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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口性别比失衡的社会后果

时间:2023-03-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据印度2001年人口普查统计结果,印度共有10.26亿人口,其中,男性5.31亿,女性4.95亿,总人口性别比例为107.53。由于女性人口严重不足,印度男性成年后,找对象比登天还难。性别比严重失衡导致印度拐卖、绑架妇女的事件常有发生。
我国人口性别比失衡的社会后果_转型时期中国社会人口

三、我国人口性别比失衡的社会后果

(一)婚姻挤压日益严重

在一夫一妻制社会中,由于婚龄男女人数相差较大、比例失调,由此导致一部分男性或者女性择偶时发生困难,这一现象即是婚姻挤压。(10)也就是说,婚姻挤压不仅可能出现在男性身上,而且女性过多时,也会出现女性婚姻挤压。虽然,在我国婚姻挤压严重程度的问题上,诸多专家学者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但毋庸置疑的是,如若我国人口性别比失衡任其继续发展,必将引发婚姻挤压更大范围的爆炸,一发不可收拾。

人口学专家陈友华预测,随着20世纪70年代以来出生率的下降,于20世纪80年代以来出生性别比持续升高阶段的出生人口陆续进入婚育行列,21世纪中国婚姻市场上男性婚姻挤压矛盾将进一步加剧,2010年以后中国将经历历时几十年的严重的男性婚姻挤压。届时,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各出生队列男性人口中将有超过10%的人找不到或不能如期找到配偶。(11)事实上,我国在区域范围内已经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婚姻挤压。例如,当年知青下乡时,北大荒流传着一句话:“北大荒真荒凉,又有兔子又有狼,就是没有大姑娘。”我国一些工业城市如三明市等纺织业集中的地区女多于男,攀枝花等钢铁城市则男多于女,政府为解决男女婚配等问题想了很多办法。这是男女比例失调的典型,但这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和工业结构下产生的。如果因为新生儿出生比失调而造成类似难题,则是我们的自我惩罚。(12)

人口性别比造成的婚姻挤压,我国并非首例,实际上,国际上已经有很多国家和地区成为我们的前车之鉴。其中,印度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据印度2001年人口普查统计结果,印度共有10.26亿人口,其中,男性5.31亿,女性4.95亿,总人口性别比例为107.53。而美国的性别比为97.09,巴西为97.04。按照这些国家的比例,印度女性应该缺少4000万人。印度6岁以下的孩子,性别失衡现象更为严重,这一年龄段的性别比为107.53。尤其在旁遮普邦,女孩更少,男女比例为126.58。一般来说,在教育落后、生活贫困地区,重男轻女现象比较严重。但在印度情况则恰恰相反,哈亚那是印度比较富裕的地区,可那里的女性却在逐年减少,该比例为116.28。新德里以北128公里的什姆哈村,有8000人口,条件较好,村里有电灯,有学校和医院。然而,这里的性别比更加失衡,每10个孩子中,只有3个是女孩。婆罗门为印度第一种姓,在婆罗门占多数的拉贾斯坦、拉杰普等地区,早在1931年的人口普查时,人口性别比就为151.52。如今,这里很多村庄甚至连一个女孩都见不到了。在印度,一个新娘的嫁妆要15万卢比(约合3142美元),是一个普通家庭年收入的4倍。一个女儿的嫁妆,全家不吃不喝至少得攒上4年。如果有好几个女儿,那非得倾家荡产不可。如果嫁妆少了,不但父母没有面子,女儿嫁出去后,还会受到婆家的歧视。因此,印度人普遍不想要女孩。人工流产、溺杀女婴等丑恶现象比比皆是。近几年来,用超声波鉴定胎儿性别的做法在印度十分流行,每次超声波检查收费500—1000卢比。在各地电线杆子上,经常可以看到贴着这样的小广告:“今天花500,明天省15万。”由于女性人口严重不足,印度男性成年后,找对象比登天还难。比如,在什姆哈村,至少有20名男性青年因为在本地找不到老婆,只好从很远、很穷的地方娶回个媳妇。迄今,这个村还有200个小伙找不到对象。性别比严重失衡导致印度拐卖、绑架妇女的事件常有发生。(13)此外,还有我国的台湾地区也陷入了性别比失衡的困境,由于战争原因,台湾地区的男性婚姻挤压也很严重。据统计,20世纪40年代末、50年代初,中国大陆迁台的“老兵人口”中只有70%成家立业,剩下的数十万“老兵人口”终身未婚,(14)到晚年没有子女照料,在台湾也无亲无故,生活凄凉。同样的,经历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许多欧洲国家,如德国、俄罗斯等,大量的青年男子在长期战争中丧生,导致这些国家一度出现严重的女性婚姻挤压。

