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农民的发展历史
我们说乡下人土气,虽则似乎带着几分藐视的意味,但这个土字却用得很好。土字的基本意义是指泥土。乡下人离不了泥土,因为在乡下住,种地是最普通的谋生办法。在我们这片远东大陆上,可能在很古的时候住过些还不知道种地的原始人,那些人的生活怎样,对于我们至多只有一些好奇的兴趣罢了。以现在的情形来说,这片大陆上最大多数的人是拖泥带水下田讨生活的了。我们不妨缩小一些范围来看,三条大河的流域已经全是农业区。而且,据说凡是从这个农业老家里迁移到四围边地上去的子弟,也老是很忠实地守着这直接向土里去讨生活的传统。
——费孝通:《乡村中国·乡土本色》
农民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农民作为乡村的主人是一个历史的范畴,他的起源、形成和发展是一个历史过程,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即小农最终会终结,即消亡。
一、农民的起源
农民的起源与农业的产生有直接的关系,特别是与旧石器时代的食物采集有关。《全球通史》的作者,美国的斯塔夫里阿诺斯引述了一项对现在仍然存在的90个食物采集部落所进行的研究表明,食物的采集者由女人负责,她们采集营地周围能够发现的一切可供食用的东西:植物块根、浆果、坚果、水果、蔬菜、昆虫、蜥蜴、蛇类、啮齿类动物、贝类等等。女人采集到的食品经常是男人带回的猎物的两倍(1)。
当人类从旧石器时代进入新石器时代之时,食物采集者变为食物生产者,导致了农业的起源。
在距今1万年前到距今2000年前这个历史阶段,全世界大部分的人类转向了农业。为什么?因为在这个历史时期,正是人类繁衍有了较大的增长,人口的压力,造成了非洲、亚洲、大洋洲乃至美洲人口的迁移,除南极洲外,各大洲都住满了人。随着此后人口的不断增长,靠捕猎为生的原始人不得不以自己种植的食物来补充采集食物的不足,致使农业首先在那些少数有可以驯化的动植物的地区成为主业。在这一驯化过程中,野生动植物长的越来越大,从而提供了越来越多的食物。这样一来,靠捕猎为生的原始人也要花费越来越多的时间去做食物生产者,而不是食物的采集者,最后他们就变成了居住在村庄的农民。
小资料食物采集者部落——塔萨代人
1971年人类学家发现的塔萨代人是生活在菲律宾所属的一个叫棉兰老的、完全与世隔绝的岛上的食物采集者部落,部落总共有27人。在至少6个世纪的时间里,塔萨代人的先祖过着几乎完全相同的生活。这个小型族群最为明显和最为重要的特征就是,他们完全没有侵略性。他们根本就没有“武器”、“敌对”、“仇恨”或者“战争”这样的词。不过自从与外部人群有了接触之后,他们就急切地用起了菠萝刀(一种菲律宾人用的长刀),因为用这种刀来采集食物、砍斩树木和劈开树丛,远比他们原来使用的石制工具先进。但是他们却拒绝使用矛和弓箭,因为他们不能用这些东西来采集食物。他们将采集到的所有食物(包括番薯、水果、浆果、鲜花、鱼类、螃蟹和青蛙)在族群的所有成员中仔细而又平等地进行分配。(2)
农民的产生,为人类进入古代文明时代开辟了道路,随着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农产品以其产品的不断丰富,导致了私有制的出现和国家的形成。此后,随着社会的不断的发展,农民也经历了若干个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新石器时代农业的产生,人类最初的农民应运而生,这个最初的农民,可以称之为原始农民。
中国农民的产生几乎与世界同步。坐落在南岭北侧浅山地带的湖南道县玉蟾岩和江西万年仙人洞,都是从旧石器时代晚期起就有人居住的洞穴遗址(3)。遗址附近既有山地,也有平坝湖沼,环境多样,是从事广泛采集经济的理想环境。在仙人洞的旧石器时代晚期文化堆积中,发现了数量众多的野生稻植硅石(4),时间稍晚的地层堆积里,开始出现具有栽培稻形态的植硅石。而在玉蟾岩,甚至还发现了这一时期的几粒稻谷。考古证据反映出人们对野生稻逐渐认识、利用,进而主动驯化栽培的过程。碳-14年代测定数据表明,人们开始栽培水稻的时间至少在距今12000年以前,这是目前世界范围内已知最早的稻作农业证据(5)。有了稻作农业,也就有了农民。
此后,中国南北各地大约在距今八九千年前的时候也同时有了农业,如主要分布在今天的洞庭湖区一带的彭头山文化中,有丰富的稻谷遗存。当时的人们常把水稻皮糠当做掺和料,拌在黏土中制作陶器以及涂抹房屋墙壁,可见产量已然不小了(6)。有的学者还从磁山和裴李岗遗址中出土的实物分析,当时的农业生产已脱离了初期阶段(7),其中在磁山遗址的80多个窖穴里发现的粮食(可能是粟),一般堆积达0.3~2米,有10个窖穴在2米以上(8),反映当时的农业已有相当高的发展水平。在长江流域,河姆渡遗址出土的大量稻谷和农业生产工具显示,这里的水稻生产无疑也要远远早于7000年之前(9)。有越来越多的考古发掘证明:中国和西亚一样,也是世界农业最古老的策源地(10)。目前,中国已发现新石器时代遗址7000多处,其中经过发掘的400多处(11),分布的地方极其广泛,北起长城一线南至珠江流域,遍及每一个省区。文化的内涵极其丰富多彩,除直接发现了粟、水稻等各类谷物之外,还发现了蚕茧和丝织品,白菜、葫芦、芝麻、甜瓜等蔬果,猪、牛、马、羊、犬、鸡等主要畜种。所有这些考古材料都说明在中国伴随着农业的产生,农民也随之起源。
那么,原始的农民是什么样的呢?考古材料虽不能说明,但在中国文化中,神话传说给我们塑造了一个农民形象,他就是神农。《易·系辞下》说:“包牺氏,神农氏作。断木为耜,揉木为耒。耒耨之利,以教天下。”《逸周书》也说:“神农之时,天雨粟,神农耕而种之……然后五谷兴,以助菓苽之实。”《白虎通·号》的描述更生动:“古之人民,皆食禽兽肉,至于神农,人民众多,禽兽不足,于是神农因天之时,分地之利,制耒耜教民农作,神而化之,使民宜之,故谓之神农也。”神话归神话,实际上有人设想,开始从事农业的应该是妇女。当男子外出狩猎的时候,采集种子和菜蔬食品全由妇女承担。妇女们可能观察到在过去野宿的地方生长出了谷物,也可能是她们最早有意识地撒种谷物,作为给当地的某些神灵的供奉,希望以后会得到百倍的报偿。所以,我们可以认为最初的原始农民应该是妇女。
