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市场的产业分割与劳动人口流动
张展新
在有关中国转型时期劳动力市场分割及其衍生的社会不平等的研究中,城乡分割和“国有—非国有”部门分割一直是主要关注点(蔡昉等,2002;李建民,2002;李培林,1996,李强,2000)。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生了一些与劳动力市场有关的重要变化,劳动力市场的城乡分割和“国有——非国有”部门分割不断弱化。但这只是劳动力市场演化的一个方面。笔者认为,在城乡分割、部门分割弱化的同时,城市劳动力市场出现了产业分割,限制非国有经济进入、主要由国有单位经营、收入水平较高的产业排斥外来劳动力,包括流动中的原国有部门职工。产业分割是一种新形式的劳动力市场分割,不同于部门分割,产业分割并不完全依赖于传统的国家计划和再分配制度安排,而是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垄断相联系。产业分割造成了不同劳动群体进入垄断产业的机会差别,派生着新的不平等结构。产业分割观的理论涵义是,到目前为止,城市劳动力市场大规模整合的主要动力不是劳动制度的全面变革,而是企业间的竞争。这意味着劳动力市场的一体化依然任重而道远。
一、产业分化:开放与垄断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城市劳动力市场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随着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破产或转制,大批正式职工下岗失业。国有企业职工收入水平急剧下降,下岗失业人员已经成为城市贫困人口的一个来源。这类现象似乎表明,国有企业职工正在大幅度丧失过去的优势,劳动力市场部门分割正在消失。然而,另一类现象则质疑这一判断。国有企业低收入和下岗失业职工多集中在工业、商业和服务业(许明,1997)。在一些以国有单位为主的产业,如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和房地产业,收入水平较高,下岗失业也不严重。这说明,企业职工地位衰落并不是整个国有部门的全局性现象。再者,农村向城市迁移者主要集中在工资水平较低的工业、商业、建筑业和社会服务业,这些“外来劳动力”在一些收入较高的行业的相对比例较小。这就提出了一系列问题:部门分割是城市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唯一主要形式吗?是否存在着劳动力市场分割的产业因素?如果是,其原因是什么?对劳动者就业与流动有什么影响?
认识劳动力市场的产业特征,需要首先考察非农产业向非国有经济开放。产业开放是中国经济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全面垄断非农产业,城市中大部分行业由国有企事业经营管理,手工业和少量工业由纳入计划管理体制的城市集体企业经营。改革开放改变了这一局面,从20世纪80年代起,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进入生产领域,打破了国有制的一统天下,形成了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相互竞争的态势。
但是,在向非国有经济开放部分产业的同时,国家对一些重要产业保持了全面或部分垄断控制,对非国有企业的进入实行了严格的限制。限制的手段大致有两种:①行业立法。即颁布法律或法规,明确规定某个行业只能由国有单位经营,或对非国有企业的准入条件做非常严格的限定。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199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就属于这一类法律法规。②通过立法或制定行政规章,对非国有经济主体限定经营范围。1987年、1988年相继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规定,这两类主体的主要经营范围为工业、商业、建筑业、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1986年实施的《外资企业法》规定,外资企业禁止进入新闻、出版、广电业、国内商业、对外贸易、保险业和邮电通信业,限制进入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房地产和租赁业等。此外,还通过行政手段限制一些非国有企业的经营范围。例如,在20世纪80年代要求乡镇企业“离土不离乡”,“主要为农业生产服务”。由于产业开放与限制政策,到90年代初期,中国非农产业发生了分化,形成了两大类:一类是没有进入限制或限制较少、非国有经济可以进入的开放产业,如工业、商业、建筑业、服务业、公路运输业等;一类是禁止或严格限制非国有企业进入、主要由国有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家)垄断产业,包括提供全国性公共产品的产业,如邮电业、铁路运输业和电力制造业;直接关系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产业,如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与文化和意识形态有关的行业,如学校教育、大众传媒事业等。
