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全民所有制经济计划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方向
何建章
一
我国现行的全民所有制经济计划管理体制,基本上是20世纪50年代从苏联学来的,中间虽然经过几次改革,但总的说来没有跳出苏联老一套的计划管理体制的框框,即着重于用行政方法来管理经济,而没有真正按经济规律办事,用经济办法管理经济。这样的一套计划管理体制,必然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一系列无法克服的矛盾,阻碍社会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国家管得过多、过细、过死,企业缺乏经营管理的自主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现在我国经济管理体制的一个严重缺点是权力过于集中,应该有领导地大胆下放,让地方和工农业企业在国家统一计划的指导下有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大家知道,苏联20世纪50年代的计划管理体制就存在片面强调国家对国民经济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领导,凡是全民所有制的国营企业,都由国家直接领导和管理,国家自上而下地向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指标,企业所需要的生产资料,由国家统一组织供应;所生产的产品,由国家物资部门和商业部门收购;绝大部分产品的价格由国家统一规定;企业的利润,除一部分留作厂长基金外,其余全部上缴,折旧基金也大部分上缴,企业进行固定资产的大修理,只能保持原来的设计标准,不增值不变形。企业改建、扩建,要向国家申请投资;企业要进行技术革新,必须做出基建计划,报请上级批准,等等。苏联的这一套办法,我们基本上都搬过来了。1956年,毛泽东同志曾针对这种过分集中的做法提出批评。但是,毛泽东同志的批评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直至现在,企业的产供销、人财物、计划和技术等方面的权限仍集中在国家手中,企业一切经营活动都得听从国家安排的状况并没有改变过来。特别是“四人帮”横行时期,连企业的利润留成制度也取消了,企业的权限不是扩大而是搞得更小了。这种管理办法束缚了企业的手脚,造成极其不良的后果。
1.企业没有计划权和产品销售权,造成社会生产与社会需要脱节。在我国现行的计划管理体制下,国家(包括中央和地方经济管理部门)自上而下地层层下达各项指令性计划指标,企业没有计划权。国家计划不是自下而上地层层协调的结果,而是由上级经济管理机关制定,这个计划往往是从年度和一定时期的经济发展速度的要求出发。而所谓速度,就是总产值增长的百分比。我国现行的考核企业经营管理效果的八项指标中,劳动生产率、利润、流动资金等指标,都同总产值有联系,总产值实际上成了“太上皇”。这就促使企业为计划而生产,为增加产值而奋斗,而不管生产出来的东西是否符合社会和市场需要。同时,由于企业的生产指标是国家规定的,其产品也理所当然地应当由国家包下来,即实行统购包销的制度,这就造成了企业生产什么,国家就收购什么;国家收购什么,就销售什么这样一种“以产定销”的物资管理和商业经营办法。这种脱离社会和市场实际需要的计划管理制度,必然导致货不对路、严重积压浪费。据估算,截至1978年6月底,全国各部门的商品和物资库存相当于上半年工业总产值。处理这些商品和物资的损失估计有上百亿元,其中仅盘亏报废损失的商品和物资有几十亿元。另外,社会上需要的许多东西,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却严重供应不足。当然,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产销不见面,自上而下地下达指令性指标,企业无权根据市场需要和产品销售情况来灵活地制订和修订自己的生产和销售计划,是一个重要因素。
2.企业没有固定资产更新权,造成技术发展停滞。我国现行固定资产折旧率低,而且大部分上缴,固定资产更新要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报上级审批,往往不能满足需要。鞍钢固定资产基本折旧率为2.92%,这部分折旧基金即使全部留给企业用于设备更新,也要34年才能完成一个更新期。而按现行规定,企业提取的这笔基金还要上缴50%,则更新期更长达68年。有关文件还规定,这笔资金的2/3要用于革新改造挖潜,20%~40%用于解决环境污染。这样,能够用于设备更新的资金微乎其微。依靠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又排不上队,只好年复一年地拖下去。某机床厂有一台20世纪50年代的旧机床,十几年中已经大修两次。某地生产的同类机床,效率3倍于这台机床。工厂考虑,那台旧机床若再修理,耗去的费用可买一台新的,但工厂无权处理。他们向主管部门申请:报废旧的,购买新的,答复是:“物尽其用,暂不考虑弃旧购新。”总之,由于企业没有固定资产更新权,许多企业的技术设备多年来没有什么变化,同实现四个现代化,赶超世界先进技术水平的任务很不适应。
