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国外相关研究文献
社团作为不同于政府和企业的社会组织形式,属于第三部门的范畴,是市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理论是市民社会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西方学者的观点,何增科把它概括、归纳为五种关系模式(26),而这五种关系笔者认为实际上内含着两种基本关系:
一是市民社会与国家的零和博弈关系。这种观点把国家与市民社会对立起来,认为国家力量的成长、国家权威的增强带来的必然是市民社会的衰退,“政府权力、政治社会的扩展总是以市民社会的缩小为代价”,也即双方是零和博弈或此消彼长的关系。
二是市民社会与国家的正和博弈关系。这种观点强调的是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双赢关系。认为市民社会与国家各有优势,也各有短处,双方通过合作,可以实现优势互补。
在西方社会历史发展的早期,第一种观点长期占据主导地位,但在当代资本主义的发展中,后一种观点逐渐占上风。在这个观点上,在西方社会有代表性的主要有第三部门理论、法团主义理论。这两种理论既有区别也有联系,前者是在微观的操作层次上,对政府组织与非营利组织、企业之间相互合作关系的概括,这一理论认为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在面向社会开展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上,各有优势和不足,双方之间通过合作就可以实现优势互补。后者则是在宏观结构层次上,关于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合作的制度安排,它强调社团组织通过制度化的渠道与政府进行沟通和表达利益。
(一)有关第三部门的理论
根据提供的社会物品的种类不同,社会部门可分为政府部门(公共部门)、工商企业(私人部门)和第三部门。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下,市场机制在社会资源的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市场经济是人类迄今为止最具效率和活力的经济机制和资源配置手段。但是市场经济也有其固有的功能局限性,即所谓“市场失灵”现象。市场失灵为政府干预提供了基本依据,但是政府干预也非万能,同样存在着“政府失灵”现象。第三部门由于其在提供准公共产品上的优势性,为解决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提供了新的可能性。但是志愿失灵的存在也表明第三部门并不是自足和完美的,三个部门必须进行相互合作、取长补短,从而使得市场机制、政府机制和以第三部门为主体的社会机制一起成为一个社会中相并列的三元基本组织体系。
1.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理论——两种资源配置方式在提供公共物品上的缺陷分析
市场机制和国家机制,或企业机制和政府机制是现代社会解决管理和发展问题的两套基本的组织机制。实践证明,尽管它们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两套最基本的组织机制,但也都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即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
在市场经济中,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起着基础性作用。市场机制包括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利益机制等。市场机制通过让市场力量自由活动,通过完全的市场竞争达到“充分就业”和资源的合理流动与调节,借助价格机制的作用,把经济人的理性利己行为转变为利他行为,并自动实施供求调节,趋于实现经济运行的瓦尔格均衡和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它具有任何其他机制和手段不可替代的功能优势:资源配置的高效率性、市场决策的灵活性和市场信息的有效性等。但由于市场机制的完全有效性只有在严格的假说条件下才成立,即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因而市场缺陷是不可避免的。而所谓市场缺陷,就是指市场机制的低效率或无效率,在某些领域发挥不出或丧失了市场的功能。(27)市场缺陷或市场失灵主要表现在垄断、宏观经济失衡、分配不公、市场主体的产权界定以及不能有效克服经济外部性、提供公共物品等方面。