1992年以来,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和中国进入世界贸易组织,扩大竞争的呼声不断提高,对非国有经济市场准入的限制不断松动。例如,国内商业、对外贸易等领域开始对外资企业开放;私营企业进入信贷和股票市场;金融、医疗、教育等领域也有开放的动向。但是,目前的进展还不足以从总体上打破20世纪80年代开始形成的“开放—垄断”的产业分化格局。一方面,在政策制定和实施上,市场准入政策不完备、欠规范,在一些地方和行业中存在着宽严不一的现象(夏小林,2000);另一方面,在新近开放(试行开放)的产业中,长期形成的国有单位垄断经营的局面还没有大的触动。继续扩大产业开放,把国家垄断局限在一个较小的规模上,这仍然需要长时期努力。
一个产业对非国有经济的开放程度可以由这个产业的非国有经济主体所占的比重反映出来。非国有经济的资本比例、非国有经济主体的单位数比例都可以代表非国有经济比重。但是,由于统计资料不完整,并不能对每个产业计算上述两种指标。因此,需要用产业劳动力的所有制结构这样一个通用的指标来代表各个产业的非国有经济比重。如果一个产业中有非国有企业,那么这些企业必定雇用不属于“国有职工”的劳动力。因此,在一个非国有经济占到一定比重的产业中,非国有经济就业的劳动者比重也较大。反之,如果在一个产业中,国有经济依然占主导地位,国有单位职工的比重也会相当大。
表1列出了14个非农产业的就业人数和国有单位职工的比重。该表的最后一列显示,在制造业、建筑业、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及社会服务业,国有单位职工的比重均不足一半,其中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最低,仅为12%。显然,这些行业是对非国有经济开放的。而在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地质勘察和水利管理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及国家机关、政党机关与社会团体行业,国有单位职工的比重都比较高,从房地产业的65%到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的100%。这些行业表现出明显的国家垄断属性。[1]对表1中的产业1(采掘业)和产业6(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有必要进行说明。在采掘业中,国有职工的比重不低,为69%,但这并不意味着该行业是国家垄断的。因为第一,由于没有将在采掘业的近300万乡镇集体企业职工纳入计算,[2]该指标大大低估了这一行业非国有劳动者的比重;第二,不存在进入这一行业的对非国有经济的限制;第三,这一行业中国有职工的比重相对高的原因可能是过去国家投资建立了许多大型矿业企业,非国有经济在该行业的发展还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国家主导的企业结构。因此,可以把采掘业归入开放产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产业6)实际上是一个混合行业:在交通运输业中,铁路和民航是国有单位垄断的,而公路运输业和水运业是开放和竞争的;邮电通信业目前基本上还是国家垄断的。为了不引起分析上的疑问,把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视为混合产业,不对其进行垄断或开放的归类。这样,除去产业6,对表l的13个产业可以做一个划分:产业1、2、4、7、10为开放产业,产业3、5、8、9、11~14为垄断产业。按照这样的分类,根据城镇从业人员的分行业统计,在2000年,开放产业的城镇从业人同数为9246万,在垄断产业的城镇从业人员为4152万,分别占总数的69.1%和30.99%(国家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司等,2001∶11~12)。这就是说,开放产业就业者人数对垄断产业就业者人数的比率大致为7∶3。另外,从组织角度看,垄断产业中的国有单位包括垄断性国有企、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三种类型。产业划分、就业比率和组织属性综合起来,基本上勾画出了城市中的“开放—垄断”产业分化格局。
表1 非农产业就业人数和国有单位职工比重
