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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成果简介

时间:2023-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七章 法学研究成果简介县乡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监督研究张谦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该专著为国家社会科学规划2002年项目《县乡人人代表直接选举的监督研究》的最终成果。西部地区毒品犯罪对全国禁毒工作的影响研究李波阳/全国社会科学规划2002年项目/研究报告该研究分析了我国西部地区毒品违法犯罪的现状和西部地区毒品问题对全国禁毒工作的影响,提出了解决西部地区毒品问题的对策。
法学研究成果简介_甘肃社会科学年鉴:2001~2005

第七章 法学研究成果简介

县乡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监督研究

张谦元(甘肃省社会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

该专著为国家社会科学规划2002年项目《县乡人人代表直接选举的监督研究》的最终成果。该项目从法律模式、选举环节、竞选机制、新闻监督、司法监督机制等方面,对我国县乡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监督机制缺陷进行了深入研究,进而对健全选举法律监督体系进行了探索。作者认为,健全和完善县乡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监督体系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基础工程,其体系应是一个体现控权原则的、系统化的、主体性的监督网络体系。设立专门的选举监督机构是完善选举监督立法的关键。应强化对代表选举过程中各环节的监督,重视新闻舆论监督体系建设和立法,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人大代表选举中的舆论监督作用;恢复设立“选举法庭”,建立完善完善选举诉讼制度。规范代表联系选民和代表述职制度,建立和完善代表公示制度和代表激励机制,建立和完善代表罢免和辞职制度。该项目研究的着力点是将竞争机制纳入选举过程。研究认为,没有竞争的选举是不健康的选举,缺乏竞争制度的选举是不完善的选举。竞选有利于专门的选举监督机构和选民的监督。当然,将竞争机制纳入选举过程,还必须从实际出发,要体现一定的“本土性”和原则性。在关于竞选“准入”资格、竞选人的产生方式、参与竞选的方式、参与竞选的人数、报名参选人的非正式竞选宣传活动等方面,都需要具体制度的设计和研究。作者认为选举监督是对整个选举过程各个环节进行的监督,县乡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监督,可有效推动选举法律、法规的实施和完善,有助于实现依法选举。

西部地区毒品犯罪对全国禁毒工作的影响研究

李波阳(甘肃政法学院)/全国社会科学规划2002年项目(02CFX013)/研究报告

该研究分析了我国西部地区毒品违法犯罪的现状和西部地区毒品问题对全国禁毒工作的影响,提出了解决西部地区毒品问题的对策。研究报告指出,西部12个省、市、自治区分别与14个国家接壤,有着17571公里的陆地边界线,占全国陆地边界线总长的80%,云南、广西紧邻“金三角”地区,新疆紧邻“金新月”地区,西藏与尼泊尔、印度在地理距离上联系密切。这种特殊的地缘关系,致使进入我国的毒品绝大多数从西部陆地边境进入,西部地区最先沦为毒品的受害地区,并对全国禁毒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针对解决西部地区毒品问题,该项目认为应从西部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建立健全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应加强西部地区与周边国家的禁毒合作,最大限度的解决影响西部地区乃至全国毒品情势的毒源和贩毒问题。应构建西部地区禁吸戒毒网络,建设西部地区特色戒毒场所,为彻底实现全国禁毒工作目标创造良好条件。应加强西部各省区之间的禁毒协作,加大对毒品犯罪案件的惩治力度和侦查打击力度。应严格查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现象,坚决打击各种制毒犯罪活动,实现西部地区“一方净土”。

中国禁毒史

齐磊胡金野(兰州商学院)/甘肃人民出版社,2004年

该书以雍正皇帝1729年颁布禁烟令为起点,以近代以来中国的五次禁毒运动(1838—1840年的禁烟运动、清末民初的禁烟运动、1935—1940国民政府的“二年禁毒、六年禁烟”运动、新中国建立初期的禁毒运动、当代中国的扫毒风暴)为主线,历史地考察了270多年来毒品在中国的流传状况和我国历代政府的禁毒举措,多角度地分析了毒品给近代以来的中国社会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所造成的祸害。该书对历代政府的禁烟禁毒法令进行了法律分析和历史反思,对每一阶段一些仁人志士的禁烟思想和禁烟主张都作了客观的介绍和评价。该书还以大量的史料、较浓重的笔墨,全面而详细地介绍了建国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禁毒运动。基于历史研究的厚重与深邃,作者也对社会现实问题给予了深切的关注,对当代毒品泛滥现状及禁毒方面的举措做了重点介绍,对当前毒品问题使人类社会所面临的困境进行了多角度、多层次的探讨。该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充分占有历史资料与尽可能吸收当代学术成果相结合,对一些在学术界仍有争议的问题,采取了采纳一种意见,同时又客观评价其他观点的做法。

