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保险制度概述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一项基本保险制度,是专门保护妇女的社会保险。生育保险包括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保险待遇、给付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一)生育保险的含义
生育保险是指国家针对女性生育行为的生理特点,通过社会保险立法,为怀孕和分娩的职业妇女及时提供物质帮助和产假,以保障受保母子的基本生活,保持、恢复或增进受保妇女的身体健康及工作能力的一项社会保险计划。生育保险主要由生育医疗服务、产假、生育津贴三部分组成。第一,生育医疗服务提供孕期、分娩和产后所需要的各种检查、咨询、助产、住院、护理、医药等一系列的医疗保健和治疗服务,以保障母婴平安健康。它主要包括早孕保健、产前检查、高危妊娠筛检、监护、管理、产时保健、新生儿保健、产褥期保健、计划生产手术服务、流产医疗服务、生育引起疾病的诊断和诊疗等。第二,产假是指职业妇女在分娩或流产期间依法享有的假期。第三,生育津贴,又称生育现金补助,是对职业妇女在生育期间工资收入的损失依法给予的现金补助,目的是为生育妇女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有均一制和薪资比例制两种。
一个国家生育保险制度的完善与否和保障水平的高低,主要取决于生育保险的给付待遇及条件。世界各国生育待遇的高低,主要取决于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历史习惯和人口政策。大多数国家对受保的女职工,给予一定期限的产假。产假期限根据临产时的不同情况确定,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产假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女职工,经医院检查证明,按疾病待遇的规定处理。女职工的产假一般为6~14周,以便保护在职母亲和婴儿的健康。企业不能因女职工怀孕、分娩而将其辞退。生育保险制度规定,在产妇产前产后的一定期间发给生育补助金。补助金额一般规定为工资的100%,补助期限大约从预产期前6周开始到产后6~8周为止。丹麦、芬兰、挪威和瑞典还规定,如产妇回原单位上班,生育现金补助可发给在家照顾新生婴儿的男工。德国、挪威、葡萄牙、瑞典等国还规定,当父亲或母亲,一般是母亲,需要脱产照顾一定年龄限度以下的患病子女时,也发给照顾子女的补助金。少数国家还为产妇提供护理津贴,护理津贴的数额一般为正常生育补助金的20%~25%,支付期限可达6个月或更长一些。一些国家的生育保险方案还为新生儿提供婴儿全套用品或发给购置婴儿用品的津贴。还有一些国家在每个子女出生时,发给一次性的“生育津贴”。不仅受保的妇女,而且受保男子的妻子,均可领取这种一次性的补助。生育保险制度通常还规定,受保人有权在生育期间得到产前、助产、产后的医疗服务。助产服务有时只限于助产士的助产,不过如出现并发症,也可得到医生的治疗服务。总的来说,每个国家提供医疗服务的办法,通常也都适用于生育照顾。我国生育待遇已达到较高的水平,主要包括产假、工资待遇、生产医疗费用及其他补助等。按规定,企业女职工、国家机关女工作人员怀孕,在规定的医务所或特约医院检查或分娩及产后所需的费用,以及施行绝育结扎手术(包括企业男职工和国家机关男工作人员)、放取绝育环或人工流产时,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检查费、医疗费和手术费等一切费用,都由所在单位负担。
一般来说,女职工要享受生育补助金,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或者最迟在产前6个月缴纳一定数额的生育保险费,或者实际参加工作达到一定时间。个别国家不规定投保期限和数额,但规定符合该国公民或财产调查手续者,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大多数国家规定享受生育补助的必要条件是:产妇在领取补助金时,已不再从事有报酬的工作,其雇主也已停发其工资,使她们实际上没有了收入。
(二)生育保险的特征
生育保险制度在社会保险制度中有其明显的特征,具体表现为:
(1)建立和实行时间较晚。到1990年底,全世界仅有86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疾病生育保险制度,其中有些国家没有特别的生育保险。
(2)生育保险的实施对象基本上是已婚女职工。生育虽包括男女双方所组成的家庭内的事情,生育带来的经济负担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但生育保险仅补偿为参加保险的女职工由于生育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生育保险在我国只在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中实行。
(3)生育保险一般总是阶段性的。生育保险对于弥补家庭因生育而造成的收入损失、扩大劳动力再生产、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是十分明显的。生育保险这种同时保障劳动者自身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正常进行的功能,在社会保险体系中具有唯一性。
(4)生育保险的给付,只发给合法的结婚者。合法的结婚者包括符合法定的结婚年龄、按婚姻法规定办理了合法的结婚程序、符合和遵守国家的生育政策的人员。生育保险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制度,必然受国家政策如计划生育政策的约束。
(5)生育期间的保护,着重在于休息和增加营养,医疗只是特殊情况下的医疗照顾。
(6)生育的分娩者不问其为活胎或死胎,也不问妊娠期多长或流产,只要是怀孕生育现象的生产期内致使被保险人收入中断或身体健康失常需要的医疗,都纳入生育保险期限(包括节育期间及节育而致的事故在内)。
(7)产假的休息是根据生育期来安排的。生育分怀孕后、临产前、产假、产后几个阶段。女职工的产假包括生产和产后两个阶段,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8)生育保险与疾病保险虽都属于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两者的待遇和给付都是现金补助和提供医疗服务,但也有原则的区别。其区别是:其一,从生育保险的享受时间看,生育事件的发生取决于育龄妇女的年龄、结婚时间、生育顺序(胎次)等,疾病则没有年龄的限制,无论哪一个年龄段都可能发生。其二,从疗养和休息看,生育保险着重生育期间的保护,重休息和增加营养,医疗只是特殊情况下的照顾。与此相反,疾病着重医疗期的治疗。其三,保险的待遇不同。生育保险待遇在经济补偿时高于疾病保险待遇,而又区别于工伤保险待遇。
(三)生育保险的意义
建立生育保险制度,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是实行生育保险体现了人类自身生产的社会价值得到社会的确认。妇女生育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其付出的代价应当由社会加以补偿,各国需要制定专门的法规对妇女的生育行为予以特别保护。生育保险制度的完善与否,反映了社会的进步程度。二是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妇女及其所生子女基本生活的保障,有利于劳动力的再生产,有利于家庭的稳定,是社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因此,应通过生育保险制度补偿妇女由于生育暂时中断劳动而失去的收入。三是实行生育保险是保护生育妇女健康和提高人口素质的需要。妇女生育体力消耗大,需要休息、补充营养和得到保护。生育过程存在一定的风险,生育保险需要为她们提供医疗检查和服务。特别是有了生育保险所提供的各种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医疗服务,有利于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有利于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四是实行生育保险体现了国家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妇女承担着人类繁殖的任务,关系到人类的生存,社会和国家给予物质保障,是对妇女权益的最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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