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阻碍农民自组织建立的社会心理分析
农民自组织的性质是民间社团,“农有、农治、农享”是其最重要的特征。尽管工商部门充分发挥了其系统覆盖面广的特点,向社会尤其是广大农民朋友深入宣传和介绍有关法规政策,农村各类农民自组织呈现出蓬勃发展的生机。但当周期性或季节性的推广宣传活动告一段落以后,农民又恢复到原来的无组织状态,他们离“农有、农治、农享”的全国性或规模化的民间社团还有一段距离。
农民自组织的建立和发展不会一帆风顺。农民也应该像我国的工人、青年、妇女等一样都有自己独立团体。建立和发展农民自组织以促进农村发展已经作为一项重大任务摆在人们面前,然而,农民自组织的建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中国的市场经济是在计划经济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政府始终对经济生活保持着巨大的控制和干预的能力。这种情况就使得各种市场主体在实现自己利益的时候,不可避免地要受到行政权力的极大影响。另外由于历史惯性,人们还从历史经验对社会发展和现实进行审视。由于计划经济时代对民间社团的长期抑制所造成的社会一元结构和历史的巨大惯性,使农民自组织的发展滞缓。
建立农民自组织面临的阻力是多方面的,除了政治、经济、文化和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因素,还有阻碍农民自组织建立的社会心理因素。本节试图对几种常见的社会心理进行分析,以有利于消解和排除建立农民自组织的阻力。
(一)畏惧心理:认为建立农民自组织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产生这种心理和中国农会的历史密切相关。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农会曾经为中国共产党进行乡村动员,为推翻旧的社会制度发挥过重大作用。中国最初的农会是在西学东渐中由实业派和维新派人士的倡导下启动的,1906年8月,农会简明章程经清政府核准后颁行全国,章程允许农会超出传统权力组织而更多地向社会负责。各省纷纷照章设立农务总会(有的地方叫农桑总会),并于府厅州县设立分会,乡镇设立分所。1912年,国民政府农林部公布了农会暂行章程,要求各县成立农会,以图改良和发展农业。中国共产党成立后,把农会变成了权力机关。1927年6月中国共产党在《中共中央通告农字第八号》中附的《中央农委对于政权问题的决议案》中指出,“农民在乡村中打击封建地主的时候,农民协会应成为乡村中唯一的权力机关。”7月20日,在此基础上中共中央和中央农民部又共同发出《中央通告农字第九号》,指出:“土地革命的成功必须推翻封建土地的乡村统治,建立农会形式的革命政权。”并且指出,农会已不是“一种职业组织,而是以穷苦农民为主干的乡村的政治联盟”。农会建立后,在“一切权力归农会”的口号下,猛烈冲击了传统乡村社会,推翻地主阶级的政府,农会成为农民革命专政的临时政权组织,并成为农村唯一的权力机关。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乡村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及其选出的农民协会委员会,区、县、省各级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农民协会委员会,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1950年7月,政务院公布的《农民协会组织通则》确定农民协会属于农民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但同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改革法》,农民协会是农村中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这时的农会实际上仍具有政权性,是基层土地改革的执行机构。农会并没有成为一股独立于国家行政控制之外的政治力量。在土地改革结束之后,那些曾经在乡村社会的权力体制中扮演过举足轻重角色的农民协会,却从中国乡村社会的政治舞台上淡出。1953年的土地改革复查完成后,逐步组建起来的乡村政权机构,逐渐取代了各级农民协会所承担的工作,原有的农会骨干则大多转型为乡村干部。1954年乡人民代表大会经普选建立后,乡农会组织由乡人民代表大会所代替,乡以下的农民协会组织也被村政权所代替。总之,农会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在政治上,农会把散漫的农民团结起来,使农民明确了革命的对象和任务,由农会领导的特别法庭,镇压了一大批反动地主、贪官污吏,剥夺了土豪劣绅的发言权;在经济上,减租减息,退押和没收地主财产;在思想文化上,农会摧毁了几千年来束缚农民思想的族权、神权和夫权,提高了农民觉悟,反对封建恶习,禁止赌博,收缴烟枪;在军事上,农会非常重视建立农民武装,成立了自卫军、自卫队,使农民斗争有了保障。在农村,“一切事情,农会的人不到场,便不能解决。连公婆吵架的小事,也要农会解决”[9]。正是因为新民主主义革命实际上就是农民革命,农会在社会主义革命时期曾发挥过独特而巨大的作用,所以有些人对再次把农民组织起来持戒备态度,害怕妨碍社会稳定。
