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农村家庭结构变动研究——立足于冀南地区的分析
华北农村家庭结构变动研究——立足于冀南地区[1]的分析
王跃生
受资料不足的限制,目前有关传统时期中国家庭结构的研究相对较薄弱;对影响家庭结构变动的因素,也缺少系统阐述。因此要进行私有制时代和集体所有制时代家庭结构的比较研究,更非易事。我们认为,在缺乏系统的全国性家庭结构资料情况下,做一些典型调查,可以提高对局部地区家庭结构及其变动的认识,这对于区域性乃至全国性家庭结构的把握,将是一项有意义的工作。
一、家庭结构研究概述
目前学者对传统时代中国家庭结构的认识,有一点是较为一致的,即历史上被人们推崇备至的累世同居大家庭,并没有成为民众的普遍选择,更多的家庭居制是围绕父母、祖父母,或者自身与子女组织起来的两代和三代家庭。[2]
然而这种认识上的一致并没有消除以下分歧:传统时代各类家庭的具体构成如何?究竟是兄弟不分家组成的复合家庭占多数,还是兄弟广泛分家形成的核心家庭居主导地位?
本文将论述的时段置于1930~1990年。检索这一时期不同阶段的研究文献,笔者发现,从20、30年代以来,特别是1949年以前,研究者对当时农村家庭结构的看法分歧很大。
一种看法是,兄弟婚后不分家,由此组成以复合家庭为主、数代同堂的大家庭。言心哲指出:中国素有“大家庭”制度,此种“大家庭”在中国乡村尤为普遍。所谓“大家庭”,除夫妇子女以外,尚有父母、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姊妹、从兄弟姊妹及其他最近亲属同居共食。[3]他还说,中国农村家庭,大都是大家庭。大家庭制度者,纵的方面,上有祖父母、伯叔祖父母、父母,下有子女侄孙等;横的方面,有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妯娌,等等。[4]乔启明认为,中国农村家庭中,父母均与其子女同居,即子婚女嫁以后,大多仍旧同居,结果形成联合家庭。[5]上述两位学者对中国农村家庭不分地域的概括性说明,并非在实证研究基础上所形成的看法。李景汉通过实地考察定县农村也得出同样的认识:农村的家庭组织是大家庭制度。欧美小家庭制度尚未影响中国农村社会。已婚子仍与父母共同生活,结婚弟兄亦少有分家者。[6]不难看出,这些学者强调复合型大家庭是传统时代的主体。
另一位立足江南农村调查的学者费孝通则看到江村居民与北方相反的做法:“按照当地习惯,孩子长大后就要分家。有限的土地如果一分为二,就意味着两个儿子都要贫困”。但当地人并未因此而阻止分家,“通常的办法是溺婴或流产,人们并不为这种行为辩护”。[7]这样的社会中,复合家庭比例不高,核心家庭则成为主体。
李景汉和费孝通都是基于南北方一个典型地区、甚至一个村落的调查做出的分析。那么其认识对本区域家庭的代表性如何?对全国状况的反映程度怎样?这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相对来说,费孝通对农村家庭观察得更细致,其研究是20世纪30年代认识中的不同声音。也可能因为这一认识立足于一个村落的调查,而不是建立在大范围考察基础之上所得出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观点,因而它似乎没有动摇传统中国大家庭占主导的认识。
由于对社会史研究的忽视,20世纪50年代以后至80年代之前中国尚没有学者对大家庭是主要家庭形态提出异议。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有小家庭是中国传统社会主流家庭的观点。即便如此,人们仍偏重于强调复合家庭占有一个比较高的比例,或认为占47.9%[8],或认为占1/3以上。[9]
一些外国学者由于对中国家庭结构特征不够了解,因而论述常陷入自相矛盾之中。美国学者吉尔伯特·罗兹曼主编的《中国的现代化》第五章“社会整合”中这样描述中国的家庭结构:“家庭永远固守在祖先传下来的土地上,维持与前代人的联系,并保证能一代代承袭下去。家庭不分割财产,而是将其完整地传给将继续共同生活在一个几世同堂的大家庭的所有男性子嗣”。[10]在同一部分,作者又说:“已婚儿子在理想上应继续共同生活在一个大家庭之中,但事实上,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儿子长大成人时,分家的各种压力总是在他们结婚后不久或在父亲去世后不久就产生了。”[11]
