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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的当前发展与主要论题

时间:2023-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经济学的当前发展与主要论题——兼贺《甘肃社会科学》创刊30周年冯玉军一《甘肃社会科学》创刊30周年了,这不仅是甘肃社会科学界的喜事,也是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一件大事。这次阅读遂成为我与《甘肃社会科学》的第一次亲密接触。下面,仅就法经济学领域的当前发展与主要论题进行简要叙述,以飨读者和厚爱于我的《甘肃社会科学》。
法经济学的当前发展与主要论题_学林华章:《甘肃社会科学》创刊30周年纪念文集(1979-2009)

法经济学的当前发展与主要论题

——兼贺《甘肃社会科学》创刊30周年

冯玉军

《甘肃社会科学》创刊30周年了,这不仅是甘肃社会科学界的喜事,也是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一件大事。《甘肃社会科学》诞生和稳步发展的30年,恰好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30年,在此期间,她捕捉和见证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道路上的一次次实践跨越,参与并推动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一个个思想变革,发表了一大批理论上卓有建树、直面问题的高水准文章,培育了一大批学养深厚、治学严谨的中青年作者队伍,形成了特色鲜明、质量第一的办刊风格,为我国人文社会科学的全面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作为一名《甘肃社会科学》的忠实读者和作者,我谨致以衷心的祝福,祝愿“而立”之年的《甘肃社会科学》竿头再进,取得更多更大的成就!

虽然我自1999年起就荣幸地成为《甘肃社会科学》的作者之一并刊发文章,但我与《甘肃社会科学》的最初结缘,却是20世纪80年代末期的事情了。那时候我刚上西北师范大学政治系,所学课程除了哲学政治经济之类,法学课程占到近一半,在多位一流的法科老师(沈唯善、严为众、刘基、刘秦、李玉璧等)的教诲提点之下,我逐渐对法学理论知识产生浓厚的兴趣,闲暇时经常到系资料室、学校图书馆乃至于甘肃政法学院图书馆阅读各类法学期刊或者借阅法学著作。这中间因严为众老师的推荐,曾专门找到《甘肃社会科学》1980年第4期,将该期所载吴文翰先生的《论人治与法治》一文反复读了多遍,于思想上极有收获。这次阅读遂成为我与《甘肃社会科学》的第一次亲密接触。吴文翰先生1936年毕业于朝阳大学法律系,1945年后在甘肃政法学院法律系、西北师范大学政治系、兰州大学法律系任教,是我国著名罗马法学家、新时期甘肃法学研究和法律教育事业的开创者。通过《甘肃社会科学》,使我能在本科时期就与吴老在思想和心灵上相沟通(研究生阶段更有机会多次前往先生家里拜谒,深谈多次,受益匪浅),为以后立志从事法学研究奠定了坚实基础。在以后的岁月里,《甘肃社会科学》成为我经常阅读的刊物,爱看的不仅是现实法治类文章,还有华友根先生有关中国古代法制史的呕心之作、董汉河先生关于西路军的历史探秘,以及文学、哲学等栏目的精品大作,给我开阔了学术视野、增添了许多精神养分。

时隔20年,我最近一次与《甘肃社会科学》的亲密“接触”,是在“法学栏目”责任编辑杨文德先生的大力支持下,我在2008年第3期主持了“东亚法律移植与创新”专栏,刊发了中、日、韩三国学者的四篇文章,其中我撰写的《西法东渐与学术自觉:中国移植外国法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一篇被《人大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全文转载,产生了一定影响。

