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论女职工生育费用社会补偿的价值定向

论女职工生育费用社会补偿的价值定向

时间:2023-03-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也正是这种潮流的推动,在改革、竞争、效益面前,中国妇女遇到了新的挑战。本文拟就女职工生育费用社会补偿的价值定向及有关权益保障问题作一浅析。现时中国,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计划生育政策当作基本国策。当前,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中国女职工生育期间已能享受到一定的有酬产假,有关费用均由女职工所在企业负担。社会补偿政策并不稳定,责任归属不明,缺乏法令限定。
论女职工生育费用社会补偿的价值定向_纪念中国社会科学院建院三十周年学术论文集·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卷

论女职工生育费用社会补偿的价值定向

熊 郁

改革开放的历史潮流为加快发展社会主义的各项事业带来了勃勃生机,也为妇女创造了发挥聪明才智、施展才华的有利环境与种种机遇。也正是这种潮流的推动,在改革、竞争、效益面前,中国妇女遇到了新的挑战。这突出反映在企业用工制度的改革和劳动力的合理组合上,妇女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出现了女性就业难、女工编余多及不少单位用人时不欢迎女性的现象。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较多,有历史的、社会观念的,也有女性自身的各种原因。而这次问题的引发,则是经济体制改革深化、竞争机制引入与女职工生育费用和社会保障制度之间出现矛盾的结果。这一问题不是坏事,而是好事。因为改革的目的,是通过对阻碍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加以调适,更好地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亦即通过改革不断完善我们的各项制度。本文拟就女职工生育费用社会补偿的价值定向及有关权益保障问题作一浅析。

一、生育行为的社会价值

生育行为具有两重性,也就是说人的生育行为具有两种功能。其一是满足自身的需要,包括个人生命的延续、家庭劳动力的再生产及养儿防老和精神心理上的满足等;其二是满足社会的需要,即来自经济和社会生活方面的需要,其中包括社会劳动力资源的代谢、增量和开发、国家人口实力的适度增长等。

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人口生产的社会性作过精辟的阐述。如“一开始就纳入历史发展过程的第三种关系就是:每日都在重新生产自己生命的人们开始生产另外一些人,即增值”;“生命的生产——无论是自己生命的生产(通过劳动)或他人生命的生产(通过生育)——立即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一方面是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含义是指许多个人的合作”。[1]“两个人的性结合即人的类行为生产了人”。说它既是一个“无限的过程”,又是一个“可以直接感觉到的循环运动,由于这个运动,人通过生儿育女使自己重复出现,因而人始终是主体”。[2]阐明了这种人类自身生产两个方面的相互联系,即原有人口生命的生产是新一代人口生命的基础和前提,新一代人口生命的产生为原有人口生命的结合和延伸。这就是人类社会存在、延续和发展的基础与条件。没有人类的繁衍,种族无以为继,将无人类社会可言。以上说明,生育行为的发生,有其自然属性,但我们是把人类自身生产纳入社会生产范畴。就生育为种族延续和人类的繁衍的功能而言,其又具有社会属性。另外,种族延续的社会性还可以从生育承担者,在生育过程中抑制自我利益时得到体现。费孝通教授提出“损己利人的生育”这一看法。即人类的生殖完全是损己利人的行为,新生命的产生靠的是母体的消耗与亏损。比如怀孕的痛苦、临盆的危险、哺乳的麻烦,以及抚育的劳累,等等。如果一个人只考虑到个体的生存,面对这种沉重的负担,必然会采取抑制生育的措施(这种措施即使在技术不发达的地区,民间也能做到)。因而需要以社会规范制约个体行为,由此产生了保障人类种族延续的生育制度。故凡有人口群体的地区,不论社会制度如何,社会发展阶段怎样,都产生了顺应社会发展的生育制度,或法规条例,或约定俗成的习惯。因此,无论古代还是现代,当人口增长不能满足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或人口增殖太快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沉重负担时,国家和政府就会把由家庭执行的生育职能按照社会发展的需要加以干预。据《周礼·地官》记载,为了保证人口的增长,西周时国家专门设立了“媒氏”一职来主管民众的婚配事宜。规定男女达到结婚年龄就要完婚。春秋时,越国为了获得足够的人力,规定:男20不娶或女17不嫁,其父母有罪;生男孩者,奖两壶酒一只犬;生女孩者,奖两壶酒一头猪;一胎生两个,由官府免费供应食粮,一胎生三子,由官府代雇乳娘;婴儿断乳,官府代为哺养,等等。[3]在前苏联、法国等采取鼓励生育的人口政策,而发展中国家则多采取控制人口增长的政策。据世界银行报告,采取节制生育或倾向节制生育的人口政策的国家,占世界人口总数的70%。现时中国,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计划生育政策当作基本国策。这一政策得到人民的支持,并已影响到人民生育观念和生育行为的改变。