相对来说,Stevan Harrell对中国大家庭的认识比较符合实际。他说,前现代社会中,中国各地家庭为一种理想的发展循环模式而奋斗:夫妇的女儿嫁出去,他们的儿媳被娶进来,构成随夫型联合家庭。这种联合家庭在实际生活中不能指望持续很久,它是一种理想,即在每一代中儿子分得他们的户头和取走他们个人所持有家庭财富的平等份额之前,至少有几年应该合在一起,之后进入下一轮的循环。可事实上即使是短暂的复合形式并非在每个家庭的每一代人中出现:有时候一对夫妇只有一个成年儿子(或者一个都没有),有时候家庭的资源短缺而难以养活所有的儿子。这种情况下一个或一个以上儿子可能不得不离开家庭到外乡谋生。[12]
为了克服传统时代家庭结构数据材料的不足,笔者曾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刑科题本婚姻家庭类档案为基本资料,分析18世纪中国的家庭结构。
根据这项研究,复合家庭为6.75%,直系家庭为30.47%,核心家庭为57.02%,单人家庭为4.53%,残缺家庭为1.23%。在不少人的观念中,传统社会的复合家庭(实际是大家庭的主要类型)应占较高比例。但依照我的个案汇总结果,则是核心家庭占主导地位,直系家庭也是重要的家庭形式。[13]当然,这项研究所涉及的当事人多数出身中小家庭,它更多地显示了中等偏下家庭的结构状况。不过也应看到,全社会中,民众绝大部分属于这一阶层,通过他们可以对当时大众的家庭类型有所揭示。当然,对社会中等以上群体所生活的家庭类型可能反映不够。
至于土地改革以后,家庭结构状态的疑问不是很多。比较普遍的认识是:大家庭迅速解体,以核心家庭为代表的小家庭成为主导家庭形式。尽管从趋势上看,大家庭解体加速,小家庭大量增加,但对土改以后不同时期家庭形态的变化特征,尚无清晰的认识。
此外,对产生变化原因的分析尚显得表面化,对土改前传统时期家庭结构状态及其特征缺少整体把握。因而,只有将历史与现实的家庭结合起来分析,才有可能揭示出家庭结构变动的真实面貌。
我们对冀南地区家庭人口的调查,试图对上述研究的不足有所弥补,并进一步认识土改后家庭结构的演变状态。
二、土地改革前的家庭结构
对家庭结构的分析,我们将沿用多数人口学家和社会学家的家庭类型划分标准。同时为了使观察更细致一些,我们对标准做了微小的调整。[14]
(一)土改前的家庭结构
表1数据显示,5个村庄土改前家庭结构中核心家庭是比重最大的家庭类型。与18世纪个案研究相比,[15]核心家庭比例有所降低,不过各村庄均在40%以上。
表1 5个调查村庄土改前的家庭结构
注:冀南农村调查村庄土地改革在1946年进行,土地改革中对家庭人口和财产水平的统计以1944年为准。
资料来源:根据上述村庄阶级成分登记表汇总得到。以下表格数据来源除特别注明外同此。
各个村庄直系家庭均占第2位。处于平原区的西大庄村,直系家庭比例接近总家庭数的1/3。直系家庭比例最低的村庄也有约1/4。
本调查的复合家庭比例较18世纪个案研究为高,但不如我们想象得高。因为在平原村庄(西大庄村和双寺村)访谈中,我们被告知,土改前的习惯是,只要父母在,兄弟是不分家的,甚至视分家为耻。若事实真的如此,复合家庭应该保持高的比例。然而,表中数据显示,西大庄村和双寺村这两个平原村庄的复合家庭虽比丘陵区的庆有庄村和山区的上寨村比例高,但差距不大。如西大庄村比其他3个村庄仅高1~4个百分点。只有双寺村复合家庭整体比例显得稍高,接近20%。那些流行父母在世不分家观念的地区,若2/3家庭有两个以上兄弟,保持高比例的复合家庭才是正常现象。然而复合家庭实际并未达到较高水平。对此,可能的解释一是父母预期寿命不高,子女婚配后父母或父母一方多数已故世,不足以对子女分家构成外部约束;一是人们夸大了父母在世儿子不分家行为。复合家庭中以直系复合家庭为多,表明父母对两个以上已婚子女具有约束力。
值得注意的是,5个村庄单人家庭均占较高比例,而且各村比例非常接近,即基本上都在7%~10%的比例范围内。这些单人家庭户主的身份多种多样,既有守寡妇女,也有丧偶鳏夫及没有婚配的男性。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尽管本项研究中不同类型家庭比例与18世纪中后期个案汇总研究结果有一定差异,但总趋向没有明显不同,或者说排位顺序基本是一致的。核心家庭比重最大,直系家庭次之,复合家庭位列第三。
既然复合家庭在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并不是主要的家庭类型,那么为什么会给人造成复合大家庭比较普遍的印象呢?
