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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的少数民族及政府的相关政策

时间:2023-03-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印度的少数民族及政府的相关政策王树英众所周知,印度在历史上累遭异族入侵和占领,因此最早的土著民族遭灾受难,被迫逃到山区和森林地带。因此,自18世纪中叶以来,印度的部落民一直引起印度国内外人类学家们的重视。一印度少数民族数量很大,有几百个以上。这9个邦的少数民族人数超过3547万人。已严重危及到生态平衡和导致水土流失,所以印度各邦政府开始采取措施,限制这种乱砍滥伐现象。据统计,约五分之一的工人为农业工人。
印度的少数民族及政府的相关政策_纪念中国社会科学院建院三十周年学术论文集·亚洲太平洋研究所卷

印度的少数民族及政府的相关政策

王树英

众所周知,印度在历史上累遭异族入侵和占领,因此最早的土著民族遭灾受难,被迫逃到山区和森林地带。由于那里交通不便,生活条件很差,再加上一直受到各种剥削和压迫,致使他们各方面较为落后,甚至处于原始状态。因此对他们有不同称呼。有的称他们为原始居民,有的称他们为山区部落,有的称他们为森林部落,有的称他们为万物有灵部落,有的称他们为落后部落,有的称他们为落后的印度教徒,等等。所有这些叫法,都有一定的道理,都是从不同角度得出的结论。但是,从他们的形成和发展历史来看,这些民族虽然在其所生活的地理环境、生活状况和宗教信仰等方面有不少共同特点,但也有许多不同点,不管如何称呼他们,实际上,他们大多属于印度的古老民族,后来,由于某些原因,才移居到了山区或森林地带。他们属少数民族,现在还比较落后,处于落后的社会发展阶段,其社会风俗千奇百怪,在不同程度上还保持着原始文明。这对了解和研究人类社会发展史提供了条件。因此,自18世纪中叶以来,印度的部落民一直引起印度国内外人类学家们的重视。本文将主要谈谈其社会结构和有关政策。

印度少数民族数量很大,有几百个以上。据1991年统计,共6776多万人,约占全国人口的7.29%左右,各少数民族人口数量多少不等,相差悬殊。人数最多的有贡德、桑塔尔、皮尔、吴朗沃、孔德和蒙达等,人数在200万以上;人数最少的是安达曼人,只有几百人。少数民族的分布不均,虽几乎遍布全国各地,但其中在9个邦少数民族的人数较多,人数超过20万,它们分别是:马哈拉施特拉邦(732万人)、奥里萨邦(703万人)、古吉拉特邦(616万人)、拉贾斯坦邦(547万人)、比哈尔邦(420万人)、卡纳塔克邦(192万人)、中央邦(153万人)、梅加拉亚邦(152万人)、喀拉拉邦(32万人)。这9个邦的少数民族人数超过3547万人。[1]

由于印度的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和自然条件不同,以及一些其他原因,生产发展很不平衡,生活方式也不尽相同。他们的谋生方式可分为以下6种类型。

(一)采集渔猎型

这类少数民族分布在印度各地,其中有柯钦的迦德尔人,泰米尔纳德邦的马拉本特拉摩人、巴里扬人、巴尼扬人、伊普拉人、吉隆巴人、高亚人、贡达雷迪人,安得拉邦的金纠人、郭那迪人,马哈拉施特拉邦的克达克利人,中央邦的克马尔人、白伽人、阿布其马利亚人,比哈尔邦的霍尔人、克利亚人、帕拉西亚人、比尔吉亚人和科尔瓦人,北方邦的拉吉人,喀拉拉邦的卡达尔人、马拉潘塔兰人、阿兰丹人、库龙巴人和安达曼群岛的昂吉人、杰拉瓦人、森蒂奈尔人、尼克里人、尚彭人等。这些民族至今还处在靠天然资源维持生活的阶段,他们中绝大多数不懂农业,或对此不感兴趣。他们分许多群体,多数以家庭为单位,有时狩猎也几家合作进行。住在小山林里的民族靠采集野果、野花、块茎、蜂蜜、野菜、鸡蛋谋生。同时也猎获野猪、猴类和野鸡等飞禽以及其他一些小动物。近年来,商人们与他们有了较多联系,他们开始吃大米和穿衣服。因此,其生活发生了变化。