市场机制无力组织与实现公共产品的供给,是市场失灵的一个重要体现。所谓公共产品,美国著名的学者奥尔森曾给出了一个规范性的定义(28):任何物品,如果一个集团X1,…,Xi,…,Xn中的任何个人Xi能够消费它,它就不能不被那一集团中的其他人消费。换句话说,那些没有购买任何公共或集体物品的人不能被排除在对这种物品的消费之外,而对于非集团物品是能够做到这一点的。用经济学的术语来说,公共物品具有两个明显的特性: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这就意味着只要有人享用它,要排除其他人享用是不可能的,或即使可能也要花费极高的成本;同时,增加一人对它的享用并不能导致成本的增加。这样,公共物品的所有者由于无法阻止别人无偿享用他花钱买来的物品,就会产生所谓“搭便车”现象。“搭便车”现象只有在经济生活中出现外部经济性效果时才出现,当外部经济性发生时,经济单位采取行动的个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即该活动对社会是有益的,但对于个人却是无利可图的,从而使得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目的的企业组织由于无利可图而拒绝生产这类产品,因而公共物品就不能由通过供需变化调节生产的市场机制来提供。外部经济效果有些是积极的(外部经济性),还有一些是消极的(外部不经济性)。当外部不经济性发生时,这项活动对社会是有害的,但对个人却是有利可图的。这类现象常见于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对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开采。这类公共物品当然不能由私人企业来提供。所谓外部经济效应,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诺贝尔奖获得者萨缪尔森是这样界定的:“当生产或消费对其他人产生附带的成本或效益时,外部经济效果便发生了;就是说,成本或效益被加于其他人身上,然而施加这种影响的人却没有为此而付出代价。更为确切地说,外部经济效果是一个经济人的行为对另一个人福利所产生的效果,而这种效果并没有从货币或市场交易中反映出来”(29)。外部性在萨氏看来是所有市场失灵中最为严重的失灵现象。这就是说,它不能通过市场机制自动消除或削弱。外部性的存在扭曲了价格体系,价格体系不能传达正确的信息,不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另外,在某些私人物品的供给中,由于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性,仅仅依靠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合约,难以防止生产者坑害消费者的机会主义行为,这就出现了汉斯曼所说的“合约失灵”(contract failure)现象。汉斯曼认为,在提供复杂的个人服务、服务的购买者和消费者分离、存在价格歧视和不完全贷款市场、提供公共物品等制度条件下,都会出现合约失灵现象。(30)这种在某些私人物品供应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契约失灵”或私益方面的“市场失灵”又被称作“第二种市场失灵”。(31)例如,由于如托儿所、养老院、医院等,在这些领域中,消费者往往缺少足够的信息来评估服务的质量。这或者是因为服务的购买者并不是最终的消费者,如托儿所直接的消费对象是年幼无知的孩子,养老院直接的消费对象是年迈体弱的父母;或者是因为服务本身的性质太复杂,如病人并不具有医生那样的专业医学知识,使得服务的购买者对它难以评估。在这些情况下,如果服务由营利性企业提供的话,它们很可能会利用自己在信息不对称关系中所占的优势地位以次充优、以少充多,欺骗消费者,谋求自己利润的最大化。(32)汉斯曼还认为如果这类商品或服务由非营利组织来提供,生产者的欺诈行为就会少得多。这是因为非营利组织受到了“非分配约束”(non-distribution constraint)。也就是说,非营利组织不能把获得的净收入,分配给对该组织实施控制的个人,包括组织成员、管理人员、理事等。净收入必须得以保留,完全用于组织的进一步发展。在汉斯曼看来,“非分配约束”是非营利组织区别于营利性组织的最重要特征。这个特征使得非营利组织在提供信息不对称的商品和服务时,尽管有能力去提高价格或降低产品质量,而且不用担心消费者的报复,但他们仍然不会去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由于他们所获得的利润不能参与分配,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生产者实施机会主义行为的动机,从而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非营利组织的“非分配约束”,实际上是在市场可能出现“合约失灵”时,对生产者机会主义行为的另一种有力的制度约束。(33)
