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社会意识之意义
一般社会学者恒注重社会意识之研究,以为社会之所以成立,社会成立后之所以能维持其存在而不至于崩坏,皆社会意识之作用有以统御之,然实际则有未尽然者,兹为分章以说明之。
在昔社会科学幼稚时代,学者对于社会意识之研究,向有两类极相反之见解,其一认定社会意识离个人意识独立存在,其二仅认定有个人意识而完全否认社会意识之存在。二说皆非通论也。由前之说,社会意识既完全超越个人意识而独立,则社会意识当成为一种神秘不可思议之实体,与个人意识之存在无关,是社会亦可以离个人而独立矣,其非通论,不辨可知。由后之说,社会一切事变均由个人意识之活动而生,此在个人心理学之范围未尝不当,然各个人营社会生活之时,人对人必发生意识之活动,此等意识活动之历程,必有互相错综之点而产生一种综合的状态,此综合的状态,即为社会意识,故社会意识之存在亦不容否认也。
至于调和以上二说,认定社会意识与个人意识共同存在,并认定其间有不可分离之关系者,则近今社会学者共同之趋向也。此为社会学进步之表征,惟惜其对于社会意识之意义尚缺乏明了之说明耳。
近今社会学书解释社会意识之意义者,皆曰:“一切个人间共通之意识内容而为各个人所公认者,谓之社会意识。”此一般社会学者最普通之定义也。此种解释,尚觉未妥,兹申言之。
社会者,各个人为满足经济欲望而直接间接加入生产关系之结合也。各个人因谋取得生存资料,不能不与他人发生经济关系,与他人发生经济关系之时,同时不得不发生一种相应之意识活动。各种经济关系之错综复合,构成社会之基础;各种意识活动之错综复合,构成社会意识。个人生而不能不加入社会,则同时即不能不服从社会意识之支配。故欲维持社会之存在,必先维持此种经济关系之存在,社会意识苟能维持经济关系之存在,则此社会意识必与此经济关系相适合,始能发生维持社会之作用,始能成为社会意识。故饥思食,寒思衣,见美女则思娶为妻,虽人人皆有同一意识,然不能构成社会意识,以其属于心理学生理学之范围,无维持经济关系之作用也。故各个人间虽有共通之意识内容,虽为各个人所公认,亦不能构成社会意识。然而有维持经济关系之作用之社会意识,又不必皆与各个人之意识内容有共通之点也。譬如米价过高,凡购米者皆有要求米价减低之意识,而货米者则未尝有此意识也;工资过低,凡作工者皆有要求工资增高之意识,而雇主则未尝有此意识也。故社会意识,即令有维持经济关系之作用,而于一切个人意识之中,仍不易发见其共通之点。
古代社会,无私有财产,无阶级区别,人人皆治者,人人皆被治者,流行于社会之共同生活习惯即为社会意识,此种社会意识,一切个人皆自动的遵守之,无丝毫强制之作用存乎其间。故此时之社会意识确为一切个人之共通意识,内容确为各个人所公认,所谓能代表全社会人员之社会意识是也。自私有制度发生,社会裂成阶级以后,已无能代表全社会人员之社会意识,所有者唯阶级意识耳。农奴阶级之意识与贵族阶级之意识殊乏共通之点,封建社会所赖以维持于不蔽者,贵族阶级之意识而已。劳动阶级之意识与资本阶级之意识亦然,资本社会所赖以维持于不蔽者,资本阶级之意识而已。然吾人决不能即谓农奴与贵族劳动者与资本家两两之间有何种共通之意识内容也。其所以如此者,实因奴隶欲度其奴隶之生活,不能不听命于主人;劳动者欲度其劳动者之生活,不能不听命于资本家,此其中实含有一种强制作用,决非出于自动。遇寇劫物而与之,被劫者与寇者固无所谓共通之意识也。明乎此,则知阶级的社会中所流行之社会意识决非一切个人之共通意识矣。
是故社会意识,在无阶级之社会中,确为一切个人间之共通意识,在阶级的社会,则变为冒牌之阶级意识。以此意说明社会意识,则以下述定义较为切当:
社会意识者,各个人为谋取得生活资料不能不共同服从其支配之意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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