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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蒙思想家的人权观简评

时间:2022-03-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个人的人权是基石,人民的人权是由此派生出来的。个人不组织起来,不进行人民群众的有组织的行动,人权是不可能充分实现的。这种人权观理论上的局限在于以抽象人性论为根据,抽象地孤立地看待人权,而其社会根源上的局限则在于囿于私有制,宣布私人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是人权的核心。
启蒙思想家的人权观简评_人学的足迹

二、启蒙思想家的人权观简评

启蒙思想家的人权观大体上有以下观点,这里作一些简略的评论。

1.人权是造物主或自然赋予的,与生俱来的。卢梭说:“人人都生来平等和自由”,“人生来是自由的,可是处处受到束缚”。法国18世纪《百科全书》说:“自然的平等(天赋权利)是所有人之间的、仅仅依据他们的天性构成的平等。”“自然的自由(天赋权利)是自然赋予一切人的、以他们认为最合乎其幸福的方式支配其人身和财产的权利。”美国《独立宣言》直接说人权是造物主(上帝)赋予的。这就是有名的天赋人权说。它的合理之处是反对封建特权羁绊而主张一个人从出生之日起就应该具有人权。但这种观点的错误是很明显的,因为根本不存在上帝,当然不存在上帝赋予的权利;自然不是活动的主体,它也不能赋予谁以权利。权利只能是社会赋予的。权利是一种人际关系,必须以他人或社会的承认为前提,单单一个人是无所谓权利的,他人或社会不承认的权利也完全等于零。天赋人权说,不管天是上帝还是自然,是不能成立的。

2.人权是抽象的、普遍的、超阶级的。这对启蒙思想家是不言而喻的。他们一直把自己看成全民的代表。现代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差不多都有公民不分出身、种族、宗教信仰,共同享有各种权利的规定。《世界人权宣言》更是在第2条中具体规定:“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5]这种观点虽然不能认为在任何意义上都是错误的,但它是抽象的、片面的。资产阶级宪法承认每个人都具有人权,工人也好,资本家也好,只要是人,都有人权。但是,是否承认人权是一回事,是否真正享受了人权又是一回事;是否承认平等地位是一回事,是否真正平等又是一回事。我们认为人权当然有抽象性、普遍性一方面,但还有具体性、特殊性一方面,抽象性、普遍性寓于具体性、特殊性之中;在阶级社会中,人权具有阶级性,阶级性就是一种特殊性,人权寓于阶级性之中,因而不能说人权是超阶级的。例如免于匮乏的自由,即生存的权利,这可以说是最基本的人权,从理论上、法律上讲是人人都享有的,是抽象的、普遍的,但具体说来,则有不同阶级、不同民族、不同国家之分。当然,享用人权的实际差别总是不可避免的,不可能人人都一样,阶级的存在使人权不可能成为全民、全人类普遍地充分地享有的东西,不可能消灭阶级与阶级间、民族与民族间、国家与国家间的贫富悬殊的现象。在此条件下宣扬人权的所谓超阶级性,只能是一种欺骗。关于人权的普遍性与阶级性问题,后面还要作进一步讨论。

3.个人的人权是基石,人民的人权是由此派生出来的。人权问题本来就是从个人的角度提出来的。启蒙思想家认为个人最初处于自然状态,通过契约才组成社会和国家。他们提出人权概念正是为了反对君主、神、封建贵族对个人的迫害。他们经常提到的“人民”不过是许多个人的总和,是由个人派生出来的。人权无疑应落实到个人,因为个人是组成社会的最后的细胞,当然不能只谈人民的权利,不谈个人的权利。启蒙思想家和上述人权文件着重谈个人的权利(人权、公民权)当然是必要的,问题是:人权怎样才能充分地实现?不首先实现人民的权利能够不能够实现个人的权利?个人不组织起来,不进行人民群众的有组织的行动,人权是不可能充分实现的。

这些观点有合理的方面,也有不合理的方面,但从整体上说,是唯心主义的,属于抽象人性论或人本主义历史观的范畴。这些观点在历史上起过进步作用,今天也仍然有其积极意义,但由于其理论上和社会根源上的局限,其积极意义是有限的,在一定条件下甚至成为反对社会主义的工具。这种人权观理论上的局限在于以抽象人性论为根据,抽象地孤立地看待人权,而其社会根源上的局限则在于囿于私有制,宣布私人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是人权的核心。许多人权文件都把财产规定为基本人权之一,这似乎是很合理的,因为人都有权活下去,而要活下去必须有自己的财产,即私人财产。但在私有制社会中,私人财产决不仅仅是个人占有的必要的生活资料,而首先是剥削者占有的超出必需的生活资料多得多的生产资料,于是对私有财产的肯定就把剥削宣布为天经地义、把剥夺多数人的人权说成是少数私有者的人权。这种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论证和捍卫私有制的人权观,怎么可能是科学的彻底的人权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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