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社会保障基金的内涵与特点
一、社会保障基金的概念及内涵
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事业的物质基础,是社会保障制度得以正常运行的资金保证,是社会保障制度运转及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基金问题尤其是社会保险基金问题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问题。没有充足的社会保障基金支撑,社会保障制度将成为无根之木、无源之水。随着人口老龄化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和资本市场风险的不断加剧,社会保障基金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保值增值压力。如何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和运营,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已成为各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发展中的关键问题。
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为实施社会保障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通过法律、行政或经济等手段建立起来,以保障受保人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等情况下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康复需要的专款专用资金。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首要问题和核心问题,是社会保障制度能顺利进行的基础和物质保障。社会保障基金包括社会保障体系范围内用于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而建立的所有基金。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在制定其社会保障制度时,无一不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基金的管理、基金的使用、国家对基金的保护等方面做出法律上的具体规定,以确保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上述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法律规定称为社会保障基金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社会保障基金的内涵:
第一,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依法建立的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主体和管理主体是国家,这是由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和社会公共服务职能所决定的。尽管可以借助于经济、法律、行政等不同手段,但社会保障基金的建立和管理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来进行,其筹集、支付、投资、运营和监管都应体现国家意志。
第二,社会保障基金建立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血液”,充足的社会保障基金能使社会保障始终保持良好运营状态。一旦社会保障基金出现危机,社会保障制度将面临巨大风险甚至崩溃。
第三,社会保障基金是专款专用的基金。也就是说,社会保障基金要全部用于社会保障项目的支付。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在任何情况下擅自挪用或借用这笔资金。同时,在社会保障基金内部,也不能混淆其各种类资金用途,比如养老保险基金只能用于退休金的支付、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只能用于低保人群低保费的支付等。
二、社会保障基金的特点
社会保障基金是通过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及再分配形成的,从国家财政收入、企业收入和劳动者收入中分解出来的,用于社会保障事业的一种消费性的社会后备基金。一方面,在初次分配环节,国民收入通过财政拨款、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的方式形成社会保障基金;另一方面,在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环节,通过政府的转移支付和各项储备基金的积累,向不同项目的社会保障对象提供经济援助和福利服务。社会保障基金的建立在实践中是先积累后支付的,从而客观上表现为社会后备基金。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文中明确说过,社会总产品只有在对其做了各项必要的扣除后,才能用于劳动者的个人分配。社会总产品的扣除主要包括六项:
第一,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
第二,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
第三,用来应对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
第四,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
第五,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
第六,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设立的基金等。
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再生产中消费基金的组成部分。社会再生产中的消费基金一般包括个人消费基金和社会消费基金。个人消费基金的主要部分是通过劳动报酬的形式分配到劳动者手中,由其直接支配,用于个人消费。而社会消费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障基金,它主要掌握在政府或由其委托的社会组织手中,通过法定的方式,用于帮助那些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需要得到社会帮助的社会成员。社会保险基金就是马克思所说的最后一项扣除,即“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设立的基金”,这项扣除是补偿性扣除,是对过去物化劳动转移到此次生产过程的产品中的原有价值的扣除,属于所谓官办济贫事业的部分。通过社会保障分配机制,对一部分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从而改变国民收入原有的比例,使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分配比例发生变化,即将一部分原属于国家、集体的份额转到了个人消费领域。
