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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代徽州地区的亩产

时间:2023-03-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论清代徽州地区的亩产江太新 苏金玉亩产问题是经济史研究中的一个大问题,学术界对此已发表了许多意见,应该说是有成绩的,但由于过去的研究,缺乏占有大量的第一手资料,所以得出的结论往往不能令人满意。比如,徽州地区所收的地租皆以水谷为计算标准。经反复考察,我们弄清徽州地区是以湿谷为计租的标准。
论清代徽州地区的亩产_纪念中国社会科学院建院三十周年学术论文集·经济研究所卷

论清代徽州地区的亩产

江太新 苏金玉

亩产问题是经济史研究中的一个大问题,学术界对此已发表了许多意见,应该说是有成绩的,但由于过去的研究,缺乏占有大量的第一手资料,所以得出的结论往往不能令人满意。我们在治史过程中,经过多年的积累,从《屯溪档案》中获得一批珍贵的材料,很有助于解决清代徽州地区的粮食亩产问题,我们想通过这个地区的个案研究,也许能为研究亩产问题提供一点有益的借鉴。

一、亩产研究中应注意的问题

本文所研究的亩产系指每亩地所生产的粮食产量,而不是指其他作物的亩产量。这是首先要说清楚的。

过去的亩产研究中,存在着的主要问题是:缺乏掌握一个地区系统的亩产材料。因而结论建立在不那么扎实的基础上,从而失去了它的科学价值。

研究亩产的人都知道,由于产粮地所处的自然条件、灌溉条件、耕作者的技术水平、经营管理水平不同,由于土质本身肥瘠、气候、受自然灾害袭击程度不同等等,都会影响到亩产量的变化,并且亩产的高与低相去甚远。就同样一块土地、同一耕者而言,该地的产量也是上下波动的。为了有助于加深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我们来看看清康熙年间徽州地区的一本分成租的租簿记载。见表1。

从表1中,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每块耕地的每年产量是不相同的,或高或低,少时相差10~20斤,多时甚至可相差上百斤之多。由此可见,研究亩产时最禁忌的是孤证。把某一地方,某一个年份记载的亩产材料,当做一个地区,甚至是一个省,甚至是上下几百年的粮食亩产,这就有所不妥了。如果这个亩产是丰年的产量,那么,亩产量将会因之而不适当地抬高;如果这个亩产是歉收年份的产量,那么,亩产量将会因之而不适当地压低。这些情况都会造成亩产研究失去意义。因此,研究亩产时,应尽最大努力挖掘材料。从地区范围来说,越广泛越好,这样更具代表性;从时间来说,最好能掌握每个时期的亩产情况,以及每块耕地连续数年或十几年的亩产情况,这样可以避免,或重蹈只取某一年产量而造成的偏高或偏低弊端。这是研究亩产者首先应注意的问题。

二、徽州地区的亩产

本文探讨亩产量的资料主要是租簿,其中有定额租的材料,也有分成租的材料,也有几款极其珍贵的自耕自收的材料。下面,我们将按照历史年代的先后分别作些必要的介绍,如表2。

这份资料记载的是徽州祁门十八都清康熙四年至十九年间各块耕地收租情况,账簿详细记录了每块地的土名、丈积、佃耕者、收租的数量,有的地块还明确注明地租分成的比例。表2就是依据该账簿提供的数据推算的结果。是如何推算的呢?以周家住基为例。周家住基丈积为105.9步,除以240步,即得0.44亩。最高租额为康熙八年的80斤。由于地租是四六分成,(按民间收租惯例即主六佃四,假如佃六主四分成,应称之为倒四六分成)80斤除以6,求出一成租谷量,而后乘以10,即得0.44亩的收获量为133.33斤,而后133.3斤除以4分4厘,得每分地收获量为30.3斤,而后乘以10,即得1亩地的收获量为303斤。列为算式即:

