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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的应然角色和实然角色

时间:2023-03-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类协会的实际作用,其实是相关政府部门的一个科室。显然,自下而上地汇集会员企业的意愿,根据会员的意愿,在法律的框架内展开活动,以影响政策和立法过程,与社会、政府和立法机构进行沟通,这应该是协会的重要功能。一是协会与政府。应充分尊重行业协会的民间
协会的应然角色和实然角色_城市整合:社团、政府与市民社会

4.2.2 协会的应然角色和实然角色

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形成是中国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改革十多年来,随着传统计划经济体制逐渐被突破,市场经济的发展造成了社会分工的高度发展和社会组织功能的不断分化,集中统一的行政组织模式逐渐被高度专业化、独立化的多样性组织模式取代。

行业协会作为互益性社会团体和中介组织,一般而言,自愿、自主、自治、自律等,是行业协会组织运行的基本要求。全心全意地为会员企业服务行业,不断满足会员企业的利益需求,尽可能地为会员企业提供各种优质服务,使会员企业切实感受到有所得益,是协会的基本角色,也是协会保持强劲的生命力,增强其吸引力和凝聚力的核心所在。

行业协会为其个体成员提供的服务,从本质上说是单个的个体成员无法自我实现的社会化需求,是提供一种个体与个体之间连接贯通的社会中介结构和功能。个体的独立行动者虽然可以带来微观的活力和效率,但成千上万追求自身利益的个体行动无疑带有巨大的狭隘性和盲目性,形成对整体社会福利和公共秩序的妨碍、偏离甚至破坏。行业协会具有集体行动者的特征,可以为其个体成员提供“社群”的利益:行业的有序竞争,合理的协调和仲裁,分享行业的技术进步、信息服务和其他种种合作的好处,这些行业内的公共秩序和福利,集中体现了属于共享一定文化、社会或经济特征的特定群体的共同需求。可以说,行业协会作为一种集体的结构,体现了丰富的社会性功能:“它以之为引导的是‘社群’利益;发掘和运用的是分散在成员中的‘社群’资源;遵循的工作方法和准则是社会协商和社会民主;努力推进成员间的社会合作和交往;参与行业内的公共事务;维护和创造着行业内企业经营活动的良好的社会环境;行使的是一种基于成员自愿服从和尊重的社会权力;体现了一种‘社群’自治的原则并实现着一种自律性的社会管理。”(3)具体来说,从理论上分析,有学者认为协会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是协调功能。主要包括:向政府游说争取有利的法律、政策;制定、监督和实施行业规范,提高行业信誉;协调价格等。

第二是服务功能。主要包括行业统计、办刊咨询、组织展销会、帮助企业改善经营成果、国内外经济交流与合作、市场建设(反倾销)、技术培训与交流、反映会员要求协调维权、发展行业公益事业等。(4)

在上述功能中,他们认为行业协会的主要功能应该是提供“选择性激励”的非集体性产品(所谓的非集体性产品就是行业协会为企业会员提供的各种服务)的服务功能,而政策游说、行业管理、信息传递等很大程度上属于集体性产品,它们是行业协会主要职能的副产品。只有那些也出售私人或非集体性产品的组织才对潜在的会员具有真正吸引力。(5)因此,行业协会的建立、运作和发展要基于民意,应由企业家自发、自觉、自愿和民主地形成,即“自下而上”地生成。

在实际的现实生活中,中国行业协会的主流构建模式是所谓体制内生成,即“自上而下”地形成,也就是说协会是计划经济时期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如某个局或公司出面相应组建起来的。如此组成的协会,工作人员是这个局或公司的工作人员,协会的主要领导往往是退居二线的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此类协会的实际作用,其实是相关政府部门的一个科室。

这种典型的协会官办模式最大的问题在于它不能代表企业的利益,强调的是行业协会对政府的辅助作用。如南京市交通运输协会在其组织章程中指出,交协的主要职能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交通邮电行业的情况,提出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培育、建立有形、有序、公平、合理的交通邮电市场体系;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行业特点促进全面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各种运输方式之间、通信网络之间以及相关行业之间横向联系,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采取多种形式,帮助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培训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人才;根据委托,承担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以及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为会员单位提供经济、行业信息;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承办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等。在上述提到的交协的九项职能中,与政府有直接和间接关系的职能就有六项之多。(6)虽然在现行协会规定中,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参与标准制定、保护平等竞争、行业统计等方面,不同程度上是对企业有利的,但并不能因此断定,这些协会已很好地代表了会员企业的利益。因为所有这些内容都属于自上而下的管理,如果协会只是在这些方面代表企业利益,我们甚至可以断言,科层制的和权力更为强大完整的政府机构显然更为称职,既然如此,协会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显然,自下而上地汇集会员企业的意愿,根据会员的意愿,在法律的框架内展开活动,以影响政策和立法过程,与社会、政府和立法机构进行沟通,这应该是协会的重要功能。给会员企业带来利益,这才是行业协会的生命之源。只有存在这种自下而上的机制,协会才可能被认为是代表企业利益的。

在此基础上,协会还可以根据企业的意愿,使用法律和政府给予的权力,向企业提供相关的服务。因此协会要有活力,并逐步发育出强大的功能,最重要的前提不是政府给多少经费,而是让企业感到只是它们的组织,有加入和参与其事务的积极性。企业是协会的主人,相应,协会必须有民主的组织、管理和决策程序。这就意味着行业协会是一种独立的利益组织。这里讲的“独立”,指的是独立于政府,除依法登记、并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外,与任何政府部门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另一方面,从协会自身来讲,有些协会领导人仍然习惯于过去的一套政府管理方式,把协会作为谋取自身利益的工具,也是对协会的不当定位。比如利用某种垄断地位进行名目繁多的各种评比和认证活动,通过收取各种费用来追求自身的利益。这些行为不但扰乱了行业秩序,而且败坏了行业道德,也不能自动吸引会员的主动参与。只有为企业利益服务,真正作为企业利益代言人的行业协会,才可能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要适应市场经济下行业协会由实然角色向应然角色的角色转换,必须首先摈弃行政管理的传统模式,处理好三个方面关系。一是协会与政府。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应该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而不是行政隶属关系。应充分尊重行业协会的民间性和自律性,对初期自身履行职能和生存发展能力弱,外部环境发展不充分的,可以探索从“官办”“半官半民”向“民办”的道路逐步过渡,在这一过程中,除了加大政府支持力度,更需要主动输血,健全行业协会自身机制和功能。二是行政管理与自律管理。如何进行行业管理,政府与协会承担着不同的职能,协会立足于行业、企业利益,在微观上就政策、标准、技术发展、产品销售提出建议。政府是裁判,拥有最终决策权。但在有关政策的研究、制定、修改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和征求协会的意见。三是协会与会员。行业协会与会员单位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能采取行政命令的方式开展工作。协会应牢固树立为行业和会员服务的思想,采取引导与帮助的方式,指导会员单位如何开展工作和怎样才能做得更好。协会不应干涉会员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内部管理工作,在行业协会之中,所有会员都处在平等的地位,同样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会员及会员单位主动承担应尽的义务、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交纳会费,会员也可以自由参加和退出。大公司、大企业对行业协会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他们的成员往往轮流出任行业协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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