注:(1)国有单位职工所占比重=国有单位职工人数÷(城市职工人数+私营个体从业人数)。(2)本表只包括分类明确的非农产业,“农林牧渔业”和“其他产业”没有列入。(3)由于产业分类口径不同,本表没有包括乡镇集体企业职工人数,(4)在产业3、5、8、9、11~14这8个产业中,“—”为数目不详。2000年,在“其他”(未细分)非农行业的城镇私营和个体从业人数仅为97.6万人,乡村私营和个体从业人数仅为49.5万人。因此,这8个产业中可能只有少量的城乡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基于此,在计算后一列数据时,假定“—”为零。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1),第116、117、131页;《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01),第391页。
二、劳动力市场的产业分割及其对劳动人口流动的影响
在“开放—垄断”产业分化条件下,两类国有单位的运行环境和命运截然不同。开放产业中的国有企业面临着来自非国有企业的日益强大的竞争压力。这种竞争态势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已见端倪,但在当时,新兴的非国有企业尚处于成长初期,规模普遍较小,竞争力有限;国有企业受倾斜性国家政策的保护,在原材料供应、投资信贷等方面享有优惠。因此,国有企业一度保持了不错的经济状况,职工的收入水平也很可观。到90年代,国家调整了政策,把国有企业推向市场,使其与非国有企业竞争。但是,这种竞争是不对等的,因为国有企业在职工福利和保障等方面背负着沉重的“政策性负担”(林毅夫等,1999)。结果是,在开放产业中,国有企业的总体效绩不断恶化。垄断产业中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处境则完全不同。1992年以后,市场急剧扩张和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提高了对垄断性产品(包括政府规制服务)的需求,一些垄断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利润或收入大幅度增长。开放产业国有企业的“衰落”和“垄断”产业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繁荣”形成鲜明反差。这两类组织的工资涨落显示了二者在市场化进程中的“易位”:1988年,开放产业中国有企业的工资水平略高于垄断产业中国有单位的工资水平,而到1995年,这一收入差别被完全颠倒了,而且这时垄断产业的相对收入优势大大超出1988年开放产业的相对收入优势(边燕杰等,2002)。
企业的竞争促进了劳动制度变革和劳动力市场竞争,使开放产业成为城市劳动力市场扩展的前沿地带。首先,在竞争性国有企业中,劳动关系发生了重要变化。第一,由于企业财务状况的恶化,由于各级政府不再通过大幅度再分配经济资源来扶助国有企业和职工,开放产业中的国有企业出现大面积下岗,他们中的部分人已经进入本属于非国有部门的“非正规劳动力市场”(张翼,2002)。这里特别需要指出,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分流不是“全国一盘棋”,不是整体性劳动制度改革造成的,而是主要发生在诸开放产业中,是国有企业在非国有企业的竞争下亏损、破产、重组的后果。第二,在不断升高的竞争压力下,一些国有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实行劳动人事制度、报酬制度等方面的制度创新,以便与非国有企业和其他对手全面竞争。由于这两点原因,在开放产业中,国有企业职工在收入、就业和福利方面的原有优势正在消失,他们正在成为在劳动力市场上与“体制外”的劳动者平等竞争、自我负责的劳动主体。与此同时,活跃在开放产业中的新兴非国有企业不仅是自由流动的城乡劳动者的用工主体,也同国有企业争夺劳动力资源,特别是拥有高人力资本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说,在向非国有经济开放的产业中,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加速走向以契约为核心的市场模式,一个跨越不同所有制的劳动力市场正在形成。
在垄断产业,国有单位的劳动力市场行为机理有何不同?这里,垄断产业的“租金”——来自行政性垄断的超额利润或经营(预算外)收入是问题的关键。在中国,过去长期实行的劳动者就业和福利的规章制度依然影响着当事人的观念和做法,这对于各类国有单位的管理者都是一样的。不同的是,开放产业中的国有企业或破产重组,或实行激进的劳动和福利改革,而垄断产业的国有单位没有或很少受到来自非国有企业的竞争压力,超额收益可以发挥过去国家向国有部门倾斜分配的经济资源的作用,维持旧的劳动安排的框架。这样,在这些产业的国有单位里,往往不实行或缓行大的改革,“大锅饭”、“铁饭碗”还在一定程度上保留,拥有正式就业身份的职工收入不菲,而且不会大量陷入下岗失业。这就容易出现劳动力不进不出或只进不出的局面,由于在职职工占据工作岗位,在这类国有单位,就构成了对外部劳动者——包括没有正式就业身份的劳动者(如农民工)和有正式就业身份、来自其他行业和单位的劳动者的排斥,垄断产业从而成为阻碍城市劳动力市场整合的新的“领地”,这就是劳动力市场的产业分割。
