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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记忆和农村妇女权益

时间:2023-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深入探究农村妇女权益受损的原因,制定正确的政策,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和进步。但不可否认,农村妇女权益受损却是普遍现象。主要包括对未婚妇女不分或少分土地;妇女因结婚而失去土地;离婚、丧偶的农村妇女的土地被收回等。婚前财产权不仅仅指婚前嫁妆,还包括农村妇女在婚前与父母兄长共同创造的家庭财产中应该享有的份额。
村庄记忆和农村妇女权益_多维视野中的农村社会研究

二、村庄记忆和农村妇女权益

农村妇女是我国农村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她们的权益问题需要特别关注。恩格斯认为,傅立叶第一个表述了这样的正确的思想:在任何社会中,妇女解放的程度是衡量普遍解放的天然尺度。[12]这对于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护农村妇女权益具有重要的启发和指导意义。深入探究农村妇女权益受损的原因,制定正确的政策,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和进步。

(一)“人文考古”:古代妇女弱势地位的简单描述

对于农村妇女的研究可以从纯粹的考古视角去切入,考古学是指根据实物史料研究人类社会的历史。实物史料大都埋藏于地下,通过挖掘并加以研究来阐明古代的社会经济状况和物质文化面貌。如仰韶文化时期的西安半坡和姜寨的墓葬就反映出当时女性的地位,从随葬品可以看出男女有比较固定的分工——男性狩猎、建筑、制陶,女性侧重制衣、生育等,但没有主次、高低之分;同时,女性的生育还受到相当的尊重,有以女性为中心的生殖崇拜仪式存在。仰韶文化晚期,大河村遗址的墓葬规制和随葬品的数量有了差别——男性的财富占有增加,特别是一些首领式男性随葬品有了表示身份的礼器和玉制品。性别等级从男女合葬墓中男子直肢仰身、女子侧身屈肢面向男子甚至有呈跪伏状的殉葬女子可以看出端倪,两性不平等开始产生。

笔者认为,我们还可以从人文考古视角进行研究。所谓人文考古,就是不是进行实地考古,而是根据古籍书本中的古典辞章、民谣、习俗和文化变迁研究妇女问题。《诗经》所记载的民歌中,就已反映出了当时明显的性别不平等观念:“乃生男子,载寝之床,载衣之裳,载弄之璋。乃生女子,载寝之地,载衣之裼,载弄之瓦。”即男女从降生之时,便有床(贵)与地(贱)之分,璋与瓦之别。从原始社会之后的封建社会开始,妇女就被迫依附于男人,她们没有独立的人格和权力,滋生了非常稳固的封建文化,形成了森严的等级制度,而在这一封建等级制中,妇女处于社会的底层,这一性别价值定位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方面。

古代农村妇女弱势地位的形成是古代社会的整体社会风气和环境的必然反映。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中,男耕女织是最基本的社会分工方式。男人在体力上强于女人,在外从事农桑渔猎活动,而女人在家纺织持家。汉代即有民谚云:“一夫不耕或受之饥,一女不织或受之寒。”在靠天和人力吃饭的农业社会中,男性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占有主导地位,他们被看做是社会或家庭的栋梁,而认为女子只能生儿育女、操持家务。《周易》为“男尊女卑”的价值观确立了理论基础,其中提出:“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陈,贵贱位矣;动静有常,纲柔断矣。”这里,属于乾阳的是天、君、父、夫,而属于坤阴的是地、臣、子、妻。

建立在农业文明基础之上的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妇女的束缚最大。儒家不重视妇女的社会价值,提出“妇无公事”,从而又把妇女排斥在社会政治生活之外。妇女不能参政,也不能参与其他社会活动。传统的性别分工只是:“男主外、女主内。”《周易》中释:“女正位于内,男正位于外;男女正,天地之大义地。”即认为这种性别分工是天经地义的。汉代许慎的《说文解字》对男人、妇女的解释是:“男,丈夫也,从田力,言男子立于田也。”而“妇,服也,从女,持帚洒埽(扫)也。”“女”字在古代的象形文字中,即表示一种屈膝跪拜之意。可见,古代对妇女的认识,只在于强调妇女对男人的从属性。儒家所提倡的礼教构成了中国古代社会的主要行为规范,其核心内容是“三纲五常”。汉代的董仲舒首先提出了“循三纲五常”。后来班固又将其明确为“三纲”和“六纪”。但对妇女来说,其行为还另外受一套更具体和特定规范的束缚,这就是“三从四德”。其实质同样代表着妇女对男人的依附和从属性,体现着维护以男性为中心的封建等级秩序的需要。因此,中国历代都有大批宣扬“三从四德”对女性的行为规范进行说教的书本,其中尤以汉代班昭所著的《女诫》为代表。它首次系统地对妇女的行为规范做了明确说明,从而成为中国两千多年来培养女性角色的主要教材。

