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福尔摩斯抓“二奶”
“私人侦探”黄立荣在调查偷拍时暴露身份,被活活打死并抛尸,成为京城第一个在跟踪偷拍活动中死于非命的民间调查员。这件事被媒体大肆炒作,一时间“私人侦探”成了舆论焦点,它标志着“私人侦探”这个行业正式浮出水面。
2004年12月27日,京城首例私人侦探偷拍被杀案一审宣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打人者杨占利无期徒刑;杨占利公司的董事长赵君因指使手下抓住私人侦探进行逼问而获刑7年。
此案中被打死的私人侦探黄立荣生前所在的公司是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这家公司正是由“中国打假第一人”王海创办。黄受雇于西北一家药厂,这家药厂曾让北京美丽人生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代理药品广告,双方在广告代理过程中产生矛盾。药厂花钱雇了民间调查员黄立荣等人摸清赵君底细。2003年12月13日,黄对赵君监控时被发现,美丽人生公司职员杨占利叫来公司的几个职员围住了黄,并将黄拖到紫禁城国医堂。为了让黄说出幕后雇主,杨占利和另外两名公司员工使用铁管对黄进行殴打,造成黄肝脏破裂,最终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占利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曾因诈骗、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杨占利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因此判处杨占利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赵君指使他人将被害人带入国医堂,在杨占利等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时,赵君也对被害人进行逼问,最终导致被害人因失血性休克死亡,所以赵君应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由于赵君协助警方抓获杨占利,有重大立功情节,同时赵君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法院依法对赵君减轻处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赵君7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1年。
谁都知道,这回黄是遇到了硬对头,遭了杀身之祸。可是,又是什么样的利益驱使人们要用这些人,而这些人又愿意冒这么巨大的风险呢?
据说,所谓的矛盾是西北一家制药厂找赵君做其广告代理人,但赵的公司所做广告夸大疗效,致使被药检部门撤销了该药品的广告批文,使制药厂蒙受了损失。赵对药厂提出的索赔要求置之不理,反而打电话威胁厂长,称自己是某部委的,还是黑社会的。出于对赵的惧怕,厂长委托黄立荣调查一下赵的底细。为此,这位厂长付了3000元预付金。
很显然,利益是巨大的,药厂方面为的是搞清楚赵的背景,如果赵是纸老虎,自然可以来硬的,追回损失的可能性很大;而黄的收益也不菲,干一趟7天,如果预付金是10%的话,收入3万元;是30%的话,收入是1万元;是50%的话,收入是6000元。对于这个39岁、做过律师和保险推销员的安徽人来说,自然是一桩不错的买卖。
巨大的利益,催生了这个现在还是非法的行业。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各城市已成立私人侦探机构1000多家,全国的从业人员已超过10万人,着实可称为浩浩荡荡了。
他们都干些什么?
在“私侦”的业务中,“包二奶”的调查占了相当大的比例。特别是《婚姻法》的修改让人们知道了“婚姻过错方”的提法,因此,这类调查拥有了潜力巨大的市场。业内人士笑称,正是“二奶”们催生了“私人侦探”。
除了抓“二奶”外,私人侦探业务范围已扩大到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纠纷、打假、市场调查、金融取证等方面,市场前景十分广阔。其中,一抓“二奶”、二查财产是重中之重。
由于私人侦探很容易被与跟踪、偷拍、调查、揭底等行为联系起来,所以,“私侦”在国内的争议很大。它作为一种职业,至今仍未开放,也不能进行工商登记。目前,“私侦”都是打着“商务调查”、“信息咨询”的旗号,而没有一个真正叫私人侦探所的。他们以半公开或隐蔽的地下组织形式从事个人民事调查,这已经是一个公开的秘密。从业人员也大多自称是退休警察或退伍侦察兵,接受过侦查方面的专门训练。
由于这个行业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结果造成了这个行业极不规范、良莠不齐。很多人随便租一间房,拉几个人便成立了“侦探所”。这些私人侦探没有合法身份,受高额利润的诱惑,很多没有经过专门训练的人也混迹其中。有的在调查过程中违法取证,侵犯公民隐私权,甚至利用获取的证据吃了“上家”敲“下家”。
他们是怎么干的呢?