如果说2008年度的合作,是我学术发展已经较为成熟的一次作品展示的话,那么,我在1999年连续发表的两篇文章[一是在第2期发表了《国家制定法与民间法的供求分析》(与王肃元合作),二是在第5期发表了《法律的成本效益分析导论》],尽管两文均是数年积累之作,方法得当,观点新颖,但在身份上则纯属初出茅庐,全赖时任主编董汉河先生和时任副主编、现任副院长、总编朱智文先生的厚爱才能刊登。试想一下,《甘肃社会科学》在一年之内连续刊发同一作者的两篇文章,这件事情本身就是不寻常的。但是如果读者仔细查阅《甘肃社会科学》1979—2009年各期发表的法经济学文章,办刊者多年来始终一贯地注重问题意识和宏观立意、着力推动法经济学这一新兴热点学科的用稿方针不难发现。我初步统计了一下就有20多篇,近乎年均一篇,殊为难得。其篇目如下:杜利、周林彬:《论经济犯罪的经济原因》,1988年第6期;黄华均:《论举报奖励的创新立法》,1991年第3期;朱沛智:《预期违约析》,1995年第5期;冯涛:《对法律的经济分析及其在我国立法中的作用初探》,1999年第1期;王肃元、冯玉军:《国家制定法与民间法的供求分析》,1999年第2期;冯玉军:《法律的成本效益分析导论》,1999年第5期;曹建民:《〈证券法〉的经济分析和评价》,1999年第5期;邱磊、高岩:《商标法的成本—效益分析》,1999年第5期;韩国莉:《经济、行政立法实践中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再审视》,2000年第1期;李占荣:《论民族经济法经济分析的方法》,2001年第6期;魏建:《法经济学:效率对正义的替代及其批评》,2002年第1期;时显群:《经济分析法学对我国法治的意义》,2002年第3期;毛跃一、靳景玉、朱永贵:《证券市场违法违规之原因分析与违规惩罚系数公式》,2003年第6期;贺汉魂:《私有财产可否被侵犯的经济伦理思考》,2004年第2期;汪迪波:《关于离婚后原配偶间扶养费给付问题研究》,2004年第6期;胡铭:《论诉讼效率的提高与资源配置的优化——从刑事诉讼的角度分析》,2005年第1期;周林彬、何朝丹:《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探析——一种法律经济学的分析进路》,2006年第1期;马纾:《公共物品理论视野下的社区矫正——一种法经济学的分析》,2007年第3期;夏吟兰:《对离婚率上升的社会成本分析》,2008年第1期;卓武扬:《道路交通限速管理的法律经济分析》,2008年第3期;刘光华、程秋梅、李剑兵:《“职业跑站”现象的法社会学透析及治理对策》,2008年第5期;艾军:《政府悬赏行为探析——基于公共行政范式转化理论的考察》,2009年第1期;柴晓宇、韩世峰、赵小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制研究——基于甘肃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实证分析》,2009年第4期;冯桂:《征收与反征收:美国不动产征收立法、判例和理论的新发展》,2009年第4期。

我从1994年开始钻研法经济学,迄今15年有余,不敢说深有研究,但也取得了一定成绩,并为学界熟识。饮水思源,正是在《甘肃社会科学》等学术刊物的培育下,我才能够逐渐成长起来,成为一名比较合格的法学研究者。下面,仅就法经济学领域的当前发展与主要论题进行简要叙述,以飨读者和厚爱于我的《甘肃社会科学》。

把“法”作为一种社会经济现象进行分析,着重从把握人类社会基本矛盾运动和法律产生与发展的内在原因的立场出发研究法律现象,是社会学说史中的一个古老课题。亚当·斯密很早就论述了法律制度对价格体系的影响,从法学研究跨入经济学领域的马克思指出法律关系不过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马克斯·韦伯关于经济生活与法律生活之间固定的相互依存关系的论述还直接促使法律的经济解释学派的产生。但长期以来,法学与经济学两个学科各自都形成了一整套专门术语、原理和推导方式,彼此封闭,几乎没有法学家认为法律应该讨论经济效率和效益增长问题,经济学家也不把法律看成是经济运行的内生变量,在探索经济规律的时候总是倾向于忽略法律因素或者假定其保持不变。