市场失灵使得政府干预成为必要,不容置疑,政府干预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市场缺陷。但是政府干预并非万能,正如著名的经济学家、公共选择理论的代表人物布坎南所说,市场的缺陷并不是把问题交给政府去处理的充分条件,政府与市场一样存在着缺陷,有许多社会和经济问题是政府解决不了或解决不好的,政府失灵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灾难,造成资源的更大浪费。政府失灵用沃尔夫的话就是“非市场缺陷”(34),用林德布洛姆的话就是政府“只有粗大的拇指,而无其他手指”(35)。
政府失灵体现在很多方面,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它主要表现为公共决策的失误、政府供给公共产品低效率、政府机构膨胀和政府寻租等方面。
公共物品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点使得私人生产者不愿意或者没有能力提供公共物品,传统上这类商品是由政府提供或政府保护的,但绝大多数国家的实践表明,这并没有解决公共物品提供的低效率问题。这是因为政府对公共产品供给的垄断,导致了竞争机制的缺乏,同时政府机构和官员缺乏像企业组织的成本效益观念和顾客意识,加之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评价上的困难性,以及政府官员和社会公众之间拥有信息的不对称性,社会对政府的监督不力,使得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经常是低效率的。
另外,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决策是一种政治性决策,它倾向于反映“中位选民”的偏好。因此,政府在提供公共物品上就会受到诸多条件的限制。这些限制主要表现为种类限制、多数限制、任期限制、知识限制和规模限制等。所谓种类限制主要是指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和服务总是普遍统一的,无法满足有特别偏好的公众的需求;多数限制是指政府在提供公共物品上一般遵循着多数原则,无法兼顾到少数人的利益;任期限制是指受政府官员短暂任期的限制,政府仅倾向于关注短期问题和结果,而忽视了长期社会问题;知识限制是指政府往往受到信息不足的限制,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规模限制是指庞大的政府机构使得一般市民难以亲自接触,从而无法对公众的社会需求作出迅速反应(36),其最终结果是一部分人对公共物品的过度需求得不到满足,另一部分人的特殊需求也得不到满足,无法满足社会多元化的需求。这种政府有时候提供公益也发生的失灵相对于传统的政府失灵即私益方面的政府失灵又被称作“第二种政府失灵”。
同时,政府寻租行为导致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中公共性的丧失。公共选择理论认为,一切由于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经济活动造成不平等竞争环境而产生的收入都称为“租金”,对这部分利益的寻求与窃取活动则称为寻租行为。它大致有三种形式:一是通过游说或贿赂等手段直接获取租金;二是通过各种手段改变政策环境来间接获得租金,如设定新的进口和生产配额等;三是进行表面上为了扩大生产的投资活动,如改进产品质量和扩大生产规模等,但其真正目的不是从这些生产中直接获得利润,而是要力争达到政府所确定的一些标准,然后据此获得政府的某些优惠或补贴性租金。寻租行为是一种非生产性活动,其结果必然会给社会带来资源的巨大浪费,社会公平、公正和政府信誉的丧失,从而使政府失去作为提供公共产品主体地位的基础。
2.第三部门——资源配置的组织创新与制度创新
