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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自我检测是什么意思

时间:2023-03-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此同时,这种自我主义也导致了中国人以“修身”为本的伦理观念。而其他人则由于我们上述所说的原因抱着观望和漠视的态度。鉴于以上的原因,我们认为社区治理过程中社区组织的治理方式有待改进。
原因分析_城市角落与记忆Ⅱ———社会更替视角

四、原因分析

从观察中我们不难发现,像月苑小区这样的老小区实际上在整个混合型社区中处于十分尴尬的位置。一方面它不同于原来的传统式街坊社区,另一方面它也不同于现在新建的市场运作条件下的新型物业小区。

具体而言,这种“圈地运动”产生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呢?我们可以从上下两个层面来分析,一方面,我们可以从下层,也就是“圈地运动”的当事人的层面来分析。在访谈中我们不难看出,所有居民“圈地”都是为了其自身的利益,而且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从众心理和自私心理,而当这种“圈地”行为具有一定规模时,产生了人与人之间的责任分散,所有人都认为自己不应为这种错误的行为负责。我们可以用破窗理论和费孝通先生所说的“自我主义”来解释这种现象。政治家威尔逊和犯罪学家凯林的“破窗理论”认为:如果有人打坏了一个建筑物的玻璃窗,而这扇窗户又没有得到及时的维修,别人就可能受到某些暗示性的纵容去打烂更多的玻璃窗,久而久之,这些破窗户就给人造成一种无序的感觉。随之而来的是,在这种公众麻木不仁的氛围中,犯罪就会滋生、繁衍(8)。同样的道理,社区内的绿化带的破坏就好比是“破窗”,与人们偶尔的“圈地”行为相互影响,形成了不断扩张的趋势。另一方面则是费老指出的“私的毛病在中国实在是比愚的病更普遍得多”。不同于西方的个人主义,中国社会表现出一种自我主义,即以自我为核心的价值观念,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私”,但中国的“私”又不仅仅是从个人利益出发,它具有伸缩性。“公”与“私”是相对而言的,站在任何一个由“己”所推出的圆圈内,向内看都是“公”的;反过来也可以这么说,站在任何一个圈里,向外看都是“私”的。与此同时,这种自我主义也导致了中国人以“修身”为本的伦理观念。因而,对于“圈地”这种行为,当事人可能认为其是为了家庭的利益,也就无可厚非了。而其他人则由于我们上述所说的原因抱着观望和漠视的态度。

另一方面,我们可以从上层,也就是社区治理的层面来分析。在这里我们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社区居民在这件事情上扮演的双重角色,既是参与者,又是治理者。在上文中我们已经提到了破窗理论、责任分散和中国人所特有的“自我主义”,这可以用来解释旁观者漠然的态度。此外,我们也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分析:社区居民并没有一个特定的组织和明确的权利。不同于传统街坊型社区的“熟人社会”中依靠传统和教化所形成的监督方式,也不同于现代型社区中明确责任和权力的组织化监督形式,社区居民的监督和管理者角色事实上是一个空架子,他们也不可能在实际中履行。作为管理层面的另外一个组成部分,社区居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本应发挥重要的职能,但是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它们两者之间的关系十分暧昧,职能分工不完善使他们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互相推诿的现象。而僵化的科层体制的弊端也在这个现象中暴露出来。

社区居委会是建立在街道办事处层次上的半官方、半自治性的机构,一方面它受到政府在基层设立的街道办事处的管辖,另一方面它又是中国从单位制向社区制转变后,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社区组织。也正是这种转变中的双重身份使社区居委会逐渐被淹没在政府交办的各种事务中,被行政化、科层化,而自治的身份则流于表面化和形式化。这也造成了社区居委会在实际工作中的权力和权威性不足,这也就是所谓的“心有余而力不足”。从另一个角度分析,由于小区治理中存在治理主体的多元化,而他们之间在实际工作中的职能分野并不清晰,使得他们对于许多问题存在相互推诿的现象,这是在他们之间的责任分散。这些社区组织都希望他人能够负主要责任,而自己则不用承担风险。我们可以称之为在基层中的“夹缝现象”,一方面他们是政策的履行者,直接与个人接触,充当着上级的替罪羊和下层的发泄对象;另一方面他们在实际工作中又有很强的变通能力,而且当他们作为“受命执行”的“制度设计角色”时,他们就会在有意无意之间发展出一套针对上层管理者和服务对象的“应付机制”,以助于他们缓解工作压力的紧张。在这样的情况下,“圈地运动”无人问津也在意料之中了。

作为市场化体系下建立的物业管理公司,它依然面临着上述的状况。本次研究中的玄武区物业管理公司红山分公司的前身是玄武区房管所,不同于受聘于业主的市场化管理公司,它也具有很强的行政色彩,因而很多处境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似。另一方面,由于月苑小区处于一个高中低档混合型社区,周围的物业管理公司的市场化体系较红山分公司更加完善,且业主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用也较高,在比较之下,更加为物业公司的无所作为提供了合理的理由。因此我们认为,这里的物业管理公司并没有完全从传统的房管所的角色中脱离出来。

鉴于以上的原因,我们认为社区治理过程中社区组织的治理方式有待改进。下文,笔者就此问题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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