(二)加剧性别不平等的现状

有些人认为,正像“物以稀为贵”一样,女性相对男性越来越少,将来许多男人都娶不到老婆了,女人自然会变得越来越珍贵,地位也会随之提高,并依此认为,性别比失衡问题的存在有利于推进男女平等的进程。这种观点其实是大错特错的。我们知道,女性地位提高的前提是女性的人格和尊严受到尊重,女性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的实现程度不断提高。然而,重男轻女的生育观念使得人们一味追求生育男孩,这意味着原本就是弱势群体的怀孕妇女、未出生女性胎儿和女婴以及女童成为这种盲目追求的牺牲品,承受着巨大的伤害,妇女的社会地位在性别失调的阴影下,进一步滑坡。

做选择性性别流产的怀孕妇女是第一直接受害的群体。怀孕妇女承担着繁衍人类的特殊使命,本应得到家人和社会的良好关怀与照顾,但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却让许多女性背负着要为婆家生儿子以“传宗接代”的沉重心理包袱。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了男女有平等的生育决策权,但在以男权文化为中心的社会,事实却与法律的规定存在较大差距。妇女不仅不能主动地掌握生育权,反而在公婆、丈夫以及亲戚邻里的多重压力下成为生育的工具,在决定是否生育、生育子女的数量和性别等方面,家庭中的男子常常处于主导地位,妻子很难平等地与丈夫协商生育决策,只能被动服从或无奈地接受,妇女们常常要以牺牲自身健康为代价来满足男性对子女性别选择的需要。在安徽的一个偏远地区,当地出生婴儿性别比超过了120,据了解,那里的妇女迫于生儿子的压力而遭连续打胎的现象十分普遍。一次次堕胎的内心感受和身体伤害给妇女带来了巨大的生理和心理的伤害,仅从生殖健康的角度上说,连续的堕胎会大大增加妇女感染各种妇科疾病的概率,对妇女的身体伤害非常大。所以,许多农村已婚育龄妇女几乎都患有不同程度的妇科病,忍受着巨大心理压力和健康风险而去堕胎的选择其实是无奈的,但如果不这样,便会因没有儿子而被称为“绝户”(断子绝孙之意),见人矮三分,一辈子很难抬起头来。而这一直接的受害群体,却往往容易被大家不经意地忽略了。

第二直接受害的群体是未出生女性胎儿和女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和尊重人权。”依据2000年版《辞海》的解释:“人权是指人们应当平等享有的权利。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同时包括人身自由、民主权利以及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保障和尊重人权首先要保障和尊重人的生存权,这是前提和基础。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我国已签署的国际人权公约《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也明确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而女性胎儿尚未出生就被剥夺了生命权,出生后的女婴因遭性别歧视而被溺杀,其生存权遭到了严重践踏。这不仅违反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也违反了国际人权公约,(15)说到底,这种对未出生女性胎儿和女婴的基本生命权和生存权的漠视实质上是社会中两性地位不平等、对女性歧视的集中体现。