第三部门又称第三域,即除政府(公共领域)、企业(私人领域)以外的领域。因此,它又指除政府、企业(营利组织)以外的非政府组织(NGO)或非营利组织(NPO)。从而第三部门、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成为可以互换使用的同一概念。由于第三部门的兴起而掀起的“社团革命”,是对长期困扰人们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作出的回答,为解决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提供了新的可能性,是80年代以来在全球范围出现的重大的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公共政策研究所所长、第三部门研究的权威莱斯特·萨拉蒙认为这场“社团革命”对20世纪后期世界的重要性丝毫不亚于民族国家的兴起对于19世纪后期的世界的重要性。
第三部门作为提供准公共产品的组织部门,与提供纯粹公共产品的政府组织同属于公共部门。而传统理论认为公共部门主要指政府,只有政府才是公共产品的唯一提供者。在当代,国内外的实践证明,对于非垄断性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的提供,第三部门比政府能发挥更大的优势。第三部门在社会服务和管理上有独特的优势:
第一是创新优势。第三部门往往有能力在被政府忽略的领域发现新的社会需求,为满足这些需求进行有益和必要的试验,并由此找到提供相关社会服务的较好途径。现代西方社会里不少公共服务领域都是由第三部门开创的,后来才得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如在美国,民权事业、环保事业、妇女运动、对少数民族的保护等重要的社会变革都是由第三部门组织发起的(37)。
第二是贴近基层的优势。非政府组织区别于政府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其数量众多,或大或小,遍布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既有面向强势群体的组织,也有面向弱势群体、边缘群体的组织。为更好地服务于组织成员,它必须对社会成员的需求时刻保持敏感,否则就会降低公众对它的信任度和合法性。第三部门展现出的这种多样性使它比政府组织更有能力来满足社会各群体的需求。
第三是灵活优势。第三部门在组织体制和运行方式上具有很大的弹性和适应性,便于根据不同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它们作为非政府组织,官僚化程度较低,便于去做政府不便做的事情,它们擅长从事小型发展项目,能够对基层的要求作出迅速反应。
第四是低成本优势。在西方学者看来,第三部门的运作成本之所以低于政府组织,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这些组织有志愿人员为其提供免费服务;二是这些组织能得到私人捐款的赞助;三是它们一般没有叠床架屋的行政体系。(38)另外,非营利组织往往是由具有强烈使命感的人发起的,其成员和支持者也是些对该事业具有强烈认同感和奉献精神的人,使命感和认同感使他们对从事的事业锲而不舍、对关注的对象无比细致、对自己的工作兢兢业业、对付出的心血无怨无悔,这一切都对非营利组织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组织运作成本有积极作用。
第五是社会资本优势。第三部门从事的都是互益性或公益性的活动,为了共同的目标将陌生人聚集在一起,为某项事业而共同努力。在共同的集体活动中,组织产生了相互的信任与紧密的合作。这种信任与合作既是进行集体行动的前提,也是其必然结果。因此第三部门蕴涵着丰富的社会资本,是其他组织所无法比拟的。
凭借这些优势,第三部门在社会公共产品的提供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显示出越来越强大的生命力。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第三部门有利于社会公众多元性需求的满足。现代社会是多元社会,人们的价值观念、经济利益、社会需求已高度多样化。作为唯一的代表全体社会成员的政府只能满足社会公众普遍的需求,对社会公众个性化、多元化的需求则无能为力。而广泛存在的各种各样的非营利组织是由利益、志趣、价值观念等不同的人们自愿组织起来的,满足了社会多元化的需求。同时,政府作为庞大的官僚机构,对新的社会需求往往反应迟钝。第三部门的官僚化程度低,在组织体制和运行方式上具有较大的弹性和适应性,便于根据不同情况及时做出调整,对社会基层的需求能够迅速作出反应。
