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权的普遍性和阶级性[1]
人权有没有阶级性,这是一百多年来一直在争论的问题。人权有没有普遍性或共同性,这是今天我国理论界一直在争论的问题。这是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的两个相互联系的重要问题,对于驳斥敌对势力对我国的攻击和改进我国的人权实践也具有重要意义。
西方启蒙学者和启蒙时期的各种人权约法谈的人权都是普遍人权,即人人都具有的共同人权。人权是超越国家、地区、民族、阶级出身、经济状况的,这一点对今天的西方学者也是毫无疑义的。在他们看来,人权当然具有普遍性,没有普遍性就不可能是人权。这是易于理解的,启蒙学者一直是以全民的代表自居,今天的西方学者当然也不会承认自己是资产阶级的思想代表,他们一直坚持抽象人性论,他们的人权学说正是抽象人性论的一个组成部分。
这种抽象人性论和人权学说曾受到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批判。他们针对启蒙学者鼓吹的抽象人权,指出:“黑格尔曾经说过,‘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2]马克思说:“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3]他们进一步揭露了抽象人权学说的资产阶级性质。恩格斯说:“权利的公平和平等,是十八、十九世纪的资产者打算在封建制的不公平、不平等和特权的废墟上建立他们的社会大厦的基石。”[4]后来有的学者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这些论述和其他论述引申出这样的观点:人权是资产阶级概念,马克思主义不谈什么人权。现在已经没有人坚持这一观点了,但有人认为既然人权是有阶级性的,那么,抽象的、共同的人权就是不存在的,资产阶级的人权和无产阶级的人权毫无共同之处。也就是说,人权没有普遍性、共同性,或者说,不存在普遍的人权,人权的共同性和阶级性是不相容的。
我认为这是两种极端的观点,都是不能成立的。正确的观点应该是:人权是普遍的,也是有阶级性的。马克思和恩格斯针对抽象人权学说,强调人权的阶级性、时代性、特殊性,但他们并没有否定人权的普遍性或共同性。本文拟从以下几点论证人权的普遍性和阶级性是相容的,在阶级社会中是不可分割的。
首先,一切事物和现象都是共性和个性的统一。辩证法告诉我们,任何实际存在的东西或现象总是普遍性和特殊性、一般性和个别性、共同性和差异性、抽象性和具体性的统一,即共性和个性的统一,无一例外。不存在离开个性的共性,也不存在离开共性的个性。不存在单纯的共性,也不存在单纯的个性。共性和个性是否可分开存在,是自古以来哲学家们争论不休的问题。客观唯心主义(柏拉图主义、黑格尔主义、程朱理学等)主张共性可以离开个别的具体东西存在,经验主义(贝克莱主义、马赫主义、实证主义等)否认个别的个体的东西中存在共性。这个争论至今没有结束,至于在具体问题上陷于这个极端或那个极端的情况就太多了。但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都主张共性和个性是互相依存的、不可分割的,这是十分明确的,而且是一贯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神圣家族》中批判过布·鲍威尔等青年黑格尔派的自我意识哲学割裂共性与个性的错误。他们以水果为例指出实际存在的是这个苹果、那个苹果,不存在这些具体的苹果以外的一般的苹果,苹果的共性是存在的,即存在于一切具体的苹果之中。列宁在《哲学笔记》中多次谈到这个问题,例如在《谈谈辩证法问题》中引证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因为当然不能设想:在个别的房屋之外还存在着一般的房屋”之后,接着说:“这就是说,对立面(个别跟一般相对立)是同一的:个别一定与一般相联而存在。一般只能在个别中存在,只能通过个别而存在。”[5]毛泽东在《矛盾论》中关于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论述是人们很熟悉的,其中就包含了关于事物的共性和个性的关系的原理,他说,矛盾“这种共性,即包含于一切个性之中,无个性即无共性”。[6]这个共性、个性的道理不难理解,然而人们在分析具体问题时却常常违背这个道理,不是以个性来排斥共性,就是以共性来否定个性。在人性和人权问题上就存在着这种情况。人性和人权都是人的不同方面,但人性比人权更根本,如果人性是共性和个性的统一,人权当然不会例外,所以下面先谈一下人性问题。
其次,人性是共性和个性的统一。在中外哲学史上,人性指的是人的本性,即人的本质,或人之所以为人而区别于动物的最根本的属性,所以这里我们把人性看做人的最根本的方面。至于人的其他方面,如人的价值、人的权利(人权)、人的地位、人的属性等均不如人性根本,人性是人的属性中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东西,人权的出现就是由人性决定的。哲学史上争论不休的问题是:人性或人的本质到底是什么?我认为,应该把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的思想综合起来,给人的本质下这样一个定义:一切社会关系总和中的改造世界的能力,即社会实践的能力,其中最根本的是劳动的能力。关于人性的另外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是:人性有没有普遍性和阶级性?至今仍然有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人性本来就是共性,是人人都具有的,当然是超阶级的;另一种极端意见认为在阶级社会中没有共同的人性,只有不同阶级的人性;第三种意见主张人性是共性和个性的统一,或说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阶级性是一种特殊性。我赞成这种意见。为什么呢?
