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法助道
1.完善立法
2012年初,湖北省武汉市上演了一起“搀扶门”事件,一位女士在汉口民权路铜人像附近被电动车撞伤后,指认搀扶她的15岁男孩为肇事者。但经过警方的缜密调查,最终得出结论:男孩是清白的。
伸手相助有可能“惹祸上身”,这让很多人产生道德焦虑,也成为摆在法律面前的一个新课题。武汉警方的可贵之处,是运用缜密调查为好心的男孩讨得清白。
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需要清晰界定。这样做,既可以发挥道德规范的柔性约束,实现“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社会和谐,同时,在出现利益冲突的时候,又可以通过完善的法律来公平、公正协调利益关系。道德和法律虽然彼此隔离,但又相辅相成共同规范着各种社会关系。
失小利而成大义,这是道德追求的目标。如果加以正确引导,则会出现人人可为、人人愿为的景象。但如果法律让人因道德行为而损失巨大,则会造成人们因趋利避害而放弃道德行为。无论是“彭宇案”还是“小悦悦事件”,都表明当前的道德困境,一定意义上也是法制的困境。所以,我们不能盲目地责怪个人的道德水平,要大力推进社会领域立法工作,用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制为道德“撑腰”,鼓励和要求人们在情况许可时伸出援手,同时保护人们在不求回报助人时受到免责保护。
2004年,美国加州一位叫亚历山德拉的姑娘发生车祸被卡在车里,另一位名叫丽莎的女子将其救出。但由于丽莎没有专业施救技能,导致亚历山德拉事后瘫痪。2008年,亚历山德拉将丽莎告上法庭,称丽莎救助疏忽导致其瘫痪。2009年,加州议会以75:0的票决结果通过“好心人免责条款”,宣布因救助他人不慎导致其再受伤害应予免责。
本来是出于好意救人,但由于救助过程中出现意外,好事没做成还要面临赔偿。这事放在我们当下的社会,一定比“彭宇案”还让人难以理解。但由于立法的及时跟进,不仅让争议得到圆满解决,而且为后来类似的事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好心人从此不会再有顾虑。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社会不断向前发展,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各个国家都是在探索中一一解决。促进道德建设不仅需要唤起每个人的道德自觉,还需要一系列的法律和法规来保证,只有用完善的法律来为道德“撑腰”,好人才有更大的力量放心地做好事。当好心人不再需要“拿着摄像头扶老人”,社会道德才能回归到自然,互帮互爱的社会主义道德也就一定能蔚然成风。
2.形成合力
促进社会道德发展的目标是促使主体良好道德表现的出现,而主体良好的道德表现形成是道德要求与法律规范共同作用的结果,所以从道德发展的目标来看,必须重视道德建设中的法律的作用。即必须依赖于一定的法制建设、培育一定的法制环境来促进道德发展。
人们的现实行为表现和道德状态都是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共同作用的结果。现实社会中的人都是受到限制的人,人们的行业举止和精神状态都是受限制结果的反映,现实中的人并不是完全本性的表现。人的这种受限制性既是人的社会化的结果,又是人脱离了生物本能的高级反映。而对人的限制简单可分为道德要求和法律法规。在现实中,道德要求主要是通过传统习俗、社会舆论等较为温和的方式对人的多个方面进行宽泛的约束;而法律法规是通过明确的条文形式,借助于强力机关(组织),而对社会中的主体的特定行为实行的一种更加强制的约束。道德规范的约束内容虽广,但对人的约束力较弱;法制对人的约束力虽强,也能使人更实在地感受到约束限度的存在(因违反限度就会受到强力惩罚),但法规由于其成文性,所以约束的内容有限。总之,正是这种一强、一柔;一宽泛、一具体两种约束的共同结果决定了社会中人们的现实举止与精神状态(包括人们的道德表现和道德状态)。如在中国封建社会统治者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推进社会发展,十分重视德治和法治的相互配合。他们一面“治礼”,即所谓“道德以治”的方式,宣传“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一整套的封建道德,以此来“正家”、“定天下”;同时,又制定法律,将“不敬”、“不孝”、“不睦”、“不义”、“不道”等“十恶”纳入到法制内容来约束人们的道德表现。所以,现实中人们的道德行为表现和道德状态都是法律与道德规范共同作用的结果。
同理,在道德建设中不能单纯依赖于道德规范的力量,也必须注重相关的法制建设。道德是行为中所体现出来的精神状态,是人的一种行为反映,所以人们的道德表现也是受到道德规范与相关的法律共同约束的结果。与此同时,道德建设的最终目标在于提高大众的道德表现和道德状态,这意味着在道德建设中,为保障大众的良好道德表现,必须注重从法律与道德两个面的共同努力。从另一角度来看,这也意味着在道德建设中必须注重法制建设。在上个世纪初,美国食品生产者的生产活动中也存在着大量的不道德的行为,“坏了的猪肉,被掺上苏打粉去除酸臭味;毒死的老鼠被一同铲进香肠搅拌机;洗过手的水被配制成调料……”面对这一局面,当单纯的道德规范再也不能保证从业者良好的道德行为时,美国人举起了法律的武器。美国很快就成立了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通过了《纯净食品及药品管理法》。从那时起,在美国制造、出售掺假食品和药物,都将被定为刑事罪行,并被处以重额罚金。正是在法律规范与道德要求的共同作用下,美国的食品生产者的道德表现有了极大改善,社会的道德水平也得到了很大提高。所以,根据美国道德建设的经验来看,要提高道德表现、促进社会道德水平提高,在依赖传统道德约束的同时,也必须注重法制约束。