第二,第三部门有利于提高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提供的效率和质量。首先,竞争有利于提高效率和质量。由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主体的多元化,某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由政府和第三部门或几个非营利组织共同提供,在政府和第三部门之间建立起平等竞争的关系,赋予公众具有自主选择的权力。这样,哪个组织要在市场竞争中谋求自己的地位和发展机会,就必须以自己高效、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接受公众的选择,其结果将最终导致公共事务管理效率的提高。其次,由于非营利组织以政府的经费和社会捐款作为自身业务运作的资本,良好的信誉是其立身之本。因此,它必须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捐助人的监督,搞好行业自律、建立规范的财会制度,对产品开发服务项目进行成本核算,以求获得最优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这样,就从制度上克服了政府垄断时只投入,不管效益,追求“公平”、牺牲“效率”的弊端,实现公共事务管理的“公平、效率、成本”三者兼得,均衡发展。(39)
第三,第三部门有利于克服社会公共事务的困境。由于社会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基本特征,“使得‘理性人’在公共问题上陷入一个又一个的困境,如同哈丁‘公地’悲剧,奥尔森的‘集体行动困境’以及囚徒的困境这三种典型的模型所描述的那种‘公共事务的悲剧’”(40)。对于困境的克服,很多著名学者都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制度安排。尽管这些制度和政策建议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它们大都或者难以普遍执行如科斯的产权方案,或者无法有效执行如突出政府主导作用的霍布斯方案,而以合作、信任等社会资本为纽带的第三部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克服与解决公共困境有所作为。因为公共困境的产生除了由于公共产品自身的特点外,另一个原因就是理性人之间缺乏信任、合作所致。第三部门的兴起与发展蕴藏着浓厚的社会资本,相对其他解决方案来讲,它是一种成本较低、也更为有效的方法。
第三部门尽管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市场和政府缺陷,在提供准公共产品上发挥更大优势。但是,正如市场和政府都可能失灵一样,第三部门也有其内在的局限性,使之无法单靠自己的力量提供社会产品和公共服务。这种局限性被萨拉蒙称作“志愿失灵”。萨拉蒙的“志愿失灵”理论指出非营利组织有四大缺陷(41):
第一是慈善不足。主要表现为非营利活动所需的开支与非营利组织能够募集到的资源之间存在着一个巨大的缺口。在世界各国,志愿捐款通常只占第三部门组织开支的很小一部分,而其余收入则主要来自政府资助、服务性收费等。
第二是慈善活动的狭隘性。志愿组织活动的受益对象往往只是某些特定的社会群体,而不同的社会群体建立属于自己组织的能力强弱不同,某些群体尽管对社会服务的需求很大,却可能建立不起代表自己利益的组织。即使所有社会群体都有属于自己的组织,它们募集资金的能力也有很大区别。其后果一方面是不同社会群体成员之间享有的社会服务的巨大差距;另一方面还容易导致资源的浪费。
第三是慈善组织的家长作风。说起来志愿组织的活动要靠志愿人员的支持,但实际上那些掌握经济命脉的人对如何使用资源有较大的发言权,他们所作的决定既不征求受惠人的意见,也不必对社会公众负责。同时,在慈善捐款免税的国家里,接受政府隐性补贴的组织不必将内部决策过程民主化,也不必接受社会监督,更助长了其家长制作风。
第四是慈善组织的业余性。一些非营利组织活动的开展如精神病患者、未婚妈妈的照顾需要具备专业知识的专业人才来承担,但由于志愿组织强调义工,并且往往由于不能提供有竞争性的工资,使得它们很难吸引专业人士加盟,这无疑影响了其活动效率。
第三部门的志愿失灵理论说明第三部门在提供公共物品上也有其缺陷,第三部门的短处正是政府部门的长处:政府能够通过立法获得足够的资源开展福利事业;能够用民主的政治程序来决定资金的使用和提供服务的种类;能够通过赋予民众权利来防止服务提供中的特权和家长式作风等。反过来,第三部门的长处也正是政府的短处:第三部门中的志愿组织比较有弹性,能够根据个人需求的不同提供相应的服务;能够在较小范围内开展服务;能够在服务的提供者之间展开竞争等。正是由于政府和第三部门在各自组织特征上的互补性,政府出于对服务提供的成本考虑,与第三部门建立起合作关系,从而既可以保持较小的政府规模,又能够较好地完成福利提供责任。政府与第三部门的这种相互依赖就为政府与第三部门的相互合作提供了理论基础。