对人类的自身生产古今中外都很重视它的社会性,但在谈及社会价值时,人们往往只看到物质资料生产的社会价值,而生育行为的社会价值却长期被忽视。这主要是由于生育职能完全在家庭内实现,即男女婚配组成家庭,然后生殖抚育后代。其全过程都是通过家庭内的分工协作来完成的。因而在传统观念中,生儿育女一直被当作家庭私事,未曾认真去考虑其社会经济价值。近年来,有人也算经济账,但只是从消费角度计算新生人口对社会物质财富的人均占有量的影响,以此作为控制人口数量,避免社会消费水平降低的论据。至于怎样从人类生育功能的社会经济价值方面说明人口生产中社会投入的意义及其必要价值量,却很少有人研究。于是生育行为的社会价值,仅仅体现为对生育行为的限制和被限制方面,而其主要内涵却被淡化了。当前,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中国女职工生育期间已能享受到一定的有酬产假,有关费用均由女职工所在企业负担。然而对妇女的生育过程是否应给予经济补偿、生育行为是否具有社会价值,并未认识清楚。因而对生育费用的社会补偿,亦不可能上升到政策制度改革的高度予以重视。社会补偿政策并不稳定,责任归属不明,缺乏法令限定。这种现象告诉我们,应提高对生育行为社会价值的理性认识,不能只就生儿育女的表象去界定价值内涵。

二、女职工生育的地位

(一)妇女是生育功能的主要承担者

人类的生育功能是通过一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主要由妇女来承担的。这从人类生命元素的组合,新生命的萌芽、孕育、成形的生命生产过程,都依附于女性完成的事实就足以说明。可以设想在人体生命的生产周期内,母体的神经、循环、消化、排泄、生殖等生理系统的良性运动及其相关机制,是人口生产的直接投入资本。它保证了新生命的产出,并具备一定的形体标准和素质水平。这是在妇女进行自己生命再生产的同时,为人类的延续所进行的新的生命生产的职责,是一种创造新生命的神圣劳动。其必要劳动时间虽难以用社会价值量计算,而且在产出前后还须占有一定的社会必要产品,但新的生命将是未来新的社会财富的创造者。

人类新生命在母体的孕育过程,虽然难见其类似物质生产的常规形态,但由于现代生理学和医学技术的发展,借助于科学手段,已可测知人类生命孕育各个阶段的物化形态及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的变动状态。故此,对由妇女负担的人类新的生命生产的实际过程及其意义,决不能为妇女的产假误工、婴幼儿的扰人啼哭等而掩盖,要真正认识到妇女的生儿育女是为人类生命的延续所承担的一项崇高的社会职责。

(二)女职工承担的两种社会生产功能

1.在人类社会发展成长过程中,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具有一定数量规模和质量水平的人口群体,曾经是唯一的决定社会生产发展的因素。但由于物质生产水平、社会科学文化和医疗卫生水平落后,使人口自然增长率偏低,甚至出现负增长现象。于是在当时条件下,维系人类种族延续和人口群体发展的艰巨任务,主要就由妇女承担,所以在古代社会和近代社会的前期,大部分妇女只承担了人口生产的任务。她们一般也做一些辅助性的物质生产劳动,但主要职责则是为养育劳动力后备军,而社会物质产品的生产,全部由男子承担。这种现象在中国目前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较低的贫困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仍较普遍。

产业革命之后,人类逐步进入工业社会,大量劳动者脱离了对土地的依附关系,劳动力变成了有价商品。生产方式的改变也必然影响人们的生活方式。当时,妇女开始进入物质生产领域。本世纪初,中国也出现农村妇女直接进入工厂做工的现象。但她们在进行社会物质产品生产的同时,还得担负起人类生命再生产的责任,于是双重任务都为女职工承担,两种社会生产职责都落到她们肩上。