第三直接受害的群体是在有性别歧视的家庭中不被重视的女童。目前在我国部分农村地区的家庭虽然迫切想生育男孩,并且其中很多人在国家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约束下,不惜违反法定生育条件进行超生,来满足获得男孩的愿望,但也非“多多益善”,而是采取了“生男即止”的生育方式。这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在有多个孩子的大家庭中,女孩的数量要明显多于男孩;二是在这类大家庭中,最小的一个孩子往往是男孩。这就使得这类家庭中的女孩的生存环境和发展条件处于不利的位置。我们知道,在相同的社会背景下,大家庭在资源占有和配置上要比小家庭相比匮乏得多。尤其是在那些社会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农村贫困地区,家庭资源稀缺的问题更加突出。由此就导致因资源不足对不同性别和序次子女的“投资”倾斜和照料的不同。在这样的情况下,大家庭一般都会将财力和精力集中在对男孩的培养和关照上;女孩尤其是有多个女孩时,在生活照顾、接受教育、医疗保健等各个方面都将面临相对不利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情况往往会这样:母亲出门或在家干活,到哪里都会想办法把儿子带在身边才放心,而女儿就更可能让家里大些的孩子带着;家里有好吃的或者营养品先给男孩吃,有剩余再考虑女儿;儿子要读书上学,再苦再累也供养,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女儿则常常由于各种原因被迫中途辍学;家中男孩有了病,全家精神紧张,加紧时间千方百计求医,舍得花钱,而女孩有了病,如果不是急病的话,就不那么紧张,钱能少花就少花,等等。有调查结果证明了以上说法,女孩与男孩的生存环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营养补给方面,孩子生下来以后,农村主要是母乳喂养,男、女孩没有多大差别,差别只在于当母乳不足时,男孩的补充食品多为牛奶、羊奶或奶粉,而女孩的补助食品则比较随意;防疫保健方面,凡是国家提供的免费防疫,男、女孩间几乎没有差别,但如果提供给家庭某种防疫项目,如发放预防小儿麻痹的糖丸时,如果孩子正好不在家,回来后,男孩的家长很重视,会按时去补,而女孩的家长们则不十分重视,因而,有的没有及时去补,时间一长,就忘了,造成染病。在防疫方面的差别主要表现在自费防疫的项目,如种乙肝疫苗,有些女孩的家庭,不给女孩自费接种;在生存环境方面,孩子有了病,若是男孩,全家精神紧张,抓紧时间去看医生,夜间也去,下雨也去,没有便车就专车去;对女孩就比较大意,往往总是等天亮了去,等雨停了去,等有便车时再去。例如,在西部地区某县对三年中死亡的815名0—4岁儿童的调查,从病后到见到医生的时间,男孩为61小时,女孩为85小时;男孩用机动车送的多,女孩用人力车送的多;在送到县医院前的平均转院次数,男孩0.6次,女孩为0.4次;女孩有病后,在就诊时间上有耽误,而且有192名死亡女孩至死也没有见到医生。初生的婴儿,幼小又脆弱,是经不起这样延误的。到了医院,在治病有效性上也存在明显的性别差异,卫生资源的使用上不平衡。若是男孩,希望住院用好药;而对女孩,希望开一点药回去自己喂,而我们知道,住院的话,病危时有及时抢救条件。上述调查中死亡的儿童平均医疗费用,男孩为870元,女孩为642元。不及时看病、无有效治疗是女孩生存环境恶化的重要表现,能够直接导致女孩的死亡风险大于男孩。在生存环境方面的性别差异,究其原因,主要是父母认为孩子的病不要紧,尤其是对女孩,她们并不是有意识地以这样的行为来造成女孩的死亡,而是一种下意识的行为,是重男轻女的观念在对儿童疾病严重程度认识方面的自然的流露。同时,客观上也存在缺钱、缺乏交通工具等原因。(16)

女孩们不仅要在经济上和生活上辅助性地对家庭提供帮助,承担着其力所能及甚至力所不能及的责任,而且在家庭各种消费中排在其兄弟之后,发展的机会对她们而言经常是可望而不可即,成为家庭经济状况低下的“牺牲品”。这使得众多女孩与同龄的男孩相比,整体综合素质和发展能力都表现得相对低下。因此,由于“男孩偏好”带来的人口性别比失衡还可能带来的一个后果就是社会中存在一个数量庞大的文化和职业均是低层次的女性群体,这个群体的存在只会使女性在残酷现实生活中更加没有竞争力,社会地位的进一步丧失,而女性社会地位的丧失又必将进一步使得人口性别比失衡现象再次恶化,如此往复,恶性循环。