政府与第三部门采取合作互补关系,在西方学者看来主要有以下积极后果:(42)
(1)二者的合作可以使双方扬长避短,各自发挥自己的优势,从而节约成本,提高效率。政府可以利用已有的机构,节约建立新的组织架构和雇佣雇员的成本。同时,这种合作可以较快地适应服务地方需求的要求,避免了庞大的官僚系统的弊病。
(2)从科斯的交易成本的角度来看,合作有利于节约政府成本。尽管政府需要订立合约和进行监督,但是政府通过把一部分职能下放,由第三部门提供公共服务,其成本要低于由政府直接提供公共服务的成本。
(3)第三部门的特点使得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比与私营组织的合作更有保障。非政府组织的内部机制、结构使它们与营利组织相区别,保证了它们的行为目标,同时降低了讨价还价的机会成本。
非政府组织作为第三部门,经常是将自己与政府、市场相对照来界定自己的,政府是公共权力机构,在公共事务的治理中有国家的强制力作后盾。因此,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关系往往是以政府资金资助为基础和条件的。在这个问题上,有研究者认为存在着三种对非政府组织的威胁不容忽视,它们是非政府组织的官僚化、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不适当的控制以及非政府组织自主性的危机。特别地,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要建立一种真正的合作关系,必须是在非政府组织获得较大程度的发展,获得相当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以后才有可能。
(二)法团主义理论
多元主义与法团主义是西方政治学界关于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两种分析模式与制度设计。对于市场化过程中分化出来的利益集团和社团组织,多元主义强调竞争,主张通过中间组织之间的类似市场选择的竞争达到平衡,使国家成为一个合约,反映社会多元要求,社会团体通过政治市场上的多元竞争,有效防止国家权力对个人和社会权利的侵犯,以达到社会的自动平衡。多元竞争所产生的政治结果是竞争性均衡。社团主义强调合作,主张对分化的权力进行制度化的整合,强调国家和社会团体的制度化合作,国家和利益团体的关系是互动合作、相互支持的。其政治结果是达到整合性均衡。即通过国家主导下的国家与社会的合作达到社会的相对均衡、有序和协调。
法团主义(Corporatism)作为西方政治学中的话语,中国学者对其有不同的翻译和称谓,如合作主义、组合主义、社团主义等。为了分析的方便,这里作者统一用法团主义。
作为一种不同于多元主义的体制,学界通常认为法团主义思想是70年代末由斯密特进行系统概括的,对于法团主义的定义,多数学者引用斯密特的界定。
斯密特认为法团主义作为一个利益代表系统,是一个特指的观念、模式或制度安排类型。它的作用,是将公民社会中的组织化利益联合到国家的决策结构中。这个利益代表系统由一些组织化的功能单位构成,它们被组合进一个有明确责任(义务)的、数量限定的、非竞争性的、有层级秩序的、功能分化的结构安排之中。它得到国家的认可(如果不是由国家建立的话),被授权给予本领域内的绝对代表地位。作为交换,它们的需求表达、领袖选择、组织支持等方面受到国家的一定控制。根据斯密特的这一界定,法团主义可以被视为一种对国家和社会间常规性互动体系的概括。这个体系包含以下要点:(1)有国家参与,社会参与则以功能团体的形式,它们互相承认对方的合法性资格和权利;(2)它的中心任务是有序地将社会利益组织、集中和传达到国家决策体制中去,因而它主张促进国家和社会团体的制度化合作;(3)进入的功能团体对相关的公共事务有建议、咨询责任;(4)进入的功能团体数量是限定的;(5)进入的不同团体间是非竞争的关系;(6)体系内的组织以层级秩序排列;(7)功能团体在自己的领域内享有垄断性的代表地位;(8)作为交换,对功能团体的领袖选举、利益诉求和组织支持等事项,国家应有一定程度的掌握。(43)