在女职工所从事的两种生产过程中,从物质生产方面看,她们生产着大量的物质财富,并在各类产业与行业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她们运用当代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提高了生产力水平,为社会创造了日益增多的必要产品和剩余产品。从总体水平看,与男性劳动者的差异已大为缩小,且有并驾齐驱之势。在某些第三产业领域里,她们甚至还居于领先的位置上。如在中国的就业人口中,女性就业人口已占全国就业人口总数的44.5%,占女性劳动年龄人口的84.2%[4]。从行业分布看,在国民经济的工业、商业、饮食服务、物资供销、城市公用事业、农林、水利、气象、金融保险、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科学研究等部类中,女职工已占职工总数的1/3以上。其中工作在纺织、缝纫、饮食、服务、卫生等行业的女职工已超过本行业职工的半数。全国女职工所创造的物质财富也是巨大的,如1985年全国女职工人数为4500万,占职工总数的36.4%,若以当年工业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15080元/人匡算,假设所有女职工都创造可计算的物质财富,则其价值量将达5489亿元。

再从人口生产方面看,女职工还承担了延续人类生命的重大责任。她们要为各个产业和行业生产劳动后备军,为社会物质资料的扩大再生产准备劳动力资源。她们在8小时的限定时间里,与男职工一样同工、同酬、同劳动;但是处于育龄阶段的女职工,在生育周期内,都要为孕育新生命,承担全部的必要劳动时间。女职工的这种双重重担,都被社会与自然的规范所制约,在一般情况下,难以任意舍弃其中之一。

2.调适女职工承担两种社会生产功能的价值认同。首先,我们应该看到,女职工承担的两种社会生产功能之间有密切关系。即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目的,同时也为人类新生命的成长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条件。而人口再生产,既决定人类生命的延续,也为民族繁荣、社会进步,培育、积蓄了推动和创造的力量。这样,女职工就具有了一个主体(母体),两重任务的特殊地位。

三、女职工生育费用社会补偿与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

(一)实现生育费用社会补偿的必要性

1.维护妇女平等权利,争取妇女在社会上真正的平等地位。解放40多年来,新中国的宪法、婚姻法等有关的法规条例,对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以及家庭等方面都作出了与男子享有平等地位和权利的规定。这对促进妇女运动的发展,争取妇女解放,调动广大妇女的积极性与创造性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这仅仅是相对历史发展而言。在现实生活中,与男性相比,就不难看出妇女待遇上不平等现象的存在。恩格斯指出:“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劳动中去”。[5]即从某种意义上讲,妇女的解放是他们社会劳动权利的恢复。妇女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对财富的获取、拥有的多少,将直接影响到她们的支配能力。亦即妇女参加社会经济生产、分配等循环过程,具有的独立经济地位,与家庭、社会地位的提高呈正相关关系。同时也只有妇女参与社会生产劳动,才有助于增强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自我意识。目前中国妇女在法律上不享有的男女平等与事实上的不平等,突出反映在妇女参与社会劳动权上。近年来,普遍出现的招工、分配中不愿接受女性以及企业女职工被编余等一系列削弱妇女劳动权利的现象,其最终原因是女职工要生儿育女,进而影响工作,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等。因而实现人口生育费用负担的社会化将不仅仅是解决一个具体问题,而是直接关系到维护妇女平等权利,争取妇女在社会上获得真正平等地位的一件大事。

2.实现女职工生育费用社会补偿是企业经营体制改革的需要,也是生产发展本身的要求。中国早在50年代初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产假56天,工资照发。1989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又将产假延长为90天,其他待遇不变。这虽然体现了国家对广大女职工的关怀,但却忽略了经济效益这一经济改革的核心问题,这也正是过去长期被“大锅饭”、“铁饭碗”所掩盖了的问题。随着改革的深入,竞争机制的引入,那种由女工所在单位负担生育期间费用的办法、必然不利于企业的发展,造成企业之间由于女工数量的不同形成竞争环境的不平等。据上海市妇联调查,46.5%的企业负责人认为“女职工在生育期间费用开支大,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竞争”。有统计说明,每个职工平均请假数量,女工是男工的7.29倍,其中在26~35岁年龄段,女工是男工的9.6倍;福利开支女工是男工的1.34倍。一个女工从怀孕到把孩子哺育到1岁,少出勤162个工作日,少创造物质价值5405.46元;同时厂方还要付给该女工工资及多种政策性补贴福利费等共计1295.85元。[6]这里还不包括在这期间找替补工人的工资费用。因而实现女职工生育费用社会补偿,是生产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进步的一种必然趋势。