但是,进入古代文明之后,特别是自从犁和灌溉技术以及冶金等新技术出现后,妇女们参与到新型农业当中越来越困难,因为新型农业要求人们从事驯服用来驮重的动物、砍伐树木、维护灌溉渠道、保养犁和其他农具等活计,而这类工作并不适合女人做,因为这些活要么太繁重,要么让她们无法看护小孩。这样一来男人也就逐渐垄断了新的农业技术和工具,成为农民的主角,而妇女则变得相互孤立且依赖男性,成为农民的配角。这种伴随古代文明而出现的原始农民,进入阶级社会后大多成为自由民身份的农民。(12)
小资料炎帝:人首牛身的农业神
炎帝是远古时期姜氏族的部落首领,是中华民族的又一位始祖。《国语·晋语四》中说黄帝和炎帝同为少典之妻有氏所生。相传炎帝的母亲名任姒(sì),一天游华山,看见一条神龙,身体马上有了反应,生炎帝于厉山(又称烈山,今湖北随州厉山镇)。炎帝出生三天就能说话,五天就能走路,三年就知道稼穑之事。
炎帝对中国农业发展有伟大贡献,因而被称为神农氏。上古时候没有农业,人们靠打猎、捕鱼、采摘野果为生,经常挨饿、受冻、遇险,过着原始游牧生活。炎帝想让大家过上丰衣足食的安稳日子。他想,要是有一种草结出的果子又多又能吃,那就好了。他不辞辛苦,冒着生命危险走遍了名山大河,尝尽了无数千奇百怪的果子,有一次误吃毒果差点送了命。炎帝不灰心,终于在南方一个山清水秀的地方找到了能结出很多果子又能吃的草,这就是禾苗。经过试种,第一年就收了满满一担黄澄澄的果实,第二年收获了几十担。从这之后,一传十,十传百,天南地北种谷的人越来越多。炎帝又教会人们耕作技术,创造了木制耒耜,提高农作物的产量,百姓得以丰食足衣。
炎帝作为中华民族的农业神,一直受到人们的祭祀和无比敬仰。(13)
二、古代的农民
(一)夏商周三代集体劳作的农民
中国古代的农民自夏商周三代开始,在文献上把从事农业的生产者称为农、农人、农夫、农民等等。例如,《尚书·盘庚》云:“若农服田力穡,乃亦:有秋。”《诗·小雅·甫田》亦云:“我取其陈,食我农人。”《诗·豳风·七月》又云:“嗟我农夫,我稼既同,上入执宫功。”《谷粱传·成公元年》:“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农民,有工民。”这些都是就职业的不同把从事农业的生产者称为农民,表明农业和非农职业的区别已经存在。但是,当时人们对居民中的农耕者和非农耕者的区分往往并不十分严格。所以,当时更多的情况是,人们直接就用众(众人)、庶(庶人)这些对全体居民的称谓来称呼农耕者。例如,《殷契粹编》八六六片:“王大令众人曰协田”;《卜辞通纂》一四七二片:“贞维小臣令众黍”;《诗·周颂·臣工》:“命我众人,序乃钱铸,奄观锤艾”。这种对农和民不作严格区分的事实十分清楚地表明,夏商周三代的农民还处于其发展的原始阶段,一方面人口中的绝大多数完全以农业为生,另一方面,士、工、商亦要以农民的五分之一的比率“家授田” (14)兼营农业。总而言之,夏商周时中国大约还是一个人人都不脱离农业的时代。
在此要说明的是夏商周之时人们仍然使用木、石、骨、蚌制的简单生产工具,人们面对莽荒的原始自然环境和复杂的气候,不免要依靠集体协作从事生产劳动。这就表现为维持着某种程度的集体生产方式。而在当时的条件下,能够维系人们集体协作的社会网络莫过于现存的血缘亲属关系,即当时的氏族和大家庭组织。因此之故,我们在古文献或古文字中常常看到商周时期人们以族为单位从事劳作或成百上千地出现在农田中的例子。与此相应,形成了中国历史上有名的井田制度。如《诗经·周颂·载芟》记载了周代在井田上集体劳作的生动景象:
载芟载柞,又除草来又砍树,
其耕泽泽。田头翻耕松土壤。
千耦其耘,千对农人在耕地,
徂隰徂畛。洼地坡田都前往。
侯主侯伯,家主带着长子来,
侯亚侯旅。子弟晚辈也到场,
侯强侯以,有壮汉也有雇工,
有贪其馌,地头吃饭声音响。
思媚其妇,妇女温柔又娇媚,
有依其士。小伙子们真强壮。
有略其耜,耜的尖刃多锋利,
俶载南亩,南面那田先耕上。
播厥百谷。播撒百谷的种子,
实函斯活,颗粒饱满生机旺。
驿驿其达。小芽纷纷拱出土,
有厌其杰,长出苗儿好漂亮。
厌厌其苗,禾苗越长越茂盛,
绵绵其麃。谷穗下垂长又长。
载获济济,收获谷物真是多,
有实其积,露天堆满打谷场,
万亿及秭。成万成亿难计量。
为酒为醴,酿造清酒与甜酒,
烝畀祖妣,进献先祖先妣尝,
以洽百礼。完成百礼供祭飧。
有飶其香。祭献食品喷喷香,
邦家之光。是我邦家有荣光。
有椒其馨,献祭椒酒香喷喷,
胡考之宁。祝福老人常安康。
匪且有且,不是现在才这样,
匪今斯今,不是今年才这样,
振古如兹。万古都有这景象。
据考,夏商时期一种耕地的沟洫灌溉方式已经具有了井田的形式,到西周时已形成为一种重要土地制度——井田制度。据先秦文献记述,井田之中除大田外还包括井、灶、宅园,每家平均为2.5亩,除建立庐舍外,还可以有空隙的土地留作菜园,种植菜菇瓜果和葱韭。菜园周围又可以种植楸桑等树木。先秦文献对井田制中的劳动者有时称“夫”,《孟子·万章下》:“耕者之所获,一夫百亩。百亩之粪,上农夫食九人。”有时称“家”,《孟子·滕文公上》载:“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称家时实际上已经包括了夫妇二人在内。妇女不另分土地,所应分的土地已包括在男劳动力所分得的百亩之中。除夫妇外,还有余夫受田的制度。1户农民中已有1名男劳动力代表全家受田百亩,这一家庭中其他的男劳动力就称为“余夫”,可受田25亩(15)。
(二)春秋战国从集体劳作向个体小农转型的农民
春秋战国是中国农民从集体生产的农民向个体小农转型的时期。中国个体小农生产方式最早产生于春秋时期,那时,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先民开始采用铁器进行生产,青铜工具的使用也比过去有了显著的增加,同时牛耕也开始出现。于是,人们对付自然的能力增强了,人们再也不必像过去那样整族出动或成百上千地在大田中集体协同劳动去完成各个生产环节,而可以独立从事这些环节的劳动了。这样,个体小农的产生也就是水到渠成的事了。先秦文献中对此的描述比比皆是,如《左传》僖公三十三年记晋“臼季使,过冀,见冀缺耨,其妻馈之”;《左传》昭公二十年记伍员如吴,未得用事,而暂“耕于鄙”;《论语·微子》记与孔子相遇的长沮、桀溺“耦而耕”,荷荼丈人“植其杖而芸”。还有《左传》襄公二十七年记“崔氏之乱,申鲜虞来奔,仆赁于野”,则是有关农业雇佣劳动的记载,此为人雇佣的申鲜虞亦是个体劳动。