法经济学在西方的兴起和迅速发展,是20世纪西方学术界公认的一大学术景观。它打破了法学与经济学之间的学科壁垒,促进了两个学科领域之间富有成效的交流。既是法学理论和规则研究不断发展,从“纸面”走向实践的结果;也是经济学日益拓宽视野,研究所有人类理性行为原因的必然产物。换言之,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法律,从法律的角度看经济学。经济学可以弥补法学理论所缺乏的行为理论和规范标准,法学则可以利用其固有的形成社会合意的规范价值填补市场逻辑的不足。二者互为参照、相互借鉴、双向分析,共同促成了法经济学的产生与发展。这种研究方向传入中国后,又因它在本质上适应了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双重需要而得以广泛传播,不仅对我国法制观念的演变产生了重大影响,而且推动和促成多次理论发展浪潮,并由此成为目前国内外法理学发展中最引人注目的方向之一。

作为一个历史不算悠久的“学术现象”和新兴交叉学科,法经济学(Law andEconomics)源出于市场经济高度发达、法律体系繁密完善的美国。学界一致公认的创立时间是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法经济学运动的出现不是偶然的。一方面,现代经济学的理论研究不断扩张和渗透到其他社会科学领域,形成了“经济学帝国主义”的学术格局,运用理性预期理论、新制度经济学、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的原理和方法分析法律现象更具“科学性”和解释力。另一方面,继美国法学家霍姆斯提出“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经验”的著名论断之后,以弗兰克和卢埃林等法学家为首发起了法律现实主义运动(LegalRealismMovement),在法学研究中逐步运用经济理论和方法,以揭示法律制度和经济体制相互运行之间的制约关系和影响。他们对正统的法律家们采取的“概念法学”和“法条主义”立场提出批判,强调法律的社会目的和效果,即不仅考虑法的“正义性”、“公平性”,也优先考虑法的“效益性”,注重对与法律有关的政治、经济、社会等诸问题的研究,由此引起的法学思维方式和方法论的革新为法经济学的出现奠定了思想基础。

如果我们从“问题”出发,而不是从学科差异角度出发来研究法经济学的内核,就会明了:法经济学既不同于传统的法学研究,又与经济学研究进路和研究目的相区别,其研究基于社会生活的内在关系与逻辑,体现出“法学—经济学—法学”和“经济学—法学—经济学”两种研究进路交相融合的特点。其中,前者讨论问题的出发点是基于法律问题和法学研究的现实需要,方法论与认识论手段多采用经济学理论和经济分析方法,最终分析解决问题的归宿和落脚点还是法律和法学;后者讨论问题立足于扬弃与突破传统的经济学研究,打破原有经济学假设不符合真实世界之处,将法律制度的成本效益及其变动纳入到总体经济学研究当中,纳入到关系主体的相互博弈结果当中,从而扩大了经济学对人类行为的解释力。

从根本上说,法经济学并不是一个统一的运动,而是不同学术传统并存的研究过程,其中有些研究具有互补性,有些研究则是竞争性的,或者说,是具有冲突对立性质的。除了芝加哥学派、耶鲁学派、弗吉尼亚学派等几个理论流派或学术核心,还有种种基于女性视角、批判法学视角、人类学视角、心理学视角的法经济学支派,显示出它只是一个有着相似的问题立场但认识基础不同、方法各异且组织松散的学术共同体。而且从很早时候起,法经济学的研究就已经超越了单纯法学和经济学两大学科之间的概念与方法移植,涉及哲学、伦理学、政治学、人类学、博弈论、心理学、社会学以及行为理论等多个领域,并最终形成学派林立、思想杂多的学术景观。

站在法学研究范式的角度,法经济学理论乃是一个动态的开放的创造性过程。也许是科际整合的秉性使然,法经济学不但在现代经济学的理论宝库中搜求一切有用的养分,深入展开对法律的部门法和法律规范的分析,而且以一种更高的解决问题的姿态将法学、哲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多种学科和学术见解结合起来,探究法律权利、法律价值、制度效率、司法正义等最基本的法理问题。后一种趋势,由波斯纳继《法律的经济分析》之后立足于实用主义和后现代立场撰著《法理学问题》的努力中可见一斑,也集中体现在法经济学者波林斯基的《法经济学导论》(1983),麦乐怡的《法经济学——理论与实践比较研究》(1990),孙斯坦的《自由市场与社会正义》(1997),卡普洛和沙维尔的《公平与福利》(2002),以及欧美许多法经济学者的著作当中。经过近40年的实践检验和学者们的努力,一场国际性的法经济学运动,现在已扩展至全球不同类型的国家和领域,从发达国家到发展中国家,从国内立法司法的成本效益分析到国际反垄断法、国际经济金融体系的制度创新,给法学理论和部门法研究的新进展带来深刻启示,展现出对法治实践课题的独特分析思路及其广阔应用前景。方兴未艾的“法经济学运动”充分体现了全球化背景下,经济与法律两种现象相互联系、相互作用、高度统一的新特点、新趋势。

