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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行动”的理论基点

时间:2023-03-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当前法人行动理论的研究而言,仍然有一个重要的问题需要澄清,这就是组织理性是否存在,以及它与法人行动的内在关联问题。所谓组织理性就是指组织内部为主要成员所遵守的“行动逻辑规则和经验惯例”。
“法人行动”的理论基点_“法人行动”与当代中国社会

五 组织理性:“法人行动”的理论基点

科尔曼将“法人行动者”作为同自然人一样的理性社会行动者来看待,但是,在提出这个观点后,他并没有对法人行动的理性特征进行充分的说明与论证。在导论部分我们已经谈到,对个体行动“理性”的认识是理性选择理论的根本前提,同样的,在理性选择理论的框架内探讨法人行动,也应当对法人组织的理性问题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对当前法人行动理论的研究而言,仍然有一个重要的问题需要澄清,这就是组织理性是否存在,以及它与法人行动的内在关联问题。

“法人行动者”都表现为某种组织形式,因此,“法人行动”其实也就是“组织行动”,而在科尔曼的理性行动理论体系中,这种组织行动同自然人的行动一样体现出“理性”的特征,对于那些被称为“法人行动者”的社会组织而言,既然它们是理性的社会行动者,其“理性”特征究竟表现在那里呢?在法人行动与组织行动之间,是否存在一个内在的关联,有没有作为一种具体“事实”存在的“组织理性”呢?从理论上来讲,就像行动的个体一定是一个“理性人”一样,作为组织形式存在的法人行动者也应当具有一种“组织理性”,不过,在科尔曼的法人行动理论框架内,他并没有就此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

在社会学和组织理论的研究中,尽管很少有人明确使用“组织理性”这一概念,但许多人都曾涉及作为组织理性事实的一些行动规则,如韦伯“科层制”思想中组织的分工、分权规则被成员接受为理所当然的行动惯例,这就是组织理性的体现。当代经济学家西蒙更提出了“群体理性”的概念:“从群体的角度看,一项决策如果同支配群体的价值相一致,同群体所拥有的与该决策有关的信息和知识相一致,那项决策对群体来说便是理性的”。[27]

关于“组织理性”的问题,国内学者赵孟营曾经进行了分析,他认为,在社会学的传统理论中,理性的载体只有“个人”和“社会”两个方面,而社会组织其实也可以被看作是介于个人和抽象社会之间的一个理性的载体。所谓组织理性就是指组织内部为主要成员所遵守的“行动逻辑规则和经验惯例”。[28]赵孟营借鉴了埃利亚斯、韦伯和哈贝马斯等人的思想,认为就一种“理想型”而言,组织理性可分为宫廷理性、技术理性和沟通理性三种基本类型。“组织宫廷理性”是指组织中与成员地位和获得方式有关、而与组织效率和目标无关的行动逻辑规则和经验惯例,“组织技术理性”是指组织中为保证效率和目标实现的那些行动规则和惯例,“组织沟通理性”则是指组织中形成的大致了解的商谈规则,而且这些规则被组织主要成员自愿遵守。[29]

可见,在对组织理性的理解上,如同个体理性一样,人们对它的界定也是纷繁不一的。如果参照传统理性选择理论中行动者的“理性”概念,那么我们对组织理性就应当做如下界定:(1)组织知道自己的目标;(2)组织知道自己所面临多种选择;(3)组织知道各种选择的后果;(4)组织知道并且依据最大化的原则来进行方案的选择。

事实上,鉴于个体理性所受到的种种诘难,人们对组织理性的理解也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许有人认为,组织的出现本身就是效率机制的产物,组织中的那些规章制度(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可以帮助个人尽量避免“有限理性”的影响,但是,随着当代社会科学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发现,规章制度并不总能帮助行动者克服有限理性的制约。就像个人不能做到完全、纯粹的理性选择一样,一个组织的行动也不可能实现纯粹的理性选择,因为,组织所享有的信息是不确定、不完备的,而且,环境的变换,社会和市场的发展总有许多令人意想不到的因素,许多组织决策都是不确定条件下的选择;同时,博弈论的“信息不对称性”假设也会影响到组织理性决策的后果,即互动各方采取行动时必须考虑另一方的利益、信息和相应的行动,也就是说理性选择所面临的环境时刻在发生变化,这样,组织的决策可能就不存在唯一的、最佳选择,而且有时候组织理性选择的结果也并不是自己所希望的。关于这一点,马齐(James G.March)和西蒙认为,组织是由一些具有认识能力但又有局限性的成员所构成的,无论是在组织内部还是在经济生活中,社会行为者都并没有追寻最理性的选择。这是因为,个体的时间有限,处理信息的能力、组织和利用自己记忆的能力也都有限,于是,每个人都有意无意地采用了他所找到的第一种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法。个体满意的标准取决于他们的才能以及对现实的把握,这也是所谓的“有限理性”。马齐则指出,任何组织实际上都是不同利益集团的组合,组织内部的决策过程也是各个利益集团之间讨价还价、相互影响、相互妥协的过程,而不是理想的理性选择的过程。[30]

