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道法相融
道德自律是道德制约行为的关键,道德他律是道德制约行为的保障。道德是一种社会规范,人的道德能力将这种社会规范上升为社会意识。从道德他律到道德自律,遵循着人类道德发展的一般路径。但是从个体道德实践来看,道德自律作为一种理想境界,并不是每个人都能达到的,在缺乏他律机制的保障下,“知而不为”是较为普遍的现象。道德他律何以缺失?主要有两方面的成因:一是道德法律化不健全。所谓道德法律化,就是“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通过道德法律化,将内隐的道德准则外显为法律、制度规范,借助法律或制度的强力来制约主体的不道德行为,从而弥补道德本身强制力的不足。博登海默就曾指出:“道德原则约束力的增强,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实现的。”从当前我国道德法律化现状来看,道德立法还远远不够,这主要表现在当前道德立法的覆盖面不全、层次性不高、科学性不足以及执行力不够。二是道德社会监督不完善。社会民众是道德评判的基本主体,社会舆论是道德监督的重要形式。当前道德的社会监督机制尚不完善,社会民众对道德监督缺乏强有力的舆论媒体的支持和保障,进而难以发挥实质性的功效。
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看,法律条文要求中包含着最基本的道德要求,甚至法律条文是上升以更加强制的方式去执行的道德规范,道德规范与法律条文之间的这种关系,为通过依赖于法制建设去促进道德发展提供了操作可行性。
从起源来看,法律与道德要求有着共通性,甚至可以从内容上将道德规范看作是法律条文的来源基础。“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因为习惯是道德要求(规范)的重要表现形式,所以,由“习惯”转变为“法律”实质上是由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要求,是由于道德规范这种形式无法有效地实现社会规范化的要求而进一步将相关的内容上升到法律的形式。也就是说,道德与法律都有着共通之处,法律的内容事实上包含着道德要求,只不过是一种成文形式的道德要求,是一种成文形式的更加强调强制执行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所以从内容上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道德规范是法律条文形成的重要来源,法规条文中包含着最基本的道德原则。
正是因为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因而法律内含着道德要求,法律在对人约束同时也正体现着道德要求。并且由于法规更加明确化与制度化,其操作性更强,这样,人们在实施法律规范的同时,也在事实上强调着某种道德原则与道德要求。正如亚里斯多德在论述法律(规范)的功能时所说:“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法律之所以能够促进个人表现出“正义和善德”等道德品质,关键就在于其规范内容包含了道德原则和要求。
总之,因为从法律的来源来看,道德要求是法律内容的基础,法律内容包含着道德原则,甚至如有些学者所认为的“法规在抽象意义上是最基本、最重要的道德规范”。这也就是说,法规条文与相应的道德要求在内容上是相通的。进一步讲,通过法制建设来实现道德要求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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