总之,古代妇女弱势地位的发生是封建社会逐渐形成的女性文化的结果,男子对妇女的绝对统治是古代社会的根本法则。封建礼教所维护的是男人的权力和需要,并以双重的价值标准去束缚女性,从而使她们处于绝对从属的地位。正如陈东原所总结的:“使女子无职业、无知识、无意志、无人格。作男子的奴隶、作一人专有的玩物,摧残自己以悦媚男子的,原来是男尊女卑的结果;习之既久,认为固然,又变成为一切行动的原因。”[13]

(二)村庄记忆:农村妇女弱势地位的意识沉淀

社会进步可以用女性的权益来衡量,我们应该把农村妇女权益状况作为衡量我国农村小康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但不可否认,农村妇女权益受损却是普遍现象。这些领域主要包括:

1.财产权利

农村妇女在财产权利上,常常得不到充分保障。主要表现为:(1)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问题。主要包括对未婚妇女不分或少分土地;妇女因结婚而失去土地;离婚、丧偶的农村妇女的土地被收回等。2001年2月,中国农业大学农村发展学院曾对全国17个省的农村女性土地承包权状况进行大规模的调查,结果令人震惊。对22个村45名1985年以后结婚的妇女的调查表明:36名妇女没有土地,竟占调查人数的80%;而对其他12个村的女性拥有承包地的调查统计则表明:无地女性多达494人,占所调查女性总人数的5%。据全国妇联对30个省市202个县、市、区1 212个村的抽样调查显示,在没有土地的人群中,妇女占了七成,其中43.8%的妇女因为结婚而失去土地,有0.7%的妇女在离婚后失去了土地。[14](2)农村妇女的婚前和婚后财产权问题。婚前财产权不仅仅指婚前嫁妆,还包括农村妇女在婚前与父母兄长共同创造的家庭财产中应该享有的份额。农村最终掌握经济管理支配权的还是男性,当权利出现分歧的时候,例如男性当事人为离婚多得财产而进行转移时,农村妇女对自己的权利维护显得无能为力。

2.教育权利

农村妇女的教育权受损主要通过两个比较可以清楚地看出来,一是城乡妇女的比较。据统计,2000年我国成年女性文盲人口有6181万,在这个庞大的女性文盲中,城市约占20%,农村约占80%。[15]城乡妇女受教育水平相差较大,其中城市妇女高中(含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达47%,而农村妇女仅占4.41%。[16]第二个是农村男性与女性的比较。农村妇女的受教育程度低于农村男性,未上过学的农村妇女比例高出男性1.3%,而受过较高文化层次教育(高中、中专)的人口中农村男性高出妇女4.0%,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口中农村男性又高出农村妇女1.2%。[17]在校的农村女学生中辍学率较高。据一个不完全的调查,初中农村女学生辍学率为5%左右,高中农村女学生辍学率高达15%~20%。[18]农村女学生辍学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为了辍学做工,帮助家里挣钱。二是为了回家“相亲”“结婚”,尤其是偏远农村,农村女孩往往在上中学时父母就开始为她们“找婆家”,担心上学把年龄“拖大”了,或不愿把钱花在“反正要出嫁”的女儿身上,父母通过停止生活费等方法,使女学生迫于无奈而辍学。

3.身心权利

身心权利主要体现在家庭暴力方面。目前我国配偶间的家庭暴力仍相当严重地存在,据一项调查显示,我国有16%的女性承认被自己的配偶动手打过,有近1/3的机构负责人将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列为所在地区妇女权益受侵害现象的第一位,而且妇女是配偶间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农村比城市要严重。[19]根据家庭暴力中施暴者所用的手段及方式的不同,家庭暴力可分为三种:一是身体暴力,指对家庭女性成员进行殴打、摧残的行为。在农村妇女提出的离婚案件中,约有9%的妇女遭到男方不同程度的暴力报复。[20]二是性暴力,指故意通过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攻击女性性器官。三是精神暴力,又称“冷暴力”。在家庭生活中,故意长期不过性生活,不说话,精神上漠视或威胁恐吓,甚至有些农村男性将婚外性行为带至家中等,给女性精神造成伤害。