(二)生育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

女职工生育费用社会补偿问题的提出与实施,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各地对女职工生育费用补偿的尝试多种多样,但其主要的是两种:

1.社会统筹法,即女职工生育基金统筹。由参加统筹的各企业设立基金,支付女职工在生育期间所需的各项费用(包括产假、医疗及哺乳误工的费用),一般约1000元左右。统筹金由参加的企业按职工人数每年每人20~28元标准缴纳。此办法,已在全国21个市、县试行;

2.男女所在单位分担法,即女职工生育费用由夫妻双方单位共同承担。用于生育补偿的费用标准由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由男方所在单位支付一半金额给女方生育时的所在单位。此办法已在2个市7个县试行。

上述两种女职工生育费用的补偿办法,是对生育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改革。它解决了过去由女方所在企业负担全部生育费用,影响企业经济效益,而女职工还处于不受欢迎的问题。同时,生育补偿费的性质,由于采用分摊和筹集的办法,已由个别企业对个别职工的生活补助,向社会性的基金统筹方向发展。这一改革的前提似乎起因于调整企业畸轻畸重的负担和改变女职工因生育原因被编余,或不被录用的困难处境。但是事实上,实行生育费用由社会补偿,就意味着开始承认女职工生育行为的社会性。这就是说本来具有深刻社会意义的人口生产,已开始突破了长期以来只限于个体生育行为的范畴。这一客观的认定,在第一种社会统筹法中,较为明显。因而试行以后,企业满意,女职工的积极性也得到提高。然而女职工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并不仅是生育费用的补偿,无论从其立论和措施上都有待进一步深化。比如生育价值补偿与目前执行的劳保规定或生育费用补偿应有所不同,前者包括妊娠、分娩、哺育等一系列的生殖、抚育活动,绝不能与一般的疾病、伤残等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获取的补助照顾等同。即生育价值补偿绝不是生活困难补助,也不是平安保险,亦非公益金的支出,而是对新增劳动力生产的第一次投入,目前这一投入主要部分则仍由生育者承担。生育者为生产新生命所付出的必要劳动,理应得到相应的价值补偿,使她们在心态上和实际生活中都受到尊重。这正是进一步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过程中应予重视和考虑的。

在这项改革中,必然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与社会实际,但对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一些福利国家的经验,是可以借鉴的。如西方发达国家除保证职业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收入不少于在业时的工资收入,并有生育津贴,另外还单独发给儿童补贴。瑞典为了新生儿的成长,在孩子出生时由政府提供一份相当于9个月工资的有税福利金给父母亲,由本人决定采取一人全日或二人半日等方式照顾孩子。还规定雇主必须同意有年幼子女的工作人员,实行部分时间工作制。因而可以说,对生育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着眼点,主要应放在新生命的生产上,然后才有生产投入或价值补偿。

当代妇女在进入社会、走向生产岗位的历史过程中,得到了值得尊敬的地位,但人类繁衍的神圣职责仍由妇女承担,于是社会物质生产和人口生产的双重任务都落在妇女的肩上,矛盾也就随之出现。如生育对妇女的社会地位,对职业妇女的价值观念的影响;职业妇女在就业机遇和分配水平方面所受的困扰;社会各界如何对妇女所承担的两种社会生产职能取得共识,并在女职工生育社会保障的制度改革方面,有更大的成效等问题,都有待实际部门的同志和妇女问题的科研工作者继续探索,逐步解决。

(原载《中国人口科学》1982年第4期)

【注释】

[1]《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3、34页。

[2]《1844年经济哲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30页。

[3]《国语·越语》。

[4]李澍卿主编:《女性职业角色与发展》,第77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70页。

[6]《青年探索》1989年第3期,第18~20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