从中国过去道德建设中的不足来看,当代道德建设中必须注重法制环境的培育。而在中国以往的道德建设中,我们长期以来较为注重道德对大众的约束。如有学者所言:“遗憾的是,我们以往在道德建设中,往往过多地强调了道德与法律的区别,而相当严重地忽视了它们之间的统一与联系。其结果,道德由于缺少相应的法律和法规的保障,当一些人严重违反道德要求时显得软弱无力。”正是由于法制建设的缺失,过度地依赖于大众的道德自律,使得社会未能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制环境去约束大众的道德表现和促使良好的道德状态的形成。
总之,正如斯宾诺莎所强调的那样“并非每个人都有能力经常运用理性和处于自由的最高阶段”,作为绝大多数的普通个人,在社会活动中并不可能时时因感受到道德要求的感召力而去理性行动,所以我们还需要外在的强迫性的约束,需要出于对法律惩罚的避免来约束自身的表现。在当代的道德建设中想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必须注重道德领域的法制建设。即必须依赖于法制建设,通过良好法制环境的培育从而提高社会道德水平。
3.立法助德
道德立法是借助于一定的立法程序将道德要求上升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制度。通过道德立法,将道德从抽象的道德目标、道德要求转化为具体的、可操作的规范和准则,从而明确道德边界。法律的强制性使专业技术人员逾越道德边界时受到必要的惩戒,这不仅克服了道德教化的抽象性和主观性,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道德制约的不确定性和偶然性。将道德完全法律化固然不可取,这不仅消解了道德,更使法律不堪重负,但将基本道德准则进行法律化非常必要,也具有现实的可行性。例如,权力道德立法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得到较好的实践。美国于1978年颁布《从政道德法》,1989年颁布《从政道德改革法》,2002年颁布《行政官员道德行为准则》。这些道德法律较为有效地明确了美国的从政道德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美国政府的权力腐败。
首先,通过立法环节为相关活动尽可能提供指导性的法规或条例。一方面,由于新的社会活动的不断涌现,必须加强有关这些新的立法工作。随着许多新事物的兴起,由于涉及相关活动法规的缺乏,在一些活动中就出现了法律真空,不利于指导人员的活动,保障良好的道德表现。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些传统的活动发生变化或拓展,这也要求加强立法工作。以演员为例,原本演员的活动就是在相关的规定下演好相关的节目。但随着社会现代化发展,演员的职业活动的范围增大了,演员的职业活动也包括了在工作时间拍商业性广告。对于在这些新的活动中保障良好的道德行为,原有的法律条例缺乏相关的指导。这也造成了活动的法律真空,不利于社会道德的建设。
其次,在立法过程中必须注重将原则性要求与明晰性条例结合,增强立法的科学性,使相关法规更能有效保障良好的道德表现。以道德品质中的诚信为例,我国的《民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都有清晰的条文规定向人们提出“诚信要求”,将诚实守信作为个人和企业进行活动必须遵守的一条法律规范和道德律令,为保障诚信品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相关的法律中对诚信的要求基本流于公式化,偏向于在大的原则上进行界定,而缺乏对具体事例的有针对性的规定,在真正遇到个人行为中的不诚实、不守信的案例时缺少必要的法律条文作为判定的依据,看似强调了某些道德品质,但对具体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如何处置又未作出明确说明,这也降低了法规的操作性,一定程度上也形成了一种操作层面的“法规空白”,助长了不良的职业道德表现出现的可能性。所以,在立法过程中,必须将原则性立法与操作性立法相结合,即在法规内容上既要重视原则性的法律条文又要具备解释性更强且具体可操作性的法规,增加有关法规的有效供给。
思考题:
1.新时期专业技术人员道德教育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2.专业技术人员如何培养道德自律能力?
3.大众传媒如何做好营造舆论、促进道德良性发展的工作?
4.我国“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5.伦理制度的作用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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