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11 婚嫁方式与重男轻女研究
摘要:多样化的婚居方式及其推广将有利于弱化重男轻女的生育观。
关键词:婚嫁方式;重男轻女
一、婚嫁模式研究回顾
婚嫁的形式多种多样,如抢婚、走婚、童婚、换婚等,若从婚姻当事人来分类,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以男方为主的“男娶女嫁”型的“从夫居”婚姻,一类是以女方为主的“女娶男嫁”型的“从妻居”婚姻。在汉族地区,“男娶女嫁”的从夫居,是婚姻主要形式,“入赘”即“从妻居”是少数。过去的“入赘”,大多因为女方没有儿子和男方家境贫寒,通常上门女婿的社会地位很低。当前的一些研究还认为有其他新的婚嫁形式出现。
既往研究多是将之作为民俗进行描述,近年来因为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严重,研究者开始关注其与生育中的男孩偏好联系起来。如有的研究者提出,通过改变主流男娶女嫁模式影响性别偏好(严梅福,1995,1999);有研究者在陕西两个县的调查基础上,引入了学术上居于国际前沿的、由费尔德曼教授等人创立的文化传播理论和模型,研究中国农村男孩偏好的传播、演化、对出生性别比的定量影响以及招赘婚姻模式和男孩偏好文化的关系,提出利用社区发展来促进社会主义新型婚育文化和招赘婚姻模式在农村的传播,对于在农村社区减少乃至根除男孩偏好文化的影响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李树茁,朱楚珠,1999)。但同时也指出,招赘婚姻有其一定的条件(应时和保存功能),在只生一个以及无男孩可生二胎的政策下推广的空间不大,而且现实中的影响还是很小(朱楚珠,1999)。
李慧英(2007)对陕西省略阳县招郎上门的调查结论是,男性为主的继承制度和有利于男方的婚居制度,是男孩偏好背后的两种隐性制度作用。而上门女婿的风俗正在改变主流的男性继承制度和婚居制度。该项研究确定当地有20%的上门女婿,并将上门女婿户分为独女户家庭、多女户家庭、儿女只婚不离家、儿嫁女招。认为家庭养老职能推动婚居方式改变,入赘模式有利于家庭养老和家庭关系和睦,姓氏的多样化淡化了男性为主导的家族文化。养老者不仅在家庭,而且在集体分配上都得利。金一虹(2007)对苏南双独生子女的“两边蹲”的婚嫁方式进行了研究,做了19个双独生子女夫妇的个案调查。她认为,“两边蹲”是一种新的婚嫁方式,因为它特别强调双方家庭从义务到权利的“对等”,强调对双方家庭养老义务的共担。但“两边蹲”面临的矛盾是,新生孩子的姓氏和是否生二胎。有的地方对“两边蹲”的知晓和认同程度还是高的,有利于家庭和睦。她认为“两边蹲”冲击了男系继承和性别观念。作者还考察了“两边蹲”的社会文化环境和相关制度,如土地制度、独生子女优惠政策等。也提出“两边蹲”这种方式是真正的男女方“对等”还是出于无奈的选择,因为财富的增加使得生育价值观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生男生女对父辈的压力变得不同。林梅(2007)以梅湾村为个案剖析了招赘婚姻的原因、特点,认为其社会功能在于它使女儿有了与儿子一样的“养老价值”,有助于降低男孩偏好,有助于稳定低生育率,对社区关系产生了良好的示范效应等;认为实行“两边蹲”和“两来两走”的婚姻模式是招赘婚姻的未来发展趋势。
计划生育工作部门对男到女家落户是持肯定意见的。将之作为婚育新风进万家的重要内容之一,制定优惠政策,积极鼓励男青年做上门女婿;利用舆论引导,广泛宣传上门女婿典型;各级领导关心培养,提高上门女婿的社会地位。其产生的效应是,积极促进了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了妇女地位的提高,促进了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李先春,2000)。
不同意上述观点的也有。如翟学伟(1996)认为招赘婚姻,“充其量只能算在中国家族主义价值观的压力下所采取的一种具有变通性的婚姻形式”。刘爽(2009)认为,招赘婚姻并未从根本上动摇以男性为主体的家庭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使那些有女无儿的家庭实现继嗣的愿望,只是在没有儿子的前提下一种“应变行为”。