法经济学在学者使用时,有着多种多样的称谓。英文世界最普遍的用法(包括学术论文、著作、期刊、教材甚至法官判决书等)是“Lawand Economics”(或LegalandEconomicAnalysis)。直译过来本应是“法和经济学”、“法与经济学”。但遵从汉语语言规范和我们长期以来对法哲学、法社会学、法文化学、法人类学等“theoriesaboutlaw”一类学科的通称与先例,我们主张,汉语对此应统一译名为“法经济学”,不加“和”字,言简意赅。这种在两个名词之间加“and”来表示新兴学科的用法,肇源于20世纪30年代在美国风起云涌的法律现实主义运动,这个运动坚持把法置于整个社会之中,分析各种社会的、政治的、心理的以及文化的诸因素对于法及其运作的作用和影响。由此出现了法和社会学、法和人类学、法和政治学等多种研究取向。其中使用“and”这样一个模糊性语汇,意在打破原有学科壁垒,采用综合考察的视角和交叉互证方法,从而在更加宽广的范围内解决原有两个领域中诸多彼此渗透、相互影响的现实问题。它以“问题”为出发点,而不以学科或固有研究路径为出发点,既恰如其分(传神)地表达出学科研究的对象和范围,又传递了横断学科的特有内涵,使其研究的“所指”与“能指”相统一。

法经济学的研究不是万能的。最初的法律的经济分析学派过分强调经济学在法学研究中的普适性和科学性,因此常常被讥讽为“两面镜子的神话”。事实上,人类的行为并不单纯地取决于经济理性,其他因素如伦理道德、宗教、习俗惯例、历史文化传统、政治框架、社会参与模式以及信息获取手段等都影响着人的行为决策和法律制度安排,而且也并非所有的法律问题都可以换算成一定的货币成本和收益。法律不会自动地从经济生活中产生,它与政治过程、社会风俗、民族传统、人文精神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受到主观与客观、理论与实践等多方面条件的制约。法经济学是一门跨学科的研究。但跨学科的研究并非仅仅意味着多学科的简单合作,而且要求能够真正做到两种学术规范、问题和逻辑体系的深层对接。那种只是借用几个经济学名词,肤浅的、不融通的跨学科研究有使专业学科失去特色的危险;那种过分偏重于经济分析工具的使用,完全抛弃法学原有的公平正义价值,扔掉早已自成体系、逻辑严谨的法学研究范式,又有滑向经济学的可能;与之相反,假借谴责经济分析方法的过度使用而全面否定经济分析的价值,也无法摆脱概念法学的窠臼。

纵观国内外法经济学的研究,在经过一个学科间概念移植和初步应用的阶段之后,都面临拔高和深化的双重问题,这也就提出了法经济学的两大研究进路:在更高和更广阔的视域构建法经济学的本体论框架;立足于法律规范和法律应用技术层面的个案分析,实现法经济学研究的实证化和本土化。具体到中国的法经济学研究,应该是站在新世纪社会科学研究的制高点上,面向蓬勃发展的社会转型与改革潮流,在广泛收集整合已有的国内外理论前沿成果的基础上,恰当选择理论研究视角,充分运用科学的经济研究方法和法学研究方法,寻求不同研究范式之间的相互沟通融合,探求规范与实证相结合的、直面中国现实问题的、综采众家之长的法经济学研究之路,实现理论的综合与创新。