斯密特同时认为,根据政府与社会力量对比的差异,有两种不同的法团主义安排:“国家法团主义”和“社会法团主义”或“权威法团主义”和“自由法团主义”,它们可以被看作是法团主义的次级类型,分别存在于具有不同历史传统的社会中。前者存在于具有国家权威传统的地区,指明一种自上而下的组织合作关系;后者则存在于社会组织具有强大而自主力量的社会中,指明一种自下而上的组织合作,二者的基本不同在于主导权力在国家和社会组织间的分布不同。斯密特提出,两种类型的具体区别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1)数量限制——参与合作的组织是众多的还是数目有限定的?(2)唯一性——在某一个领域内,有多个代表组织还是只有一个代表组织?(3)强制性——选择进入合作体系是自由决定还是受到压力?(4)竞争性——团体间的竞争较高还是较低?(5)层级秩序——合作体系内的科层关系是否存在?(6)功能分化——功能团体的分工边界是否清楚?(7)代表性地位——个团体的代表性地位是垄断(绝对不可挑战)性的,还是须与其他群体共同分享之?(8)监护者——是否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护?(9)控制——在功能群体的领袖选择和利益表达方面,国家的控制权力是大还是小?(44)
法团主义大量使用的术语是“intermediation”(中介)和“regulation”(调整),因此,在法团主义那里,最常用的现代用法就是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利益组织的协调作用。所以,法团主义的核心关怀是社会利益的集结和传输结构,它力图描述一种制度化的利益集合秩序,通过它来化解现代社会由于日益组织化和分工化带来的结构性冲突,实现社会整合。具体而言,它关注的问题是社会不同利益如何得到有序的集中、传输、协调和组织,用各方同意的方式进入体制,以便使决策过程常规性地吸收社会需求,将社会冲突降低到不损害秩序的限度。
法团主义的思想观点是它与多元主义在长期的论点争锋中逐渐形成的,面对现代社会的利益分化及与之对应的多元化利益群体的出现,“多元主义主张在结构分化基础上对权力进行多元配置,使国家成为一个合约,反映社会多元要求,社会团体通过政治市场上的多元竞争,有效防止国家权力对个人和社会权利的侵犯,以达到社会的自动平衡。多元竞争所产生的政治结果是竞争性均衡。”(45)而法团主义认为这只是多元主义的一厢情愿,实际情况是利益团体之间的实力强弱不同,结果必然是实力雄厚的利益团体将最终主宰影响政治的主要渠道,从而在强弱不同的利益团体之间引发冲突。因此与多元主义把利益团体作为与国家权威相抗衡的压力集团不同,法团主义是把利益团体看作行业组织化的利益代表——功能团体,强调利益团体与国家进行制度化合作。对于法团主义者来说,这种结构改变了多元主义把国家和社会对立起来的关系,意味着社会和国家通过合作而双赢:“一方面,社会中分散的利益按照功能分化的原则组织起来,有序地参与到政策形成的过程中去;另一方面,从这种制度化的参与机制中,国家权力获得了稳定的支持来源(合法性)和控制权。”(46)同时,法团主义认为现代社会的决策比过去需要更多的专业经验、特别信息、专门技术知识和不同意见的合作参与。这显然不是任何一个组织或单凭国家自己就能承担的,它需要社会各方面对公共事务承担责任,将分化的利益组织进体制可控制的轨道,从而改变压力集团自由竞争的“多元”秩序。另外,法团主义与多元主义把国家看作是对市民社会的威胁、国家权力是压制的来源的观点不同,强调了国家的自主性及维护公共利益的角色,而利益团体也不能是仅仅维护本团体成员利益的自利团体,它还应承担一种“准公共”的社会责任,即在社会整体利益的立场上协调、组织所属成员,进行必要的自我管制。因此,法团主义认为多元主义关于政治市场自由竞争必然导致所有团体与公共利益均衡的结果是值得怀疑的,它认为应建立一个适当的结构安排,这个结构需要对团体自主权范围进行控制,既有控制国家的力量,也有控制社团无限自治的力量。这种结构就是国家和垄断性的职能团体建立合约,从而达成团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一般的,法团主义是一个代表欧洲经验的框架,其根基在于欧洲历史、文化、政治和经济的总结。美国作为一个移民国家,与其发达的市民社会相比,公众对国家有一种天然的排斥和不信任感,国家处于较弱的地位。同时,在美国利益团体缺乏欧洲国家的统一性和代表性,因而不适宜实行法团主义的体制。
