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自组织的概念
组织是指为了特定目标和实现特定职能而按照一定的规则协调和联合建立起来的群体。也就是说,组织不仅意味着是一种高于群体的社会共同体,更意味着是一种生活方式和生活状态,它区别于仅仅是一盘散沙的各个个体的集合概念,强调多个个体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结构结合起来成为有机体,这种有机体表现在个体利益与组织利益、个人活动和组织功能之间的紧密联系上,表现在个体为更好地实现自身利益而借助于组织化的途径上,是一种自发自愿自觉的参与过程。
普利高津在建立“耗散结构”理论时最早提出和使用了“自组织”的概念以描述那些自发出现或形成有序结构的过程。协同学创始人哈肯则第一次比较清晰地比较了自组织与组织概念的差别并准确定义了“自组织”:如果一个体系在获得空间的、时间的或功能的结构过程中,没有外界特定干预,该体系就是自组织的。其中“特定”是指那种结构或功能并非外界强加给体系的,而是外界以非特定方式作用于体系的。
结合组织的概念以及系统论中关于自组织的定义,农民自组织可以定义为农民根据生活和利益的需要,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自由、自愿、自发形成的符合当地具体情况的利益集团。随着农产品剩余的增多,农业和农村产业分工趋于复杂化。个体农户往往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为解决生产经营中一家一户成本过高的问题,以及提高自身谈判地位,联合成为自然的需要。农民组织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再生,已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由于体制性组织资源的缺失,农民在社会各阶层中的弱势地位仍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
20世纪90年代我国政府提出了“小政府、大社会”的改革目标,为农民自组织的发展提供了较为广阔的空间。在这种背景下,农村出现大量的农民自组织,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而言,截至2001年底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总量达到3 060家,比2000年增长14%;社员23.15万人,比上半年增长15%。2001年所确定的22家省级农民示范性专业合作组织,经过一年的发展,社员规模达到6 000人,比2000年增长60%;固定资产达到近6 000万元,比2000年增加1/3。[1]目前全国农村共有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40万个,其中,管理和运作比较规范的有10多万个;超过5万个的省份有河北、山西、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四川等;种植业占63.1%,养殖业占19.4%,以技术服务为主的占79.6%。[2]其他省份发展也很快。所有这些都为建立农民自组织开拓了广阔的前景。农村要持续发展,不能不重视这些农民自组织的作用。工人、青年、妇女等都有自己的团体,农民也应该有自己的社团,建立农民自组织已经很有必要了。
农有、农治、农享是农民自组织的特征。从目前来看,虽然在农村兴起一些农民组织,但他们都不具有严格农民自组织的特征,可以看做是农民自组织的雏形。真正的农民自组织——具有农有、农治、农享的农民组织仍然没有健康地成长起来。农业专业技术协会虽然已有近20年的发展历史,但建成并发挥作用的数目不多,占农户的比例很小。
农民自组织首先应该符合农有——农民自有组织的特征,即农民自组织成员都平等地参与农民自组织的管理和决策,农民自组织代表和领导层中农民占多数,其领导成员由选举产生而非上级指定,不具有官方的行政级别、不具有行政权力,其章程不具有社会约束力,只对成员有约束力;其成员具有自愿加入和自由退出的权力。
台湾农会是这种农有组织的典型案例。为了使农会在整个制度取向上成为农民的自有组织,台湾的《农会法》规定了农会选举制度,规定了各级农会会员代表中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为自耕农、佃农及雇农。理事及监事会要有三分之二为佃农和自耕农。
台湾的农会最早产生于1899年,却有一半以上的农会会员不知道农会为谁所有、回答农会为农民“自有”的只有1人的历史。有研究者解释这是“因长期受日据政府的控制,一切以统治国家的利益为依归,而使其组织和会员关系脱节。以致会员对农会的业务漠不关心。”[3]1953年,美国教授安德森提交考察报告后,农会被改组。其中心内容是废除了指派农会干部的做法,使所有会员代表,农业小组正副小组长、理事、监事以及业务主管、总干事,都由农会成员以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台湾农会的真正发展是在1953年……将农会交由农民控制,因而会员人数急剧增加,业务数量逐年扩展。”[4]
所谓农享,是指农民自组织的一切工作应该以农民的需要和利益为依托和最终归宿。基本上做到农民需要什么服务,就提供什么服务,不仅要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和指导,还包括信用、保险等服务。对于农民自组织而言,最重要的是让农民经济上受惠,否则,农民自组织便失去了存在的根据。农民自组织应主要提供以下服务:
(1)供给服务。统一组织农民购买所需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通过集中、大量、有计划地购买,可以享受厂价或批发价,防止农用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滥涨价;能够保质、保量、及时地供应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能够实现流通合理化,减少流通费用;可以较好地解决农民“买难”的问题,提高农民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有效地防止坑农、害农事件的发生,极大地方便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2)销售服务。日本农协统一组织农产品的销售办法值得我们学习,它把农民送交的稻米和蔬菜水果等在农民自组织的分类中心由技术人员进行等级分类,产品贮入仓库或冷库。然后根据市场需求,把农副产品委托给市场批发公司,批发公司以拍卖的方式,通过竞争报价取得有利的销售价格,能较好地解决了农民“卖难”的问题,有效地防止了对农副产品收购中的压级压价,打“白条”等现象的发生,提高了农民的收入。同时,通过计划生产、计划上市,避免了农副产品集中上市所造成的价格较大波动及淡季无货、旺季积压的现象;通过大批量销售,实现了农副产品流通合理化,节约了流通费用;解决了农民,特别是中老年农民无力销售的困难,极大地方便了农民。
(3)信用服务。我们可以参照日本的做法规定农民自组织可以自办信用事业,组织农民自组织会员手中的剩余资金开展以农民自组织会员为对象的信贷业务。坚持信贷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资金主要用于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同国家的农业政策和金融政策密切配合;要求农民自组织会员将闲置资金存入自己的信用组织,如存入商业银行则视为背叛行为;狠抓资金的投放和信誉,保证用在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两大领域,确保信用工作真正成为会员办事的金融组织。
(4)生产指导和保险服务。农民自组织对农民的生产指导应该非常全面,包括生产技术的提高、生产计划的安排制定、种植业结构调整等,还可进行农产品的开发,使组织起来的农民增加经济效益。由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软弱地位,且极易受到市场和自然条件的制约,还应该建立风险基金制度,号召会员发展互助协作精神,共同解决面临的问题,并确保农民由于意外灾害或事故遭受损失时能得到一定补偿,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所谓农治,就是指农民自组织还应该是农民的自治组织,在组织上具有独立性。即能够以一个独立组织的主体资格参与社会生活,自主处理有关事务,如自主吸收成员;自主地管理自己的干部(考察、选聘、晋级、培训、处分、奖励等);独立自主地确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工作内容、工作实施方案和步骤;自主处理内部事务;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设置相应的工作部门,决定自身的内部管理方式等。如果一个组织首先无法独立,不能自主处理组织事务,这个组织便会成为摆设。
村民委员会也是自治组织,但目前它是农村中常设的、国家行政管理区划中最小的基层管理机构。这种制度设计改变了过去的管理方式,而采取了更民主的自治方式进行。而农民自组织则属于非官方的民间社团,其活动范围不是农村中的日常行政事务,而主要是经济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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