利益是法实现的动力和归宿,是法发挥作用的基础。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影响人们经济活动的“内生变量”,并分别充当法律行为的成本因素和收益因素,法的实现是法所体现和保护的利益的实现,法律活动的实质是社会经济权利和利益的交易。法律正是在对利益的控制和实现过程中,体现其生命力,表明其自身的价值;同时由于现实世界中各种可由人们享有或应然享有的、有形的或无形的、物质的或精神的资源相对于人们之间的利益追求而言是稀缺的,就必然产生彼此权利之间的冲突。法律关系紧张或权利冲突膨胀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不仅是一个实践中的问题,还是一个法律认识论层面的问题。它不仅根源于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地位日渐提高,作用越来越大,以及人们对利益分配与救济产生的更为明确而迫切的主张等因素之外,还涉及如何更深刻地看待主体之间法律权利义务的相互性、可交易性,以及法律行为、法律权利、法律关系的经济本质。

在法经济学的本体论研究中,最可关注的是伴随着经济和商事关系日益泛化而出现了权利义务的相互性、相对性问题,就使得在以往一切世代都较少存在的经济与法律的互动在全球市场经济的今天显得尤其突出。笔者认为,在现代社会,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行为是交往性行为,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关系是交往性关系,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权利是交往性权利。以交往性行为、关系、权利为核心,以交易成本的增加和减少为计量方式,对一系列包括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法律责任、法律制裁、法律监督等在内的法律规范内容和范畴进行经济语义的分析,实属必然。进而,降低交易成本的自愿谈判方法、民商事私权救济方法、宏观经济调控方法、市场管理方法、行政和刑事处罚方法等手段必然吸引学者们的注意;出现权利冲突时,通过增加利益资源、设定义务限制、确定权利位阶、进行权利交易、拒绝解决等解决模式已经成为部门法学的研究前沿。

任何一门学科都离不开历史的分析和比较。法经济学的产生、发展直至成熟,与法学和经济学理论学术的内在发展息息相关。具体从法的经济分析和经济的法律分析这样两个截然不同的角度出发,对经济学说史和法学学说史进行翔实的思想史回顾,十分必要:在法律思想史领域,考察自然法学、实证分析法学、社会学法学以及马克思主义法学、法律现实主义以及当代的权利法学、行为法学等,越来越多地从经济社会角度研究法律问题、越来越深地认识到“概念法学”和“法条主义”的危害性,是法学理论研究的重大飞跃。在经济思想史领域,考察传统经济学的数次“革命”(研究范式转换),特别是20世纪30年代以来的制度经济学进展意义重大,西方现代经济学对法经济学有多方面的知识滋养,包括功利主义经济理论、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博弈论、行为经济学、实验经济学等。诸多理论和观念从不同方面对法经济学产生了重要影响。

法经济学的主要源头在经济学和法学研究的交叉地带。但是,现实中的经济和法律生活总在不断变化,而历经数百年发展历程的经济学和法学本身也都有非常庞杂的知识传统和学术话语,历史上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研究范式,两方面结合起来,无形中就倍增了法经济学的流派和学术倾向。正是由于学科内部充满了活跃的学术争论和批判性,使得40年多年来法经济学运动——就其整体而言,呈现出学派林立,思想杂多的学术景观。根据法经济学界关于学科发展源流的一般说法,法经济学主要有如下几个并非公认的“学派”或学术核心:以科斯、波斯纳、兰德斯为核心,逐渐形成了法经济学的“芝加哥学派”;以卡拉布雷西及其传承关系为核心,逐渐形成了法经济学的“耶鲁学派”;侧重从事政治经济学和宪政税收经济学研究的布坎南和塔洛克于1969年在弗吉尼亚理工学院创建了公共选择研究中心,有人称之为法经济学(或称公共选择理论)的“弗吉尼亚学派”;等等。此外,还有一些基于女性主义视角、批判法学视角、人类学视角、生物学视角、心理学视角的研究支派,不一而足。凡此种种,虽与波斯纳的主流法经济学“道不同,不相为谋”,但也未必见得就根本颠覆了原来的法经济学,算不上“另门别户”,仍属于法经济学这个有着共同志趣和问题立场但组织较为松散的学术共同体,并以一种关于法律和经济学正当关系的不同意识形态之间相互竞争与批判的方式推动着当代法经济学的整体发展。