下面看一下冀南农村生活在复合家庭中的人数所占比重(见表2)。
表2 复合家庭人口数占村庄总人口数比例
复合家庭占调查村庄15%左右,而其人口比例却在20%以上,平原村庄约高至1/3。这样看来,同一时空范围内,生活在复合家庭的人就不是一个简单的少数。有相当数量的农村人口被纳入复合家庭之中,此外还有不少人(分家前)有在复合家庭生活的经历。但从一个静止时段的生产和生活单位来看,大家庭并不是一种普遍的家庭形式。
(二)土改前家庭结构与阶级成分关系
土改时阶级成分划分的依据是家庭经济状况,因而通过成分可以大体把握土改前一个家庭的经济水平。值得注意的是,冀南农村也有这种情形:村中最富的并不都是地主家庭。地主中有的拥有一定数量土地(多是继承遗产获得),但因或缺乏劳动力,或子女幼小,或家长等成年男性亡故等,而不得不完全靠雇佣长工经营。不过就总体情况而论,阶级成分可以对家庭经济状况有一定反映(见表3)。
表3 调查村庄家庭阶级成分与家庭结构关系
续表
续表
根据表3并结合表1,我们来做一些分析。
先看一下复合家庭。西大庄村不同成分复合家庭的比例如下:上中农和富农成分均超过20%,高于平均水平;中农以下类别低于平均水平,但地主类别相对最低。双寺村中农以上四类成分均在20%以上,贫农则仅有11.8%。庆有庄村上中农类均为复合家庭,地主类超过20%。曲河村情况比较特殊,中农和上中农、富农类别的复合家庭超过平均水平;贫下中农两个类别偏低;地主中则没有复合家庭。上寨村成分中没有地主,复合家庭主要集中于上中农类别,下中农也超过平均水平。综合以上可以看出,各村复合家庭构成呈现循成分由低向高依次增加的主流特征,即相对来说,贫农中的复合家庭在平均水平以下,上中农等富裕成分中的复合家庭明显高于平均水平;同时,又有不尽规范排序的另一面,多数村庄上中农类复合家庭比例最高。庆有庄村、双寺村和西大庄村上中农类复合家庭比例达到和超过50%,而地主类别在各村中互有高低。
直系家庭的成分特征并不突出。相对来说,中农以上类别直系家庭比重大一些,贫农则相对较低。总起来看,各个成分类别中,都有一定比例的直系家庭。
关于核心家庭。因直系家庭和复合家庭在中农,特别是上中农以上家庭比例较大,其核心家庭比例必然较小。贫农则与此相反,其核心家庭比重基本上接近或达到50%以上。
单人家庭的阶级特色也不显著。但若从绝对数量上看,单人家庭主要集中在贫下中农类别中。西大庄村贫农中的单人家庭占60.0%,双寺村为92.3%,庆有庄村为85.7%,曲河村为92.0%,上寨村为90.0%。
(三)家庭结构与土地占有状况的关系
农村土改时划定的阶级成分可以揭示土改前农民的谋生方式和生存条件。它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家庭财富占有状况,但也不能否认,阶级成分对家庭经济水平的反映是粗线条的。如贫农中有的拥有骡马,有的则房无一间、地无一垄。因而以此描述家庭结构分布状态是有欠缺的,或者只能将其作为诸多指标中的一个。这里我们想从土地占有角度再对财富与家庭结构关系做一观察(见表4)。
表4中,5亩以下家庭中核心和单人家庭比重较大,明显高于本地平均水平;复合家庭比重则很低。西大庄村5亩以下家庭为84户,占48.6%。其中核心家庭占56.0%,直系家庭29.8%,复合家庭7.1%,单人家庭7.1%。双寺村5亩土地以下家庭占30.2%,其中核心家庭占59.2%,直系家庭24.5%,复合家庭6.1%,单人家庭10.2%。庆有庄村5亩土地以下家庭占26.7%,其核心家庭为70.0%,直系家庭15.0%,复合家庭2.5%,单人家庭12.5%。曲河村5亩土地以下的家庭占40.4%,其核心家庭为52.7%,直系家庭30.2%,复合家庭5.4%,单人家庭11.6%。上寨村5亩土地以下家庭占53.2%,其核心家庭为63.6%,直系家庭22.2%,复合家庭5.1%,单人家庭占9.1%。
无地家庭以核心和单人家庭为主,但西大庄村有2个、双寺村和曲河村各有1个为复合家庭。这几户无地者靠做手工工匠和商贩为生,而非完全的长短工。整体上看,无地家庭要维系复合型家庭结构比较困难。
30亩以上相对富裕户中复合家庭比重在4个村庄超过35%;其核心家庭比重则相应较低,除庆有庄村稍高外,其他村庄或者没有核心家庭,或者在28%以下。但应注意,虽然大家庭在其中占较高比重,而各村中这类富裕户在家庭总数中所占比例不高(由表4数据可以得到,30亩以上家庭在西大庄村占16.2%,双寺村13.6%,庆有庄村24.0%,曲河村12.5%,上寨村2.2%),因而不会明显提升全村大家庭的比重。
根据上述统计分析,以核心和直系家庭为表现形式的小家庭是土改前农村所占比重最大的家庭类型。大家庭的代表类型——复合家庭也是重要的家庭形式,但它却没有达到人们通常认为的高比例状态。家庭类型与成分和财富占有水平有直接关系。核心家庭在贫下中农和占地5亩以下的家庭接近或超过50%,其复合家庭不足10%;多数村庄占地超过30亩的农户和生产与生活条件较好的上中农,复合家庭超过30%(不过这类家庭在村庄总户数中的比重不高)。因而,考察家庭结构时,应充分注意到生产方式和财富占有水平对家庭结构的影响。