因此,在传统性别观念和社会性别制度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妄图通过人口性别比失衡来实现女性地位的提高,在理论上、现实中都是不能成立的,它只能加剧性别不平等的现状,给女性的生存和发展带来更大的阻碍。

(三)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受到威胁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战略,然而,人口性别比严重失衡给个人、家庭和社会都带来了一系列负面问题,无疑,在这种背景下,我国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将要受到极大挑战。

男多女少必然导致一部分男性暂时或永久地游离于婚姻和家庭之外,不能享受正常的家庭生活,缺乏与异性情感上的沟通和生理的交流。如果长期的孤独,这些人的生理和心理就容易产生不良的反应,造成生理与心理健康受损,这也就是为什么独身不婚者的寿命通常要比结婚者短。另外,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和服务体系尚待进一步完善,短时期内,养老基本是以家庭为主。所以,一些男性失去了成家立业、生儿育女的机会,到了老年不但无法享受天伦之乐,而且老年人养老需要的生活照料、经济支持、精神慰藉等都无法得到正常的满足,不难想象,这些没有子女的孤寡老人晚年的生活是比较凄凉的,同时也给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带来了更大的压力。

家庭是构成社会的主要细胞,家庭的稳定是国家和社会稳定的坚实基础。从性别比失衡对婚姻和家庭的稳定性的影响来看,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在婚姻市场上,因为男多女少、性别比不平衡造成的“婚姻挤压”现象,突出表现为众多可婚的年轻男性难以找到适合的结婚对象,从而形成大量男性未婚者的堆积。但由于这些独身者绝大部分是非意愿性独身,结婚成家、生儿育女又是人之“常情”,因此当条件适宜时,其中的一部分就可能威胁到已婚者的婚姻,给人口的婚姻稳定性和社会稳定性带来负面影响。而卷入此“麻烦”的婚姻“差错方”将主要是女性,她们将要承担伦理道德和心理的沉重负担,也将要遭到来自社会、社区、家庭和亲属的精神压力。第二种情况是,当婚姻市场出现男过多、女太少的现象时,众多男性为了能够结婚,在年龄方面就可能将寻找配偶的视线向上或向下扩展,即找年龄比自己大较多的女性或者比自己小很多的女性;同时,性格品位、生活情趣、价值观念、个人社会经济条件等都差异很大的男女也更有可能走到一起。这就导致社会中的“异质性婚姻”增多,所谓“异质性婚姻”主要是指男女双方差异很大的情况,这中间不仅包括在年龄上的差距,而且也包括个人条件的很大不同。从总体来看,这类婚姻在婚姻质量和婚姻稳定方面的脆弱性和“先天不足”,几乎是不言而喻的。当然,“异质性婚姻”并非只给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实际上它引致的婚姻模式多元化在一定意义上和一定范围内还是具有社会进步意义的。但是从现实来看,由于性别比失衡导致的“异质性婚姻”增多,可能弊处要远远大于利处,例如,中国台湾地区的男性婚姻挤压就导致了“山地社会”童养媳出现,以及夫妇婚姻调适困难,离婚率上升的问题。

性别比失衡对社会治安的影响则可能出现以下情况:

第一,性犯罪和地下色情业增多。当一部分男子暂时或永久性地失去组成家庭的机会,不能像其他人一样享有正常的夫妻与家庭生活时,作为有血有肉的正常人,他们同样具有与异性进行感情和生理上的交流的需求。由于性别比失衡,他们的正常需求得不到满足时,必然就容易从其他的途径去寻求。这为地下色情业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同时强奸等性犯罪也会因此增多。而色情业的发展和性犯罪的增多,又会产生生殖健康的问题,如婚前性行为、人工流产、性病以及艾滋病等传播疾病的传播。