(二)游牧型

一些少数民族主要靠游牧为生。主要有南印度尼尔吉利地区的多达人、喜马偕尔邦的古贾尔入、北方邦的婆迪亚人等。他们几乎完全以放牧为业。靠吃牛奶、奶制品、野菜、野果为生,有的也吃各种肉食。他们的放牧有固定的范围。夏季,他们全家带着牲畜和家中的财产用具,到高山地区和森林地带放牧;冬季,他们再返回山下的平原地区过冬。现在他们的放牧受到了一定限制,只能在森林局允许的地区放牧。

(三)刀耕火种农业型

印度6776多万少数民族,其中80%以上从事农业生产。但不同地区,不同民族所采取的生产方式不同,有的采用刀耕火种的方式,耕地经常变动;有的采用较先进的工作方法,使用固定耕地。阿萨姆地区所说的秋摩或叫纠摩,奥里萨地区所说的拉马、达哈、达里、包都、迦马纳、高孟、古里亚和各加尔杰斯,都是指这种经常更换的刀耕火种的方法,在阿萨姆、蒂里普拉和曼尼普尔地区的洛哈尔、安加米那加和古喀人、孟加拉的莫尔巴哈里亚人、比哈尔邦的阿苏尔人、奥里萨的沙奥拉和纠昂格人,北方邦的高拉瓦以及中央邦的白伽人和贡德人中特别普遍。

刀耕火种的农业由于多采取伐林造田的办法。已严重危及到生态平衡和导致水土流失,所以印度各邦政府开始采取措施,限制这种乱砍滥伐现象。

(四)固定耕作型

印度大部分少数民族已跨过了刀耕火种阶段,采用了固定耕作方法,如比哈尔邦和孟加拉邦的桑塔尔人、奥朗沃人、霍人,北方邦的塔鲁人、高拉瓦人,中央邦的贡德、皮尔人、皮拉拉人,拉贾斯坦邦的皮尔人,奥里萨和泰米尔纳德的沙奥拉人和尼尔吉利的巴达迦人等,这些民族在农业耕作和管理方面已相当进步。他们使用牛、犁、耙、锄、犁田耙地,也用水渠浇水灌溉了。因此,生活比较安定,也有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但由于生产水平很低,大多土地贫瘠,交通不便,再加上高利贷商人对他们重利盘剥,所以他们一般较穷。近年来,各邦政府为保护这些少数民族的利益而采取了一些措施,如分给无地人土地,还帮助他们解决耕牛、种子、农具、住房以及其他同生产和生活有关的问题。

(五)劳工型

有些民族之所以从事劳工,其主要原因是他们丧失了土地,生活无着落,或者因他们的住区附近有了工业。一些原来从事农业的民族现在为人打短工,当农业工人或在工业部门当勤杂工。据统计,约五分之一的工人为农业工人。有的做季节工,有的在林场、牧场、渔场、茶园或果园中工作,不少人在矿山、工厂、铁路、公路和建筑行业中干活。在阿萨姆茶园做工的大多是从孟加拉、比哈尔、中央邦和奥里萨等邦来的桑塔尔人、奥朗沃人、蒙达人、克里亚人、贡德人等,其中比哈尔邦的奥朗沃人最多。另外在孟加拉、比哈尔、中央邦、奥里萨、安得拉等邦工作的矿工基本上是少数民族。贾姆歇德普尔的塔塔钢铁厂的工人几乎全是桑塔尔人和霍族人,中央邦的大部分锰矿工人是少数民族,比哈尔的云母矿工中有上百万工人也是来自少数民族。

(六)民间艺人型

有些少数民族专靠卖艺为生,他们以唱歌、跳舞、弹奏、魔术、杂耍、耍蛇等为生,生活并不安定。如安得拉邦的帕尔丹人、奥贾人卖唱;多马拉人、比努卢人演杂技;帕卢库姆古拉人、帕丁提高拉人和巴胡鲁帕人耍魔术;拉贾斯坦的卡尔拜里亚人也耍蛇;北方邦的纳特人、萨陪拉人等以弹唱、跳舞等谋生。总的来看,这类人数量不大。

在英属印度时期,殖民政府对少数民族采取孤立和“保护”的政策,它把少数民族隔离在一些人迹罕至的森林地区、山地和岛屿,并划定特区加以隔离。与此同时,殖民政府也在土地占有、使用森林资源以及财政拨款等方面对少数民族给予一定的法律“保护”。殖民政府妄想通过这种政策使广大的少数民族远离民族独立运动的潮流。由于英国政府采取的一系列政策,使少数民族继续处于落后、贫穷、孤立的状态。