产业分割是在市场化改革条件下形成的新形式的劳动力市场分割。在20世纪80年代,当计划体制还起主导作用时,部门分割支配着城市劳动力市场的分割结构,产业分割尚未出现;到90年代,随着改革的深化和部门分割的弱化,产业分割开始逐步突显出来。劳动力市场的产业分割与部门分割一样,都按照计划体制的劳动制度安排,保护正式就业的城市职工。但是,重要的区别是,部门分割源于国家对经济资源的倾斜性再分配,而产业分割不依赖国家再分配,而是与产品市场相关:垄断性国有单位在垄断市场上获取超额利润,维持职工的工资、福利和保障。就这一意义而言,产业分割不完全是旧体制的延续,而是与市场经济发展有着内在联系。
然而,这并不等于说,改革时期出现的劳动力市场产业分割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在市场经济国家,有垄断行业和竞争行业的分野和相应的劳动力市场分割,这里通常是经济性垄断而非行政性垄断。在市场体制下,有政府公营部门和私营部门的划分,这一般并不分割劳动力市场。中国的产业分割也不等同于现代市场体制国家中的“大公司部门”和“中小企业部门”的分割,因为在中国的垄断和开放产业中,都有大企业组织和中小企业。劳动力市场的产业分割反映了在中国经济转型中,新旧体制要素的互动。在市场竞争取代国家再分配的领域,计划体制的城市用工制度趋于全面消亡;在政府垄断取代国家再分配的领域,旧的制度框架依然部分地维系。这就是说在改革时期,劳动制度安排的“传统”在新的政府职能和市场机制的“结合部”得以生存下来,而且导致了新的不平等结构,在不同产业就业有不同的收入和机会。
劳动力市场的产业分割限制了劳动人口就业与流动的产业选择。在向城市迁移的劳动人口中,主要是来自农村的劳动力和其他城镇、拥有非农户口的劳动者。城市郊区农民脱离农业、在本市非农部门就业,这虽然不是跨地区流动,却属于跨城乡或跨部门流动。这三个流动人口群体进入收入相对丰厚的垄断产业的机会如何?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具有农业户口的“农村人”不容易进入主要由国有单位经营的各个垄断产业,因为他们要同时跨越产业分割、户籍障碍和就业身份障碍。但是,由于地方政府的干预和个人对地方社会网络资源的利用,农村人口进入当地垄断产业就业的机会要大于外地农村劳动力的同一就业机会。而城市迁移劳动者作为“外来人”,在垄断产业就业的机会要比未迁移城市劳动者小,但比农村劳动者大,因为他们只需要跨越劳动力市场的产业分割。这样,根据城乡分割、部门分割理论和产业分割观,可以提出一个城市劳动人口进入垄断产业就业的“梯度”假设:未迁移城市劳动者、迁移城市劳动者、未迁移农村劳动者和迁移农村劳动者进入垄断行业的可能性依次降低。在这个次序中,两类非农户籍劳动者的机会差异体现了劳动力市场的产业分割效应。
三、进入垄断产业就业的机会差异
利用2000年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表的0.95%抽样数据,[3]可以考察不同劳动人口的就业机会,检验前面提出的劳动就业产业进入的“梯度”假设。这里只选择年龄15周岁以上、目前处于就业状态并常住城市的劳动人口样本[4],同时为了便于分析,删除了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这一开放、垄断混合产业(表1产业6)的样本和户口未定的少量个案,[5]最后形成一个用于分析的数据集。根据户口状况(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和是否跨市迁移这两项指标,[6]定义了4个在城市常住的在业人口群体:未迁移城市劳动者(非农业户口,未迁移),迁移城市劳动者(非农业户口,迁移),未迁移农村劳动者(农业户口,未迁移),迁移农村劳动者(农业户口,迁移)。表2描述了城市在业人口样本的就业产业、群体分类、教育程度、年龄段和性别特征及交叉信息。
表2 城市就业人口的分布
续表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提供的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长表0.95%抽样数据。
表2显示,在开放产业和垄断产业就业的城市在业人口分别为75.97%和24.03%。但农村群体和城市群体的产业分布差别很大。迁移农村劳动者和未迁移农村劳动者在垄断产业就业的比例仅为3.08%和7.82%,而迁移城市劳动者和未迁移城市劳动者的这一比例分别为28.88%和32.63%,均高于城市就业人口在垄断产业的总比例。从直观上看,这一组比例数字所表示的4个群体的垄断产业进入机会与“梯度”假设是吻合的。表2还显示了城市就业人口的其他特征。同开放产业相比,垄断产业是“人力资本密集”产业,因为中专学历劳动者在垄断产业的比例在40%以上,中专以上学历劳动者在这一产业的比例更高。在垄断产业就业的劳动者的年龄结构略高,有超过25%的35岁以上的劳动者在这一产业就业。女性劳动者的24.83%在垄断产业就业,略微超过男性的同一比例(23.41%)。