3.企业财权过小,缺少发展生产的经济动力。我们长期以来实行的是统收统支的企业财务制度。企业利润全部上缴,亏损由国家补贴,企业和职工的收入又同企业的经营管理效果不挂钩。这就造成了管好管坏一个样、盈利和亏损一个样的吃大锅饭的不合理现象。过去,这种状况被说成是全民所有制优越性的具体表现,实际上是违反了企业集体的物质利益,严重削弱了企业搞好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另外,企业的机动财力过小,限制了企业按经济规律办事的能力。北京第一机床厂近两年上缴的利润平均在3300万元左右,但企业只有50万元的现金机动权,超过50万元的生产协作活动,就要经过市一级协作办公室批准,并由所在地银行结算。还有许多事情,如果让企业自己办,可以少花钱,多办事,但由于不符合财务规定而办不成,即所谓“合理不合法”;或者按财务规定办要多花钱,让企业自己办可以少花钱的事,企业自己却无权办,所谓“合法不合理”。这些,都不利于提高经济效果。
4.企业对物资和劳动力没有处置权,不能做到物尽其用,人尽其才。我们现在对物资和劳动力实行计划调拨和分配制度,企业对闲置的物资和多余的劳动力无权处置,再加上对企业占用资金包括定额流动资金实行无偿占用的制度,造成资金积压,企业人浮于事,劳动生产率低下。例如,北京市国营工业企业1977年未使用和不需要的固定资产有几亿元,占固定资产总值的3.6%。
事实上,上级领导机关不可能对企业的具体情况都了如指掌,它们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效果又不负经济责任,权力过于集中,容易助长官僚主义,依靠“长官意志”,违背客观规律,不讲效率,不问效果。当务之急是扩大企业的权限,使企业真正具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
(二)按条条、块块管理与客观经济联系不相适应
我国的计划管理体制,经历过两次比较大的改革,形成了现在的“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一次改革是在1958年,主要是扩大了省、市、自治区的经济管理权限。当时要求各主管工业部门,不论是轻工业或者重工业,以及部分非工业部门(粮食部门、商业部门等),除了一些重要的、特殊的以及“试验田”性质的企业仍由中央管理以外,其余企业原则上一律下放给地方管理。到1958年底,中央直属企业下放了87%,中央统一分配的物资也比1957年减少了75%。与此同时,为了解决条条与块块之间的矛盾,使中央的全面规划和地区的全面规划互相结合起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了“双轨”的计划管理体制,即一方面,中央主管部必须对自己所管企业和地方所管的同类企业进行全面规划;另一方面,各省、市、自治区必须对自己地区所有中央管理的企业和地方管理的企业进行全面规划。国家计委和经委根据这两方面的计划,加以综合平衡,制定出全国计划。3年经济困难时期,强调统一领导,中央集权,对过去下放给地方的四权,即人权、财权、工权和商权,重新进行了调整。1963年,中央直属企业和中央统一分配的物资基本上恢复到了1957年的水平。在计划管理上,国务院主管各部主要负责编制本部门直属企业、事业的计划,以及综合编制主管行业的全国计划。各地区、各省、市、自治区主要编制地方企业、事业的计划,以及综合编制本地区中央直属(军工除外)和地方附属企业、事业的地区计划。中央各部在处理同地区平衡有关问题时,要同地方协商解决。地方在处理同各部有关的全国性经济问题时,也要同中央各部协商。未经中央和国务院批准,任何部门和地区不许下达计划外任务。
第二次比较大的改革是1970年,当时提出打倒“条条专政”,对体制改革提出了一个比较全面的设想,主要是企业下放,试行基本建设、物资分配、财政收支大包干,并实行在中央统一领导下“由下而上,上下结合,块块为主,条块结合”的拟订计划的方法。以后,中央各部(不包括军工各部)把包括像鞍钢、大庆油田在内的几乎所有直属企业、事业都下放给地方管理。中央统一分配的产品,1972年比1966年减少了61%。计划的制订,基本上仍然是自上而下,每年虽然也要求地方编制计划,并征求地方对国家计划草案的意见,但很少采纳。粉碎“四人帮”以后,为了克服半计划半无政府状态,强调集中统一领导,企业又陆续上收。仅1978年经批准改为以中央领导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改由中央直供的生产、科研单位就有近1000个。下放给地方管理的产品基本上都收回来了。
