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政治的组织与阶级
阶级概念为经济概念,同时又为政治概念,欲于政治生活上理解政治生活方面之关系,必以阶级对立为前提。阶级实构成于经济方面而活动于政治方面者也。是故经济上占优势之阶级,即政治上之支配阶级也。初期国家为贵族阶级支配奴隶阶级之政治组织,封建国家为封建阶级支配工商农奴之政治组织,代议国家为有产阶级支配无产阶级之政治组织,劳农国家为无产阶级支配有产阶级之政治组织,此政治组织与阶级之历史的关系也。
政治组织与阶级关系,略如上述,其详已于第八章论之矣。兹所欲申述者,代议政治与劳农政治对于阶级关系之差异而已。普通研究阶级之人,多以经济的剥削及被剥削之关系决定政治的支配及被支配之关系者,非通论也。经济的剥削本为产出阶级之要素,然阶级由经济的剥削而生,亦随经济的剥削之撤废而消灭。故阶级之消灭,必在经济的剥削完全撤废之后。经济的剥削完全撤废,则阶级亦失其存在,而阶级的支配亦随而消灭。阶级的支配之通性,在借权力以拥护其阶级利益。其对于经济的剥削,在代议国家则为确认经济的剥削之形式,在劳农国家则为逐渐撤废经济的剥削之形式。换言之,资本阶级之支配,其目的在确认阶级关系;无产阶级之支配,其目的在逐渐废除阶级关系。故两者虽皆借权力以拥护阶级利益,而对于经济的剥削,一则拥护,一则撤废,实不相同也。
是故在代议国家,有产者对于无产者实行阶级的支配,同时厉行经济的剥削;在劳农国家,无产者对于有产者虽亦实行阶级的支配,而同时则撤废经济的剥削。顾或谓劳农国家,既撤废经济的剥削,则阶级应归于消灭,何以无产者更对有产者实行阶级的支配乎?是亦应有之疑问也。虽然,劳农国家之阶级的支配,乃以废除阶级差别为目的者也。在此目的未实现以前,经济的剥削虽能逐渐废除,而阶级的支配则不能即时废止。盖无产阶级获得胜利之后,虽可以一举而排除经济的剥削,将一切生产手段收归公有,而在一定时期内有产阶级仍能存在。彼有产阶级之分子,在末完全打消其恢复利益之活动以前,其精神上之阶级优越地位仍存在如故也。因此之故,无产者对于有产者虽不实,行经济的剥削,然决不能放弃其阶级的支配。故无产者与有产者在代议国家之冲突,即在无产者征服有产者之后,亦继续存在。所不同者,权力之分配关系变更,遂以产出国家形式之差异耳。代议国家,有产者对无产者,利用其法律以构成强制的秩序,今劳农国家,无产者亦反其道而行之。前者之阶级意识具有经济的基础;而后者之阶级意识虽无经济的基础,而具有同一观念上之基础。详言之,此时之有产阶级,其权力虽为无产阶级所剥夺,而彼辈银行家企业家地主等之心目中,无时不思恢复其经济上之势力,以再造其有产阶级之地位,而与无产阶级相对立。故此时之阶级意识虽非由经济关系而生,而观念上则仍不离于经济关系。此种阶级意识果能完全扫除净尽,则无产阶级之支配宣告终结,以后之政治组织与阶级全无关系矣,夫然后可以高唱全民政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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