表3 垄断产业就业的Logistic回归系数
续表
***P<0.001。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提供的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长表0.95%抽样数据。
表3报告了进入垄断产业就业的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对“进入垄断产业”事件发生比(P/(1-P))的对数的线性回归系数。[7]在模型1中,就业群体变量是解释变量,教育程度、年龄和性别是控制变量,此外还加入了将省份归类的地区变量(西部、中部和东部)。模型1的结果显示,在控制了教育程度、年龄、性别和地区之后,就业群体变量的回归系数有递进关系:未迁移农村劳动者、迁移城市劳动者和未迁移城市劳动者的回归系数依次为0.8134,1.0499和1.4551,这说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未迁移农村劳动者、迁移城市劳动者和未迁移城市劳动者进入垄断产业事件发生比分别是迁移农村劳动者(对照组)的事件发生比的226%(e0.8134)、286%(e1.0499)和428%(e1.4551)。由于发生比高就是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这一组结果支持了进入垄断产业就业机会的“梯度”假设。
模型1还展示了影响垄断产业就业机会的其他因素。教育程度越高,“进入垄断产业”的事件发生比越大,而且高等教育的效果更强,这表明教育对垄断产业就业机会的正作用。年龄也提高在垄断产业就业的机会,而且对于45岁以上的劳动者来说,这种提高尤为明显。性别的回归系数为负值,说明男性劳动者在垄断产业就业的机会要低于女性,这可能与某些垄断产业(如教育、医院)女性劳动者较为集中有关。地区虚拟变量的回归系数显示,对被公认为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东部沿海地区就业的劳动者来说,平均而言,他们在垄断产业就业的机会要比中、西部地区的劳动者低。对此,一个可能的解释是,沿海地区的竞争性产业更发达一些,其就业机会也相对多。
在模型2中,变量不变,但进入统计分析的样本量有所减少。在地质勘察和水利管理业、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就业的个案样本被删除。前面曾经指出,这3个产业的国家专营并不是限制非国有组织进入的结果。考虑到这3个产业的特殊性和可能引起的歧义,模型2去掉了这些产业中的样本。模型2的回归系数与模型1的系数有些差异,但系数的排列顺序没有发生变化。最重要的是,3个劳动群体变量的回归系数保持了与模型1的相应系数相同的次序。因此,模型2没有改变模型l对就业机会不平等的基本推断。这说明在严格定义了“垄断产业”之后,数据分析结果依然证实,对不同的劳动人口群体而言,存在着垄断产业就业机会的级次差异。
四、结论和启示
过去关于劳动力市场分割和不平等的研究,主要关注的是劳动力市场的城乡分割和“国有——非国有”部门分割及其影响。笔者认为,对非国有企业开放的产业部门和依然由国有单位垄断的产业部门的分野是分割劳动力市场的新结构。劳动力市场产业分割是改革条件下,传统的劳动制度安排在国家垄断和市场机制的结合地带的延续。这一新的劳动力市场分割又分化着劳动人口群体,降低流动劳动力、特别是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垄断产业的机会。本文利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抽样数据,证实在城乡分割、部门分割和产业分割的共存情况下,不同劳动人口进入垄断产业就业的机会差别,其中两个非农户籍劳动人口群体——城市迁移者和未迁移者的这一机会差别独立证实了城市劳动力市场的产业分割效应。
劳动力市场的产业分割观为判断中国劳动力市场的发育状况和动力机制提出了新的思路。20世纪90年代以来,劳动力市场的城乡分割和部门分割逐渐弱化,但产业分割已经成为劳动力市场新的割据因素,阻碍着劳动力市场的一体化。劳动力市场的“开放—垄断”产业分割格局意味着,中国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企业间的竞争,而不是正式的制度变革。非国有企业是劳动力市场的主体力量,是打破分割、完善劳动力市场机制的主要推动者,但如果缺乏竞争机制,非国有企业的这种作用也是有限的。垄断产业劳动力市场发育的滞后就说明了这一点。因此,打破垄断、促进竞争,不仅是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进一步发展完善劳动力市场的需要。但现代市场体制的经验是,一定的国家垄断是必要的,因此不能指望通过破除垄断来最终消除产业分割。如何深化劳动和社会福利制度改革,使劳动力市场整合跨越垄断部门,仍然是一个艰巨的任务。