以上情况说明,我国的计划管理体制,基本上经历了两放两收的过程。这些改革主要是调整国家行政机构内部中央和地方的经济管理权限,从企业的下放或上收,地方多管些还是中央多管些上面做文章,出现了“一统就死,一放就乱,一乱又统,一统又死”的团团转现象,根本的原因是力图用行政管理上的中央集权或地方分权的办法来解决经济生活中的问题,即依靠行政层次、行政区划、行政方便来管理经济,不符合客观的经济内在联系,因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我国现有几十万个工业企业,分属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有的地方省以下又分市、专区、县数级管理),事无巨细,都要请示上级管理机关批准。中央的一个部,地方的一个省,所属的企业那么多,又离得那么远,无论如何也管不过来,管不及时,以至官僚主义盛行,公文旅行,会议成灾。更严重的是,这种管理体制容易造成各部门和各地区自成体系、闭关自守、画地为牢,把部门和地区作为不可逾越的界限,割断了经济活动内在合理的联系。例如,“的确良”聚酯纤维的技术,国外已发展到连续缩聚、直接抽丝,不必经过造粒再抽丝了。可是我们因为按行政部门管理工业,外汇也按行政部门划分,化工部门只能买从缩聚到造粒的技术装置,纺织部门只能买从造粒到抽丝的装置。这就排斥了引进技术的连续性和先进性。又如,江苏省工业基础好,稍加投资就可以迅速增产。一机部要江苏省增产汽车、拖拉机、内燃机等支援各省。但江苏省以块块为主管理,这些产品已经可以充分满足本省需要,要增产就要增加投资。一机部愿意给投资,但同江苏省实行的财政收支包干有矛盾,经过协商,江苏省降低了分成的比例,然后中央各部才能向江苏省直接投资。但问题又出在物资上,因为原材料调拨也是按地区“切块”。有了投资没有物资,钱仍然没有用处。可见,以块块为主管理,同充分发挥地方的生产能力来支援外省有矛盾。总之,无论是条条管,还是块块管,都是按行政系统管理。归条条管,就割断了各行业之间的联系,资源使用上单打一,不搞综合开发,不搞综合利用,不愿意用我这个部门的投资干你那个部门的事。部门之间的协作也常常发生争论,许多应该做的事,互相扯皮,耽误了许多宝贵的时间。归块块管理,就割断了地区间的联系,一方面先进地区先进企业吃不饱,生产能力不能发挥,另一方面落后地区又大量兴建技术落后的企业。各部门和各地区都追求大而全、小而全,自给自足,万事不求人。这同发展社会分工,开展专业化协作,提高经济效果是背道而驰的。
综上所述,在现行计划管理体制下,无论是中央管,还是地方管,企业都缺乏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在这种条件下,所谓企业经济核算、整个国民经济范围内的核算,都只能徒有其名。必须指出,这一切并不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造成的。相反,社会主义制度消灭了剥削,提供了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和主动性,搞好企业经营管理的可能性。社会主义制度也消除了生产资料私有制下部门和地区垄断所造成的桎梏,提供了在部门之间和地区之间广泛开展协作的可能性。现行计划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我们没有深刻认识社会主义的经济规律,没有按经济规律办事造成的。
二
苏联20世纪50年代的计划管理体制,以及我国现行的计划管理体制,没有真正按经济规律办事,主要是没有按价值规律的要求办事。这是有深刻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的。
从思想根源来说,我们长期以来否认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否认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忽视利用市场和价值规律来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服务。
社会主义经济是不是商品经济呢?实践已经作出回答。社会主义经济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商品经济。不仅全民所有制同集体所有制之间存在着商品交换关系,国家出售给职工的个人消费品是商品,而且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交换也是商品交换关系。这是由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内部的经济关系本身的特点决定的。过去,我们往往把所有制问题单纯看成是一个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问题。认为既然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生产资料都属全民所有,其产品也属全民所有,企业之间交换的产品并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所以不成其为商品。这种观点缺乏对全民所有制特点的具体分析,因而是不正确的。马克思把所有制关系看成是全部社会关系的总和。他说:“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资本论》就是从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全过程论述生产资料的占有、使用和支配的状况来说明资产阶级的所有权的。