印度独立后,为保护少数民族利益、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文化,宪法中做了有关规定,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收到了一定效果。

(一)政治上给予一定的保护

在印度宪法条文中有多处提到对部落民的特别规定,如“废止实行‘不可接触’陋习”(第17条),“对非部落民进入和定居部落民地区以及购置财产在法律上给予限制(第19条第5款)”,“由总统发布命令,公布表列部落名单,政府对表列部落予以保护”(第342条),“表列种姓、表列部落有权要求在国家机关中工作,在中央一级机关的一级、二级职员中,为表列部落民保留7.5%的职位”(第335条),为部落民(和表列种姓、落后种姓)保留一定比例的公职职位(第16条和335条),“1990年1月25日以前给予部落民(和表列种姓)在国会和邦议会中的特别代表权”(第330、333和334条),在国会人民院全部议席542席中,有40席保留给表列部落,在各邦议会3997议席中,有303席保留给表列部落。如此等等,不一一列举。这样,印度宪法中明文规定了废除宗教的、社会的、人种的差别,力图保护弱小部落民利益,使他们享有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

(二)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政府给予支援

中央政府和邦政府为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给予了多种支援。这种经济支援在每个五年计划中都有体现,而且逐年增加,并为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制定有关方针和纲领。根据这个方针和纲领,在那些少数民族人数占所在地区人口一半或一半以上的邦和直辖区还要为少数民族制定补充计划。其目的是缩小少数民族地区与其他民族地区之间在发展上的差距,在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纲领中,为了发展经济,提高少数民族的生活水平,还做了特别规定,具体办法如下:

1.重新分配土地,限制土地转让。印度独立以后,各种原因迫使一些少数民族丧失了土地,失去了生活来源。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决定重新分配土地,把一些可耕的荒地分配给他们开垦种植。20世纪70年代,各邦还修改了土地限额,把多余的土地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少数民族,并强调土地不能转让,以确保耕者有其田。邦政府还规定,禁止高利贷商人向少数民族勒索土地(或牲畜),或以此还债。高利贷商人手里的借据必须经过邦政府的专门人员检验后方为有效。通过上述措施,使一些少数民族生活有了保证,对社会安定也起了一定作用。

2.帮助建立一些类似合作社的组织。先后成立了诸如农业、畜产等不同类型的合作社。还成立了邦一级的少数民族的合作社,以组织联系邦内的各种合作社。这对促进农业资金的流通,林产品的交换、销售以及活跃贷款等起了一定作用。中央政府和邦政府对这些合作社还不时给予经济补助,以利于发放贷款和其他工作的开展,这些措施对高利贷商人和债主的剥削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

3.帮助少数民族进行开发和建设。政府在少数民族地区兴修水利、建设公路、推广新的农业技术和耕作方法,帮助少数民族发展小规模的工业生产等。此外,还拨款为他们提供医疗设备、开办医院、改善卫生条件。并帮助他们盖房、打井、解决居住、饮水等困难。

(三)发展少数民族教育,增加就业人数

印度基本政策的目的之一是消除种姓、种族等各种歧视,以期国民间平等发展,力图通过教育和就业等办法消除少数民族与其他社会集团之间的差别。为此政府做了有关规定,据有关统计,在各五年计划中,少数民族教育是一项重要内容,为此投资较大,有关教育的经费几乎占每个计划经费的一半。中央政府还特地指示,在高等教育中对少数民族学生给予优待,保留其入学名额不少于5%,在录取学生时,对少数民族学生也比较照顾,如考分与其他学生相同,可优先录取,有时略低一点,也能录取。邦政府对在校的少数民族学生实行免费,发放奖学金、开办寄宿学校,提供食宿和讲义优待办法。据统计,在高等学校注册的少数民族学生人数近年来不断增加。今天,无论在普通大学,还是在名牌高等大学中都能看到一些少数民族的学生在学习。

把对少数民族的教育和就业结合起来。政府为解决少数民族的就业问题作过不少规定,采取了一些措施。例如在中央和邦政府各部门工作的人员名额中给少数民族保留一定比例,还为少数民族和低级种姓的人设立高等职位考核训练机构等。通过训练为少数民族创造就业条件。在中央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中,由中央政府直接雇用部分少数民族干部,保留7.5%的名额。为保证这些名额的落实,少数民族就业考试大多一次成功,对它们的要求一般放宽。在晋级时,也规定为他们保留7.5%的名额。中央、邦政府的三、四等职员一般由地方录用,在录用时,按照少数民族在各邦中所占人口比例来确定其名额。通过这些措施,少数民族的就业情况也有所变化。