在这个大转型中,尤其是在战乱的环境下,因各种原因流亡迁徙,而脱离原来宗族组织者越来越多,或是为了躲避政治灾难而逃亡于野者,或是高尚其身的隐士转而成为个体农业劳动的农民。在这种趋势下,甚至一些氏族或大家族也主动离析族内所包含之个体家庭,使其独立劳作或从事个体经营。在《诗经》及其他一些文献中,我们多能看到这样一些普通士、庶民的小家庭。如《诗经·唐风·鸨羽》《王风·君子于役》《豳风·东山》所描述的几位从事劳役的农夫家庭,因为服役者长期在外而导致田园荒芜,父母失去依靠,可知这些服役者平素皆为其家庭生产的主要承担者,其家庭亦必是小规模的家庭。虽不一定是“五口之家”,但必不是过去的家长制大家庭。
与此相应,农民对私田的劳动兴趣逐渐增加,但对井田制的公田却不管不顾,正如《左传》僖公十五年所云“不肯尽力于公田”,出现了“公田不治”的现象。《诗经,齐风·甫田》也云“无田甫田,维莠骄骄”“无田甫田,维莠桀桀”,即公田上莠草丛生,无人管理。《国语·周语》记述了周王室的使者途经陈国时,看到“野有庾积,场功未毕”,庄稼丢在田里没有人收割,堆积在场院上的谷物没有人碾打,反映了井田制的“公田”衰落的情景。与此相反,私田却日益发展起来,数量不断上升。更重要的是私田在相当长的时期不向国家交税,从而导致拥有大量私田的私家在经济上逐渐富庶起来,他们凭借自己强大的经济实力,通过土地的买卖甚至于凌夺,以扩大自己的私田。如《左传》成公十一年记载:“晋卻至与周争鄙田”;成公十七年晋“郃铸夺夷阳五田”,“郃攣与长鱼矫争田”;昭公九年“周甘人与晋阎嘉争阎田”;昭公十四年“晋邢侯与雍子争部田,久而无成”。这种争田、夺地的种种事件,反映了当时土地私有的现象已经出现,西周以来井田上那种“田里不鬻”(16)的现象被打破了。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17)。听谓“初税亩”,就是按亩征税,过去只在公田按十分之一征税,现在不论公田、私田一律收税,客观上承认了私田的合法性。这样,原来农业中的宗族公社逐步分化瓦解,以私田为基础、以个体劳动为主要方式的封建生产关系开始确立。
到了春秋中后期,在一些主要国家,以小家庭为主的社会结构已经建立,并将这些家庭作为自己直接管理的对象,而将其编为类似后代户籍管理制下的编户。如《国语·晋语九》记尹铎为赵简子守晋新的大夫之家。他们的土地来自国家或大夫家主的授予。在记载春秋晚期的历史文献或古文字资料中对这样一种授田制已有很好的描述,如银雀山汉墓出土竹书中的《吴问》便记有春秋晚期晋国“六将军”在自己领地上实行授田的情况。这些授田农民要向新主人交纳赋税和提供徭役是无疑的,但其身份却发生了根本变化。他们不再是过去各种族组织下的“族众”,而是逐渐变为新型国家组织下的编户齐民。
在中国,铁器时代基本上就是与个体小农生产方式相对应的,所以,到了战国时期,井田制彻底瓦解,个体小农经营方式成了战国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各国进一步展开了加快封建化进程的变法运动。由于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个体小农生产方式在各国的成长并不是齐头并进的。在秦国,直到商鞅变法前,不少地区还维系着“父子无别,同室而居”(18)的大家族聚居的社会结构,以至需要商鞅下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19),利用立法来发展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但是,从总体上看,到战国时期,个体小农生产方式在中国已经得到确立,小农经济已经构成各国的立国基础。文献中常有描述战国时期“耕而食之,织而衣之”(20)的小农家庭的精彩文字,如《孟子·梁惠王上》: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豕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
(三)秦汉的自耕小农
秦汉之时,以个体小农生产方式进行生产维持生计,又受封建国家及地主的剥削,又盼望发家致富的自耕小农成了中国社会的主体。他们又分为自耕农与佃农。所谓自耕农是以小块土地所有制为基础,从事个体农业生产活动的自由农民。中国封建社会,在较长时期内主要是地主经济,即农民租种地主的土地,主要交纳实物地租,同时受专制的封建国家的压迫和剥削。因此除自耕农外,那些租种地主土地的农民又称佃农。由于个体小农生产方式这样一种经济结构一直维持到近代社会转型之前,历时2000多年,故借李悝在《汉书·食货志》中所反映的当时自耕小农的家庭及其生产与生活的基本情况,为中国古代最初的自耕小农的形象立此存照:
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为钱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钱三百,五人终岁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丧之费,及上赋敛,又未与此。