社会保障基金在其筹集和运行管理中,表现出如下特征:
(一)立法强制性
前面我们提到,社会保障基金一般是依法强制筹集,并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管理和使用。除社会救助项目由国家财政负担外,其他社会保障项目的保障费用都采取多方筹资和社会集资的方式,即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三方负担的比例,由社会保障法制、法规加以规定。国家通过立法,借助税收或社会统筹手段,强制参与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如进行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并以法律形式规定基金的支付、运营和管理。任何企业与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障基金,不能逃避缴纳基金的义务。
(二)统筹互济性
社会救济基金和社会福利基金来自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者为社会的剩余劳动所提供的资金,体现了劳动者对非劳动者的无偿援助,其互济性是十分明显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形成社会统筹基金,用于社会成员生活的统筹支付。统筹基金按照国家统一标准筹集与给付,充分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互济性。从时间上来看,尽管每个劳动者遭遇的特殊情况不一样,退休后的寿命期有差别,对社会保障的需求也不一致,从个人缴费与所获得的支付额的绝对值来看,并不是完全对称,但是从长期来看,社会在总体上实现了平衡,达到了公平目标,在劳动者之间进行了互相调剂,发扬了劳动者之间的互助互济的精神,符合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初衷,即“先取之于己,部分用之于人;后部分取之于人,用之于己”。因此,在进行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过程中,必须采用科学的方法测定短期平衡与长期平衡,根据“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管理统筹基金。
(三)基本保证性
社会保障基金是在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下,国家(社会)为了对生存发生困难的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给予切实的保障而集中起来的一部分资金。这部分资金要足以保障社会中由于生、老、病、伤等各种原因失去生活来源的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社会保障基金提供的保障水平不可太高,原因在于:其一,如果保障水平过高,会给各国财政带来沉重压力,福利国家的教训可引以为鉴;其二,高保障水平容易带来“养懒汉”、门槛过高等弊端。但是,社会保障基金支付也不能过低,否则也就没有达到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的目的,无法保证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就会危及他们的生存,影响其劳动情绪,甚至为社会增加不安定因素。当然,保障的项目水平也不能一成不变,要因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并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提高。但是,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对社会成员中由生存而引起的基本生活需要首先必须给予物质保证。
(四)资金专用性
社会保障基金是维护社会公平和安定的“安全阀”和“减震器”。从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的目的来看,它是在劳动者遭遇疾病、失业、工伤、老年、生育风险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保命钱”和“养命钱”,从筹集的主要来源来看,企业和个人缴费构成了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部分。因此社会保障基金是一种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机构或个人都不能挤占挪用,社会保障基金应按不同项目或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统一管理。
(五)积累储备性
社会保障基金的积累储备性源于两个方面的需要。一是投保人自身积累的需要。根据生命周期理论,在生命的不同阶段,人们所拥有的财富情况不同。在人的青壮年阶段,收入大于支出;而在人的中老年阶段,收入是小于支出的。当青壮年时期收大于支的部分大于或等于中老年时期收不抵支的部分时,才能实现一生的自我平衡。由于社会保障基金的收入与支出在时间上具有的分离性,而人并不是完全理性的经济人,所以无论社会保障基金是来自必要劳动还是剩余劳动:无论是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还是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渠道的形成,都需要先行扣除、缴纳和储存,然后进行分配和使用。尤其是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城乡个体劳动者的保障基金在内,都应按照法律规定,强制性地进行扣除。这就是说,在劳动者能够劳动的时候,社会就将其所创造的一部分价值逐年逐月进行强制性扣除,储存起来,待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和待业时根据实际需要再进行分配和使用,即“取之于己,用之于己;先储存,后返还”。
二是社会保障基金自身的积累需要。即使是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方面的保障基金,也应通过扣除或其他途径储存起来建立基金制。社会保障基金不进行扣除和储存,社会保障就得不到切实可靠的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储存性是社会保障保证性和普遍性的物质基础。这部分基金一旦形成,除增值目的外,不能用于再生产,也不采取经济原则进行分配,以便在所有情况下使社会保障获得物质保证。
(六)资金融通性
社会保障的结余基金和责任准备金可以被用于投资增值,其积累部分有利于扩大社会资金供给量。由于筹集到的社会保障基金除一部分用于当前的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外,还有相当一部分要储蓄起来,以备将来开支,这部分滚存基金为保值和增值,可以委托专门的机构用于投资,成为融通资金的一个组成部分。如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部分,投保期较长,投保金额较大,面临严峻的支付危机,唯一的解决途径就是探索无风险或低风险投资的有效渠道,在有限的时间内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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