西方法经济学一般分析框架包括法律市场理论、法律供求理论、法律均衡理论、法律成本效益理论、法律秩序与法制变迁理论。以波斯纳为代表的法经济学者通常运用一定的经济学原理对应研究各个部门法(以英美普通法为例),诸如:博弈论和理性预期理论及其在法理学层面的经济分析;公共选择理论及其对宪法、宪政的经济分析;政府规制经济学及其对政府经济管理的经济分析;产权理论与财产法的经济分析;合约理论与合同法的经济分析;激励理论与知识产权法的经济分析;微观产业组织理论、厂商理论与市场主体法(公司法等)的经济分析;社会成本理论与侵权法的经济分析;威慑理论与刑法(刑罚制度)的经济分析;等等。与此同时,基于博弈论和交易成本理论,法经济学研究对于如下一些法学研究中经常存在的矛盾关系也具有相当的解释力:实体法与程序法、公法与私法、民商法与经济法、中央法与地方法、国家制定法与民间习惯、正式法与试行法。除此而外,在法的静态分析和动态分析、法制度分析和法规范分析、法宏观分析和法微观分析以及法的演进、法的历史规律、法的实际运行机制等方面,都有很重要的价值。

值得注意的是,与波斯纳应用大量现代经济学术语对普通法系进行理论性解释的研究进路不同,有学者提出法经济学乃是一门关于政治权力和稀缺性经济资源分配的学科。其学科任务是揭示那些可供选择的不同的意识形态框架所倡导和挑战的价值,并通过比较而倡导其中最具效率和稳定性的一种。换言之,他们认为法经济学不仅是一门实证科学,而且应该是一门规范科学,如果法律工作者和经济学家不谈论价值选择,那他们就失去了为我们的社会进步和法律文化发展发挥推动力的机会。

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重要而深刻的变化。在经济改革逐渐转向市场经济方向的同时,法制建设也日益取得进步,具有越来越多的法治内容。但值得反思的是:并不是有了市场经济,一切问题就都解决了;有法律不等于有法治,法律越多也不等于法治越完善,巨大的社会进步总是和转型过程中不断出现的社会问题以及与之相伴的各种矛盾冲突同时并存的。所以,如何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法制建设的协调统一,就成为当前我国学术界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面对形势的需要,中国的法经济学研究任重而道远。

中国的法经济学研究,应该站在新世纪社会科学研究的制高点上,面向蓬勃发展的社会转型与改革潮流,在广泛收集整合已有的国内外理论前沿成果的基础上,恰当选择理论研究视角,充分运用科学的、合理的经济学研究方法和法学研究方法,寻求马克思主义的研究范式与现代法经济学的研究范式的有机结合,探求规范与实证相结合的、直面中国现实问题的、博采众家之长的法经济学研究之路,实现理论的综合与创新。而面对这样的任务,亟待阐释和解决的正是如下四对矛盾的关系问题,即:经济学—法学、中国的法经济学—外国的法经济学、法治理论—社会现实、现代新制度经济学—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等四个对子。申言之,就是要考虑如何解决经济学与法学两种研究范式“两张皮”的问题?如何处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法经济学与立足本国国情解决自身问题的法经济学之“中国学派”二者间的关系?如何将法经济学基本理论的阐释同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结合起来?如何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现代西方经济学这一对“最难结合为一体的”学问融于一体,即存不存在马克思主义学说与新制度经济学共享的法经济学理论范式?等等。

中国的法经济学同美国法经济学的研究对象、研究立场、研究范式、研究方法不尽相同:对象上看:美国是以司法取向为主,局部(里根总统令)涉及立法方面,而中国则是立法取向与司法取向并重,而以立法取向为主,这既表现在16字方针,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当然改革前期可能立法多一点,但当前对司法、执法之公正与效率问题的关注则日益明显;美国的研究是经济文化取向的,中国是文化经济取向的;美国是资本主义取向的,中国是社会主义取向的;美国是在一个相当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进行研究,中国则是处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社会整体转型期间的研究;等等。因此,简单地照搬西方国家教条或孤立于世界各国法律文明发展的进程之外,均不妥当。法学是一门致用之学,笔者以为,只有立足于中国国情,充分借鉴吸收发达国家先进的法律制度和运作规则,坚持辩证唯物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瞩目于研究“中国的”和“实践中的”法律问题,才有可能建立法律经济分析的“中国学派”,进而开拓宽广的学术研究领域。

