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大学法制教育之意义与方式
黄冈师范学院 程小燕
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历史阶段。面对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现代科技突飞猛进,我国将进一步改革开放,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应对加入世贸组织之后的挑战,积极参与全球经济竞争。同时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国家要求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所有社会成员依法办事。因此每个社会成员应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公民的法律意识是法治得以实现的重要文化价值观念。法律意识并非天生就有,而是通过灌输即社会化而生成,法制教育是增强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
教育部要求在高等院校开设《法律基础》课,使大学生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这是顺应时代潮流和社会发展的趋势。但在实际教学中却面临着一定的困难:教师的教学内容、形式、手段与学生实际及需要产生背离,影响学生的学习兴趣。作为两课组成部分的《法律基础》内容庞杂,教材越编越厚,成了《法学概论》的翻版;由于教学课时少,内容多,教师授课往往流于形式,师生间缺乏交流,学生为应付考试过关而学习,学的法律知识不少,但只是记在笔记里,划在书上,而没有对其进行思考,法律情感淡漠。我认为应针对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状况,根据其实际层次水平和需求,改进法制教育,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学生的实际情况,提高教学效果。
从个体的法律意识状态以及其调节行为的角度,把法律意识视为法律认知、法律情感、法律评价的有机体。法律认知是人们在个人经验与前人知识的基础上,对法律本质和法律现象所作的推测和判断。法律情感是人们对法律本质和法律现象所持态度的心理体验,是人们依据现实的法律制度能否符合自身物质和精神的需要而产生的喜好和厌恶的心理态度。法律评价是人们在法律认知和法律情感的作用下,调节自身行为的一种心理态势和行为倾向,是法律认知的一种外化,常常与人们的法律行为揉杂在一起,从而出现观念与行为并行同一的现象。法律认知的存在是前提,没有法律认知,就谈不上对法律的情感和评价;法律评价则是法律认知与法律情感相互作用的最终结果。毫无法律认知的人不可能有什么法律情感和法律评价;有明确法律认知但法律情感淡漠的人,也可能会知法犯法或徇私枉法。2002年发生的清华学生刘海洋硫酸泼熊事件,据媒体报道刘的法律课成绩不错,业余也自学过刑法等。当人们对于法和法律现象的认知还处于感觉、知觉、表象等感性阶段,还没有形成系统的知识,还没有深入到对法的本质的认识,那么对法和法律现象的评价必然是不深刻的,甚至是片面的或者是错误的,而情感体验必然是朴素的、单纯的,在行为时必然带有很大的盲目性、随机性和不稳定性。反之,当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认识,不仅有丰富的感性认识,而且能够认识法律的本质和作用,并使之系统化,那么他的法律评价就会更加深刻、强烈,表现出更大的热情,从而对行为的法律调节就会更加有目的、持久和稳定。
大学生的实际法律意识状况有如下表现:绝大部分学生相信法律在现代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并且认为自己的法律知识不足,有必要了解法律知识,对《法律基础》课很感兴趣。多数学生比较关注社会中的一些典型法律案例(特别是与大学生有关的案例)以及国家新颁布的法律,尤其关注有关教育、经济、劳动就业方面的法律动态,也有一些学生比较关心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毕业班的学生比非毕业班的学生更关注法律,范围也更广泛,尤其是劳动合同方面的法律。这些表明学生对法律的关注多来自于自身的需求,渴望通过学习了解法律、法规,以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部分学生认为应当并能够遵守交通规则,在考试中应当并能够遵守考场规则。部分学生认为我国司法腐败情况较严重,执法不严,对在执法、司法过程中的许多不公正行为表示疑虑。有部分学生虽然法律知识懂得不少,然而现实生活中,其行为往往与法律规定背道而驰,守法的自觉性较差,形成“学而不用”,“知而不信”现象,如作为消费者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仍有一部分学生会采取自认倒霉或过激的暴力手段;在个人利益、亲情和法律面前,更多学生会选择前两者。有少部分学生认为法律与自己所学的专业相距较远,学好专业课就行了,只要不违法,法律就与自己无关。综上所述,把学生的法律意识状况分为三类:①法律意识较强,比较全面的了解法律并相信法律,能正确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对自己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极力维护,遇到问题首先想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②有法律知识,但由于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一些社会问题,使其对法律产生误解,狭隘地认为法律只是一种形式,或者是某些人为达到一定目的所利用的工具。一些大学生犯法并非因为不知法,而是知法犯法,把法狭隘地理解为一种工具,而忽视了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即秩序、自由、效益、平等、人权、正义等。③法律知识较缺乏,或者头脑简单、易冲动,行为时无视法律的存在,感情用事,往往丧失理智,根本不考虑法律规定及行为后果。