三、土地改革后的家庭结构
(一)土地改革(1946年)对家庭结构的影响
土地改革对家庭结构变动有无影响?影响有多大?对第一个问题,人们凭直观的感觉就可以回答。对第二个问题则不易回答。
土地改革并非废除土地私有制,而是剥夺地主的全部和富农、上中农的部分土地、房屋及其他生产资料,将其无偿分配给无地少地农民(以贫下中农为主)。其他农民也允许拥有在当地平均水平的田亩。从形式上看,土地的私有性质仍得以保留。
如果说土改会对农村家庭结构类型产生影响,应该主要体现在土改前拥有较多土地的富裕家庭中。土地绝对数量大幅度减少使其难以养活原本较多的人口,而不能组成结构比较复杂的家庭。实际情况是否如此呢?下面我们来具体观察一下。
表5 土改后各村家庭结构统计
表5中,土改后家庭结构有一些引人注目的变化。正像我们设想的那样,5个村庄复合家庭都有减少。土改前复合家庭比例较高的平原村庄西大庄村由15.8%下降为9.7%,双寺村由19.8%降为12.5%,降幅超过36%;山区的上寨村由13.0%降为8.7%,降幅为33%;丘陵区的庆有庄村由12.1%降为10.6%;半丘陵、半平原区的曲河村由14.5%降为11.8%。复合家庭这一被传统社会推崇的生活形式,在重大的社会变革初期出现加速解体的局面,其中经济条件好的平原村庄尤为突出。
当然也要看到,土改初期的复合家庭主要是土改前所留存,也有新增加的复合家庭,但新增数量很少。
土改后西大庄村21个复合家庭中,只有1个为新增;双寺村24个复合家庭中2个为新增,占8.3%:庆有庄村18个复合家庭中,只有1个为新增。
核心家庭比例在4个村中有所上升,除西大庄村和曲河村外,均提高到占总数50%以上水平。可以说,核心家庭一定程度上是和复合家庭相对应的,即复合家庭比例的减少常常伴随着核心家庭的上升。因为复合家庭的分化多数情况下要产生数个核心家庭。
直系家庭变动并不十分显著。只有山区的上寨村下降到22.2%。
单人家庭在各村中有升有降,很难说与社会变动关系具有相关性。
总之,土地改革对冀南农村复合型大家庭的影响是明显的。富裕大家庭财产水平下降,成员生存困难,促使其解体、蜕变为核心家庭,因而核心型小家庭增加。不过,土改初期复合家庭并非骤然降至很低的水平。
(二)高级社前夕(1956年)家庭结构变动
农村高级社建立在集体经济基础上,是对传统私有制的否定。从这一点看,高级社是中国农村变化的又一里程碑。农民普遍加入高级社是在1956年,因而阶级成分登记表中高级社前的家庭人口状况应为1956年初。从1946年土改到1956年,又经历了近10年的时间,家庭结构有什么新的变化?(见表6)
表6 高级社前夕家庭结构统计
先看复合家庭。各个村庄高级社前又出现一次分家高潮。复合家庭比例进一步下降,5个村庄都降至10%以下。但也有新增复合家庭,增长比例各不相同。西大庄村20个复合家庭中,新增6个,占30%;双寺村17个复合家庭中,新增2个,占11.8%;庆有庄村10个复合家庭中,新增2个,占20%。可见,虽有新增复合家庭,但土改前复合家庭的延续仍为主流。若从土改前的1945年算起,延续下来的复合家庭至高级社成立的1956年,至少已维系了10年。它表明,这类复合家庭成员有比较好的关系基础,因而虽经社会变革仍能将原有家庭形式保持下来。当然,也应看到,土改后至高级社前农村的土地经营仍以家庭为单位,这是原有复合家庭维持的经济基础。土改以后至高级社期间,有不少人婚配,特别是诸个兄弟短时间内同时婚配,但因此组成的复合家庭比例并不高。
5个村庄核心家庭都超过了50%,成为主导性家庭形态。
直系家庭比例变化并不明显,或者说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其原因:一是这些村庄独子娶妻之后,一般与父母共同生活;二是多子家庭父母在儿子都结婚后,往往与一个已婚儿子生活在一起(与小儿子生活的比重较高),此时父亲尚有参加集体劳动的能力,母亲则承担抚养年幼孙辈的责任,因而所组成的直系家庭对儿孙辈是有利的。
(三)1966年的家庭结构
1966年,距离集体化发轫已有10年。应该说,这10年的社会变革对家庭的直接影响最大。集体化使家庭农业生产功能几乎丧失。其间曾有1958~1961年食堂化运动,家庭的生活功能也被弱化了。它对家庭结构的影响不可忽视。
表7 1966年村庄家庭结构统计
表7中,复合家庭变动值得注意。5个村庄中,复合家庭已经在1个村消失,其他4个村降至2%以下。可以说,这些村庄复合家庭或者不存在,或者已成为个别现象。西大庄村的4个复合家庭和上寨村3个复合家庭都是高级社后子女逐渐婚配新组成的,并且均为直系复合家庭。这些家庭父母具有劳动能力和管理家庭事务能力,其年龄在50~60岁之间。西大庄村、双寺村、庆有庄村和上寨村4个村庄,大约1960年前后,土改前延续下来的复合家庭已最后解体。新出现的复合家庭维系时间都不长,基本上在1~5年之间,实际成为一种过渡家庭形态。曲河村有所不同,本村7个复合家庭有5个为直系复合家庭,2个为一般复合家庭。其中有5个为合作社以后逐渐形成,2个为土改前延续下来。5个村庄中只有一个村庄有延续如此之久的复合家庭,它是很有典型意义的。然而其数量如此之少,并且只有个别村庄存在,代表性不是很高。或许它们是建立在特殊的家庭关系基础之上的。