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中,虽然国家保留着生产资料的最终支配权,但直接占有、使用和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支配着生产资料的是一个个企业和经济组织,这些企业和经济组织的主人是联合起来的劳动者,而不是孤立的生产者或资本家。但是,这些劳动者的劳动存在着本质的差别,劳动还是他们的谋生手段,社会也不能不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承认他们的个人物质利益。从而,也不能不承认联合在企业中的劳动者的集体的物质利益。这种个人的和集体的物质利益决定:必须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全部过程中实行全面的核算,即严格计算每个劳动者贡献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严格核算每个企业占有、使用和支配属于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的经济效果,并根据这种计算和核算来确定劳动者个人和企业集体的经济利益。可见,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中的“全民”是分为利益有差别的不同的个人和集体的,这同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劳动的本质差别已经消灭,实行按需分配,从而个人和集体之间已经不存在经济利益上矛盾的“全民”是有差别的。换句话说,同共产主义的全民所有制比较起来,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是带有个人和集体利益差别的不完全的全民所有制。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同劳动者集体和个人利益紧密联系着的。它们相互交换自己的产品必须遵守等价交换的原则,从一定意义上说,经过交换,产品的所有权也发生了转移。在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交换关系中,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价值规律仍然发生作用。这种作用同劳动者个人和集体物质利益直接结合在一起,具有商品经济关系的基本特征。因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即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全部总和,决定了社会主义经济也是一种商品经济。我们正是在这个基础上实行计划管理的。换句话说,商品经济不但不是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互相排斥的东西,相反,它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基础。当然,我们实行的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而不是任何其他的计划经济,必须遵守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和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的要求,同时,也必须以商品经济的客观规律,主要是价值规律的要求为依据。这一点,恰恰是我们过去所忽视、今后在经济改革中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过去,我们不承认社会主义经济也是一种商品经济,在全民所有制经济内部,忽视利用市场和价值规律来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从社会根源来说,是受小生产方式严重影响的结果。大家知道,小生产的特点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独立的天地,一切经营活动都按照家长的意志,在家长的指挥下进行。自给自足的小生产者按其本性是排斥商品流通和市场关系的。因为在商品流通领域中,竞争激烈进行着,物价瞬息万变,市场的自发力量无情地支配着商品生产者的命运,他们随时都有破产的危险。社会分工不依小生产者的意志而继续发展,商品流通和市场关系也随着发展,小生产者不能不被卷入商品流通的旋涡。但是,他们总是本能地竭力加以抗拒,幻想回到自然经济的王国。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谈到小资产阶级的社会主义时说:“这种社会主义按其积极的内容来说,或者是企图恢复旧的生产资料和交换手段,从而恢复旧的所有制关系和旧的社会,或者是企图重新把现代的生产资料和交换手段硬塞到已被它们突破而且必然被突破的旧的所有制关系的框子里去。”在这方面,蒲鲁东的观点是有代表性的。