目前少数民族的处境并非令人乐观。政府为改变少数民族状况,虽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制定了一些政策,作了一些规定,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实际情况并不理想。

政治方面,国家机关中为表列部落民保留一定数量的职位,实际上,表列部落民在国家机关中所占的职位低于所规定的数字。让部落民平等地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想法并不能完全实现。有些警察和森林管理员对少数民族的欺压和凌辱仍十分惊人,殴打残害少数民族的事件时有发生。对他们不是暗杀身亡,就是纵火烧死。据印度表列种姓和表列部族专员署的报告,已经申报的残害部落民的案件1976年为1065起,1977年增至为1138起,1978年又增加为1632起,两年内增加了53%。其中问题严重的是中央邦(714起)、马哈拉施特拉邦(267起)、比哈尔邦(196起)和拉贾斯坦邦(184起)。

经济方面,宪法规定“保护少数民族不受一切社会剥削与歧视”,“为确保少数民族土地占有权和免受代理商的经济剥削而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这些规定很好,但有些地方未能很好落实。据北方邦和中央邦的有关调查,发现有些部门的工作人员并不照章办事。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商人、承包商和一些官员相互勾结,凭着自己有钱有势,任意把少数民族赶走,然后把他们的土地据为己有,进行买卖。林业部门的一些官员也有违法乱纪的现象,每当他们宣布农民的哪块土地归国家保护,税务部门就马上向那些农民征税,或将土地归村社所有,事先既不同有关少数民族商量,事后也不给土地赔偿。这样一来,失去土地的农民生活无着,只能靠借债度日,或沦为债务奴隶。印度部落民负债情况比较普遍。据P.马拉亚对安得拉特仑甘纳地区瓦朗加尔县408户部落民所做的调查,其中负债户数达276户,占67.64%。高利贷者十分活跃,他们靠剥削、靠买卖人口大发横财。显然,这些事情是下一级人员干的,或者是他们与高利贷商人互相勾结造成的,一经政府发现,则给予追究。但是漏网者也不少。

近些年来,少数民族为土地而进行的斗争并未完全停止过,时起时伏,形式多样。有的抢劫农作物,有的袭击林业官员,焚烧仓库等等。少数民族反抗压迫和剥削、要求收回失去的耕地以获得生活权利的呼声至今还很高。

教育方面,少数民族教育有了发展和提高。但是和社会其他集团之间的差距并未缩小,初等教育尤为落后。各邦、中央直辖区在教育水平及普及程度方面也存在差距。同时,少数民族内部的差距也有日益扩大之势。有关少数民族教育的一些规定和措施,均有不落实的情况。如有些少数民族学生由于英语或其他功课基础较差,或因种性、种族歧视等原因未被录取,或入学后又中途辍学。因此在校人数小于注册人数,甚至有些学校有名无实,不是处于半瘫痪状态,就是干脆没有学生。校舍破烂不堪,教师不去上班,只拿部分工资,其余大部分工资上交有关检查官员。因此,少数民族文化落后,文盲很多,据统计,文盲率占88.7%。

以上看出,印度自独立以来,政府对少数民族在法律上、政治上、经济和文化教育等方面做了一些规定,给予了一定保护和帮助,起到一定的作用,得到了部落民的支持。但效果并不理想,其主要原因如下:

1.历史原因。这主要与英国统治和经济掠夺有关。英国统治印度如此之久,其流毒很广很深。英国殖民主义者利用印度的民族、宗教、种姓制度等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采取“分而治之”的政策,对少数民族百般歧视,不断制造民族矛盾和民族对立,甚至残酷屠杀,以维护其在印度的统治。各行政机构对少数民族也非常歧视,如部落民遭到毒打,甚至被活活打死、烧死,受害者无处申冤;部落民财产被抢、土地被占,也无人问津。少数民族忍无可忍,终于爆发了震惊世界的1855年桑塔尔人反英大起义。印度独立初期,政府基本上沿袭英国对部落民的作法。后来,做了一些保护少数民族利益的法律规定,诸如部落民有土地占有权和受保护的权利等等,情况有所好转,但“歧视”问题并未因此而得到彻底解决,一些旧的习惯势力仍起作用,如上所述,至今仍有些行政机关如警察、法院中的少数人因为受贿而不主持正义,部落民的欺压和凌辱仍十分惊人。殴打残害部落民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些都与历史上长期对少数民族的歧视分不开。