表2 康熙四年至十九年部分地区的亩产量

(80÷6×10)÷4.4×10=亩产量

求平均亩产量则需多一道手续,即需首先求出康熙五年至十九年间平均收租量。而后根据上述步骤解题即可获得所求的平均亩产量。以上亩产量由于从分成租求得,应该说更接近于实际亩产量。但这样的资料必竟留下来太少了。所以我们不能完全依赖于此。

康熙中期后,定额租逐渐取代分租而占据主导地位。徽州地区在租佃制度的演变上依全国各省大体同步进行。而后出现的亩产事例,是依据额租制推算的。从习惯上说,额租的数额是若干年二五分成租的平均值。所以,在推算定额租制下的亩产量时,是根据主佃二五分成惯例求之。请看表3、表4、表5、表6、表7、表8:

表3 康熙五十六年至雍正十三年亩产统计

资料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馆藏《屯溪档案》《租273·4》。

表4 雍正十二年至乾隆元年猎牛坞等田亩产统计

资料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馆藏《屯溪档案》《地241》。

表5 乾隆二十年至五十五年间亩产统计

资料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馆藏《屯溪档案》《租245》。

表6 乾隆四十八年至嘉庆五年间亩产量统计

资料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馆藏《屯溪档案》《租243》。

表7 嘉庆二十二年至道光八年间产量统计

续表

续表

资料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馆藏《屯溪档案》《租B484》。

表8 光绪九年至三十四年亩产量统计

续表

资料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馆藏《屯溪档案》《租B005》。

这里,我们需要对表3至表8成形作一说明。其一,原定租额系指该块耕地使用新账簿之前已定的租额;实收租额有些账簿也称之为众议租额,即新账簿使用时调整的租额。实收租额有的与原定租额相同,有的则低于原定租额。上述各表中的亩产量系根据实收租额换算的。其二,最低亩产系指去掉灾年后正常年景下的最低的亩产量。其三,平均亩产量即去掉受灾年景及折钱年份后,其余各年产量平均值。

从上述和表中我们可以看到,徽州地区康熙四年至十九年间平均亩产量为305斤;康熙五十六年至雍正十三年间平均亩产量为366斤;雍正十二年至乾隆十九间平均亩产量为384斤;乾隆二十年至五十五年间平均亩产量为329斤;乾隆四十八年至嘉庆五年间平均亩产量为287斤;嘉庆二十二年至道光八年平均亩产为390斤;光绪九年至三十四年平均亩产量为233斤。依此看来,各个时期各个村庄的亩产量是不相同的,以任何一个时期、任何一个村庄亩产量来取代徽州地区清代的亩产,都有以偏概全之疑,都是不可取的,只有把各个时期、各个地方的亩产量爬平拉均,才能使之更具代表性。也就是说,在徽州地区清代的亩产是在328斤上下。这个数字应该说是具有代表性的。从时间上说,我们搜集了上至康熙四年,下至光绪三十四年间有关亩产的丰富资料,其中每块耕地连续收租年份短则六七年,长则二十七八年,其他的都在13~26年间。所以每块耕地收获量的平均数就可以更大程度避免随意性和盲目性,而更具代表性。同时,这些材料并不局限于某一县,而是来自徽州地区多个县,因此地域上更具代表性。此外,土地灌溉条件不同、土质肥瘠不同、庄稼日照时间长短不同、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强弱不同等等自然因素也体现得较全面,因而,也可以更大程度上避免单一性。此外,从当地“歉于田而丰於山”,“地高而燥,十日不雨则无禾”,“火耕而手耨,以汗和种,然岁收其俭,一亩收入不及吴中饥年之半”[5]的情况看,徽州地区亩产由于受自然条件较差影响及成本投入少之故,产量较低也在情理之中。当然,随着资料的发掘,更具权威的亩产量还会重新提出,我们期待更多学者为之奋斗。