马克思说蒲鲁东是“彻头彻尾”的“小资产阶级的哲学家和经济学者”,“他既迷恋于大资产阶级的豪华,又同情人民的苦难”。恩格斯说:“蒲鲁东的改良计划的目的是要把社会一切社会成员都变成小资产者和小农”,即“恢复旧的所有制关系和旧的社会”。至于“交换手段”呢,蒲鲁东认为,资本主义的商品流通受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价格自发波动,小生产者不可避免地受高利贷资本和商业资本的剥削。因此,他鼓吹组织“人民银行”,用银行发行的“劳动券”取代货币,用银行领导的有组织的、不用货币的产品交换去取代商品流通,以避免中间剥削,保证劳动者的十足的收入。蒲鲁东要恢复小生产而不要货币和市场商品流通的幻想,正好是自然经济观的一种表现。另一个小资产阶级的经济学家杜林,用恩格斯的话来说:“他和蒲鲁东完全在同一个基地上进行活动。”像蒲鲁东一样,“他想消除由于商品生产向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而产生的弊病”,办法就是“用完全有计划的贩卖去代替小商业”,批发商业也同样被组织起来,“所以自由经济社会的体系……仍旧是一个巨大的交换组织”。这种交换在经济公社内部、公社同个人之间以及公社与公社之间直接进行,是不经过市场的,完全排除了价格与价值的背离,贯彻等量劳动相交换的“普遍的公平原则”。可见,蒲鲁东和杜林都是力图用有组织的交换、“有计划的贩卖”来代替市场商品流通,都力图回避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他们的观点都带有深深的自然经济的烙印。
那么,为什么苏联的计划管理体制也排斥市场商品流通呢?看来,这同传统观念有关。在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以前,所有的马克思主义者都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将消灭商品生产。社会主义革命胜利以后,怎样管理经济呢?当时谁也没有经验。存在决定意识,当时广泛存在的小生产方式,以及在这个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旧的管理形式不能不产生巨大的影响。大家知道,俄国在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前,垄断资本主义虽然有一定的发展,但在国民经济中并不占优势,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很不发达。1913年,俄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82%。在农村中,有些地方自然经济开始向商品经济过渡,有些地方宗法式的小生产和封建农奴庄园仍占统治地位。俄国经济的特点是垄断资本主义同封建农奴制残余相结合,列宁称俄国帝国主义为军事封建帝国主义。这种状况决定了小生产的习惯势力不能不严重地影响人们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认识,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否认社会主义仍然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客观必然性,把社会主义经济说成是自然经济。在20世纪20年代,苏联的经济学家就是这样看的。例如,波格丹诺夫说:“新社会(指社会主义社会——引者)的基础不是交换,而是自然自足经济。生产与消费之间没有买卖市场,只有有意识的、系统的、有组织的分配。”凯尔维说:“社会主义是自然经济,这种经济发展不需要金币和以金币为基础的纸币来作为商品的储蓄手段和估价手段。这是没有疑义的。”这种观点也反映在当时党的文件中。例如《俄共(布)党纲》(1919)中写道:“在分配方面,苏维埃政权现时的任务是坚定不移地继续用有计划地在全国范围内组织起来的产品交换来取代商业。”后来实践证明,在存在多种经济成分的条件下,不能没有商品交换,不能取消商品流通,价值规律仍然发生作用,列宁号召要学会做生意、“文明经商”。斯大林也说,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并存的情况下,商品生产仍然是必要的。这是对马列主义的一个重要贡献。但是他实质上把商品流通和价值规律仍然看做是旧社会的残余,竭力加以限制,把生产资料排斥在商品流通领域之外,强调价值规律不起调节作用,等等。可见,包括斯大林在内,苏联经济学家的思想都没有完全摆脱小生产自然经济观的影响。
正是在这种排斥市场商品流通的自然经济观的影响下,苏联的计划管理体制是很少考虑商品经济规律主要是价值规律的要求的,实际上是按小生产的经营模式建立起来的。整个国民经济就像是扩大了的一个大家庭。在这个大家庭中,家长(国家)根据需要来组织生产,所有企业的产品都交到国家的仓库里(统购包销),所需要的生产资料都由国家供应(即计划调拨)。既然没有商品流通,价值规律不起调节作用,国家怎样管理生产呢?办法就是像小生产一样,国家就像一个大家长,自上而下地规定指令性指标,企业一切都按国家指令办事。确实,封建君主的绝对权威和等级森严的各级官僚机构就像小生产者家庭内的长幼尊卑一样。苏联中央集权式的计划管理体制不能不说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建立在小生产方式基础上的沙皇封建专制主义官僚机构的影响,官工、官商等等就是由此而来的。
