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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道德与相对道德

时间:2023-03-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于是,最终必定应该服从最为根本的道德原则,亦即道德终极原则、道德终极标准:它是最根本的道德原则,是产生、决定、推导出其他一切道德原则的原则,是在一切道德规范发生冲突时都应该服从而不应该违背的道德原则,是每个人在任何条件下都应该遵守而不应该违背的道德原则。人们所认识、所把握并被作为行为规范的道德普遍目的,属于道德或道德规范范畴,可以看作是制定、约定和认可的,因而是主观任意的。
绝对道德与相对道德_新时期专业技术人员道德建设

二、绝对道德与相对道德

比较共同道德与特定道德以及道德原则与道德规则之关系,可以看到,道德相互间根本的、普遍的关系,是因果关系:一方面,一切道德规则都产生于、决定于、推导于、隶属于道德原则;另一方面一切特定道德都产生于、决定于、推导于、隶属于共同道德。于是,合而言之,一切特定道德规则都产生于、决定于、推导于、隶属于特定道德原则;一切特定道德原则和一切共同道德规则都产生于、决定于、推导于、隶属于共同道德原则:共同道德原则是产生、决定、推导出其他一切道德的道德。

当道德原则发生冲突时应该怎么办呢?如所周知,道德有两个最为著名的原则:公正原则和仁爱原则。有些人,如弗兰克纳,甚至认为道德只有这两个原则。但是,这两个原则时常会发生冲突。例如,在家庭等以爱为基本联系的社会中,往往实行按需分配,而不是按劳分配。当道德原则相互间发生冲突时,无疑应该服从比较根本的道德原则而违背被它所决定的道德原则。进言之,当比较根本的道德原则与更为根本的道德原则发生冲突时,便应该服从更为根本的道德原则。于是,最终必定应该服从最为根本的道德原则,亦即道德终极原则、道德终极标准:它是最根本的道德原则,是产生、决定、推导出其他一切道德原则的原则,是在一切道德规范发生冲突时都应该服从而不应该违背的道德原则,是每个人在任何条件下都应该遵守而不应该违背的道德原则。归根结底,一切伦理行为都不能不为道德所规范。如果道德终极原则不是一切而是一些伦理行为应该遵守的,那么,那些不应遵守道德终极原则的伦理行为,便应遵守不符合道德终极原则的道德原则;而这样一来,所谓道德终极原则也就不是推导出一切道德原则的道德终极原则了。因此,道德终极原则必是每个人的一切伦理行为无条件地、绝对地应该遵守的道德原则;因而也就是在与其他道德原则发生冲突时,不能被任何道德原则所推翻和取代的道德原则。反之,其他共同道德原则则是一切人的一些行为应该遵守、而另一些行为不应该遵守的道德原则,也就是一切人在一定条件下应该遵守的道德原则,是相对道德原则;因而也就是在与其他道德原则发生冲突时,可能被推翻和取代的道德原则。

如果说绝对道德、道德终极原则只能有一个,那么,它究竟是什么?是被人们所认识、所把握并被当作行为规范的道德普遍目的: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利益。因为如上所述,一切道德规范、道德原则都是根据道德价值制定的,因而说到底,都是通过道德目的从行为事实推导、制定出来的:符合道德目的的一定类型行为之事实,就是该类型行为之应该,就是应该如何的道德规范;违背道德目的的一定类型的行为之事实,就是该类型行为之不应该,就是不应该如何的道德规范。这是一种“道德规范”之推理:一定类型的行为事实(利人与损人),道德目的(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利益),该类型行为事实与道德目的之关系(利人符合道德目的、损人违背道德目的),道德规范(应该利人、不应损人)。这个推理表明,作为行为规范的道德的普遍目的——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利益——是衡量其他一切道德原则的原则,是一切道德原则所由以推出的原则,因而也就是道德终极的、绝对的原则,是绝对道德。

当我们把道德普遍目的作为道德终极标准、终极原则或绝对道德时,这种道德普遍目的并不是那种客观的、不依赖我们的认识而存在的;而是被我们所认识、所把握的道德目的。这一区别至关重要。人们所认识、所把握并被作为行为规范的道德普遍目的,属于道德或道德规范范畴,可以看作是制定、约定和认可的,因而是主观任意的。这种主观任意性突出表现在:义务论者认为道德普遍目的是增进每个人品德完善程度而不是增进每个人利益,因而将其作为评价一切行为善恶的绝对道德;而功利主义论者则认为道德普遍目的是增进每个人利益而不是增进每个人品德,因而将其作为评价一切行为善恶的绝对道德。因此,道德终极原则或绝对道德并不是道德普遍目的,而是人们所认识、所把握并作为行为规范的道德普遍目的。

道德分类方法有多种,当我们从社会经济基础和道德自身的矛盾运动两个方面来考察道德的现状时,我们发现在现今的道德领域里主要存在着三种道德类型:一种是以个人主义原则为核心的道德,一种是以集体主义原则为核心的道德,还有一种是以家庭利益至上原则为核心的道德。以道德的主客观本性为根据,可以把一切道德分为优良道德与恶劣道德两大类型。我们还可将道德分为自然道德、社会道德、自然社会道德、社会自由道德。

自然道德是为广义的道德,指大自然中的万事万物本身的体性特征。万事万物按照自身的特殊的规定性进行运动变化,是事物自身进行变化的体和用的表现。由于事物的体用实现过程是在大自然中进行的,同时又是出于自身的自然而然的规律,也就是说,不是外界强加给它的,所以称之为自然道德。自然界中万事万物无不具备这一道德形态:无机物的性能及其各种运动变化,生物的生长发育等体性功能及其规律变化,都属于自然道德,人在胎儿时期的发育阶段,人出生后的各种生理生化结构与本能的生理功能也都属于自然道德范畴。

社会自由道德是人们通过一定的修养形式,克除私欲,克除了情绪干扰,克除了人我的分别,开发了超常智能,克服了意识的偏执的缺欠,在处理人与人、人与大自然的关系时,能够自觉地、客观地遵从人天和谐的整体原则,而且达到不守规矩而不越规矩的“从心所欲不逾矩”的自由境界,这是人类的本质的真正体现。这种状态与幼儿时期的自然社会道德状态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但有质的区别,因为社会自由道德已达到了为公利生、仁民济物、人我同等、物我同观的高级境界。它是大脑功能高度发展,脑内各部分之间的联系极度通畅,不仅常规智能得到了较高水平的发挥,而且潜在智能也得到了相当的开发,人的生命活动开始真正步入自觉的整体层次的情况下实现。

实现社会自由道德是人类认识了自身真正价值之后,在认识了自然与自身生命奥秘之后,自我完善的结果。而最有效的途径是修身养性,去除各种私欲,树立一心为公的思想,这将是整个人类必走之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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