复合家庭这一时期走入尾声值得思考。若从财产占有和生产方式上看,土改中土地相对平均分配和集体经济剥夺家庭基本生产职能,削弱了复合家庭的存在基础,从而加速兄弟、父子等成员间的分家速度。这已为前述不同时期的分析所证明。但并非随着制度变革,新的模式骤然取代旧的模式。个别复合家庭能从1946年土改一直维持到1960年之后,表明尽管家长权力的影响范围减小,但它仍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着,或者说传统家长权力的惯性和余威还有所表现。家庭成员也是基于传统伦理要求遵从家长的管理。但无论如何,这只是个别家庭的情形。
根据在冀南农村的调查,1958年开始的食堂化运动和1960年取消食堂,对传统时代遗留下来的大家庭形成了最后也是最彻底的冲击。建立在集体经济基础上的食堂化运动使合爨形式的大家庭失去了存在意义。此后尽管恢复了家庭生活单位,但经济困难使原有大家庭成员难以相互顾及,各自炊爨的核心型小家庭则可提高生存能力。
直系家庭的特征是,平原区的西大庄村、双寺村和半平原、半丘陵区的曲河村,比例虽有下降,但仍保持在20%的水平上;而丘陵区的庆有庄村和山区的上寨村则降至15%以下。直系家庭减少在西大庄村、庆有庄村和上寨村表现得更为突出。从档案中可见,上寨村年龄在50岁以上、且有已婚子女者,往往与配偶一起生活,构成核心家庭;或者丧偶而单独立户。根据统计,这类家庭在上寨村有27家,庆有庄村有20家。传统时代,他们本应与已婚子女组成直系家庭。如将这27家加在直系家庭类别内,上寨村的直系家庭(共70家)比重将仍保持在22%水平上,庆有庄村降为21.5%。由此表明,至1965年前后,该村父母与已婚子女分家频率提高。这种现象与当时的政治环境有很大关系。如果说高级社后集体经济组织取代家庭的生产功能,并最终削弱了复合家庭存在基础的话,那么“四清”以后、“文革”期间对传统伦理道德的批判、造反精神的培植,则是对传统家长地位最后、最致命的打击。“四清”运动有一项重要使命是“破四旧”、“立四新”。家长对子女、尤其已婚子女生活方式的干预能力大大下降。不同代际已婚家庭成员关系的和睦状态往往难以保持,甚至会趋于紧张。为减少矛盾,寻求生活单位的独立成为上下两代都乐意接受的方式,多子家庭尤其如此。
(四)20世纪90年代的家庭结构
土改50多年后,伴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家庭结构又有哪些新变化?它是沿着分化的方向继续下去,还是有所复归?即家庭生产职能的恢复对家庭组成类型是否有影响?这些问题只有通过实际观察才能回答。
表8数据显示,总体上看,20世纪90年代后家庭结构类型更趋简化,没有出现任何“复归”情形。
表8 2000年调查村庄家庭结构
对冀南农村而言,除极其个别和特殊的情况外,复合家庭已经彻底消失。从整体上看,其消失时间很可能在20世纪80年代前后,而并非90年代。
直系家庭在山区的上寨村和丘陵区的庆有庄村上升了,各村庄基本保持在20%及稍高一些的水平上。这些直系家庭的形成方式有两种:一是多子家庭新婚儿子尚未与父母分居;二是已婚独子多选择与父母合住,若非家庭矛盾特别尖锐,这种居制将保持下去。总体上看,第二种情形所占比重更大。
冀南农村的核心家庭又创造了新高,基本上都处于70%上下的水平。
单人家庭比例并没有在家庭分化的历程中进一步上升,反而有所下降。
需要指出的是:从全国和大的范围看,1980年以后复合型家庭尚有遗存,但比例很低。根据全国第三次人口普查(1982年)和第四次人口普查(1990年)数据,全国水平的复合家庭分别占1.0%和1.2%,河北省分别为1.4%和1.3%,山西省为0.9%和1.2%,山东省为0.9%和1.0%。[16]不否认的是,即使比重如此低的复合家庭,有的也只是户口登记上的复合家庭,而不是经济、生活一体的复合家庭,这一点必须考虑到。与此同时,核心家庭在多数地区达到70%及以上水平,直系家庭则在20%上下。这表明,该时期冀南农村的家庭结构与全国趋向是基本一致的。
四、讨论
冀南农村家庭结构演变过程中,核心家庭无论在私有制时期、土改后过渡时期,还是在集体经济时期、家庭责任制时期,均为占多数的家庭形态。不过,它在家庭总数中的比例经历了从相对多数到绝对多数的变化。这一变动很大程度上与复合家庭的维系能力和分化程度有关。
传统社会中复合家庭占有一定比例。根据前述研究可知,虽然它不占多数,但却是与传统私有制经济制度有密切关系的家庭形态,是正统观念推崇的家庭类型,也是兄弟婚后和睦共爨的典范。不过,它的维系常常要借助父母存在,特别是父亲权威。土地改革后,那些超过当地平均财富水平而得以维持的大家庭受到冲击,因而已婚兄弟分爨生活形式明显增加。