新中国成立后,在计划管理体制上,学习苏联的办法,以至后来没能跳出它的框子,原因是很多的。一是没有很好总结经验。本来我们有过许多利用市场和价值规律的好经验,特别是在恢复时期、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和20世纪60年代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经济管理是很有成效的,可惜没有认真进行总结。二是我国小生产的影响比当年十月革命刚胜利的俄国更严重。因为旧中国商品经济更不发达,小生产的比重更大。所以对苏联那一套按小生产经营管理思想模式建立起来的计划管理体制是合拍的。三是在战争年代,根据地和解放区在敌人封锁下,商品流通渠道被堵死,我们经营的企业不能不实行资金和原材料的供给制。四是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我们垄断了原材料来源和商品销售市场,对资本主义企业实行加工订货、统购包销的办法,割断了资本主义企业同市场商品流通的联系,迫使它们不得不接受国营经济的领导,纳入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轨道,并逐步接受社会主义改造。本来这是一套限制资本主义企业发展的措施,可是后来却被自觉或不自觉地看成是有计划地领导社会主义企业经济活动的有效办法而延续下来了。
应该指出,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在克服生产无政府状态,集中资金、人力和物力,保证重点建设,扶持落后地区起了重要作用。这对迅速建立重工业,建立独立的国民经济体系来说,是必要的。今后,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适当的集中统一领导也是必要的。问题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这种过分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就越来越显得不相适应。由于着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经济,忽视市场和价值规律的作用,不讲求经济效果,产生了不顾市场和社会需要,单纯追求产量、产值,以产定销、产销脱节,长线产品盲目增产,短线产品和新产品搞不上去等等毛病。同时,企业没有经营管理自主权,产供销、人财物事事受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掣肘,缺乏竞争,没有内部的经济动力,影响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这种计划管理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四个现代化的要求,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了。
三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当前我国的计划管理体制,在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坚持计划经济的前提下,迫切需要按商品生产的经济规律的要求,进行根本的改革,改革的方向是:
(一)承认企业商品生产者的地位,相应地扩大它们的经营管理权限
社会主义企业既然是具有特殊利益的联合起来的劳动者的共同体,就必须具有商品生产者的地位,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实行严格的经济核算制,“自负盈亏”。列宁说:“所谓经济核算,即商业原则”,还说:“各个托拉斯和企业建立在经济核算制基础上,正是为了要他们自己负责,而且是完全负责,使自己的企业不亏本。”毛泽东同志也说:“使一切工厂实行企业化。一切工厂,应依自己经济的盈亏以为事业的消长。”这就必须改变过去企业权限过小,企业事无巨细,都要层层审批的办法。
承认企业具有商品生产者的地位,相应地就应赋予它们应有的权力:
1.制定计划权:企业有权根据国家和市场需要、本身的生产条件和经济利益,独立自主地制定生产计划。计划要建立在合同的基础上。国家的需要也由国家与企业订立合同,国家保证企业的权益,企业保证完成国家的任务。
2.产品销售权:除保证完成合同规定的订货任务外,企业有权自行销售自己的产品。
3.资金支配权:在完成上缴国家规定的各项税收费用(包括资金占用费)、贷款本息以后,企业有权根据市场需要和自己的条件决定设备更新、进行改建或扩建;有权出租或出让闲置或多余的固定资产;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可能举办各种福利事业,并根据盈利情况决定职工分红办法。