三、资料的使用问题

在探讨清代徽州地区亩产量时,我们没有使用地契、佃契、置产簿、分家书等材料,其原因主要是:把上述这些材料与租簿材料对比后,发觉原定租额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生产水平变化而变化。具体到徽州地区来说,有近1/3的耕地原定租额有逐渐下降的趋势,并且减少的数量还比较大。为了适应生产水平变化的情况,许多租簿都记载有原定租额和实收租额(或称众议租额)。实收租额是调整后的租额,调整后的租额往往比原定租额要低,有的减少10%,有的减少20%,有的减少30%,有的甚至减少50%以上。调整后租比原定租额提高的有没有?有但很少,仅一例而已。租额减少后,是否就能百分百收清呢?并不是这样。这种纷纭复杂的情况,我们可以从表9至表15中看到。

从表9至表16事例中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如果地契、佃契、置产簿、分家书中有关地租的材料,与收租簿中的原定租额一样,那么,这个租额距离实际收租额是有相当一段差距,这个差距主要是原定租额大于实际租额上,通过原定租额求得的亩产量就会大大高于通过实际租额所求得的亩产量;同时,表中还告诉我们,实际收租额也是往往实现不了的。康熙五十六年至雍正十三年间,44款耕地中,地租百分之百收清的占6.2%,雍正十二年到乾隆十九年间,56款耕地中,地租百分之百收清的占8.83%;乾隆二十年至五十五年间,25款耕地中,地租百分之百收清的占84.14%;乾隆二十二年至三十八年间,87款耕地中,地租百分之百收清的占78.79%;乾隆四十八至嘉庆五年间,67款耕地中,地租百分之百收清的占23%;嘉庆二十二年至道光八年间,82款耕地中,地租百分之百收清的占3.69%;光绪九年至三十年间,47款耕地中,地租百分之百收清的占67.88%。这就是说,如果地契、佃契、置产簿、分家书等材料中出现的租额是实际收租额,但由于地租不是百分之百的实现,有相当大部分的地租只能收到60%以上,有部分地租仅收到60%以下。因此地契、佃契、置产簿、分家书中有关材料不宜直接使用。如果我们假定地契、佃契、置产簿、分家书中所记载的租额都是调整后的实际租额,那么,据此推算出来的亩产量与实际收租的平均数推算出来的亩产量之间的差距还是相去甚远,如图1。

但这并不等于说,地契、佃契、置产簿、分家书中所提供的有关材料就不能用了,关键在于找出一个修正值,或几个修正值,通过修正使原定租额与平均租额、实际租额与平均租额之间的差距缩短。因此,这些似乎不堪使用的“死”材料就能活起来,并且能为求出亩产量发挥极大作用。但这个修正值应该是多少为合适呢?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因为随时间、地点不同,原定租额(或实收租额)与平均租额之间差距是不相同的。例如康熙五十六至雍正十三年间,额定亩产就比平均亩产高出22斤;雍正十二年至乾隆十九年间,额定亩产就比平均亩产高出不多,仅仅7斤而已;嘉庆二十二年至道光八年间,额定亩产就比平均亩产高出153斤之多。所以,不能想象以一个修正值来修正所有地区、所有时间的额定亩产。修正值应该多少合适呢?根据图1情况看,修正值在70%~90%之间是可行的。当然,这是指清代徽州地区情况。章有义先生在《明清徽州土地关系研究》一书中,曾多次谈到,当地地租实收数,大部分或绝大部分时期仅及约定租额七成多至八成多,简言之,八成左右。[6]至于全国各地情况如何,应根据当时当地情况,经过认真考察,笔者想这问题是可以解决的。问题怕就怕在信手拈来后,而不再做进一步分析考察工作,抓来就用,结果是以误传误,以致积重难返,这种情况不应该再延续下去了。

图1 清代缴费地区平均亩产量与额定亩产量的比较
注:①康熙四年至十九年间平均亩产量。②康熙五十六年至雍正十三年间平均亩产量及额定亩产量。③雍正十二年至乾隆十九年间平均亩产量及额定亩产量。④乾隆二十年至五十五年间平均亩产量及额定亩产量。⑤乾隆四十八年至嘉庆五年间平均亩产量及额定亩产量。⑥嘉庆二十二年至道光八年平均亩产量及额定亩产量。⑦光绪九年至三十四年平均亩产量及额定亩产量。
资料来源:经馆藏《租395》、《租273·4》、《租241》、《租245》、《租243》、《租484》、《租B005》。