相对于核心家庭和复合家庭,直系家庭是比较稳定的家庭形态。当然,土改以后,直系家庭比例也有一定幅度的下降,但减至一定程度后(约占家庭总数的20%),便不再下降。就调查村庄来看,只有一子家庭中,儿子婚后一般与父母居住在一起。根据统计,冀南农村同一时期独子家庭一般占总数的30%,直系家庭多从他们中间产生(当然独子婚后也有与父母分爨生活者)。
集体经济制度下大家庭裂变的频率提高有以下几个因素促成:
1.土地平均化,生活资料分配的相对均等,削弱了复合型大家庭的存在基础
土地平均化主要表现在土改后至高级社成立这一延续约10年的时期内。通过分析调查数据可见,土改前人均土地在当地平均水平以上的家庭才有可能维系复合型家庭形态。
从形式上看,集体经济时代,政府对家庭形制并无明显的干预政策。它不像传统时代政府那样,鼓励大家庭,表彰多代同居行为。不过,土地制度由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转变,对家庭成员地位平等的提倡,客观上起到了分解传统形态大家庭的作用。
还需看到,集体经济尽管为农民家庭成员提供了最低生活保障,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生存资料不足之忧。或者说,集体经济时期,多数农民并没有真正摆脱贫穷。贫穷使人斤斤计较,使家庭成员关系紧张。核心家庭则可以将成员间的矛盾降到最低程度。分解生活单位,减少生存压力成为多数家庭的选择。复合家庭存在的基础被彻底摧毁。
2.集体经济制度下,子女对家长的生存依赖程度降低,家长难以抑制已婚子女的分家要求集体经济前期(1950年)的复合家庭多是土改前所遗留;集体经济中期(60年代)虽有复合家庭产生,但维系时间比较短;集体经济后期(70年代)复合家庭逐渐消失。
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中,家长的权力和尊崇地位建立在控制土地、房屋等对成员生存有重要意义的财产基础上。其中对土地的支配权又具有决定性意义。所以,土改之前,父母健在时兄弟分家受到一定制约。
集体经济条件下,家长对土地这一核心家产的掌握权被剥夺,由此家长支配子女的能力,特别是支配已婚儿子的能力受到极大削弱。当然,集体经济时代,父母,主要是父亲,还是一家之主。但他实际只是一个户主,与传统农业社会的家长已大不相同。土改前有产家庭,儿子提出分家首先要得到父母的允诺,父亲多数情况下会加以阻止,不得已时才做出让步。在集体经济下,家长抑制子女分家的筹码没有了。另外,由于不再涉及土地的分割,分家的复杂程度大大降低,分家成本节省了。一般而言,只要将分家结果告诉生产队长,并转告会计,分家和另立户头的工作即告完成。
与家长地位变化相类似,家庭成员关系也影响了家庭结构。有些学者强调婆媳关系变动促使了分家。直系和复合家庭中,婆媳关系紧张是一个历史话题。笔者对18世纪家庭冲突个案分析后发现,社会中下层家庭婆媳紧张确有表现,但媳妇并非总是处于屈从地位。婆婆只有借助儿子之手才能实现对媳妇的控制。[17]在倡导孝道的社会氛围和舆论压力下,一旦婆媳发生矛盾,儿子不敢袒护媳妇,而站在母亲一边,压制媳妇。集体所有制下夫妻都是生产队的劳动者,青年或壮年阶段男女角色分工(男主外、女主内)界限已经模糊。中青年妻子成为家庭收入的创造者,相对年迈的婆婆则承担照料孙辈后代、做饭等琐碎家务,而从形式看,家务劳作不增进家庭收入,由此造成婆媳家庭地位的差距。同时更重要的是青壮年夫妇也不像以往那样有明显的地位高低之别。这种环境下,婆媳矛盾中婆婆很难再仰仗儿子制约媳妇,因而矛盾不能被压抑下去时,分家将不可避免。
多数情况下,家庭的合与分是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尽管不同家庭中维系和离析的具体原因会有差异。我们认为家庭的分合、大家庭的解体速度快慢取决于:①财产所有制形式。私有制下财产的构成比较复杂,并且由于土地的私有性质,生产也是在家庭中进行的。有产者维持大家庭有助于生产要素的合理安排。不仅如此,家庭担负着对成员中弱者的保障功能。因而出于生产要求和家庭成员整体利益考虑,分家常常会被一再拖延。集体经济下,组织生产已不是家庭的责任,集体组织担负起对成员的生存保障(尽管这种保障是低水平的,但其作用是不能忽视的),分家的行为掣肘和心理障碍减少了。②家长权力。家长权力大,能够维持大家庭局面;否则将十分困难。而家长权力又同家庭财产数量联系在一起。没有财产的家长,其权力将失去发挥的基础。无论是私有制时代,还是集体经济时代,这一点都是适用的。③伦理约束。传统家庭伦理是大家庭推崇的,其重要内容是尊重家长,孝顺长辈;兄弟手足之谊高于夫妻之爱。尽管这些说教难以成为所有家庭恪守的规范,但它毕竟造成了一定的社会舆论氛围,约束了一些家庭成员的行为。集体经济时代新的思想取代了旧的伦理。虽然二者有内容重合之处,但其主体是强调成员平等,批判家长制。它使严肃甚至森严的家庭关系变得松弛,成员的独立意识增强了。这为小家庭的广泛存在提供了可能。实际上,土改前上述三方面约束都更多地体现在比较富裕的有产之家,对于占人口比重较高的贫穷家庭,物质限制和精神顾忌都是比较小的。