建立农民自组织可以起到社会制衡作用。在和平建设时期,农民自组织是保障农民合法政治经济权利的民间社团而不再是政权组织。在政治学理论中,对公共权力的制约有三大方式:一种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即以公共权力制约公共权力,例如孟德斯鸠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三权分立与制衡;第二种是“以权利制约权力”,即通过承认公民的权利并恰当地配置,以使之能够起到一种限制、阻遏权力滥用的作用。还有一种则是托克维尔·达尔的以社会制约权力的“社会制衡”思想。也就是说,一个由各种独立并且自主的社团组成的社会,对公共权力也构成一种制衡。在三种制约方式中,“社会制衡”具有最基础性的地位,没有“社会制衡”则没有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公共权力之间的互相制约。就宪法和民主的关系而言,不是因为有了宪法才保证了民主,而是因为这个社会基本上是民主的,宪法才得以保持下来并得以真正的实施。正是因为中国农民缺乏对乡镇政权和其他权力机关的社会制衡机制,才导致了发生损害农民利益事件的发生和一些侵害、剥夺农民财产权利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颁布,法院更无力承担起反对这些有损社会公正的法律职能,从而无益于社会稳定。农村问题学者党国英指出,社会集团的组织程度越高,社会集团之间对话成本就越低,妥协的可能性就越大。高度离散的社会群体最容易受到谣言和邪教的蛊惑,并很容易成为立场极端的领袖人物的基础。在这种社会里,一些事变要么“不发”,要么“突发”,让人措手不及。这种规律也在各种农民事变中得到了证实。据著名农村社会问题学者米格代尔的分析,分散的农民可能是“革命者”的社会基础,而有组织的农民则可能是改良主义者甚至是保守主义者的社会基础。如果通过建立农民自组织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政府与农民对话成本就可以大大降低,农民的愿望就容易通过秩序化的组织渠道得到表达,一些突发事件也可以得到缓冲和调解。[10]
农民自组织和村委会、政府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关系。村委会属国家行政管理区划中最小的管理机构,政府是政权机关,而新建立农民自组织是有助于增进社会公平的社团组织。建立农民自组织,农民多了一条利益诉求渠道,政府多了一个帮忙者和监督者,社会多了一个减震器,应该是农民、政府、社会多赢。法制化、规范化的农民自组织,对执政党和政府巩固社会基础只有好处没有坏处。从我国目前大量兴起的农民自组织萌芽——各种初级农民专业协会合作组织来看,不管是江苏金坛的,还是山东寿光的,都的确在实际中起到了增加农民收入,稳定民心的作用。[11]
(二)排斥心理:认为政府就能代表农民的利益,没有建立农民自组织的必要
政府并不是总能代表农民的利益。在农民走向国际市场、参与国际贸易和经济合作的过程中,他们自己的组织派出的代表与对方谈判,对维护他们的具体利益更加有利。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阶层分化的不断深化和复杂化,中国各级政府之所以能够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原因就在于政府能够兼顾并反映各个阶层的利益,调节各种具体的利益关系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但是由于我国社会存在着多种社会阶层,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和利益矛盾,政府不可能代表每一个阶层的具体利益,所以才产生工会、妇联、青联、工商联、各种工业产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组织,来代表和表达这些阶层的利益,和政府之间建立起沟通渠道。作为政权组织的政府是不能代替这些社会团体的,其兼顾和调节并不可能都是成功的,也不可能永远正确。但令人遗憾的是,迄今为止还没有产生能够代表农民利益的社团组织。“从几十年的农业政策史及其经济后果看,缺少一个反映农民利益的、平衡的政治结构,是许多损害农民利益进而损害全社会利益的政策轻易出台的重要原因。”[12]我国加入WTO后,迫切需要建立这种代表农民利益的组织。有了这一组织,既有利于把我国农民和农产品推向国际市场,也有利于在国际竞争中保护农民的利益(如制定同业准入技术标准)。