其一,他们保证“捉奸在床,抓现行;保证拍到床上镜头”。张老太的儿子经常出差,老太太发现只要儿子不在家,儿媳妇就变得神秘兮兮的。家里有电话来时,经常是她接了对方不说话,儿媳妇接手机也总是躲着藏着。
一天,儿媳妇在接了一个电话后匆忙出门,说是去单位有急事。儿媳妇走后,婆婆发现她忘了带钥匙就追出门去,却看见她和一个陌生男人一道往单位的反方向走去。
这下,张老太更加坚信儿媳妇一定跟别的男人有染。于是,她开始寻找私人侦探跟踪儿媳妇。在这个过程中,多家侦探社都承诺张老太,一定会拍到抓奸捉双的“床上镜头”。还保证做到两点:①帮助确定“奸夫”到底是谁;②找到他的具体地址。
结果,因为价格问题,张老太最终放弃了雇侦探的想法。
专家指出,偷拍他人性爱镜头是违法的,这样的照片即使能拍到,也不能拿到法庭上做证据,搞不好自己反倒成被告,罪名是侵犯隐私权和强行闯入私人空间。法院在审查证据时非常严格,不仅要求类似偷拍偷录的证据确实能反映当时的情况,而且要求这些证据是从合法途径获得的。
其二,他们保证无效退款。王先生因为怀疑自己的妻子有外遇,欲找一个私人侦探查个究竟。他在众多信息收集公司的小广告中,注意到有一家公司承诺“查不出问题就全额退款”。于是,他将信将疑地上门咨询。
一个自称侦探行业中的“老江湖”的男人告诉他:“查婚外情收费3000,跟踪7天,如果查不出问题,保证3000元全部退给你。但是,我这7天也很辛苦,你得象征性地按每天100元给我个车马费。”
王先生一听,感觉对方说得也有道理,就同意了。结果,7天后,他被告知自己老婆“没问题”,侦探社也按协议退给了他2300元钱。
专家指出,首先,“无效退款”的保证有“伪造证据”的嫌疑。因为受委托的侦探不能在调查前,就肯定委托人说的就是事实。为了不退款,他就很有可能制造假证据,无中生有。
其次,每天100元的辛苦钱其实就是陷阱。试想,一个侦探如果同时接到几笔这样的生意,那不要笑死了。他可以舒舒服服在家坐收辛苦费,到时间只要跟委托人说句“没发现什么情况”就可以了。
我倒是觉得这位仁兄脑子有点进水,也不知道他究竟要达到什么目的,是证明自己的老婆有问题,还是证明自己的老婆没问题,他用一个悖论把自己绕进去了。如果他想拿到老婆的婚外情证据,他就不能答应辛苦钱,如果他想证明老婆没问题,他就更不能答应辛苦钱。他给了辛苦钱,就是引导私人侦探说他老婆没问题,那还查什么,花那个冤枉钱干什么。所以,私人侦探行业在逻辑前提上都存在问题。
其三,他们保证找到证据。不久前,吴女士遇到一件烦心事。她刚买的一辆汽车无缘无故被人用利器划花。刚开始,她以为是附近的小孩顽皮,没太在意。可后来,划车事件变得越来越频繁,每隔3~5天就发生一次,而且只有她的车被划,其他人的车都没事。虽然买了车险,但也经不起这么折腾。吴女士怀疑有“仇家”故意跟她作对。
于是,她根据广告找到了一家私人侦探社,以5000元的价格雇用了一名私人侦探,约定该侦探连续7个晚上在她停车处附近蹲点,一旦有人来划车就拍下全过程。
开头的4天,吴女士的车平安无事。第5天早上,她起床后发现,车再次遭划。吴女士立刻与侦探所取得联系,可私人侦探说:“划车人我已经拍到了,但你得再付3000元辛苦费,才能给你。”吴女士虽然生气,但也急于知道“仇家”的真面目,于是爽快地又甩给那个侦探3000元。
拿着录像带回家一放,她傻眼了。画面模糊不清,晃动很厉害,只能依稀看见一个男人的背影在往前走,然后上了一辆面包车,在总长不超过3分钟的片子里,自始至终没有那个男人的正面形象,也没有车牌号。整个录像片看起来更像是一出人为导演的拙劣作品。
气愤的吴女士立刻给那个侦探打电话,他却说:“天黑能拍成这样就不错了,再说,我只管拍下来,至于你认不出是谁那是你的事,跟我无关。如果想查清楚,再给我5000元,保证没问题。”
专家指出,委托人与侦探公司事先一定要签订合同,写清服务项目、收费等情况,尤其要明确自己的具体要求,比如,要求该划车人的正面的清晰影像,要有其作案的全部过程以及使用的交通工具及家庭住址等。侦探公司中途以掌握证据为由要求加钱,是违反职业道德的做法,委托人要谨防受骗。
另外,在一些涉及委托人自身利益的调查中,也要注意分寸,小心所谓的侦探在抓住把柄后,反过来敲诈委托人,甚至在收了被调查者的钱后,反过来坑害委托人。
我觉得吴女士的做法有点匪夷所思。首先,像这类事件完全可以报警,由警方出面调查;其次,即便不报警,我想花8000元足可以买一个很好的监视器,自己就可以抓住凶手;再次,谁能说得清楚它是不是侦探自导自演的骗局呢。
其四,他们保证能要回债。要债可是一个发大财的营生,而且多少带有黑社会的颜色。3年前,陈先生借了8万元给一个朋友,碍于面子,当时没有打欠条。可现在,那个朋友却翻脸不认账了。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陈先生决定找私人侦探解决问题。
他找到一个专门帮人要债的侦探社,希望对方从别的途径帮自己搜集债务人欠款的证据。可那个侦探听完陈先生的叙述后,竟然很冷静地说了句:“给我5000块,我保证10天内给你要回来,否则我把欠你钱的人的腿下一条给你。”
这一句话,把陈先生惊出一身冷汗,怕闹出人命。他赶紧表示要回家再考虑考虑,便离开了侦探公司。