国家法与民间法的现实互动与历史变迁——中国西部司法个案的透视

王勇(西北师范大学)/《西北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02年第12期

自大清修律始,从西方移植进来的大量的现代性法律制度对中国社会展开了全方位的“格式化”征程,承载着更多传统法律文化基因的家法族规、村规民约及地方习惯等民间性法律制度遭遇了前所未有的重创,中国传统社会的宗法伦理秩序结构开始逐渐解体。但令人关注的是,当现代性国家法律制度摧毁这些固有的民间法外壳的同时,固有的民间法则在一些新生的习惯法和非正式制度的支持下开始退居为内化的观念形态而顽强地生存下来。这种现象在中国西部尤为突出。在中国西部地区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互动呈现出矛盾、冲突、妥协、整合等多种复杂的互动关系,可概括为六种互动形式:“反客为主”——国家法强行而习惯法退缩、“利害相较”——习惯法置换或规避国家法、“各行其是”——国家法与习惯法并行实施、“相反相成”——国家法与习惯法交错实施、“心照不宣”——国家法迁就或放任习惯法、“狭路相逢”——习惯法与国家法公然冲突。从发展趋势来看,国家法的权威必将在西北地区得以强化,作为一种规范性制度的民间法已开始逐渐丧失其自治性。然而,退居为观念形态的民间法仍然深深植根于乡民的内心,并且在乡土社会的经济形态和生活方式发生根本变化之前,民间法将继续以其他各种形式存在并发挥其效力。在中国法治秩序建构的当代语境中,需要从多视角来透视这个事关中国法治未来的重大课题。

西部大开发与甘肃投资环境的优化

王瑾杜宝虎(甘肃省社会科学院)/《甘肃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

该文对西部大开发与甘肃投资环境的优化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论述。通过对国外开发史的介绍和对我国东部沿海城市发展的思考,分析了大开发与大发展以及大发展与投资环境的关系,指出甘肃应当将多方面的力量汇集起来形成合力,构建大开发的动力系统。文章从地理环境、气候环境、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基础设施条件等方面分析了甘肃投资硬环境的状况和问题,深入分析了甘肃投资软环境的现状与问题,指出投资软环境是制约甘肃投资环境优化的重要因素。文章认为,优化投资环境应正视现状和差距,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应构建良好的政策环境,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快法规的立、改、废,改变政出多门、政策之间相互冲突、政策落实难、承诺无法兑现的状况;应优化服务意识,转变政府职能;应强化公务员队伍建设,保证公正执法;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应完善市场体系,整顿市场秩序;应创造条件留住人才;应利用现有条件,改善基础设施。

证券监管权有效行使的路径选择

李玉基(甘肃政法学院)/《甘肃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4年第5期

有效监管与监管权的行使是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基础,证券法及国务院制定的一系列行政法规赋予了证监会以专门的证券市场监管权。但由于监管信息、监管体制,尤其是政策、经济、社会等方面因素影响等多种原因,制约了证券监管权的有效行使。从监管权有效行使的理论与实践依据看,经济学中关于政府监管的社会利益论、俘获论、经济监管论的解释,对于金融监管和证券市场的监管同样是适用的。从实践看,法律在设置证券监管权时,已经考虑到了保障监管权有效实施的相关因素,即将监管权定义为法定职责;监管权凌驾于相对人的权利之上;监管权行使的目的界定于公众利益方面。从监管权有效行使的评价标准及路径看,包括监管权本身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和监管权的作用效力,监管权的有效行使可以选择多种路径。目前,实现证券监管权的最佳路径应当是:重新定义证券监管理念、目标和原则;重构证券法律法规的逻辑框架;重建科学的监管体制。

日本公害犯罪理论及其对我们的启示

陈航(兰州商学院)《兰州商学院学报》2001年第5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刑事法学》2002年第1期

公害,泛指环境污染及各种有害制品对大众生命及健康造成的危害。如何有效抗制这一明显具有犯罪性质的问题,该文认为,日本公害犯罪相关理论可作为他山之石。20世纪70年代日本《公害犯罪》体现了三个特点:一是规定对公众的生命和健康造成危害的行为构成犯罪,二是规定了因果关系的推定或者举证责任的转换;三是规定要处罚法人。随之出现了一些重要的公害犯罪理论,如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流行病学证明规则;“信赖原则”行不通;推崇“危惧感说”;处罚法人;居民和消费者优先原则。该论文认为我国目前的情形与日本昔年的状况颇有为相似,一方面是由发展而导致的公害犯罪呈日趋严重态势(如环境问题),另一方面则是与传统犯罪相比社会对公害犯罪的意识不强。因此,要借鉴日本立法经验,制定一部单行的综合性公害犯罪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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