对于李悝所述,有的学者作了解读,他们认为:这里的五口之家,所耕百亩来自国家授予,其岁收是平常年成的粮食产量。在满足家中口粮和交纳田税外,尚有少量剩余,农夫可用此去集市上换得少量铜币以维持家庭其他用度,包括参加村社组织的祭祀活动,但尚不够开销,尤其是对“上”交纳的户赋未计算在内。不过,这里没有谈到作为家庭副业的家庭手工业的收入。其时个体小家庭男耕女织应是普遍现象,农妇生产之布帛可留作家用,或用作商品换取部分钱物。这样看来,尽管个体小农之生活虽然艰难竭蹶,但在一般情况下,还是可以维持简单再生产的(21)。汉初,“以前处于奴隶或半奴隶状态的劳动群众如‘苍头’、‘甿隶’、‘厮徒’,以至‘胥靡’都不多见了。他们大都进入了‘编户齐民’的行列”(22)。加上秦代苛政的废除,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有所改善,促使自耕农的数量增加,正如《汉书·食货志》所记,在“复故爵田宅”令下,原来就有一定土地的自耕农,由“聚保山泽”而重新得到土地,与此同时,原来无地的许多“游食之民”,也在“殴民而归之农”的政策之下,“转而缘南亩”。这些自耕农除去封建国家的赋役及高利贷和商人的盘剥外,一般不再受地主的封建地租剥削。史称当时“未有兼并之害”,土地兼并尚未形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自耕农经济在一个时期内曾经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所谓“民务稼穡,衣食滋殖”(23),“海内殷富”(24),可见秦汉时自耕农发展的状况。
(四)唐宋的自耕农
到了唐代,中国农民发育的比较成熟,更由于牛耕的普及,唐代农民以一家一户进行耕作更为普遍,耕织相结合的多种经营成为农民生计方式的主要模式。所谓“一夫不田,天下有受其馁者,一妇不蚕,天下有受其寒者,斯则人之性命系焉,国之贫富属焉”(25)。在唐代的均田制下,“丁男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在永业田中要“课种桑五十根以上,榆枣各十根以上,三年种毕”(26)。据记载唐代农民总是习惯于在自家宅院、田间地头种上榆、柳、槐、松柏、白杨等树木,桃、李、杏、梨等果树。在国家赋税上,同样也要求农民粟、帛兼交,充分体现了唐代均以田户为主体的均田户农民是当时农民的主要存在形式。他们虽因无田或田亩过少而靠耕人之田为生,但是他们与田主之间的关系,不是靠交出人身自由,而是靠订立租佃契约建立起来的。而且作为契约佃农主要存在形式之一的广大客户已经正式登上国家户籍,从而在身份上与作为田主的地主阶级同为国家编户。因此,有人将这种均田户称为“中古自耕农”,还是颇有道理的。“中古自耕农”对于封建经济的繁荣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唐代元和时期宰相权德舆在过咸阳时曾受到农民的热情招待,特别看到农民村庄周围“涂涂沟塍雾,漠漠桑柘间”的欢乐景象时,感到“自惭廪给厚”,希望自己在有生之年能回归田园,“终当解璎珞,田里谐因缘”(27)。从一个侧面给我们描绘了一幅唐代农民生活的风情画。所以有人说,贞观之治的实质,是小农经济的恢复;开元盛世的获致,更是均田户劳动血汗的积累”。
宋代的农民发生了新的变化,即原来比较纯粹的小农,变成了所谓“小农、小工、小商的三位一体化”,即农民在农业生产的同时,以兼业的方式从事以交换和赢利为目的的手工业小商品生产、小商业经营、小雇佣劳动等。吕祖谦即云:“耕织之民,以力不足,或人于工商”(28)王柏则一言中的地说:“今之农与古之农异。秋成之时,百逋丛身,解偿之余,储积无几,往往负贩佣工以谋朝夕之赢者,比比皆是也”(29)。诸如:“赣、吉之民,每遇农毕,即相约人南贩牛,谓之作冬”(30);湖南岳州“农民自来兼作商旅,太平(半)在外”(31);均州和金州交界的地方,“田功微粱稻,圃学蕃麻桌。截简户割漆,剥楮人抄纸”(32);遂州小溪县的程君友,“家数口,垦耕力作,常于乡里佣力,织草履自给”(33);四川“邛州村民日趋成都府小东郭桥上卖工,凡有钱者,皆可雇其充使令担负也”(34);江南东路“乐平新进乡农民陈五,为翟氏田仆,每以暇时,受他人佣雇,负担远适”(35)等例,不胜枚举。说宋代的农民与秦汉,及至唐代的农民相比已悄然发生了变化。
宋代农民的状况在著名的《清明上河图》中也略有表现:轻轻打开此图,小桥旁一只小舢板拴在树蔸上,几户农家小院错落有序地分布在树丛中,几棵高树枝上有四个鸦雀窝,看起来与现在鸦雀筑窝方式与高度别无二致。打麦场上有几个石碾子,是用于秋收时脱粒用的,此时还闲置在那里。羊圈里有几只羊,羊圈旁边似乎是鸡鸭圈,仿佛圈里饲养了很大一群鸡鸭,好一幅恬静的乡村图景,不由得惊叹1000多年前的宋代有如此发达的农业和养殖业。
(五)明清的农民
明代的农民主要分为自耕农、佃农和佃仆三类。
明代的自耕农作为小土地所有者,“自足产业,不仰给于人”(36)。依靠自己的劳动为生,发育得很成熟,分成上、中、下三等,即比较富裕的自耕农、一般自耕农和半自耕农。一般来说半自耕农只有三五亩土地,比较富裕的自耕农在二十亩以上,一般自耕农则介乎两者之间(37)。在生活水平方面,比较富裕的自耕农“父子躬耕”,“足勾(够)衣食”,一般自耕农“力耕衣食不缺,辛苦度日”(38),而半自耕农则“幸无水旱之厄,所获亦不能充数月之食”,倘“复旱涝乘之”,就难免忍受“饥寒”(39)。明政府派下来的赋税徭役,由于贵族地主和缙绅地主有减免特权,而庶民地主又往往设法转嫁,所以最后大部分落在农民头上,其中各类自耕农更是首当其冲。于是他们只好一边务农,一边搞副业。如浙江的一些地方,“田家收获输官偿债外,卒岁室庐已空”(40)。其衣食全赖纺纱织布出卖。明人徐献忠描写,江南“土人”为了稍济“农虻之困”而搞起棉纺织副业时,生产情况是“含愁人机,凝寒弄杼”,“借光焚膏,继夜并日”(41)。这种情况正是宋代“小农、小工、小商的三位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
明代的佃农一般称佃户,又称“承佃户”,是没有土地而“为人耕佃者”(42),且数量很大,江南地区的富家大族“佃户苍头有至千百者”(43)。他们地位低贱,对地主有人身依附关系。海瑞曾说:“佃人之田,有田人且得而贱之。”(44)《实政录》所载农村基层组织乡约保甲的“会规”中曾明确规定,佃户不能像一般的编户齐民那样“收入乡甲”,“各属房主地主挨查管束”。(45)
