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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权宣言》的基本特点

时间:2023-03-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认为《宣言》有以下一些基本特点:1.《宣言》的明显特点是其抽象性或普遍性。《世界人权宣言》的英文写法“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中的“Universal”即为普遍、共同之意,也可以说明这一点。《宣言》把政治权利摆在首位显然是反映了西方国家的观点。5.《宣言》在理论的完整性和逻辑性方面有比较大的缺陷。
《世界人权宣言》的基本特点_人学的足迹

三、《世界人权宣言》的基本特点

根据以上的简略分析,我们可以考察它的基本特点。我认为《宣言》有以下一些基本特点:

1.《宣言》的明显特点是其抽象性或普遍性。它不但有一条专谈它的人权规定的普遍性,各条的规定也是很普遍的,除了某些人权会有年龄的限制(如选举、劳动、婚姻)而外,一切人权只要是人均可享受。因此,各条都不涉及具体事物,例如宗教自由不涉及任何具体宗教,思想自由不涉及任何特定思想,结社自由不涉及任何具体团体或党派。《世界人权宣言》的英文写法“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中的“Universal”即为普遍、共同之意,也可以说明这一点。

2.正由于它的抽象性和普遍性,它得到了世界各国人民及其政府的承认和接受,很难设想任何人会否定它的任何规定,但正因此,各个国家、组织、个人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情况或立场赋予人权以特殊的含义,或做出自己的特殊的理解。也就是说,它的规定有很大的弹性。人权规定的弹性导致双重人权标准甚至多重人权标准出现:同是一种人权,对自己是一种要求,对他人是另一种要求,对第三者是又一种要求。

3.《宣言》属于抽象人权理论(抽象人道主义)范畴,其奥妙在于只是抽象地谈人权,忽视或抹杀人权的具体含义和特殊性以及人权得以实现的社会条件。例如,财产权、各种平等权、自由权,似乎对一切人都是一视同仁,非常公正,不偏不倚,但是在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经济剥削与政治压迫广泛存在、极不平等、极不自由的世界里,究竟有多少人能够享受这些人权呢?早在19世纪马克思和恩格斯就揭露过这种抽象人权的“特殊资产阶级性质”,指出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自由与平等不过是雇主与工人订立契约的自由和作为契约双方当事人的平等,无产阶级的自由与平等的要求要真正实现必须以消灭阶级为前提。这种观点在今天是否过时了呢?否,只要剥削制度还存在,这种观点就不会过时。

作为能够适用于全世界并能为人们广泛接受的人权文书,《宣言》只能采取这种极其抽象的形式,但是对它的局限性和可能具有的特殊含义,我们应该有一个正确的理解。

4.《宣言》的资产阶级性质在内容方面也有一定的表现。《宣言》把自由和平等摆在第一条,也就是把政治权利摆在第一位,这是不符合人类社会的实际情况的,是一种资产阶级唯心主义观点。人是一个物质实体,必须首先获得物质生活资料以维持其生存,否则一切无从谈起,因此,生存权应该是首要的人权。一切发展中国家在一定程度上都有这个问题,在有的国家生存权问题还十分严重。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讲,还是从现实需要来讲,都应把生存权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发展权摆到首位。《宣言》把政治权利摆在首位显然是反映了西方国家的观点。

《宣言》忽视、回避集体人权,把人权仅仅看成个人权利,也反映了西方国家的观点。“人权”概念在最初提出时指的诚然是个人的权利,但是对个人权利的争取从来都是人民的行动,即集体的行动。争取自由、平等、民主的资产阶级革命也是人民的行动。至于2 0世纪的许多国家和民族为了从帝国主义、殖民主义和霸权主义的统治下摆脱出来,求得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更是人民群众的集体行动。孤零零个人休想争取到任何人权。因此,在发展中国家中就逐渐形成了集体人权的概念,确切一点说,就是民族自决权和国家主权,特别是国家主权。惨痛的历史教训告诉人们,国家主权是个人人权的保证,没有国家主权就没有个人人权。西方国家之所以忽视甚至反对集体人权不是偶然的,因为侵犯发展中国家的主权的多半是西方国家。

忽视生存权、发展权和忽视集体人权的缺点后来得到了一定的补救和纠正。联合国大会1966年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对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联合国大会1968年通过的《德黑兰宣言》公开谴责种族隔离政策和殖民主义。联合国大会1979年通过的《关于发展权的决议》承认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199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重申发展经济权是人权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且公开反对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殖民主义,肯定民族自决权,这实际上是承认了集体人权。这些进步是国际人权运动的胜利,是发展中国家和世界进步人士共同斗争的结果。

5.《宣言》在理论的完整性和逻辑性方面有比较大的缺陷。《宣言》只是列举了若干人权,从这些人权可以看出人权可以分为若干种类、若干层次,各种人权和各层人权之间有一定联系,但是宣言并未明确告诉我们究竟有几种人权,人权有几个层次,它们之间关系怎样,它们怎样形成一个完整的严密的逻辑体系。《宣言》不是一篇学术论文,不能要求它详细论证它的理论体系,但是为了使世界人民易于理解和掌握,一个纲要式的理论体系还是需要的。在这一点上宣言颇使人失望。

尽管《宣言》有种种局限性和缺陷,尽管它基本上属于抽象人道主义范畴,尽管它能为西方国家推行人权外交所利用,但它毕竟是第一个国际人权文书,并以抽象人道主义形式反映了世界人民反对战争,要求和平,反对殖民主义和霸权主义,争取人权,发展经济、政治、文化,改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强烈愿望,而且它的局限和缺陷在后来的国际人权文书中不断被打破和补充,使它同时也成为世界人民推进国际人权运动,改进世界人权状况,反对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的思想武器。这不是说,因为人权、《世界人权宣言》是中立的超意识形态的东西,像枪炮、机器、自然科学那样,所以可为不同阶级、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意识形态服务;它们之所以能为不同阶级、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意识形态服务,是因为人权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和阶级性;《世界人权宣言》具有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性和人民性这种双重性格,是混合的过渡性的意识形态。因此,对于人权和《世界人权宣言》我们不可以像从前那样抱一种敬而远之(甚至视为异己,拒之门外)的态度,而是应该从世界人民的利益出发,从社会主义制度的视角,掌握和运用《世界人权宣言》及其他国际人权文书,推动国际人权运动,改进世界人权状况。

我国理论工作者应该肩负起人权理论建设的任务。毋庸讳言,由于人权理论过去在我国是研究的“禁区”,几十年来人权理论研究成了西方学者的“专利”,我国有些方面是相对落后了。但西方学者由于世界观和阶级立场的限制,也难以达到很高的水平,《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其他国际人权文书缺乏理论的完整系统性和严密逻辑性的状况可以说明这点。我国理论工作者既有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又有“双百”方针的保证,有条件对人权理论进行科学的深入的系统的研究,形成科学的人权理论,这是推进国际人权事业所不可少的。对《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其他人权文书的分析和研究,无疑将是人权理论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

【注释】

[1]发表于《当代中国人权论》,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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