在《法律基础》课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应针对大学生思想实际,增强其法律意识。对于生活中纷繁复杂的法律现象,大学生都会有所耳闻,而且有自己的评价。教师应根据学生对法律的看法及其原因,有针对性地讲授法律知识,树立起学生对法律的信心和热情,使其逐渐改变对法律的片面和错误的看法。注重增强学生的维权意识和守法精神。
在传统文化中,“无讼”、“息讼”被看做传统美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广泛存在。人们对法律有恐惧感,有些人眼中,法律成了“被告席”、“牢房”和“刑场”等的代名词。这些思想对大学生也有潜在的影响,许多学生对法律持一种敬而远之的态度。这与“法至上”、“法信仰”的法治原则难以相容。在今天,人们已开始意识到法律更全面的意义,即维护权利,并开始积极寻求最佳纠纷处理方式——法律手段。当人们意识到这一点后,就开始逐步地把纠纷送至国家的相关部门处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教学过程中,应改变以讼为耻的传统观念的影响,结合大学生在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一些侵权事实,讲述社会上的典型的维权案例,树立大学生的维权意识。大学生在消费的过程中没有社会经验容易上当受骗,在同学交往中会发生纠纷等,应鼓励学生采取正当途径解决问题,而不是忍气吞声自认倒霉或者采取激烈的手段。现代法治社会与人治社会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以权利为本位,后者以义务为本位。因此只有让学生具有基本的权利保护意识,并知道法律手段是最佳的权利保护方法,才能说他们已经树立了基本的法治观念。认识到自己作为社会个体,权利受保护的同时也应意识到他人和自己一样,权利受保护,因此应尊重他人的权利。即法治社会的公民应有守法精神。公民的守法精神是公民的人格因素的一个部分,当苏格拉底被指控违反城邦宗教、渎神和腐化青年等罪而被判死刑时,他虽有机会出逃,但仍坚持公民应有遵守法律的精神,最终以身殉法。法律自身的良好品格是生成公民守法精神的客观要件,而公民的法律意识是生成公民守法精神的主观要件。公民的法律意识使公民积极遵守符合社会价值观念的法律,现代法律的实施必须以公民对法律的自觉和积极遵守为前提;也使公民认识到并自觉控制自己作为个体的局限性。在法制教育中,应培养学生守法精神。作为一个事实,近年来大学生违法犯罪的数量在增加,种类也在增加,犯罪也日趋团伙化、智能化。这种变化也有社会的各种客观原因,也有学生法律意识淡漠的潜在影响。有的学生对法律知之甚少,有的知而不信,有的甚至错误地利用法律。法制教育中应培养学生对法律的好感和热情,在了解法律基本知识的同时,灌输法律所追求的自由、平等、公正、秩序等法律精神,使其真正从内心尊重和信仰法律。
法律精神的养成不是仅仅靠大学的几年学习时间就能培养出来的,而是一个人长时间在家庭、学校和社会中,在一个人人都自觉遵守法律和各种规则、严格依法办事的社会环境中生活,而不断养成的自觉遵守法律的良好的行为习惯。法制教育需要校园法治文化的支持,还要善于利用社会环境的力量。但无论如何,我们都不能否认,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仍然是增强其法律意识的重要环节。学校的教育和管理等活动都要有章可循,加强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在管理中教育学生,使学生时时感受到规章制度的约束力和依据规章制度办事的行为习惯。学生生活在这样一个环境中,就会形成一种遵守规章制度的规则意识,懂得在人群中生活就需要遵从群体规则,走向社会就会自然地注重按法律要求决定自己行为。这种内环境的校园文化对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和预防教育,是一种潜移默化的无声教育。
法律意识的增强与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密切相关。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不同,对法律意义的理解不同,执法、护法的程度也不同,法律离不开学生的素质,离不开道德的支撑。道德修养水平较高的学生往往更容易接受法律。因此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水平,也为增强其法律意识打下坚实的基础。法律和道德都是约束其行为的重要规范。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应相互结合,相互渗透。
主要参考文献
[1]魏晓春,褚宸舸.法信仰应是大学法制教育的核心.唐都学刊,2003(4)
[2]李龙.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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