究竟入赘婚嫁方式是否会弱化男孩偏好,还值得实践检验。但笔者认为有一点可以肯定,多样化的婚嫁方式是有利于弱化传统生育文化的。
二、传统婚嫁方式及其对重男轻女的影响
人类社会从母系社会进入父系社会后,男性逐步在社会生产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婚姻制度从母系社会的群婚和走婚制转换到父系社会的偶婚制。现代社会中,传统性别文化制度依旧存在,并以新的形式相互构建。劳动性别分工制度(男主外女主内、男主女次)、婚姻家庭生育制度(男娶女嫁、从夫居、从夫姓、男系继嗣等)、养老制度(养儿防老)、继承制度(传男不传女)、土地制度(男女有别)等共同建构着现实社会的人们的对两性的价值判断,它们相互牵制,互为作用,其表现在生育上即是男孩偏好。人们想生男孩是多重因素决定的。在他们看来“传宗接代”是一代又一代人的责任和义务,生儿育女是做父母的一种社会行为规范,不生孩子受到周围的压力,没有儿子会“断子绝孙”“就如做了亏心事”,被认为没有本事,是“最大的不孝”;为人一世要“光宗耀祖”,做父母不仅要生儿育女,而且望儿成龙,盼女成凤,做儿女的为了家族的面子,盖祠堂、造祖坟、修寺庙、续家谱。另外,在客观上,如两性的生理差异和性别分工以及婚嫁的模式也导致了人们对男孩的偏好。所有这些传统的习俗和文化在现实中是难以单独区别出来,他们如层层精神枷锁禁锢着一代又一代的中国老百姓。
男娶女嫁直接影响着养老、继承、土地分配等。按照我国的土地政策,土地分配给农户承包以后,承包期内特定农户对特定地块的使用权则是排他的,土地作为不可移动的固定资产的特殊性与婚嫁带来的人口流动之间的矛盾,使妇女因婚姻关系而迁居别村时,将失去其对迁出村的土地使用权而又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可能获得迁入村土地的使用权。婚嫁模式导致父母对同是“生育性财产”的儿女态度不一,也造成了生育行为上的男孩偏好。父母一般认为男孩所提供的收益大于女孩提供的收益,即男孩的价值大于女孩的价值。男孩创造的收入保留在家庭内部,不会出现外溢;父母一般把男孩视为“共同性财产”,使他们通过劳动、继承父姓等一系列行为不仅给父母带来多种消费效用,并且创造出新的财产收益。父母可以把自身的控制权转让给男孩,这是一种共同性的权威关系。父母与男孩的交换由于只存在家庭内部,因而具有排他性特点。女儿虽然也是父母的“生育性财产”,女孩在成年后终究是要出嫁的,也就是说,女孩早晚要排除于家庭内部,这就意味着家庭财产的外溢。父母与出嫁后的女孩之间的交换是两个家庭之间的交换。因而女孩被父母视为“分离性财产”。而对女孩需求的减少,从而使农民在生育行为上也就产生了男孩偏好。因此,现有研究提出招赘婚嫁模式是促成生育率和出生性别比下降的机理(严梅福等,1995)。
三、新的婚嫁方式对弱化重男轻女的作用
男到女家落户(入赘),可分为传统的和现代的。传统的主要发生在解放前,只有最穷的男人才上门做招郎,一般入赘的男子是要改姓,生的孩子也随女方姓,纯粹是女方传宗接代的工具,所以,上门女婿是受到歧视的。现代型的男到女家落户的却与传统的有很大差别。如在江西梅湾村,除了签契约(包括承诺养老、孩子改姓等),村里还给予了制度性的支持,从而改变了上门女婿受歧视的状况。
现代型的婚嫁方式(包括两边蹲)对弱化重男轻女的作用主要有:
一是家庭结构的改变弱化男性的重男轻女态度,使家庭关系更和谐。
上门女婿、两边蹲等婚嫁方式实际上是弱化了男方家族固有的重男轻女态度对夫妻双方的影响,因为就算是女方家族也有重男轻女的观念,也不会允许外族男方欺负本族女方,根据文化心理学的观点,各族都会有种族中心主义色彩。再根据斯纳金的激进行为主义中的操作性条件反射,男方对女方的重男轻女的行为会受到女方家族的惩罚(如指责和威胁、排斥等),因此男方得到了如果对女方有重男轻女的行为时会受到坏的惩罚的信息,男方为避免坏惩罚而收敛歧视女方的行为。同样,男方有重视女方和遵守男女平等的行为时女方家族会给予正强化(如鼓励、支持、认同),得到正强化的男方会强化其行为并持续下去以期获得更多的正强化。