四、清代徽州地区的亩产量在下降

清代徽州地区亩产量在下降,以前章有义先生曾经提到过。这里我再作些补充。

表9至表15的收租情况表明,清代额定收租额是在不断往低调整的。如康熙五十六年至雍正十三年的48款耕地中,租额往低调的有8款,占16%,这8款耕地地租平均下降幅度是23%;雍正十二年至乾隆十九的56款耕地中,租额往低调的有14款,占25%,这14次耕地地租平均下降幅度是25%;乾隆二十年至乾隆五十五年的25款耕地中,租额往低调的有12款,占48%。这12款耕地地租平均下降幅度是31%;乾隆二十二年到三十八年的87款耕地中,租额往低调的有9款,占10%。这9款耕地地租平均下降幅度是23%;乾隆四十八年至嘉庆五年的67款中,租额往低调的有41款,占61%。这41款耕地地租平均下降幅度是20%;嘉庆二十二年至道光八年的83款中,租额往低调的有7款,占8%。这8款耕地地租平均下降幅度是17%;光绪九年至三十四年的47款中,租额往低调的38款,占81%,这38款耕地地租平均下降幅度是29%。在这7个收租情况表中共记录了414款耕地,其中地租额往下调的共129款,占31%,地租平均下调的幅度为24%。1/3的耕地的地租平均下调1/4,这不能不能说是清代生产水平在逐渐下降,尤其是清中后期表现得更加明显。此外,应该特别注意的是,租额调低后的地块,在交纳地租时,绝大部分还是无法交清约定租额。同时,这种情况还可从图1看到:从清中期起越往清末走,平均地租量与额定地租量之间的差距也是随着时间的流逝,逐渐在拉开,虽然拉开的幅度有时回落,但发展趋势是显而易见的。

徽州地区在清代中后期间,为什么会出现生产衰退现象呢?主要原因在于自然灾害频繁所致。

徽州地区田少山多,地高而土燥,10日不雨则无禾,而盆地、沿河冲积平原则遇暴雨即成灾,田禾冲刷殆尽。据《徽州地区简志》记载,从明成化七年(1471)至1987年516年间,全区出现旱灾136年,水灾176年,水旱灾共发生312次,平均每10年就有9个灾年,局部地区秋旱几乎年年出现。水灾以6~7月的梅雨季节最为多见。当地谚语云:“旱灾一大片,水灾一条线。”水灾多因暴雨造成山洪暴发,顺江河倾泻而下,来势猛,退洪快。[7]

由于山区不断垦拓,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水土无法保持,只要暴雨一来,沙石冲刷而下,田禾无存,下游则被淤泥、沙石填积,洪水无去路向两岸漫溢,田禾尽淹。这样的事例甚多。如黟县乾隆元年五月大水损田亩,七年旱伤禾,十六年夏无麦,五十年夏旱,五十一年大旱,五十二年复饥,十三年大雨损田庐。

下面,我们把歙县历朝灾荒情况作一统计,见表16。

从歙县水灾逐年增多的情况看,因垦山过分而造成植被破坏,使水患频频发生,给农业生产带来的严重损害是显而易见的。

原本米谷大半仰给江西[8]的徽州府,在灾旱年间,情况便更为严重,米价猛涨,农民负担加重,顺治三年,婺源大旱,祁门为浮寇阻水道,斗米一金,民饿死,黟亦大饥。顺治四年民饥,休宁斗米六钱、婺源斗米八钱,道殍山积。[9]频繁的灾荒不但使耕地面积减产,而且也使佃农无力在土地上作更多的投入,地主无法按额定数量收清地租时,曾指责佃户不肯花钱买枯并作肥。但农民糊口尚且顾不上,哪里还有资金买商品肥呢?