有一天,李某接到儿子的小学老师电话,说自己的孩子上午没来上学,他开始以为是孩子淘气,可到下午5点,儿子却在两个陌生人的陪伴下,高高兴兴地回了家,说两个叔叔陪他玩了一天,还带他去吃麦当劳。就在李某纳闷的时候,其中一个高个陌生人开口了:“我们接受某某的委托,希望能把你们之间的债务了结。为了表示诚意,今天带你儿子玩了一天,下次再带出去,就不知道要玩几天了。”一番话说得李某心惊胆战,当场把欠款连本带利全部还清。
还有很多所谓的侦探则会采取贴身要债的办法,24小时跟着你,吃住全堵在你家门口,什么时候还钱,什么时候撤退。
我想,很多人已经跟我有同感了,这已经不是福尔摩斯,纯粹是黄金荣、杜月笙的生意了,而且,即便是通过这种方式要回来钱,委托人也从此与他们扯不清干系,往往引火烧身。
但是,有志于这行的人士认为,私人侦探的称谓并不准确,他们应该被称为证据调查员,而证据调查在中国具有巨大的需求,前景广大,应该得到支持。
更何况,他们的业务不涉及刑事范围,也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大功率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他们的任务就是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合法帮助委托人解决麻烦。私人侦探的调查只要不侵犯被调查者的合法权利并且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就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和鼓励。以查“二奶”为例,每年都有那么多妇女投诉婚姻的不幸,但因为缺乏证据而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如果私人侦探能够解决这种“取证难”问题,对婚姻中的受伤害方是有积极意义的。
但是,目前的法律环境并不支持他们的良好愿望。比如目前正在审议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针对偷窥、偷拍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或者窃听他人隐私的行为,将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草案还进一步规定,非法制造、贩卖或非法使用窃听、窃照、窃录专用器材,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日以上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这种行为的,处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早在1993年9月7日公安部就发布了《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规定: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
二、对现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要认真清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禁止以更换名称、变换方式等形式,继续开展类似业务。
三、要加强对公安系统内部人员的管理教育,禁止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的任何单位(包括公安、武警的院校、协会、学会)和个人(包括离退休人员)组织或参与‘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工作。”
看来,黄立荣是个有职业道德和专业精神的私人侦探,因为他真的拿着望远镜监视赵君,而且我相信是比较近距离的,不然他不会被对方发现,被发现了来不及跑。所以他值得尊重。
但是很可惜他投错了行,造成了他的悲剧。因为这一行是非法的,而且这一点究竟有没有最终影响到对凶手的量刑,不得而知。
他其实可以不死的,他只要不去贪那个尾款。很显然,西北那家制药厂的调查动机是个悖论,因为它并没有指定调查的结果,是想证明赵是黑社会还是相反。既然如此,黄大可不必用自己的生命做筹码,他可以待在公司里或者家里玩电脑游戏或者干脆睡大觉。到了时辰,跟委托方说赵不是黑社会就可以了,因为不是黑社会是不需要证据的。
这也正是这个行当目前不能得到承认的法理上的原因。作为一个需要公正客观结果的机构,是不可能由私人来“养活”的,它只能靠纳税人来“养活”。
面对这样一个现实,我想消费者的选择应该是清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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