日为市,以有易无,已由物物交易而进于货币交易,惟交通机关,甚不发达,仍未能逸出部落经济之范围(海上民族不在此限)。是故此时之国家为贵族阶级之国家。盖此时之民族已成为地域的共同团体,民族中之酋长及其亲贵即为贵族阶级,一旦奠居于一定区域或征服他民族之土地而定居以后,则最高族长即以建都之地为国家之中心,画野分州,封土建国,设官分职,树立统治。此最高族长即国王,国王分封于各地之行政长官即为小国之诸侯。国王总揽军事大权,办理最高行政事宜,设置监军,监于万国,以行使其统治权。诸侯奉行王命,维持其领土之安全;岁时朝觐会同,赞襄国事;战时应王命出师参与征战。至于一般政治上之施设,要在开荒辟草,治水导河,劝课农桑,督励百工而已。至此时之剥削的支配,则以贡税为直接之收入,诸侯对于国王则仅贡献领地名产以辅助中央财政而已。此初期封建国家之概况也。
二高级封建国家高级封建国家建立于高级封建社会之上。高级封建社会分为地主与农奴及工商人民两大阶级。前者掠夺后者劳动之结果,其与初期封建社会无殊,大体上盖实行所谓农奴制度者也。此时代之经济组织较初期封建社会之经济组织有显著之差异。此时之经济,农业占居主要地位,工商业次之。就农业方面言,此时之农业实行大土地私有制度。盖人口增加,农业技术进步之结果,土地需要之程度愈增,而土地所有者(即小国之君主)为扩张土地,增加收入计,遂至互相鲸吞蚕食,产生大土地所有者,而演出大土地私有制度。就工业方面言,职业分化,行业增加,手工业非常发达,其生产品一部分为消费财,一部分为交换财,渐带营利主义之色彩,然未能完全脱离自足主义之支配。就商业方面言,则有大规模之行商及市场商业,纯属货币交易,惟交通机关尚未十分发达,国与国之间,此疆彼界,关卡林立,禁令繁多,货物之运输,商贾之往来,殊多不便,故仍未能逸出地方经济之范围。要而言之,此时农民则散居于农村,工商则集中于都市,都市居农村之中心,附近农民售农产物于都市以购用都市之工业品,事实上都市成为各地方经济之中心,都市附近之区域,俨成一种经济单位。农村中有大地主小地主与农奴佃户之阶级对立,都市有大行东小行东与职工艺徒之阶级对立。社会之发达至于此境,故每当一有势力之阶级或国民征服他阶级或他国民之后,其最高峰即成为全国之国王,私土子民,宰割天下,分裂河山,将被征服之土地,悉以分封于亲贵扈从,众建诸侯,使守其土,更于此种基础之上,建立中央统治机关。此其政治组织与初期封建国家大致相似,惟有二三特异之点为初期封建国家所无者。王与诸侯之国境,按领地之多寡,分为王畿与公侯伯子男之等差,王与诸侯之近臣皆有一定之爵禄或釆邑,此其一也。爵位世袭,贵族之子恒为贵族,士之子恒为士,农之子恒为农,工之子恒为工,阶级之区别甚严,此其二也。国家愈发达,国境愈扩大,离王畿较远之区,为中央权力所不及,为镇压内乱防止外患计,不能不委诸侯以相机处理之权,而诸侯遂得有最高军事权与最高行政权,中央集权一变为地方分权,此其三也。是故此时之国家为封建领主阶级之国家,其对于下级人民之剥削方法,亦较前略异,即对农民课征租税,对工商课征杂税是也。举凡内政之措施,军旅之设备,则以田地为枢机,而赋税因之。是故统治者课征农民租税及商贾杂税,为臣民负保护之责;臣民对国家纳税服役,仰赖国君之保护,此即高级封建国家之概况也。
三现代代议国家现代代议国家建立于资本主义社会之上。资本主义社会分为资本与劳动两大阶级,前者掠夺后者之剩余劳动以为生,盖实行所谓工银奴隶制度者也。此时之经济,工商业占居主要地位,而农业次之。人类之生产,使用动力,应用机械。资本主义于以产生;工银制度于以成立;工场制度之大企业组织日见发达;股份公司银行保险及交通事业日增繁盛,都会人口之集中;新经济都市之发生;外国贸易之伸张;经济上之自由竞争与私产制度以及契约营业继承财产等自由原则均经确定;农奴解放与土地之归少数个人所有均经实现。是之谓资本主义社会组织。有产阶级之经济势力,能支配国民之经济生活,遂凭借势力推倒封建政治并扫除一切旧制度,以建立现代代议国家。代议国家之原则,与封建国家无不相同。其外延虽为统治,而其内容则仍为剥削。惟其剥削之对象,依据国法限制于一定范围而已。换言之,代议国家之剥削的支配,即一面拥护国民总生产物之传统的分配方法,一面制定国法规定租税兵役等片面的义务是也。故国家之对内政策,则以阶级的利益为目的,以共同福利为手段,对外政策则以支配阶级之利益为前提。至于国家生活之本质,则为支配阶级与被支配阶级之阶级斗争。支配阶级用尽一切手段,拥护其优越势力,制定适宜于本阶级之法律,一面掌握陆海军及立法行政之大权,一面实行所谓商业战争,殖民政策,关税政策,劳动政策,选举政策等之阶级的政策。更依国法之形式,规定多种政治的特权及经济的有利条件,如金钱选举制,限制集会结社制之类。其阶级的剥削的支配之性质,与封建国家无殊。封建阶级之支配国家也,恒视国家为釆邑以实行其剥削;资本阶级之支配国家也,恒视国家为工场以实行其剥削。其剥削之形式虽异,其为剥削则一也。至如被支配阶级,则习见夫阶级的支配与阶级的剥削之现象,亦发生阶级的自觉而演出阶级的斗争。彼等劳动阶级,始则感于分配之不公与工银之过低,故知对资本阶级行经济的斗争,知组织劳动组合实行同盟罢工,以拥护其自身之利益,继则感于不平等之经济组织实受不平等之政治组织所庇护,故知对支配阶级行政治的斗争,知组织政党,实行大示威运动与总同盟罢工,或从事叛逆暴动,以为夺取政治权力改革经济组织之准备。凡此斗争现象,证之现代各文明国家之政治现状可知也。是故阶级对抗,发展至于资本主义社会,已达最后之阶段;同时建立于阶级对抗上之国家,发展至于现代代议国家,亦达于最高之程度。国家之崩坏,已兆端于此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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