明代还有一种地位比佃户还要低的农民,称为“佃仆”,又称为“地仆”、“庄仆”、“庄人”等。他们是与主人有严格隶属关系的一种依附民。典型的佃仆存在于安徽南部以及江西、浙江等的一些地区。此外,还有一种皇帝拨赐给某些贵族的佃户,称为“钦赐佃户”。他们与佃仆一样是一种依附民,专门接受贵族的役使,是贵族的私属。佃仆虽有自己独立的经济,但与主人有主仆名分,必须听从主人的驱使,担负许多杂役,正像嘉靖时成书的《窦山公家议》所说:“前人置立庄佃,不惟耕种田地,且以备预役使。”佃仆负担的杂役包括主人婚娶丧葬、祭祀、应考时听从呼唤,以及平时看守坟墓、山场等。(46)
与明代相比,清代的自耕农已基本上获得了迁徙、种植、支配自己的劳动时间和产品,以及占有土地等各种自由权利,发展成为土地和其他劳动条件的自由私有者,并在数量和经营方式上都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他们的土地大抵通过4种途径取得:一继承或遗赠,二购买,三垦荒,四国家使用行政手段将原属官有的土地改归私有,使承耕者身份发生转变。其中以第一种继承或遗赠最为常见,但官卖田地也常有发生。清朝政府在康熙八年(1669年)实行“更名田”令以前,曾针对前明藩府宫勋田产,于顺治三年(1646年)起,在有关省份实施变价政策。变价范围包括府第、别业、朝廷赐田和诸藩自置庄田(47)。并规定,自经人出价承买,田亩即归己有,“照民地征粮”(48),成了有自己产权的自耕农。
清代自耕农的生产规模北方比南方大。乾隆初,署河南巡抚尹会一言:“盖南方地窄人稠,一夫所耕不过十多亩,多则二十亩,力聚而功专”;“北方土地辽阔,农民唯图广种,一夫所耕,自七八十亩以至百亩不等,意以多种多收”(49)。这说明以种植水稻为主的南方地区,因劳动力投入大,一夫所耕不过10亩到20亩;在北方旱作区,耕作相对粗放,一个劳动力耕田数就相对要大得多。富裕而以精耕出名的江南一带,便有“人耕十亩”之称。(50)
所谓“人耕十亩”,即“中田一亩,岁出米麦豆三石以上,腴田岁出五石以上,是一夫之食也;若夫桑麻瓜果之田,岁出一二十金以上,是数口之粮也”(51)。10亩共获粮食30石~50石;植桑麻瓜果得钱一二十金,除佣工等各项开支,无论是5口或8口之家,种稻有余粮,培植桑麻之类,投入大,然收益可观。位于平原和丘陵之间的醴陵,在湖南是个中等农业县,那里“农夫八口之家,耕不过二三人,田不过十数亩,收不过数十石,完官租,应徭役,又私自戚里往来,庆吊相仍,其所赢无几。一家男女老幼,衣食嫁娶皆出其中,其俭者祈薪数米,尚足自给”(52)。因为种的只是粮食,收成单调,但以8口之家,耕10数亩,所出仍足敷用,显示了自耕农的优越性。
清代的自耕农有所壮大,佃农也有发展,那就是随着租佃关系的发展变化,佃农中农化的倾向愈来愈为明显,永佃制和发展了的押租制就是佃农中农化最显著的标志。表明中国的佃仆制度有严格的隶属关系,亦即劳动者是土地的附属物,劳动者处在地主的直接统治之下,没有人身自由,不得自由离开土地,不得自由出雇,不得自由婚嫁,他们处在低下的等级地位,到封建法庭上不得与地主平等相对。到清代出现了新型的租佃关系,即在摆脱了严格隶属关系的分成租制度和定额租制度的基础上,发展出了佃农支付代价取得耕作权的永佃制度和押租制度。这样,摆脱了严格隶属关系的分成租制和定额租制下的佃农,他们自有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有能力支付佃权的代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无求于地主,从此“田中事,田主一切不问,皆佃农任之”(53)。地主与佃农之间,“交租之外,两不相问。即或退佃,尽可别图,故其视业主也轻,而业主亦不能甚加凌虐”(54),佃农是“偿租而外,与己业无异”,“勤则倍收,产户不得过而问焉”(55)。与此同时,还取得了与地主平等的法律地位,可以自由离开地主的土地,自由出雇,自由婚嫁,他们虽然还要听从地主的役使,但与佃仆一类相比,是少得多了。
土地是传统社会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要素,耕种地主土地的佃农获得土地,实为佃农中农化最本质的标志,所以这就是清代佃农的中农化。
而中农大都具有比较齐备的,包括土地、农具和资金在内的生产要素,清代佃农的中农化大大壮大了清代自耕农的队伍。清代自耕农所占比重的大小,在各个时期和各个地区亦不相同,顺康之际由于受农民起义和改朝换代的影响,一批贵族、官僚、地主遭到打击,出现了一批新的自耕农。正如有的学者所说:“清代前期,农民所有制有所发展,所占比重超过明代,并且有些地区自耕农占据了统治地位。”(56)据直隶获鹿县编审册: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在被统计的1700户中,地主13户,占0.76%。无地户378户,占22.24%。占地10亩以下自耕农和半自耕农627户,占36.88%。占地10亩以上至90亩的自耕农和富裕自耕农682户,占40.12%(57)。南方诸省租佃制发达,自耕农比例低于北方,有的地区还出现“贫民之食于富民者十而九”(58),或“其有田而耕者十一”(59)的局面,但仍存在着自耕农活动的空间。据郭松义教授估计,鸦片战争前,农业人口约占全国人口的十分之九。其中,大概自耕农占四成到四成五,半自耕农占二成到二成五,佃农占三成五到四成,农业雇工占百分之一二。
正因为清代中国的自耕农得到了历史上最好的发展,才能以有限增加的土地,养活了急剧增长的人口,从而使清代社会经济成了中国封建经济发展的高峰。
三、近现代的农民