4.劳动工资调剂权:企业可以根据需要招聘职工,择优录取。企业多余的劳动力可交给劳动部门另行分配。职工工资等级和奖励办法,可以参照国家的工资等级表和奖励制度来评定。工资水平随着企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可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增长。
5.产品定价权:除国家规定价格的产品,必须执行国家的规定外(如属价格不合理,国家应给予补贴,保证企业的盈利一般不低于平均利润水平);属于议价的产品,由生产企业和用户议定;其余产品,企业有权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定价。
6.企业有权拒绝任何行政领导机关摊派的各种平调任务,如随意抽调和动用企业的资金、材料、设备、产品和人员等。
(二)按客观经济联系组织各种公司,充分发挥经济组织的作用
随着生产技术的日益进步,社会分工不断发展,生产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协作的范围越来越广泛。现代工业,不仅一件产品,而且产品的各个部分和生产的各种工艺,也具有社会化的特点。产品的销售市场也从一个区域的范围扩展到全国,从国内扩展到国际。生产社会化要求根据专业化协作的原则把企业组织起来,以提高经济效果。为了适应这种要求,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了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康采恩等经济组织形式。近20年来,跨国公司也获得了迅猛的发展。资本主义国家采取的这些经济组织形式,是在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下,通过竞争和兼并来实现的。这些经济组织形式,又为进一步扩大分工,提高专业化程度,实行生产的机械化、自动化,提高产品产量和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创造了条件。对于这些合乎科学的经济组织形式,社会主义国家可以拿过来为社会主义服务。罗马尼亚、南斯拉夫分别成立工业中心、联合劳动复合组织等工业管理形式,取得了成效,值得我们借鉴。我国也需要逐步创造条件,把中央和地方政权直接管理经济的体制,改为按专业化协作的原则,广泛采取专业公司或联合公司的组织形式,用经济组织来管理经济。
公司是经济组织,实行完全的独立的经济核算,“自负盈亏”。公司拥有必要的资金,对自己的经营活动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按经营范围不同,公司要采取多种形式,有的实行生产联合,按照产品的同类性、生产的前后联系和资源的综合利用组织起来;有的实行商业联合,统一承接订货,协调产品销售;有的是服务性的,按经济联系的性质和范围,打破部门和地区的界限,有的公司是全国性的,有的是地区性的。在建立公司过程中,有的要调整隶属关系,把部分厂矿划归公司管理,有的厂矿可保持其独立性,与公司建立协作关系,或接受公司加工订货。
公司具有商品生产者应具有的地位和权限。在公司范围内,有权对计划、生产建设、供销、劳动、财务等一切经济活动,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公司下属的厂矿,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建立相对独立的经济核算制度。全国性公司同地区性公司之间、总公司同分公司之间以及公司同独立企业之间,都是合同关系。除按法律规定向中央和地方上缴的税收和各项费用以外,中央和地方同公司的经济往来也采取合同形式。
按专业化协作原则改组工业,用经济组织管理经济以后,中央和地方经济管理部门将不再直接插手企业和经济组织的经济事务。它们将由行政管理机关逐步改造成为咨询性的经济机构。它们的工作重点将放在研究和制订方针政策,拟订发展规划、提供经济情报、进行技术指导、组织经验交流上;放在为本行业规定全国性的发展参考指标,协调大公司和大企业的产供销计划,以及调节各个公司、各个独立企业相互之间的经济利益等方面;放在利用各种经济杠杆的作用上面,以便有效地保证国家计划的全面实现。
(三)逐步改变指令性计划为指导性计划
长期以来,人们以为实行计划经济就必须下达指令性计划。有的甚至把有没有指令性计划,当做划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还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还是推行修正主义、复辟资本主义的标志。这是一种误解。