劳动力市场的产业分割观为理论探索提供了新的视角。在中国经济和社会转型研究中,国有部门和非国有部门一直是两个重要概念,也是实证分析的重要手段(樊纲,2000)。毫无疑问,分别作为“计划”和“市场”代表的国有部门和非国有部门的划分是理论思辨和实证研究的重要工具。在新旧体制交替的一定时期,这一划分是把握经济和社会转型的基点。然而,在改革非常深入、市场经济框架已大致确立的今天,继续不加分析地沿用这一二分法,笼统地把国有部门视为一个不可再分的整体,则可能导致认知和推理上的偏颇。具体到劳动力市场和社会不平等结构,随着中国向现代市场体制的迈进,源于市场和政府分野、分化了国有部门的劳动力市场产业分割及其影响越来越清晰,而产业分割效应无法简单地用“市场”或“计划”来解释,也不是单凭市场化就可以消除的。因此,研究中国经济和社会转型,不仅需要关注反映新旧体制并存的“部门条件”,也要考虑代表市场结构特征的“产业条件”,这是产业分割观隐含的理论启示。
参考文献:
1.边燕杰、张展新:《市场化与收入分配》,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5期。
2.蔡昉、都阳、王美艳:《户籍制度与劳动力市场保护》,载《经济研究》2002年第12期。
3.樊纲:《论体制转轨的动态过程》,载王小鲁、樊纲主编:《中国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性》,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4.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1)》,中国统计出版社,2001年版。
5.国家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司等:《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01)》,中国统计出版社,2001年版。
6.李强:《中国城市中的二元劳动力市场与底层精英问题》,载《清华社会学评论》第一辑,鹭江出版社,2000年版。
7.李培林:《流动民工的社会网络和社会地位》,载《社会学研究》1996年第4期。
8.李建民:《中国劳动力市场多重分隔及其对劳动力供求的影响》,载《中国人口科学》2002年第2期。
9.林毅夫、蔡昉、李周:《中国国有企业改革》,(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0.夏小林:《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与非国有经济》,载王小鲁、樊纲主编:《中国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性》,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11.许明主编:《公平与效率——当代中国收入分配问题》,今日出版社,1997年版。
12.张翼:《不同身份下岗职工的再就业》,载《中国人口科学》2000年第1期。
13.《中国乡镇企业年鉴》编辑委员会:《中国乡镇企业年鉴(2001)》,中国农业出版社,2001年版。
(原载《中国人口科学》2004年第2期)
【注释】
[1]需要说明:(1)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的国家垄断可能不是对非国有经济限制的结果,而是由于这一行业的投资回报不高;(2)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作为政治和行政组织,不能由非国有组织经营。因此,这两个行业的国家垄断都不应归为对非国有经济市场准入限制的结果,类似的情况还有地质勘察和水利管理业。
[2]2000年,采掘工业中的乡镇集体企业平均职工人数为293.7万〔《中国乡镇企业年鉴》(2001),第111页〕。
[3]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长表由抽样获得的10%的户填报。
[4]在“五普”数据样本中,除了城市样本之外,是镇和乡的样本。
[5]在未删减的原始数据中,“户口待定”或“户口暂无”的个案样本不到总样本的0.7%。
[6]根据“五普”长表问卷设计和本文定义,这里“跨市”中的“市”是指不设区的市或设区的市的区;“迁移”是指1995年10月31日以后常住地的变更。由于这样定义“迁移”,这一时点以前的迁移者将被视为未迁移人口。
[7]这里P定义为进入垄断产业的可能性(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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