3.集体经济环境下宅基地获得的相对容易为小家庭的产生创造了客观条件
就传统而言,两个或两个以上已婚兄弟同居一院,其生存的家庭形式可以是一个复合型家庭,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核心家庭。但兄弟婚后分居两个院落将很难组成一个复合家庭。或者说,一院居住的已婚兄弟组成复合家庭的条件是具备的,但一定距离不同宅院的兄弟很难维持一个经济和生活单位。
土改之前的冀南农村,人们对耕地的非农使用是很谨慎的。土地不仅是财富之母,更是生存之母。社会中下层家庭土地的生存意义远高于财富意义。大多数家庭不敢轻易将维持生存的耕地变为容身的宅屋。他们往往会把宅基地利用程度达到最大化。集体经济时期,土地对人们的生存意义仍很重要,但土地的集体性质和住房的私有性质使人们在土地利用上产生了观念和行为上的矛盾。个人或家庭对土地生存价值的感觉不那么直接了,对土地资源的非农使用也无切肤之痛。与此相反,集体经济下的土地(实际绝大多数是耕地)一旦转化为宅基地,建立在其上的住房将归私人所有。或者说,宅基地的获得可以使人们对土地的间接所有变为直接所有,因而他们会产生占有的冲动。
集体经济时期宅基地划分的宽松促使分家行为发生是有实际依据的。就冀南农村而言,新的宅基地紧邻原有村庄的四周,老宅则在村内。就中等规模的村庄,旧宅与新宅距离短则一二百米,长则四五百米,甚至更远。这样,原来一个生活单位的家庭成员,分成两个居住单位后仍一起生活是难以想象的,分家将不可避免。20世纪70年代以来,儿子结婚时女方多把拥有一个独立的宅院作为基本条件,婚后不久即分家形成新的民俗。由此,不仅复合家庭难以产生,而且多子家庭中直系家庭也成为短暂的一瞬。
我们认为,在总体上复合型大家庭所占比例不高、直系和核心类家庭占优势的土改前社会中。并不排除个别地区、个别村庄复合家庭的高比例。重要的是两种情形都要注意到,特别是要从整体上把握家庭类型状况。
在笔者看来,对中国传统社会大家庭的认识存在着两个误区:一是过分夸大传统社会大家庭的存在比例;二是将富裕家庭中相对高比例的大家庭作为全社会这类家庭普遍流行的依据。关于第一点,笔者认为,自秦汉以来中国农村始终没有一个大家庭占绝对多数的时期。关于第二点,富裕家庭中的大家庭比例较高,但富裕家庭的数量在整个农村社会始终未占主导地位。因而尽管人们心目中推崇大家庭,但其在村庄中并没有也不可能是普遍的范式。
既然如此,为什么20世纪20、30年代的学者将当时的大家庭作为代表类型,把该时期出现的分家行为作为传统大家庭解体的先兆?这主要是由于文献限制,当时学者更多的是对家庭进行横向研究。他们对所处时代家庭结构做了大量调查,而对20世纪初以前家庭类型的认识更多地来自正史、文献。他们从中所获得的基本上是大家庭受旌表的信息,并借此推断大家庭为普遍家庭形态;进而,把民国时期农村家庭出现的些微变化视为传统家庭解体的开始,忽视了大家庭不断组成、分解的历史原貌。
我们认为,只有对传统时代中国家庭实际状况有真切的把握,才能对近代乃至现代中国家庭的变动轨迹给出符合逻辑的解释。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大家庭的存在受制于许多因素,既有社会因素、经济因素,也有人口寿命等自然因素。或者可以这样讲,传统与现代社会的最大区别是,传统时代有推崇大家庭的社会氛围,因而尽管存在诸多离心力量,大家庭还能维系在一定的比例水平上。现代社会主流意识对任何家庭形式都不抱偏向,也不有意向某一方面引导,民众自由选择的空间扩大了。实际结果是这种环境更适合核心家庭的成长。另外,在对传统中国家庭结构做出总体判断时,单纯将其说成是核心家庭为主体,或大家庭为主体,都与实际不相符合。若将其视为核心和直系家庭为表现形式的小家庭和以一定数量复合家庭为代表的大家庭并存则是比较恰当的。不过在总量上前者是多数,至少在北方地区有这样的特征。大家庭受到社会主流意识的倡导,分家要求遭到诸多力量的掣肘。小家庭虽不为人们所推崇,而当大家庭不可挽救时,它便成为其最后的汇聚点或最终的归宿。现代社会彻底打破了这种并存状态,核心家庭成为不同代际婚姻单位所追求的理想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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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Wakefield,David,Fenjia: Household Division in Qing and Republican China. 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1998.