第二,滋生拐卖妇女现象。性别比失衡使得男性中的劣势人群成为婚姻挤压的牺牲品,由于男多女少产生的竞争,宝贵的女性资源很自然地向条件相对好的男性流动,自身条件相对不足的男人们更加不容易找到配偶。实际上,我国28—40岁的男性大龄未婚群体,主要分布在农村贫困地区。他们中有些是家庭贫困、经济条件差,一时无法脱贫;有些是相貌不佳,或者是生理上有缺陷,智力低下等等。此外,由于当地的女性不断外流以及婚姻支付不断上涨,超过了农民经济承受力,所以,这些客观条件较差的大龄未婚青年处于长期性饥渴中,成为被拐妇女的主要消费人群。有关专家的研究证明了这一点:“在今日的中国,由于下降的出生队列规模和对女性歧视的压力,女性短缺问题变得更加尖锐,中国贫穷地区的男性寻找配偶相对困难,因为即使他们能积累一大笔钱去娶妻,本地的妇女仍倾向于嫁到一个富裕的地区。一些人只好从拐卖者手中购买女性为配偶。”(17)据山西省妇联对浑源县的调查发现,全县28个乡镇中有23个乡镇有被拐卖的妇女,人数达450人。(18)从黄河岸边一个县的公安部门得到的统计数据表明,全县1021个自然村先后被拐入与自愿流入的四川、贵州等省妇女2803人,平均每个村就有2人到3人。(19)在某些地区拐卖活动十分猖獗,甚至发展到了产、供、销一条龙的专业协作程度,出现了按照被拐卖妇女的容貌、身材、年龄、皮肤黑白按等级论价格的现象,冒出了一批以此为生的专业户和暴发户。从事拐卖行当的人员数以万计,被拐妇女达数十万,资金达数亿,其活动范围涉及20多个省市,成为贫困地区农村的一个突出社会问题。拐卖妇女的确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一方面,它给被拐卖和购买妇女双方的家庭都造成了悲剧。妇女被拐卖了以后,其亲属为寻找她们,往往筹资借债,四处寻找,有些甚至因此倾家荡产,家破人亡。“据推测,每一个人口被拐卖,其家庭平均有三人外出寻找,1993年有十万人次被拐卖,约有三十万找人大军”。(20)同时,遭拐卖的妇女虽然在购买妇女的家庭里生活了几年、十几年,甚至三十几年里,但仍然总是试图逃跑,并将此作为她们心目中的“奋斗目标”。有的妇女侥幸逃脱了,但靠她们组建的家庭却彻底瘫痪了。在这样破碎的家庭中,孩子成了最不幸也是最无辜的受害者,因此山里人将扔下孩子离去的被拐女称为“撂蛋鸡”。另一方面,它严重践踏了我国的法律制度。妇女被拐卖到外地,多数人遭受迫害,处境凄惨。有的遭毒打,有的被强奸、轮奸,有的丧失人身自由,有的被迫害致残、致死。被拐妇女丧失了最基本的人权,被当作商品任意贩卖,被当作牲口任意凌辱,没有尊严,没有人格,没有人身权利,没有人身自由,人所具有的基本权利丧失殆尽,沦落到与物品一般,任人宰割。在一些购买妇女多的地方,法制观念早已经荡然无存,法律制度在这里成为了一纸空文。此外,拐卖妇女现象还冲击着传统伦理道德的底线。在内蒙古清水河县,某村一户人家有三兄弟,老大思维正常,老二和老三有些呆傻。为了给傻儿子娶媳妇,父母花4000元买了一个四川妇女。女人和老二、老三轮流生活了一年后,坚决要回四川,若不回的条件就是要和老大生活。和老大生活后,老二、老三每天都来纠缠,兄弟们甚至大打出手。最后女人逃回了四川,将三个光棍汉留在了黄土高原的千沟万壑中。(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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