走出了古代中国漫长的历史时空,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农民进入了近现代。自19世纪60年代晚清启动现代化进程以来,作为现代化“弃儿”的农民一直在衰败和危机中挣扎。那时,中国农民的状态如何呢?1925年底与1926年2月,李大钊在深入农村调查后描述说:“中国的农业经营是小农的经济,故以自耕农、佃户及自耕兼佃为最多。此等小农因受外货侵入、军阀横行的影响,生活日感苦痛,农村遂显示不安的现象,壮丁相率弃去其田里而流为兵匪,故农户日渐减少,耕田日渐荒芜。”(60)1917年据北京农商部的调查统计,全国有36%的农户耕地面积不到10亩,有26%的农户耕地面积在10~29亩。又据河北定县平民教育运动调查部对6个村790个农场耕地面积的调查,耕地面积在0~20亩的农户占总户数的56.3%。浙江等南方几个省份农家耕地面积比北方更小。据1922年华洋义赈会的调查结果,中国东部村庄有半数以上农家,中国北部村庄有五分之四的农家,每年的家庭收入都不及养活一家人口所必需的最低限度。不少处于饥馑之中的农民,作为求生之路、养家之法及出人头地的捷径而聚至军阀麾下。彭德怀入湘军为兵,原因就是“家庭贫困”,“当堤工不能养活全家”(61)。
为什么清代走向高峰的中国自耕农进入近代以后却走向衰败和危机?这是因为中国的现代化是在外部力量侵入下启动的,传统社会的主要社会成员——农民作为一个阶级被完整地保留下来,“由于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双重压迫……中国的广大人民,尤其是农民,日益贫困化以致大批的破产,他们过着饥寒交迫的和毫无政治权利的生活”(62),而且所受苦难最深重。正如1883年的《北华捷报》曾经描述当时华北农民的生活所记:
“农民虽然大部分都很贫穷,但无法维持最低生活的人还比较少。”“在最好的年头,他们也是吃最低级的食物,穿着朴素的衣服,他们的食物几乎完全是用大豆或豆腐渣混合起来的高粱、玉米和小米。一块白面馒头便是一种特别的款待,当然更难吃到任何肉食。”他们的居住环境也极其恶劣:“屋子一律是泥土筑成的三间矮房,屋顶是高粱秆,上面抹上一层滑秸泥(用切细的麦秸调和的泥浆)。中间的屋子包括工作场所,里面可能有一捆麦草和一堆蔬菜,但一般是没有一点儿家具的。两边的屋子,每间里面都有一个占去整整半间屋子的土炕,白天供作座位,晚上用作卧床。一个小碗柜,一口衣箱,一面镜子,或许还有一个凳子(都是很脏的),就是房间里的全部家具。”(63)
一直到1949年,中国的农民仍处在生存危机之中,张佩国在《近代江南乡村地权的历史人类学研究》中引1949年10月苏南人民行政公署土地改革委员会主任欧阳惠林邀请无锡县梅村区四个乡八位农民座谈,调查农家租佃、债务情况,八位农民在座谈会上生动、具体地谈了自己的家庭生计:
赵根大,大墙门十字乡,45岁,一家大小6人,妻子43岁,有劳动力,3个儿子(分别为16岁、14岁)1个女儿10岁。家中有自田7分(包括荒、坟在内),租田2.2亩(其中桑田8分),借种田1亩。养1头猪、1只鸡。当年养秋蚕半张种,12斤茧,曾买桑130斤,蚕种折4升米。据赵自己说:他并不欠债,因为人家不肯借给他,嫌他穷。每年的收入不够吃,靠卖零工,每年要帮人家做五六个月的工。范寿根,住大墙门一保十一甲一户,36岁。家中共5人,母亲65岁,妻32岁,儿子7岁,女儿9岁。家里种租田3亩,自由田9分(包括坟、荒、屋基),去年增加借田1亩(哥哥的田),另有房屋一间一架,羊1头。本人共欠债15石稻。平时不够吃,帮帮零工,过去原在浒墅关做席子,抗战开始后,因为父亲死了,才回乡种田,附带上街卖菜卖柴来维持生活。(64)
直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实行了土地改革,真正实现了“耕者有其田”,中国国家博物馆研究馆员龚青说,“土地改革完成后,总共才4亿多人口的中国,就有3亿多农民无偿获得了土地和生产资料,人民成了土地的主人”。如广东台山县在深井镇联合村委会后庞村村民张锦贺家中的土改时颁发的《土地房屋所有证》,在这份《土地房屋所有证》里,清楚地写有他的父亲张瑞庭分到的耕地有13坵9亩1分0厘3毫,房屋2间地基3坵0亩3分3厘1毫。张锦贺说,当时分地是按照人口和田亩数分的,一个村总共有多少人,多少田,每人平摊,包括地主、富农,在农村有户口的都平摊,保障每个人能生活的下来。当时张锦贺一家共有9口人,于是就分得有9亩多的田。而对于这份保留下来的《土地房屋所有证》,张锦贺说这是政府给他们的最好福利,有了田地农民才有好的生活。而今年76岁的张瑞留是当时土改时村里的土地证发放的校对人,她负责每家每户分到土地后的核实工作,确认后要在土地证上签字。她说,当时村民们拿到土地证时个个很开心。新中国的土地改革,不仅让农民分到了田地,获得了实实在在的生产资料,而且让农民开始翻身做主人。据史料记载,解放后,经过土地改革,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台山全县13万多农户,47万多人分得了土地,平均每人分得1亩2分6厘。以及大量的农具、牲畜和房屋等,还免除了每年向地主缴纳粮食的地租税。又如重庆市黔江区冯家街道年近古稀的村民朱德荣,有一张珍藏了58年的土地房产证,编号为“黔农字第零玖陆肆陆号”的《川东区黔江县土地房产所有证》。他说:“我是孤儿,小时候成为村民李长江的寄子。”朱德荣说,“我家和养父家都是庄稼人,靠给大户人家耕地维持生活。得到证件后,养父高兴得流出眼泪,连连说这是我们的命根子,要好好保存。”
四、当代的农民
土地改革后的中国农民经历了1956年的合作化和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中国农民从夏商周三代集体劳作的农民转型为自耕农后,穿越了2000多年的时空,画了一个天大的圆圈后,在20世纪50年代又成了集体农民。集体劳作的农民与集体农民虽然有历史的、本质的区别,但形式上却无多少不同。直到1978年年底,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的18户农民,在一张“包产到户”的契约上,庄重地摁下手印,揭开了中国农村改革的序幕,中国农民才真正开始了向现代化的转型。
农民的现代转型,指的是传统、经典、古代的农民,即所谓“小农”,在工业化的进程中蜕变而成的农业生产者就是近现代农民。