(原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
【注释】
[1]1999~2000年间作者在河北磁县做了多次实地调查,从磁县档案馆查阅了5个村庄1964~1966年的《阶级成分登记表》,该表对土改前和土改后各个家庭人口和财产变动状况有详细记载。此外作者还对两个乡、7个村庄500余户农民家庭做了典型调查,这些是本文研究的资料基础。
[2]王跃生:《十八世纪中后期的中国家庭结构》,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
[3]言心哲:《中国乡村人口问题之分析》,商务印书馆,1928年版。
[4]言心哲:《农村社会学概论》,商务印书馆,1924年版。
[5]乔启明:《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学》,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
[6]李景汉编《定县社会概况调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
[7]费孝通:《江村经济》第3章,《费孝通文集》第2卷,群言出版社,1999年版。
[8]Cameron Campbell and James Lee,Causes and Consequences of Household Division in Northeast China,1789-1909,载李中清等编:《婚姻家庭与人口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9]许檀:《清代山东的家庭规模与结构》,载《清史研究通讯》1987年第4期;姜涛:《中国近代人口史》,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10]吉尔伯特·罗兹曼主编:《中国的现代化》,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11]吉尔伯特·罗兹曼主编:《中国的现代化》,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12]Stevan Harrell,Geography,Demography,and Family Composition in Three Southwestern Villages Deborah Davis and Stevan Harrell(eds.),Chinese Families in the Post-Mao Era.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3,p.78.
[13]请参考笔者的下述研究:《十八世纪中后期的中国家庭结构》;《十八世纪中国婚姻家庭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4]家庭类型如下:核心家庭,包括一般核心家庭和扩大核心家庭。一般核心家庭是指由一对夫妇及其子女组成的家庭,没有子女的夫妇和夫妇中只有一方健在同子女组成的家庭等也是核心家庭。扩大核心家庭是指一对夫妇及其子女和未婚的兄弟姐妹或其他近亲组成的家庭。直系家庭,由一对夫妇同一个已婚子女及其孙子女组成的家庭。夫妇中只有一方健在同已婚子女的一方(儿子或媳妇)及其孙子女组成的家庭也属直系家庭。复合家庭包括兄弟复合家庭和直系复合家庭。兄弟复合家庭是指父母已经去世,两个或两个以上已婚兄弟及其子女组成的家庭;直系复合家庭是指夫妇或夫妇一方健在,同两个以上已婚子女及其孙子女组成的家庭。将这两种家庭分别考察,是想观察复合家庭形成过程中父母所起的作用。单人家庭,既指独自生活的寡、鳏之人,也包括未婚或未曾婚配而独自生活者。残缺家庭,父母已经亡故,由未婚兄弟姐妹组成的家庭。以上家庭类型共分五大类七种。
[15]按照该研究,核心家庭为57.02%,直系家庭30.47%,复合家庭6.75%,单人家庭4.53%,残缺家庭1.23%。见王跃生:《十八世纪中国婚姻家庭研究》,第253页。
[16]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1%抽样调查数据带和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1‰抽样调查数据带。根据曾毅等《中国家庭机构的现状、区域差异及变动趋势》(《中国人口科学》1992年第2期)一文中表1和曾毅等《中国80年代以来各类核心家庭户的变动趋势》(《中国人口科学》1993年第3期)一文表2所提供的资料整理。
[17]王跃生:《清代中期婚姻冲突透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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