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 社会资本是市民社会的内在本质
在西方社会的思想发展史上,西方学者关于市民社会的界定形形色色,但归纳起来,这些学者的界定可以概括为或者把市民社会作为一种社会存在,或者作为一种观念,而把市民社会作为一种观念的层面往往受到忽视。
泰勒的界定就是把市民社会作为一种社会存在而言的。他指出,“就最低限度的含义来说,主要存在不受制于国家权力支配的自由社团,市民社会便存在了;而就较为严格的含义来说,只有当整个社会能够通过那些不受国家支配的社团来建构自身并协调其行为时,市民社会才存在;作为对第二种含义的替代或补充,当这些社团能够相当有效地决定或影响国家政策之方向时,我们便可称之为市民社会。”(1)
而爱德华·希尔斯认为对一个秩序优良的市民社会来说,公共精神、市民认同的存在同样是至关重要的。他认为“市民社会的观念有三个主要要素:其一是由一套经济的、宗教的、知识的、政治的自主性机构组成的,有别于家庭、家族、地域或国家的一部分社会。其二,这一部分社会在它自身与国家之间存在一系列特定关系以及一套独特的机构或制度,得以保障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并维持二者之间的有效联系。其三是一整套广泛传播的文明的抑或市民的风范”。在这些要素中,希尔斯特别强调了市民认同的重要性,在他看来,若无最低限度的市民认同,市民社会的机构或制度就不可能运作。而所谓市民认同,不仅是良好的风范与和解的语调,更重要的是,市民认同是个人的自我意识被他的集体性自我意识部分取代时的一种行为。(2)对于市民认同或市民的公共精神,也有学者根据帕特南的思想,把它进一步概述为,“由市民社团培育出的、在密集的参与网络中表现出来的广泛合作的精神,其中包含着参与者内化的‘普遍化互惠规范’和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任。”(3)
帕特南认为,市民社会或“公民共同体”的公民品质具有如下的特征:(1)公民的参与。公民共同体的公民身份首先是由积极参与公共事务来标示的。同时,公民参与追求的是在更广泛的公共需要背景下的自我利益,有远见的而非短视的自我利益,有助于促进他人利益的自我利益。也即托克维尔所谓的“恰当理解的自我利益”。(2)政治平等。公民共同体里的公民身份要求所有人拥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内部成员之间的联结纽带是互惠与合作的横向关系,而不是权威与依附的垂直关系。(3)团结、信任和宽容。尽管公民共同体里的公民在具体事情上的意见并不一致,但是有美德的公民还是乐于助人的、相互尊重的和相互信任的。(4)合作的社会结构即社团的存在。公民共同体的规范和价值体现在重要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实践里,而且也由于它们而得到加强。公民社团,从内部效应上看,培养了其成员合作和团结的习惯,培养了公共精神;从外部效应上看,大量的二级社团组成的密集网络增进了“利益表达”和“利益集结”。(4)
库米·奈德(Kumi naidoo)与拉杰士·坦登(Rajesh Tandon)认为尽管关于市民社会的界定还没有一个被普遍认同的定义,但对于一个有力的、健康的市民社会的特征已达成了基本共识:(1)自愿组织和组织组织(volunta-ry association and association autonomy)。(2)机构多重性(institutional pluralism),即社团组织的密度和多样性。他们认为社团生活密度越大、越趋于多元化,公民在公共生活中表达他们利益或要求的渠道就越多。而且,机构的多元化为公民提供了建立在不同的利益基础上的多重成员身份,从而超越了种族、阶级、民族、地区的界限。(3)专业化和特殊化(specialization and differentiation),这是市民社会的结构和功能维度。一个健全的市民社会类似于一个金字塔,塔基是大量初级水平的组织,为公民向外界和上层与公共政策制定者的对话提供渠道;中间层是一组更少的充当媒介作用的社团组织,为初级水平的组织提供支持,提升它们的参与权;塔顶则是在国家舞台上回应那些较低层级的市民社会组织的要求的组织网络。同时,还有一群专业化的组织,提供政策分析、培训等其他服务,以增强市民社会作为治理伙伴的集体的发言权。(4)价值域(the values domain),这是市民社会的规范维度。它建立在社会资本,或一套包括信任、互惠、宽容的价值规范和相应的行为的基础之上,它们保证了个人参与互利的交往或集体行动的安全感。其他的价值规范则包括志愿主义、慈善意识、公共精神等,增强了一个具有凝聚力、健康的公共生活的社会的形成(5)。
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一个真正的、健全的市民社会来说,它不仅体现为一种独立于国家之外的自主社会空间的形成,而且更根本的是在这种自主社会空间中,促成人们合作行动达成的能力。而这种相应的能力需求就是人们之间的相互信任、互惠规范和社会纽带的发育等社会资本(6),二者缺一不可。所以,结构维度的社团组织和价值维度的社会资本都是市民社会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没有横向合作的自治社团组织的存在,不能培育出具有公民精神的公民;而缺乏具有公民品质或精神的公民,缺乏具有一定社会资本的社会文化环境,也不可能具有自发形成的社团组织。在二者的关系中,前者是市民社会的外在表现形式,而后者即社会资本体现了市民社会的内在本质,也是市民社团产生的社会文化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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