农村妇女大都生活目标单一,一旦发生家庭暴力或家庭破裂,她们就会感到生活变得毫无价值,自杀也就成为可能的选择。资料表明,发达国家男性自杀率至少是女性的3倍,且城市自杀率要远远高于农村,而中国则截然相反。农村的自杀率是城市的3倍,即全国75%的自杀发生在农村。1990-1994年我国平均每年自杀死亡人数为32.46万多人,农村是30.3万多人,农村妇女自杀人数更是达到了17.32万多人,农村妇女自杀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性问题。[21]在农村妇女的自杀中,所采用的方式最多的是服毒特别是服农药,占到了所有自杀者的80.40%,其次为自缢,占到了12.01%,再次为投水。[22]

4.政治权利

与同等教育程度的农村男性相比,农村妇女担任领导或负责人的人数比例偏低,当选村委会成员的比例仍比较低。传统观念认为,政治领域是男性的专利,女性不具备参政的能力和素质。据统计,截至2000年底,全国设村委会731 659个,村委会委员3 150 432人,其中女性493 438人,女性比例仅为15.9%,平均每个村有0.67个妇女委员。农村妇女的政治参与有利于推动农村的政治民主化,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村民代表由村民依法推选产生,妇女代表要占一定比例。”截至2001年底,全国农村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成员占总数的16%,特别是一些完成了新一届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地方,女性成员所占比例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如北京市2001年女选民占选民总数的44%,女性占村委会成员总数的24%,女主任占村主任总数的6%,女代表占总数的29%,女小组长占总数的26%。[23]但总体而言仍不乐观。

笔者认为,由传统文化所导致的农村妇女弱势地位的意识沉淀是造成现在农村妇女权益受损的深层次原因。对于农村妇女权益的受损原因可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家庭经济条件等角度进行分析,虽然经济角度的分析在一定程度上能解释农村两性性别差异的现状,且从农村妇女权益保护的历史进程看,它的确也是一个伴随农村经济发展而不断得到提高的过程,然而,这种唯经济解释框架仍然无法说明为何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农村社区,农村两性权益仍然是不平等的,权利受损大多数要由妇女来承受;也不能说明妇女权益受损并不会因为经济发达而自动退出历史舞台,并还可能随经济发展妇女权利受损加大的问题。也就是说,除了经济因素外,还需要看到隐藏在经济因素表象之下的深层结构,唯有如此,才能对农村妇女权益受损成因有一个客观的认识。从社会性别的角度来分析农村妇女权益受损成因也是不深入和不到位的。社会性别概念是在20世纪60年代西方女权运动在分析男女不平等的过程中创立的分析概念,它强调社会性别是社会建构而不是个人建构,社会建构是产生男女差异和不平等的根源,“性别是生理形成的,而社会性别是在社会文化作用下形成的”[24]。这个概念提醒人们,现存的两性的社会文化有不合理之处。然而这样解释仍然是不够的。众所周知,由于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把两性平等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大力提倡男女平等,极大地提高了妇女的经济、政治、教育、家庭婚姻等社会地位,“三纲五常”、“三从四德”已经成为遥远的过去。它解释不了直到如今为何在农村仍然顽强地存在和显现农村妇女权益受损的情况。

这就需要引进其他的分析概念。社会记忆理论正好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分析传统性别观念对农村妇女权益受损的影响的分析工具。但是考虑到社会记忆概念所指范围较大,且农村妇女权利受损所呈现的特殊性,我们可以把这个概念改造成“村庄记忆”以使它更具反映现实的穿透力。所谓“社会记忆”,它不是指过去的东西,而是过去在现在“现存”的东西,是“活的东西”;人们总是凭借这样的记忆(或经验)来确定自己的行为,建构自己对周围的认识;这样的记忆并不属于个人,而是属于社会。[25]笔者根据这个概念的内容建构起村庄记忆概念,即村庄记忆就是指古代文明起源于农村的村庄社会,随着文明的衰退和发展,村庄社会就逐渐由社会的中心演变为社会的边缘,但总有一些或精华或糟粕的文化成为村民潜在的核心概念的一部分。村庄的文化和历史,通过谚语、习俗等多种方式延续下来,所沉淀的核心内核通过不断的由潜在重现到现实重现而对当前村庄社会生活产生影响,它属于一种超越时空并可以和远古相通的具有社会性特性的文化价值观念。也就是说,这一概念具有考古性质,它的变迁也落后于经济和其他制度的变迁。