人性确实是共性,因为它是把一切人的根本共同点加以概括而得出的。事实上,劳动的能力也是任何正常人都具有的。小孩没有劳动能力,但他成人时就会逐渐具有劳动能力。老人没有劳动能力,是因为年老丧失了劳动能力。有的人不劳动,但他仍有劳动能力,马克思曾经批判过抽象人性论,但他并未否定共同人性,而只是否定脱离个性、特殊性、阶级性的人性,即否定离开个性的共性。马克思不过是强调现实的人性离不开人的个性,离不开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离不开环境和时代,离不开它的具体表现。也就是说,人性是具体的。人人都能劳动,这是共性,但原始人的劳动不同于现代人的劳动,山区的劳动不同于平原的劳动,自然经济中的劳动不同于商品经济中的劳动,私有制中的劳动不同于公有制中的劳动,人的劳动能力在剥削者那里表现为不劳动,而在被剥削者那里表现为不同形式的强迫劳动。启蒙学者把人的本质看成理性、自由、爱,而这些东西也是抽象的、超阶级的。马克思主义不否认它们是人的共性,但也认为它们不仅是抽象的,也是具体的,在阶级社会中也是有阶级性的,不是超阶级的。
但是,如果由于肯定人性的特殊性、阶级性而否定其共性、普遍性,就走向另一极端了。前已谈到,个性是共性的表现,具体的人性也是共同人性的表现,如果没有共性,个性还表现什么呢?还有什么个性呢?如果没有共同的人性,具体的人性还表现什么呢?还有什么具体的人性呢?
最后,人权是普遍性和阶级性的统一。人权之所以存在是由人的本质决定的:人要进行社会实践,他就得有一定的权利,否则他的本质就不能实现。如果人不能生存和发展,他怎么可能改造世界呢?人人都具有人的本质,人人都有人权。人的本质是普遍的,人权当然也是普遍的。前面谈的基本人权——生存权、发展权、平等权、自由权无疑应是人人都具有的。这种普遍的人权当然是抽象的,如果它们只是抽象的,它们就是不存在的;如果它们包含在各种具体形式之中,它们就是实际存在的,抽象不等于不存在。
普遍的人权存在于各种具体的人权之中,它们都是人权,但有时代、地区、国家、民族、阶级等方面的差别。同是生存权,但发达国家的生存条件远远优于发展中国家的生存条件,有些发展中国家的人民甚至不得温饱,冻馁而死,实际上被剥夺了生存权。不管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不同阶级的生存条件的差距也是很大的,亿万富翁穷奢极欲,即使在发达国家中劳动者也有不得温饱的。其他人权也有类似情况。例如平等权,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尽管仍然有一定的局限,劳动人民确实能在各个领域、各个方面享受到平等权,而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平等只是形式上的,私有财产的有无、多少把人们区分为社会地位悬殊的不同等级,一无所有的无产者有的被压在社会的底层。人权是普遍的,但绝无离开其特殊表现的抽象人权,在阶级社会中绝无超阶级的人权,人权是有阶级性的。
但是,也不能以夸大人权的阶级性来否定人权的普遍性。有的人根据前面所引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话,断言不存在共同人权,甚至认为马克思所说的社会的经济结构就是私有制,就是商品生产,没有私有制和商品生产就无所谓人权;认为平等权产生于封建制度的物权,是针对封建制度的压迫提出来的,如果没有封建等级制度,就没有所谓平等权;认为人权既然是历史的产物,就不存在普遍的人权。我认为这是误解。
马克思和恩格斯什么时候说过,历史的产物就没有普遍性呢?历史是有规律的,即有普遍性的。人、人性、人的一切都是历史的产物,任何历史的产物都是共性和个性的统一。只有离开个性、个别事物而存在于虚无中的共性才是非历史的,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存在于个性、个别事物中的共性则是历史的产物。