表16 清代歙县历朝灾荒情况统计

资料来源:据民国《歙县志》卷十六,《杂记·祥异》加工整理。

人口增加在道光前是一个严重压力。以歙县而言,康熙三十年审编时,该县共有75066丁口,至道光造报户口实数表时,该县总计男女大小为617112丁口。人口激增,也把仅有的余资耗尽。农业生产只能在简单生产条件下重复进行。咸丰后,因战乱,当地人口大幅度减少,直至40多年后,人口尚未恢复到战前水平,据宣统年间统计,该县男女大小共309604丁口,尚不足道光之半数。因此,这时人口的因素已不复存在。影响农业生产发展的因素是灾患造成。

有的人曾经提到:清代中后期生产萎缩的原因还在于租佃关系上,即由地主对佃农压迫和剥削加重所致。但从徽州地区看,这问题并不突出。在前面所列举的414款租佃事例中,增租的只有1款,《租B005》租簿记载:小塘原定租额为220斤,实收租额为240斤,提高后的租额为原租额的109%。这个事例还不足以说明增租夺佃,加紧对佃农榨取的问题。相反,在这414款中,地主因年成不好,地租无法全收时,尾欠部分多在租簿上注“饶”、“让”、“让讫”等字样。凡多收的在该款下都注明抵旧欠,但一般多收的数量不过一斤二斤或三五斤而已,数量都很少。当一些耕地生产条件变差时,414款耕地中有1/3的耕地地租量往下调整,在灾荒年间,定额租改成“看分”、“监分”。但这并不等于说,徽州地区的地主是“善人”。他们之所以这样做,其目的是要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使其剥削能得以延续。这种主佃间的自我调整,对处在饥饿线上的农民来说,总算是釜底减薪,而不是火上添油,使他们能在苟延残喘下活下来,把简单的再生产推持下去。此外,我们在翻阅当地租簿时,常常看到地主称佃户为××叔、××哥、××嫂、××弟、××侄等称呼,说明主佃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当地虽然仍然存在佃仆制,但其数量少,并不代表徽州地区主佃关系的主流。这种比较宽松的租佃关系存在,对十年九灾的徽州农业发展有着润滑剂的功用。

同时,我们还可以从同一时期,同一块耕地收租量高低变化的原因看到,地租收取数量多少,是与年成好坏为转移。

情况表明,地主无法收清租额的年份主要是灾年。一些按分租或改成分租收取地租的地块,地租的收取量所表现出的情况是或高或低,时高时低,这种忽高忽低的情况也与年成的好坏相吻合。这种情况也可以从方志得到印证。《黟县续志》记载:乾隆二十年岁歉,二十一年大有秋,二十四年谷生小虫,未成灾,二十六年大有秋,二十七年大有秋,三十年夏旱,秋禾则熟,三十一年秋大稔,四十三年旱,岁歉,五十年夏旱,五十一年大饥,五十二年复饥,五十三年五月大雨,水蛟起,十二都、四都、五都、六都、七都伤人民损田庐。[10]这个事例生动表明,收成好坏更多的是与年成好坏联系在一起,而与主佃关系并不密切。因此,在考虑农业生产萎缩时,不要过多考虑主佃关系的影响。本文是一篇探讨性的文章,在研究方法上,或对一些问题的看法上,难免有不妥之处,请方家斧正。

(原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3年第3期)

【注释】

[1]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馆藏《租243》(以下简称经馆藏)。

[2]经馆藏《租B005》。

[3]经馆藏《租484》。

[4]经馆藏《租484》。

[5]康熙《徽州府志》(二)卷之6,《食货志·物产》,第12页。

[6]章有义:《明清徽州土地关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

[7]安徽省徽州地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徽州地区简志》1989年出版。

[8]道光《黟县续志》卷十一,《政事·祥异、蠲赈》。

[9]康熙《徽州府志》(四),卷三十八,祥异。

[10]康熙《徽州府志》(四)卷十八,祥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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