政府不是万能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建立对人、自然和社会的保护机制,否则市场经济将会危及人类的生存,但仅仅依靠政府并不能对包括农民、农村、农业在内的人、自然和社会提供充分的保障。有些需求是政府不能或无法满足的。主要表现在:第一,人们社会交往的需求。市场经济把一切都商品化了,把人也变成抽象的、脱离了社会关系的“生产要素”或“消费者”。但人的社会性不可能被市场经济抹杀。改革开放后的中国,社会流动性加大,社会日益“陌生化”。在这种环境下,人们更渴望有归属感。对解决人们的归属感问题,政府帮不上什么忙。第二,对公共物品的多元性需求。人们对公共物品的需求是多元化的,但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方式只能是一种。第三,对信息不对称性私人物品的需求。这类物品不是公共性质,不能由政府提供,但靠以营利为目的的私营机构来提供会造成一些问题,因为它们很可能会利用自己在信息不对称关系中所占的优势地位以次充优、以少充多,欺骗消费者,谋取利润最大化。这就为不属于政府和市场包括建立农民自组织在内的第三部门发展提供了空间。
(三)鄙视心理:认为农民的文化素质太低办不了农民自组织
中国农民的素质被过分低估,好像他们不懂民主、不懂得追求自己的利益,长期以来被认为是最落后、最保守、最无知、最愚昧的一群。
农民的整体文化水平不高,但绝不能说农民的经济素质低下。文化和素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农民也是经济人,他们的选择充满经济理性,面对可供选择的方案,他们会选择一个能使其利益达到最大化的方案。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经济学家西奥多·舒尔茨在《改造传统农业》一书中提出:农民是理性的,他们并不保守,也并不反对现代化,他们能对市场价格的变动作出迅速而正确的反应。在行为努力上,具有与其他任何社会群体、任何社会阶层“同样的人性”,即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同时使生产要素的配置达到最优化。发展经济学家金德尔博格有一句名言:给农民以土地所有权,他们会把沙漠变成绿洲;如果让农民以租赁经营的方式来经营土地,他会把绿洲变成沙漠。这表明农民对制度安排有着充分的理性反应。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民的创造,农村土地依法、有偿、自愿地流转也是农民的创造,符合农村实际、符合农民利益、符合农村生产力发展要求,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这说明农民的选择是经济理性的。
农民的有些素质还值得学习。首先要学习农民的勤劳。第二,学习农民的忠厚、踏实、务实、老实。第三,学习农民的精明与自律。从理论上讲,由于农民的经济地位、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低下,能失去的成本很少,因而农民犯罪的可能性更大,但这种情况并没有发生,原因就在于农耕文明赋予他们的自律性。对农民的这些素质进行正确引导和利用,有助于农会的建立、成长和发育。
是否能够建立农民自组织和农民的文化并不存在正相关关系。建立农民自己的组织,是农民的利益需求,绝不是有文化的人可以享用,没有文化的人不可以享受的奢侈品。中国农民的识字率远远高于印度和非洲大部分国家,但却没有正规的农民自组织。台湾农会早在1899年就建立了,但到20世纪80年代,绝大多数农会职员的学历只有小学文化程度,具有专科和大学文凭的只占农会职员的1.4%,而那时,台湾农会已经是有世界知名度的农民组织。农民能够在权衡长、短期利益之后,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作出合乎理性的反应。潜在的收益大于潜在的成本,农民就可能选择联合,这种计算收益与成本的能力,既不需要太多的教育,也不需要太多的文化,几乎是一种本能。山东省寿光县的农民依靠发展外向型产业化组织,蔬菜出口数以亿元计。虽然目前农民文化水平普遍较低,但这并不妨碍农民自组织的建立,只需要给他们以充分表达意志和利益的机会和条件。
4.建立农民自组织更有利于提高农民素质。在当今中国社会,由于农民没有自己的社团组织而显得自由涣散和难于聚合。农民自组织对于农民素质的提高不仅表现在为农民提供农业技术和培训,还表现在农民参与自组织的活动使他们参与市场的能力得到锻炼,使他们的市场意识和利益保护意识得到培育和强化,有助于教育农民团结起来保护自己的利益。美国社会心理学家英格尔斯发现农民自组织有利于促进农民社会心理的现代化,“人们可以获得新的知识、新的观念、新的技术资源。因此,它有助于人们得到更强的胜任感和个人效能感”[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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