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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优抚安置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时间:2023-03-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1]2.美国的优抚安置制度美国的退伍军人保障涉及退伍军人津贴、退伍军人退休养老金和退伍军人的其他保障等。[13]二、我国的社会优抚安置制度我国现行的社会优抚安置保障制度是随着人民军队的建立和发展而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政府成立专门机构妥善安置革命伤残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社会优抚安置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迈进。
社会优抚安置制度的建立与发展_社会保障概论

第三节 社会优抚安置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一、国外的社会优抚安置制度

(一)美国的社会优抚安置制度

1.美国的优抚措施

美国对优抚对象的生活保障包括:(1)病残退休补偿,军人残废退休金计算以本人基本薪金乘以丧失劳动能力的百分比,也可按服役年限计算;(2)阵亡军人遗属的补偿,按原军衔规定标准发给;(3)退伍军人生活贫困补助;(4)退伍军人死亡,发给其家属相当于死者六个月薪金的一次性抚恤金,其妻和子女每年可领补助费;(5)免费为病残退伍军人服务。[11]

2.美国的优抚安置制度

美国的退伍军人保障涉及退伍军人津贴、退伍军人退休养老金和退伍军人的其他保障等。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美国的退伍军人福利保障有了长足发展,这方面的立法有:1940年9月16日,总统签署的《征兵役制法》;1940年10月8日通过了《国民服务生活保险法》,该法为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第二次世界大战及以后的战争中服役的军人提供生活保险;1941年12月18日,政府颁布法令,为参加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军人及其遗属提供残疾和死亡补偿金;1943年3月17日,政府颁布议案,规定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退伍军人在医院和医疗照顾上和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的退伍军人享有相同的待遇;1943年3月24日,总统签署了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军人建立的职业恢复计划,政府为军人的职业恢复提供保障。

在杜鲁门总统任期内,1945年6月4日,总统签署了一项议案,要求优先发展退伍军人医院和其他退伍军人残疾人福利设施;1946年8月8日,总统签署了有关法案:增加补偿和抚恤金的综合议案《平时的补偿金案》和《废除在两次大战中死亡军人的遗族每月支付抚恤金不超过74美元规定的法案》等。

在艾森豪威尔总统任期内,1954年8月28日,总统签署了一项《增加退伍军人的补偿金的决议》;1956年8月1日,总统签署了被称为新制度的《退伍军人亲属补偿和赔偿议案》;1957年6月17日,总统签署了《军人福利金案》,要求改善现行的所有有关退伍军人福利,如补偿、抚恤、住院治疗、医疗照顾、丧葬金和坐轮椅者住房等。

在肯尼迪和约翰逊总统任期内,1962年9月7日,肯尼迪总统签署了《增加补偿金议案》;1964年7月1日,约翰逊总统签署了《扩大1956年的战争孤儿教育援助法案》。除了上述法案外,还有有关再就业权利、个别人死亡的抚恤金、退伍军人住房、退伍军人优惠法、规划国民优先和公民救济等法案。

1988年出版的《合众国法典》对退役、因身体伤残的退休或退役、因年龄退休、非正规服役的退休金、退休级别、退休金的计算、以退休金或雇佣金为基础设立的养老金、国防部军事退休基金和死亡抚恤等均有专章说明。

总的来说,退伍军人在美国是一个特殊利益集团,这不仅涉及一个利益集团的社会保障,而且是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无论哪届政府,均予以高度重视,并且往往放在优先考虑和照顾的位置。当然,随着整个福利费用的上涨,在控制经费这点上,退伍军人福利与其他集团福利是大体相同的。[12]

(二)英国的优抚安置制度

1.优抚措施

英国规定,军人死亡后,其遗孀可长期领取优抚金,其数额为军人死亡时月薪的50%,遗孀优抚金最低标准,士兵为260英镑/月,尉官至准将为463~979英镑/月。

2.安置措施

英国除规定退伍军人有权要求复工外,还要求国营事业单位与公共事业单位招工时必须留出一定名额(私营工商业规定比例为5%),放宽招工年龄,用来雇用退伍军人。英国还制定有残疾军人就业法,规定凡雇主雇用工人20人以上者,必须按国家规定雇用一定的残疾军人,并不得随意解雇;电梯及停车场的管理人员,法定必须由残疾军人充任;政府对雇用残疾人员的企业给予津贴。英国在士兵退伍时发给职业训练津贴,进行职业训练,以保证得到就业;学校还给退伍军人预留入学名额,保证其入学,入学后发给津贴、杂费(四年)。[13]

二、我国的社会优抚安置制度

我国现行的社会优抚安置保障制度是随着人民军队的建立和发展而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1931年,中华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上就通过了《红军优抚条例》、《红军抚恤条例》、《优待红军家属条例》等规章制度。虽然当时苏区的条件极其艰苦,但上述条例的基本内容都得到了贯彻落实。在区以下,成立了“优待红军家属委员会”,颁发《红军家属优待证》。对缺乏劳动力的红军家属由苏维埃政府组织人力帮助耕种,并可免征捐税;对战争中牺牲的烈士家属和因战致病的退伍红军战士,发给抚恤粮和补助金。这些保障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对壮大红军队伍、鼓励军队士气、提高红军战斗力等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抗日战争时期,优抚工作进一步开展。许多抗日根据地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优抚工作条例,如山东抗日民主政府发布了《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条例》、《抚恤抗日阵亡、荣誉军人特别条例》。1943年1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布《拥护军队决定》和《边区政府关于拥军运动月的指示》,确定1月25日至2月25日为边区拥军运动月。以后,每年的阴历正月,都要在各根据地举行一次大规模拥军拥政的群众运动。这一良好风尚一直延续到现在。

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优抚工作不断普及和完善。为保证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的基本生活,由群众组成“帮工队”、“代耕队”和“服务队”,帮助烈军属耕种土地。政府成立专门机构妥善安置革命伤残军人。春节期间,党政负责人到优抚对象家中走访慰问,乡村群众大会上,为烈军属设光荣席,等等。所有这些,不仅保障了优抚对象的生活,提高了优抚对象的政治地位,而且对夺取解放战争的最后胜利、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社会优抚安置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迈进。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革命烈士和革命军人家属,其生活困难者,应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参加革命战争的残废军人和退伍军人,应由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安置。使能谋生立业。”根据这一规定,政府在1950年制定了《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褒恤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等五个条例。1954年1月《内务部关于革命烈士褒扬抚恤及革命烈士家属优待问题的批复》,8月《中央军委、政务院关于抗美援朝无军籍工资制人员病、伤、残、亡优抚暂行办法》和1958年9月《内务部关于公安厅民警处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病故或者因公致残的抚恤问题的复函》等一系列优抚安置保障的法规政策的制定和贯彻实施,使优抚安置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道路。“文化大革命”期间,优抚安置工作虽未完全中断,但遭到了巨大冲击,一些优抚对象受到诬陷和迫害。

1978年以来,优抚安置工作通过不断完善,逐步走上了法制化、社会化的新型社会保障之路。1984年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该法第十章对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役安置工作做了明确规定。同年,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了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给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就部队离退休干部的待遇、住房、车辆和管理服务机构等都做出了具体规定。根据我国《兵役法》确定的原则,1987年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兵安置条例》,1988年又发布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加强了军人保障的法制化建设。另外,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优抚安置工作强调社会全民参与,不仅使这项工作做得更为扎实,而且推动了整个社会精神文明的建设。[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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