马克思和恩格斯谈到了私有制条件下的人权,这种人权当然与私有制有联系,具有私有制的特性,但从此引申出离开私有制便没有人权则是一个逻辑错误,正如从人有阶级性引申出离开阶级便没有人一样。马克思说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但没有说人权永远不能超出资本主义或私有制的经济结构。原始社会的氏族、部落,今天的社会主义,将来的共产主义都是经济结构,不同经济结构中的人权当然有其个性、特殊性,但仍有其共性、普遍性。当然,人权以及人权观念在历史上究竟起于何时,应该根据确凿的材料作出结论。
恩格斯谈到权利的公平和平等是18、19世纪资产者反对封建特权的武器,但从此引申不出它只是资产者的权利的结论。他指出无产阶级需要自己的平等,他说:“无产阶级抓住了资产阶级的话柄:平等应当不仅是表面的,不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尤其是从法国资产阶级自大革命开始把公民的平等提到首位以来,法国无产阶级就针锋相对地提出社会的、经济的平等的要求,这种平等成了法国无产阶级所特有的战斗口号。”[7]这就是说,无产阶级的平等意味着消灭私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
在有的同志看来,承认人权的普遍性有损于人权的阶级性,不利于在人权问题上同敌对势力作斗争。我认为这种顾虑是多余的,相反,承认人权是普遍性和阶级性的统一最有利于同敌对势力作斗争。列宁说过,马克思主义之所以万能,就因为它正确。只有真理才是最强有力的,只要人权是普遍性和阶级性的统一这一观点是符合事实的,坚持这一观点就是最有利的。
首先,我们要同敌对势力斗争、辩论,对人权起码得有一些共同的理解。如果他们谈的是一回事,我们谈的完全是另一回事,二者毫无共同之处,那么,还有什么可谈的呢?
其次,那几项基本人权总是世界上绝大多数人承认的,尽管在具体内容上还有不同的理解。就社会制度同这几项基本人权的关系来说,社会主义制度对人权的尊重、实行,绝不是资本主义制度所能比拟的。因为资本主义制度本身对认真地彻底地实现这几项人权都是不可逾越的障碍,而社会主义制度本身是最利于贯彻这些人权要求的。我们又何惧于人权的普遍性呢?
再次,对于敌对势力在人权问题上对我们的诬蔑和攻击,我们当然要予以回答和反击。这样做,并不是为了说服他们,这是不大可能的,而是为了说服世界各国的人民,特别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人民。如果没有共同的理解,我们怎么可能说服别人呢?
最后,我们实行对外开放,与世界人民的交往大大加强了,在许许多多问题上需要有共同的理解,事实上也有共同的理解,尽管共同的理解并不排斥各有各的特殊性。人权便是这许许多多的问题之一。如果我们在人权以及其他问题上都没有共同的理解,对外开放与国际交往还怎么进行呢?
【注释】
[1]发表于《马克思主义与现实》1991年第4期。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146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2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10页。
[5]《列宁全集》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409页。
[6]《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19~320页。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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