2.政策上的问题。早在独立初期,尼赫鲁总理就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和政治权利问题提出过一些较好的解决办法,他说:“尊重少数民族对土地和森林的占有权”,“要永远记住,我们不仅不想对他们的任何生活方式进行干涉,而且还想对他们的生活方式给予支持和帮助。”尼赫鲁还强调指出:“要培养少数民族自己管理自己的能力,不要把我们的想法强加于他们”,如此等等,这些意见本来是合理的,但是政府内部意见不一,不少人对此持反对态度,后来被否定了,未能得到彻底落实。采取了同化政策,主张让少数民族了解文明社会的生活方式,让他们同一切旧的“决裂”。尤其到了20世纪60年代,一些人企图用快速的社会和经济开发完成对少数民族的全部同化。后来,又提出用提高少数民族的福利办法来迫使少数民族与其他民族结合在一起,甚至主张用印度教取代少数民族的原始信仰,以达到文化的一体化。尽管动机可能是好的,但在这种思想指导下,一些有关少数民族的法律条款难以落实。基督教传教士也闯入少数民族地区,宣传自己的文明和宗教,修教堂、办学校,迫使少数民族放弃和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印度教徒更是这样做的。这样做的结果,冲击了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传统的民间文化,他们产生了悲观、失望情绪,使一些少数民族“印度教化”,“不少人皈依印度教,以便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例如皮尔人和桑塔尔人就是这样。但实际情况是,他们在印度教社会中,地位仍然很低,如同不可接触的种姓一样,甚至连最低级种姓的清道夫都看不起他们。这样一来,他们的社会地位更低了,经济状况更差了。”印度教化影响的结果,童婚也大量出现了,嫁妆陋习也随着蔓延开来。

3.有些政策不落实。有些政策是好的,但得不到落实,印度政府在各个五年计划中都规定一笔用于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福利事业的拨款,这种拨款已从第一个五年计划(1951~1956年)的3.004亿卢比增加到第四个五年计划(1969~1974年)的17.27亿卢比和第五个五年计划(1974~1978年)的29.619亿卢比。印度政府还在第五个五年计划期间实施一种部落地区附属计划,在每一部落超过人口总数50%的地区,制定这种旨在加强部落民地区建设的计划,这种计划的拨款投资由中央和各邦联合负责,第五个五年计划期间(1974~1978年)中央政府的拨款达到12亿卢比,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间(1980~1985年),这种拨款的指标为47亿卢比。但后来事实证明,这种拨款远远落后于原定指标,而且已经花费的资金又有一大部分为各级官员、包工商和部落上层分子所侵吞。政府规定的对表列部落民在教育、就业和银行信贷等方面的优惠对于大多数部落民来说犹如一纸空文。又如,以前印度政府以实现“发展农村纲要”的名义在少数民族地区搞过福利投资。实践证明,有些地方效果不大,因为这些钱也到了一些地方官员的手里。宪法规定,保护他们不受一切社会剥削与歧视,实际上贯彻不力。印度大部分邦存有不同程度的问题。据报道,“在这些邦内,那些被认为文明的民族都有占用少数民族土地和财产的情况,并且对他们进行各种剥削,使一些土著人要么变成债务奴隶,要么被迫流离失所。而土著人又不能及时受到政府的保护,警察和一些行政机构由于受贿而对地方给予包庇,对土著人进行威胁”。虽然上级政府对土著人订有计划和规定,但下级有些部门对计划落实不力,或者“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受贿而中途停止。”这就充分证明了“政策是一回事,落实是另一回事”。由于种种原因,两者之间还存在一定差距。

以上事实证明,印度独立以来,政府在各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些收获。但同时必须看到,问题还严重存在。历史上的流毒很深,民族与宗教矛盾存在,教育还不发达。因此尽管印度中央和地方政府为改善少数民族状况作了些努力,但是要想使所有问题得到应有的解决,却不是短期内所能办到的。

参考文献

(1)[印度]斯叠巴尔·鲁海拉著:《印度社会结构及其变化》1984年版。

(2)[印度]乌玛欣格尔·米希腊著:《印度土著》。

(3)[印度]拉姆·阿虎贾著:《印度社会制度》1995年版。

(4)[印度]博勒伽希·金德尔·迈哈达著:《印度土著》,1993年版。

(原载于《民族工作研究》1998年第1期)

【注释】

[1]见(印度)博勒伽希·金德尔·迈哈达著:《印度土著》,1993年版,第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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