结果决定行为,重复的条件反射使男方遵守男女平等,尊重女方的行为变成习惯。家庭和睦美满也就成为可能。据调查,从1987年到1998年这11年间,东陂镇结婚人数152人,离婚34对,其中男到女家落户,没有一家离婚,另据有关资料反映,该镇10年间发生违法犯罪62起,但没有一起是男到女家落户的家庭成员。在宜黄梅湾村男到女家落户的家庭和睦,夫妻生活甜满已成佳话。再根据社会心理学的交互作用理论,个体和社会关系网上的其他个体的影响不是单向的,而是双向多重的、男嫁女娶的婚姻家庭过着美满生活的事实也会影响着其他有女户的态度和行为。特别是当上门女婿有过硬的致富能力或行政职业等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时,对女方本族歧视上门女婿和女性的态度有深刻的影响。对上门女婿的接受和开放会逐步瓦解女方家族的重男轻女的思想体系,对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有质的飞跃。不仅是在江西,在四川省康县,目前,全县男嫁女家的户数已经累计达到5651户,占全县总户数的14.3%。在康县南部的白杨、铜钱、阳坝等乡镇,男嫁女家的户数超过60%。其中不少村社、乡镇、县直机关甚至县级领导也是男嫁女家的身体力行者。在男嫁女家的队伍中,180人担任村干部,90人走上了科级领导岗位,八成人是县级干部。男嫁女家的领导干部对该县有极大的示范推广作用。男嫁女娶的婚嫁方式给康县的计划生育工作带来全新气象。男子出嫁、女娶新郎的婚育新风,破除了几千年来遗留下来的养儿防老、女子不能传宗接代的封建思想,困扰各地的二女户、多女户的结扎难题在康县被轻松破解,10多年来,康县二女户积累比例和绝育术落实率在全省连续排名第一。[24]
二是招赘协议可使女方能满足家长养老保障的现实需要、传宗接代的心理诉求和提高生产力的迫切要求。
首先,在传统的男娶女嫁的婚嫁方式下,只有男性才有满足家长养老保障的需要,迫于养老的问题,传统家庭对生男孩有强烈的愿望。而男嫁入女方后,女方和女婿都可解决养老的需要。根据招郎协议,招郎在家里跟儿子一样,要赡养父母,财产继承与儿子一样均分。而且据笔者了解,在家庭关系上,招郎很孝敬父母,关心老婆,全家人感情好。儿子结婚分开过后,他关心他岳母,不太关心自己父母。[25]由此可见,生女儿可确保双倍的养老保障,而生男孩的养老保障却不那么稳靠。
其次,由于封建文化在中国盛行了2000多年,在人们的心中扎根很深。特别是传宗接代的家族文化观念还要持续影响很长的一段时间。迎合传宗接代的需要,抵消家族对女性不能传宗接代的歧视态度。依据梅湾村的招郎协议:生第一个孩子如果是儿子就归男方姓,如果是女儿就跟女方姓;第二个孩子跟另外一方姓,第三个孩子不能再跟父母姓,要跟岳母或奶奶姓,总之家里孩子不能同姓。两姓都要传下去。这满足了双方的家族需求,客观上也使男嫁女娶的婚嫁方式更受双方家族的接受。
再次,在交通闭塞,落后的农村地区,劳动强度大和持续要求高的农业对男性的需求依然迫切,而女性胜任不了这种工作。因此,改革开放前的梅湾村重男轻女现象很严重。但到男嫁女娶的婚嫁方式在当地盛行后,家长对女儿的态度有了180度的改变,据记者的采访,有很多人现在喜欢生女儿,因为生女儿可以招郎上门,生产上有招郎干。[26]
四、新婚嫁方式推行的经验和推广的可能以及困难
1.经验和推广的可能
(1)政府的政策有决定性作用。纵观梅湾村和康县,政府都制定积极政策鼓励招郎入赘和引导二女户招赘,如康县政府就制定了鼓励男到女家的20条规定,政策上进行引导:划拨承包土地、用材林、发放扶贫资金、减免义务工、子女入学入伍及安排二孩生育指标等方面,对男嫁女家给予政策优惠和优先扶持;宣传上形成声势:“二女家庭不用愁,政府资助解你忧”“女儿也是传后人”等标语随处可见;从1998年起,康县还把男嫁女家作为婚育新风进万家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责任考核指标范围。这些措施保证了出嫁到女方家的男子在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惠,生活上有保障,有力地推动了这项婚育新风的普及和推广。根据社会心理学的研究,有超过90%被试个体完全服从权威的规定,即使是违背了社会道德规范,甚至是违法的事情。