当然,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之一,全社会需要有一个统一的计划,以指导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马克思和恩格斯都说过,同资本主义经济的生产无政府状态相反,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发展的。但是,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没有说过,在社会主义经济中,每个经济单位的一切经营活动都要按上面的指令行事,特别是他们没有预见到社会主义经济仍将保留商品生产。列宁强调要有统一的计划。他说:“只有按照一个总的大计划进行建设,并力求合理地使用经济资源,才配称为社会主义的建设。”但是,列宁也并没有说,要向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指标。相反,他强调指出:“任何计划都是尺度、准则、灯塔、路标等等。”他在谈到俄国电气化计划时说:“这只是一个初步大致的计划。……这个纲领在每个工厂里,每个乡镇中天天都会改进、修改、完善和变更。”指令性计划是斯大林提出来的。但是,实践证明,这种计划管理方法违反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经济规律,特别是违反价值规律的要求,效果是不好的。
国家的统一计划只应规定国民经济的主要比例关系,例如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农轻重的比例、农业内部和工业内部各部门的比例、生产和建设的比例、社会购买力和商品供应量的比例,等等。这些计划不但不应由上级规定,然后自上而下地层层下达指令性指标,相反,应该是自下而上地层层协调搞出来。这样的国家计划才是来自实际,符合实际。那么,国家计划是不是简单的企业计划的汇总呢?当然不是,经过协调,会发现不平衡。而且,基层经济单位由于不了解全局,往往从局部利益出发,其经营活动不一定符合社会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就要进行综合平衡,并采取措施加以调节:
1.利用市场和价值规律的作用,发挥各项经济政策措施对企业和经济组织的活动的指导作用,以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这些政策措施包括:信贷政策、价格政策、税收政策、关税政策、外汇政策以及折旧费处理、工资支付、利润分配、企业基金使用办法等等,引导企业按社会需要的方向发展。
2.国家掌握一部分财力和物资储备,在出现短线,而通过上述各项经济政策措施一时难以见效时,可以直接进行投资,建设新厂,或利用进出口的办法,以保持必要的比例关系。
3.国家在必要时运用行政权力,对某些经济组织和企业直接进行干预,如规定必须生产某种产品,减少或禁止生产某种产品,以至改变某些企业的生产方向。对长期因经营管理不善的企业,下令停产整顿,以至关闭,等等。
综上所述,在存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国家计划必须建立在利用市场和价值规律的基础上。同时,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可以做到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在我国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我们通过各项经济政策和措施,把个体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纳入国家计划轨道,保证了整个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高速度的发展。既然在存在对非社会主义经济成分的时候尚且可以这样做,而且做得很有成效,为什么对全民所有制的企业和集体企业就不能这样做呢?应该说,不但可以,而且成效应当更大。
应当指出,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是一项重大的工作。我国现行办法已行之二十多年,许多人都习以为常了,特别是它涉及各方面的利益,改革必须谨慎从事,必须首先做好思想工作,统一认识。同时,计划管理体制不是孤立的,它同财政、物资、价格等管理体制是紧密联系着的。随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其他的管理体制也要相应地进行改革。所有这些改革都不是轻而易举的,要在做好大量的调查研究、总结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各种方案反复比较,充分酝酿。同时,由于“四人帮”干扰破坏造成的我国国民经济基本比例严重失调的状况还没有完全改变过来,经济管理体制根本改革的条件还不完全具备。近年内的中心任务仍然是调整工作,适当强调集中是必要的。但是也不能把调整和改革看成是毫无联系的两件事。当前,工作的重点是调整,同时要弄清改革的方向,调整要有利于改革,某些政策措施例如试办各种类型的公司、扩大企业的某些权限、建立企业基金制度、资金有偿使用制度、经济合同制度、调整价格等等,在调整阶段就可以试行,为大改革创造条件。
(原载《经济研究》197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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