法团主义作为处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种模式,是现代西方政治学中区别于国家中心论和社会中心论的又一大学派,因此,有学者又把它看作调整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第三种模式。(47)在当代西方政治学界,法团主义并未取得主导地位,但法团主义主张国家与利益团体的制度化合作,实现公共利益、团体利益与私人利益相平衡的思想,在现代社会确实有其合理之处。它强调国家与社会之间一种合作的关系,但并不否定社会各种利益团体的相对独立性;强调社会通过制度化的渠道对国家的控制、监督与参与,同时也强调国家对各种社会组织的保护与促进。因此,我们认为法团主义对于当代的社会政治过程具有较好的解释与规范功能。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忽视法团主义的某些负面影响:(48)首先,它对公民社会的基本信条提出了挑战。在公民社会,任何一群个体都可以根据他们的自由意志和爱好,追求自己的利益、满足他们的优先权而自愿组成社团。但是,如今却出现了这样一种迹象:在发达工业社会中,在其他组织业已存在的那些领域再四处展开建立社团活动成功的可能性已持续降低了。其次,它影响了公民社会的流动性。商行、协会、社团的形成,以及其后出现的合并、接管、联合表明,今后几十年将会进一步发展相互依赖、严格认知的网络,使得公民社会的流动性日益成为问题。再次,它会加剧垄断。将来,在经济生活、行政管理、有组织的科学与技术、传媒以及政治领域业已存在的社会垄断和寡头统治的结构会进一步强化和扩大。垄断竞争所通常具有的一些特征——缺乏自信、谨小慎微、成本和价格约定一致而不是由市场决定,无疑将变成正在出现的法团秩序的特征。
事实上,在西方的社会历史发展中,自从近代市民社会经过资产阶级革命而获得了“政治解放”并与国家并立发展而来,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矛盾关系一直是困扰西方世界的重大而根本的问题。经济自由主义和国家干预主义也始终是影响西方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的两大思潮,并且此消彼长。但是,自90年代中期以来形势发生了较大的转向,国家与社会零和博弈论的领军人物美国华盛顿大学的约尔·米格达(Joel S.Migdal)在1994年率先修正了自己的主张,提出“国家在社会中”的研究思路,强调国家与社会的相互赋权。(49)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皮特·埃文思(Peter Evans)在1995年提出“嵌合型自主性”的理念,进而在1997年又提出了“国家与社会协同”的理念,强调社会力量的赋权并不必然削弱国家治理社会的权力。在某些情况下,由众多生机勃勃的社会团体或民间组织组成的公民社会,构成了一种有别于物质性基础设施的社会基础设施。社会基础设施的发展可以有效地把社会的需求同国家的权力联系起来,也可以为国家提供更为有效的制度能力,以帮助国家确定其政策目标并且推进政策目标的实现。(50)在现实的社会实践中,在当代面对福利国家的危机和经济全球化的国际环境,西方国家开始进行治道变革,并由此出现了力图形成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互动合作关系的“治理与善治”、“第三条道路”等理论。在西方,尽管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制衡、对抗的思想仍有较大的影响,但二者合作的思想却越来越占上风。当然,这种合作是建立在西方社会业已形成高度发达的市民社会和宪政制度的基础之上。
应该说,上述西方社会的有关第三部门的理论、法团主义理论是对国家与市民社会为什么应保持相互合作的关系的一般性理论解释,也是西方国家历史经验的一种理论概括。那么,这些理论能否直接用来作为我们研究、分析中国国家与社团组织的方法论基础和理论框架呢?有些学者可能以上述理论是以西方社会发达的市场经济、市民社会为前提,而中国尚未形成成熟的市民社会为理由而加以否定。(51)应该说,这种怀疑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中西方的文化传统、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各不相同,而市民社会的传统和发育程度也有很大差异,在西方社会的土壤上建立起的理论就不能盲目照搬于中国。如张静就曾提出过这样的疑问:法团主义理论是建立在国家与社会的两分基础上的,是基于社会力量的过度分化而着意强调国家的整合强制作用,可以说是“先分后合”,而当前中国的国家与社会的分立并未完成,因此如果采取法团主义模式建构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是否与法团主义背离呢?因此照搬西方的理论模式是行不通的。尽管如此,基于西方社会历史经验的理论虽不能完全为我们所用,也不要漠视上述理论所蕴涵的一定普适性的价值一面,同时,对于它的合理成分如强调国家与社会合作的良性互动关系,我们要加以吸收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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