这证明了在鼓励招郎入赘,打击家族的排外歧视意识,引导本地接受招赘和提升妇女地位中政府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2)招郎家庭的示范带头作用。根据社会心理学的交互作用理论和羊群效应(从众心理),可知当权者和致富能手等有极高社会地位和社会认同感的人们对其他人的影响是巨大而深远的。具有高社会地位的招郎会极大的妇女的地位和对女儿的认同感。例如,在康县白杨乡的王坪村村支书、村委会主任、村计生专职主任一套班子成员全是男嫁女家,全村133户人家中,男嫁女家的比例就高达80%。又如在新农村建设方面,上门女婿中有近200人成了康县各地的致富带头人。在2001年阳坝镇举办的“双文明先进个人”表彰大会上,各村推选出的70名代表全是清一色的上门女婿。这些“头羊”对当地招赘的作用是非常大的。[27]
(3)政府宣传的经验。地方政府继续对招郎实施优惠政策,继续多方位,多层次,多频度的宣传,根据广告心理学的效度效应原则,仅仅因为重复了许多次,人们就倾向于相依陈述是真的或有效的。事物越熟悉,人们就倾向于越喜欢它们。如,人们观看了很多遍节水的公益广告,就自然人为节水很重要并付诸实践。在宣传的方式上可以根据巴甫洛夫的经典条件反射理论,条件刺激(宣传目的)常常伴有无条件刺激(引起积极情绪的事物如音乐,有吸引力的人物,或其他诱人的声音或图片),这个在广告中应用频繁。比如用国务院总理讲述提倡女权的宣言进行宣传。女权的宣言是条件刺激,国务院总理是无条件刺激(因为总理能让人最大的尊重),女权的宣言因国务院总理的权威而得到人们极大的认同。这类宣传不仅能使效果明显,深入人心,还能对改善重男轻女现象起着立竿见影的作用。[28]
2.困难
(1)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扎根很深。推广新的婚嫁方式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2)缺乏科学证实。笔者认为,现有研究有分歧,各有其理由。认为可以改变男孩偏好的研究多是典型案例研究,没能说明新的婚居方式与当地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相关性,如果近年来该县(镇)出生人口性别比是升高的(研究中提到略阳县统计局的数据是108.5∶100,计生部门的数据还略低于该数据。又说到略阳县的出生性别比为112∶100,陕西省的为125∶100),则说明前者从根本上改变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严重性是弱的。虽然数据有20%,但是分布在各年龄层,散落在各自然村,其示范效应该是很小的。加之现在土地有限和不调整,在贫困的地区社区的分配规则很难给予支持,其推广是受制的。
(3)缺乏政策环境。根据目前的生育政策,一孩半政策占总人口的53.6%,一孩政策占35.4%,二孩政策占9.7%,三孩政策占1.3%。也就是说,从理想角度考虑,在西部农村地区推广的可能性或影响面会更大些。有研究表明,女方招婿丈夫入赘的比重与女方文化程度高低呈同向变化态势。[29]但它是否会促成男孩偏好的弱化或出生性别比降低是要具备很多条件的。但是,倡导形式多样的招赘婚姻形式,如有女无儿户、有儿有女户、全家全留户、有儿无女户、儿女全留户、无儿无女户、女大男小户、双独户、失男户、老配老户等,应该是可为的。
表37 全国不同生育政策覆盖的人口(%)
资料来源:翟振武教授课件
(4)政策支持还需强化。《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修订版)第四十七条提倡和鼓励男方到农村的女方家庭结婚落户,女方所在地应当准予落户。《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修订版)总则第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家结婚落户只生育1个子女的,但女方姐妹有2人以上的,只能准许1人。这些提倡性和有条件性的政策还有待具体化。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