法国“小农”的终结是一个典型,据孟德拉斯《农民的终结》的研究,法国“农民的终结”并不是“农业的终结”或“乡村生活的终结”,而是“小农的终结”。在孟德拉斯看来,从“小农”到“农业生产者”或者“农场主”的变迁,是一次巨大的社会革命。在一个传统的农业社会转变为工业社会和后工业社会的过程中,农民的绝对数量和人口比例都会大幅度地减少,但农业的绝对产值并不会因此大幅度地减少,这是由于一些发达的工业大国同时也是农业大国的原因。而且无论社会怎样发展,无论乡村怎样变化,农民,作为基本生活必需的原料的生产供应者——农业的从业者——也不会消失(65)。
20年后,1984年,法国农民的变迁已经证明了孟德拉斯对农民终结论述的正确,因为法国的乡村社会出现了惊人的复兴,正如孟德拉斯在《跋:20年后》中说:1975年的人口普查已经表明,乡村人口的数量在下降。1982年的普查告诉我们,乡村人口开始回升,而且回升的速度明显比法国其他部分快。今天,人口流动的方向逆转了,不仅农村外流人口停止了,而且乡村人口又多了起来。10年来,一切似乎都改变了:村庄现代化了,人又多了起来。在某些季节,城市人大量涌到乡下来,如果城市离得相当近的话,他们有时甚至会在乡下定居。退休的人又返回来了。一个拥有20户人家和若干处第二住宅的村庄可能只有二三户是经营农业的。这样,乡村重新变成一个生活的场所,就像它同样是一个农业生产的场所。今天的乡下人享有城市生活的一切舒适。统计数据表明,在巴黎人、城市人、郊区人、小城市居民和乡下人之间,已经不像20年前那样具有系统的差别。所有的家庭都能配备有浴室、现代化厨房、洗衣机、电冰箱、电视机和小汽车。在所有这些方面,农业劳动者和乡村居民从1970年起就追上了城市人,在其他一些方面,他们保留着优势(住宅的面积)或获得了优势(冰柜)。乡村的孩子去上学都有客车接送,在小学和中学里,他们和城里的孩子一起上课。乡镇在经过了让人以为已死去的休克期后,重新获得了社会的、文化的和政治的生命力。乡村在生活方式上完全城市化了,但乡村和城市之间的差别仍如此之大,以致城市人一有可能就从城市溜走,以便到乡村和小城市里去重新找回乐趣,仿佛只有这一点才能赋予生活一种意义。(66)
孟德拉斯描述的法国乡村城市化的样子,笔者有切身的感受。2000年10月笔者应法国国家科学研究中心华南和印度支那人类学研究所所长雅克先生的邀,请对法国的瑶族和苗族进行考察时,深为法国乡村田园风光和生活情调所陶醉,所到之处只见连绵起伏的麦田,以及淹没在麦浪之中,蓝天白云之下的具有浓郁欧洲风格的式样各异而别致的农舍,干净清爽的村落,真是取任何一个地方的风景都是一幅欧洲乡村风光油画,令人流连忘返。正是:在法国乡村还存在,农业还存在,农产品仍供应有余,但农民作为一个传统的阶级早已经终结了。
法国小农的终结给中国农民作了榜样。改革开放后,中国农民以上亿的规模走进城市,他们被称为“农民工”,从此,在城乡融合的道路上,开始了中国历史上,乃至世界历史上最深刻、最伟大的农民向现代转型的长征。
【注释】
(1)[美]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上册》,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8页。
(2)[美]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上册》上,北京大学出版社,第43页。
(3)袁家荣:《湖南道县玉蟾岩1万年以前的稻谷和陶器》,《稻作、陶器和都市的起源》,北京:文物出版社,2000年,第36-37页;张弛:《江西万年早期陶器和稻属植硅石遗存》,《稻作、陶器和都市的起源》,北京:文物出版社,2000年,第48-49页。
(4)严文明:《稻作起源研究的新进展》,《农业发生与文明起源》,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3-4页。
(5)严文明主编:《中华文明史》第一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2页。
(6)裴安平:《长江流域的稻作文化》,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第72-75页。
(7)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新中国的考古发现和研究》,北京:文物出版社,1984年,第38页。
(8)孙德海、刘勇、陈光唐:《河北武安磁山遗址》,《考古学报》,1981年第3期。
(9)林华东:《河姆渡文化初探》,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151-168页;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河姆渡新石器时代遗址考古发掘报告》,北京:文物出版社,2003年,第371-373页、第424-444页。
(10)梁家勉主编:《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史稿》,北京:农业出版社1989年,第6-12页。
(11)《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学》,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4年,第713页。
(12)[美]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上册》,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第37页。
(13)唐群:《华夏始祖:炎帝与炎帝陵》,西安:三秦出版社,2003年。
(14)《汉书·食货志》上。
(15)西周是否存在过井田制?长期以来一直是史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从大趋势上看,包括西周在内的古代中国曾经实行过井田制,已被越来越多的学者所认同、接受。
(16)《礼记·王制》。
(17)《穀梁传》宣公十五年。
(18)《史记·秦本纪》。
(19)《史记·商君列传》
(20)《战国策·燕策一》