法律的应用研究和个案分析之所以重要,主要是针对法学领域中广泛存在的理论脱离实际的弊端,具体讲,就是:法律实务界和理论界各安其事,立法者和司法执法者的本位主义严重,把法律活动(立法或司法审判)当作与社会实际经济生活脱节的东西和封闭的体系,不主动结合真实的社会经济生活及其矛盾运动过程来对种种现实法律决策进行科学的分析,结果导致低效率的立法、错误的司法裁决和执法侵权屡屡发生,浪费了大量的社会资源和法律资源。有鉴于此,实证的案例研究(不仅是判例研究)和严谨的定量分析,以对具体事实的观察和分析为前提,主张透彻地观察个别的法律现象,深入剖析它的一切方面,注意研究事物的内在结构及其与外部环境的联系,不仅关注法律现象的共性和一般性,而且关注其特殊性和多样性,从具体的社会事实中提炼理论分析的基础。这样,法经济学的应用研究的作用就非常类似于自然科学研究中的科学实验,能为法律科学研究提供了一个进行思想实验的场景,展示其独具的理论样本意义、检验意义和发现意义;就必然以现实法律生活中的具体“问题”为出发点,运用并综合多种分析工具和研究进路,秉持问题—解决方法论(Problem-Solving),其目的就是为法律学研究提供科学的和深入的研究样本。

注重法经济学的实证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实现法律经济分析的“中国化”。长期以来,法学界和经济学界对法律经济分析的认识严重滞后,为数不多的对法律成本收益的讨论也较为空泛肤浅。定性研究多于定量研究、评介性文章多于调研性文章。据笔者统计,在中国内地发表的法经济学译著和学术专著仅30多部,论文数仅为300余篇,这种局面与中国内地正在进行的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十分不相称。可以说,我们的法经济学尚处于“幼稚期”。目前,在欧美国家,立法和司法的很多环节中都进行着成本—效益分析,每年都有相当数量的法经济学书籍和文章问世,实践应用可谓驾轻就熟,资料文献可谓汗牛充栋,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很显然,选取各种各样的实践法律课题,诸如“政府的经济性规制”、“法律试行”、“严打”(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禁放(烟花爆竹)”、“禁止养犬”、“非诉讼解决纠纷机制”、“户籍制度改革”等,广泛使用调查访问和数据统计的方法,以便得到尽可能客观、中肯的评价结果,揭示出法律运作低效率的“症结”所在,发现多种约束条件下相关法律资源的最优均衡点,找寻法制实践活动低成本高收益的实现规律,即是法经济学应用研究的价值所在。如此看来,彻底的“法律经济实证研究”通过对法律的均衡分析、供求分析和成本效益分析等方法,帮助法律实务工作者和学者掌握法律制定、运作、创新以及法律交易的一整套“算账方法”,据此提出降低法律成本、提高法律运行收益和效率的现实思路,这无疑是法学家和所有改革者共同感兴趣的课题。对法制建设与法学进步作用重大。

在现代社会里,法律扮演了并将继续扮演着最重要的维护秩序的责任。无论是基于市场交易的便利安全,还是基于公共利益分配的考虑,在这个由“陌生人”组成的社会里法律掌管着一切。越复杂、越专业、越异质的社会,越迫切需要法律。因此当代社会的法律系统都在持续扩张中,法律在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已比以往任何时候显得重要。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实际上已经从社会的舞台边缘移向舞台的中央。法律的独特之处在于即使在经济理论平稳发展的时期,法律仍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会不断地产生出新问题——国家法规与政策的频繁变动,提供了将固定不变的范式体系与实证分析工具应用于全新的领域与问题的机会——这也正是法经济学充满活力的原因之一。

作者简介:冯玉军,生于1971年,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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