从村庄记忆概念可以强有力地解释农村妇女权利受损的原因。农村妇女权利受损并不因为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的健全而消失,相反而是在每一代农民生活的村庄不断重现在我国封建社会已经形成的传统性别观念,并且通过反复重现使得农村妇女权益受损合理的观念结构化。然后,这种由反复重构而结构化了的村庄记忆就在农村社区层面影响和制约着人们关于农村妇女权利地位的观念。对于生活在这种结构化了的传统性别观念里的村民来说,无论他是否愿意,他都要被强制地分享这种观念,打上村庄的烙印,进而使得彼此的观念和行为趋于同质化;而这种同质化又反过来起到进一步强化结构化了的传统性别观念的作用,处于农村妇女权利受损的“维护者”位置,“造成一个人会做的事和思考的方式和另一个人完全一样”[26],使得生活在不同时代的村民拥有共同的性别观念。因此,正是村庄记忆的时空性和社会性特征重构了今天农村关于农村妇女权益地位的传统性别观念,不管是否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背景下。

由村庄记忆所建构起来的导致现代农村妇女权利受损的要素是古代妇女弱势地位过滤下来的传统婚嫁文化和传统偏见。当然这些对妇女的要求已经不属于古代的对妇女的外在教化了。就传统婚嫁文化而言,凝结着家庭父权制度的“从夫居”习俗,必然使妇女一生中至少要变动一次长期居住地,导致农村妇女因结婚而流动。这种传统的家庭文化只认同男子立户,妇女处于从属地位,家庭以父系纵向传承。当有的妇女离婚或丧偶后,她们就被排斥在“集体成员”之外,并剥夺了土地承包权及其他相关权利;有的地方只视她们为“准集体成员”,允许留户口,但不享受或只部分享受土地承包权。作为社会心理而沉淀下来的“女子无才便是德”、“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等对妇女的歧视性传统偏见,使相当部分的农村父母认为女孩没有必要学那么多的文化知识,在女儿身上进行教育投资是不经济的,妇女教育权益往往就成了牺牲品。此外,这种传统性别观念导致的农村妇女权益受损不仅仅反映在教育上,也从其他权利上折射出来。男尊女卑的村庄记忆还将女性的理想角色局限于家庭范围内,恪尽本分地做个贤妻良母,女性依靠丈夫而生活,在家中孝敬公婆、照顾子女、操持家务。当男人运用暴力手段从肉体上、精神上统治、折磨女性时,是被村庄记忆所容忍和允许的,即便农村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也经常极力掩盖,不愿声张。

(三)城市化:村庄记忆的解除

如上所述,村庄记忆所导致的传统社会性别观念是影响和导致农村妇女权益受损的深层次原因,但是不是我们在村庄记忆面前无能为力呢?

村庄记忆告诉我们解决农村妇女权益问题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并不是说我们在村庄记忆面前无能为力。农业人口的庞大数量,特别是农村劳动力素质提高的长期性,都决定了解决农村妇女权益问题绝不是一朝一夕所能解决的。以农业著称的中国村落文化,是历经几千年的发展而沉淀的结果,在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基本格局下,对妇女权益的漠视基本保持了它的超稳定性。

解决村庄记忆所造成的农村妇女权益受损,最根本的办法还是加强城乡交往。美国社会学家罗吉斯在《乡村社会变迁》一书中说,“交往是引起现代化的关键因素,正是交往的压力,带来了传统社会的土崩瓦解,新的思想从外界进入乡村并在农民中蔓延”。“交往就像社会中射出的一道霞光,照进他们与世隔绝的社会,使传统农民逐渐开始进入现代世界。”[27]美国社会学家米格代尔在《农民、政治与革命》一书中说:“农民在什么条件下从以村庄为基础的谋生生活转变到持续地参与村外的制度生活,这是现代化研究的一个关键问题。在这些研究成果中,共同的一点就是接触现代——我们称之为文化接触——引起人们抛弃旧的生活方式而接受新的生活方式。”“与城市接触程度是促进农民发生变革的重要决定性因素。”[28]我国农村社会基本上是个熟人社会,活动范围受地域限制,有较高的封闭性,变化缓慢。

怎样更快地加强城乡交往,消除造成农村妇女权益受损的村庄记忆?笔者认为,最根本的措施是要加快城市化进程,打破以户籍制度为标志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促进人口流动。村庄记忆和社会流动具有逆相关关系。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面对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和利益动因作用的不断强化,农村社会流动加快,搁置村庄记忆,加大同城市的接触,融进城市并不断接纳日益丰富的现代性使村庄记忆又呈衰落趋势。人类的前进从发展模式上看就是由乡村模式向城市模式的演变,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进程也主要以城市文明为中心,城市是一个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是先进文化和先进意识的集散地。现代先进文化和先进意识,无不是从城市中发展起来并依附其上的。加快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市社区的成长,对于村庄记忆是革命性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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