(21)沈长云、杨善群:《战国史与战国文明》,上海: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7年,第38页。
(22)田昌五:《中国古代农民革命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107页。
(23)《汉书·高后纪》赞。
(24)《汉书·文帝纪》赞。
(25)《白居易集》卷六三《策林二·息游堕》,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1310页。
(26)《通典》卷二,《食货典二》,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29页。
(27)权德舆:《拜昭陵过咸阳墅》,《全唐诗》卷三二〇,北京:中华书局,1999年,第3610页。
(28)吕祖谦:《宋文鉴》卷125,高弁:《望岁》,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9)王柏:《鲁斋集》卷7《社仓利害书》,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30)《宋会要辑稿》食货18之26,中华书局影印本,1957年。
(31)《宋会要辑稿》食货69之50。所谓“太半”既可以作大部分人解,也可以理解为大部分时间。
(32)彭汝砺:《鄱阳集》卷2《六月自西城归》,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33)黄休复:《茅亭客话》卷1,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34)《夷坚续志》前集卷2《幻术为盗》。
(35)《夷坚志》支癸卷5《神游西湖》。
(36)《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常州府部,风俗考·江阴县》
(37)《震川先生别集》卷9《乞休申文》,《明经世文编》卷23,刘斌《复仇疏》等。
(38)《明经世文编》卷134,胡世宁《为定籍册以均赋役疏》。
(39)《明经世文编》卷23,刘斌《复仇疏》。
(40)《浙江通志》卷102《物产》引《涌幢小品》
(41)《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313《布部》引徐献忠《布赋(并序)》。
(42)《明经世文编》卷72,丘濬《江右民迁荆湖议》。
(43)于慎行:《谷山笔麈》,第12卷。
(44)《海瑞集》上编,中华书局;1962年,第252页。
(45)《实政录》卷5。
(46)南炳文,汤纲:《明史》上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617页
(47)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4辑,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165页;《清圣祖实录》卷27,第9页。
(48)康熙《栖霞县志·序》。
(49)《敬陈农桑四事疏》,《尹少宰奏议》卷3。
(50)李伯重:《“人耕十亩”与明清江南农民的经营规模》,载《多视角看江南经济史》,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
(51)《陈确集》,《投当事揭》,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366页。
(52)同治《醴陵县志》卷1。
(53)陶煦:《租覈》。
(54)那苏图奏:《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第1页。
(55)陶煦:《租核》,乾隆四年八月两江总督那苏图奏,嘉庆《祁阳县志卷13》,光绪《平湖县志卷2》引康熙县志。
(56)李文治:《明清时代封建土地关系的松懈》,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第81页。
(57)根据《明清时代封建土地关系的松懈》,第79页表格归类计算所得。
(58)李兆洛:《祝君赓杨家传》,《养一斋文集卷14》。
(59)乾隆《汤溪县志卷1》。
(60)《李大钊文集》下册,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4年,第5页。
(61)张福记:《乡村危机与近代百年中国政治格局的嬗变》,《史学月刊》,2009年,第9期。
(62)《毛泽东选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631页。
(63)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一辑,第917页。
(64)欧阳惠林:《无锡梅村区四个乡租田债务情况调查》,载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编《江苏省农村调查》,第211-213页,张佩国:《近代江南乡村地权的历史人类学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39页。
(65)孟德拉斯:《农民的终结》中文再版译者前言,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2页。
(66)孟德拉斯:《农民的终结.》,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276-2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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