已有的研究表明,人们只是“通过规章制度来简化决策过程,表现出持续稳定的组织行为”,而不是随时指向最大化的目标;甚至,“在许多情况下组织的运行甚至强化了有限理性的副作用”,[31]例如,组织大多是按常规来处理各种问题,只有无法进行下去的时候才会被迫启动寻找各种新方案的机制。可见,组织所表现出来的理性特征尽管与个体理性不尽相同,但二者的相似之处在于它们都不能避免“有限理性”的困扰。

而新制度主义体现的观点则是,组织并不是像韦伯所界定的那样是人们为了完成某种目标而建立的,它实际上是一个制度化的组织,组织的发展演变是它与周围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而不是人为设计的结果。任何一个组织都必须适应环境而生存,人们必须从组织与环境的关系上认识组织现象。在这里,环境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不仅包括技术环境,还包括制度环境。具体来看,许多组织行为实际上都是组织对制度环境的反应,组织要不断采纳制度环境所认可的组织形式与行为方式,也正是由于这种原因,我们常常会看到同一制度环境下组织结构与行为的趋同性。[32]

关于组织理性问题的争论,本书的观点是,对于组织而言,无论最后能否“实现”理性选择,但行动者做出选择时的“初衷”,或者说“期望”至少应当是尽可能地趋近于理性选择最大化的目标的。而且,如果立足于组织决策时的特定环境与条件,在有限的信息条件下,组织的行为仍然可以被认为是遵守理性选择这一逻辑框架的。正如上文对个体理性行动的认识一样,如果抛开外界的所谓“客观”标准,对组织本身而言,其种种行动决策也都是特定条件下的“理性选择”,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作为“法人行动”理论基点的“组织理性”概念是可以被接受和使用的。

总之,科尔曼所说的法人行动其实也是他自己构建的一个“理性型”,现实社会中并不存在纯粹的“法人行动者”,也不存在完全意义的法人行动,实际的情况多少都会有些“偏差”。但是,作为透视社会现象的一个理论工具,我们仍然可以运用它来更好地分析和理解一些社会问题。

本章小结

社会行动问题是社会学理论的一个中心问题,同时在这个问题上也充分显示出社会学建立以来在个人与社会、主观与客观、微观与宏观等方面的二元对立状况。一方面,从迪尔凯姆开始,一部分人主张以社会结构解释包括社会行动在内的一切社会现象,另一方面,一部分研究者则不断延续韦伯的思路,认为个人是社会行动的主体,必须通过把握人的行动动机去“理解”社会现象的“主观意义”。这种二元对立的特征在社会学理论发展的经典时期比较明显,到了当代,在社会学理论研究中则更多地表现出缓和或解决这种二元冲突的不懈努力,吉登斯、布迪厄、哈贝马斯,包括科尔曼,都试图在这个问题上有所突破。

在社会行动这一理论范畴内,科尔曼的法人行动以“理性”概念为起点,运用所谓“系统内部的行为分析”的个体方法论来解释个体行为和社会现象,其着眼点也在行动与结构、微观与宏观的协调与整合上,应当算是解决社会行动二元对立的另一种尝试。与其他人不同的是,科尔曼的尝试主要集中在“行动→结构”、“微观→宏观”的过渡方面,从权威关系到权威系统,从信任关系到信任系统,从个人选择到社会选择,从理性行动到法人行动,无不显示了这种倾向。应当说,科尔曼的努力还是有成效的,在个体行为如何形成社会结构的问题上,他为人们提供了一种可供参考的研究思路,尽管来源于经济学的个体主义方法论仍然处于学术界的争论中。

在社会行动这一理论层面,科尔曼提出了“法人行动者”和“法人行动”的概念,并对其形成机制与行动内涵进行了详尽的分析,他认为,现代社会,新型的“法人行动者”完全可以被看作社会行动者的一类主体,它们同自然人一样具有资源和利益,并且通过理性选择的过程来实现自己的目标。“法人行动者”的形成过程实际上就是规范的建立,以及由个人选择到社会选择的过程。每个法人组织都是一定成员的特定组合,每个成员在其中占据不同的职位,组织的运行需要各个职位间的联系和配合,因此它本身就是一个行动系统,这个行动系统的问题和规律实际上属于组织理论的研究领域;另一方面,作为一个行动者,法人与法人、法人与自然人的互动都是在相对宏观的社会系统中进行的,这个过程则可以纳入社会变迁的研究范畴。

【注释】

[1]一般而言,“行为”一词心理学的意义比较强,而“行动”一词则具有较浓的社会学色彩,尽管二者在许多时候都涉及相同的研究内容和话题。

[2][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40页。

[3]刘中起、风笑天:《整体的“社会事实”与个体的“社会行动”——关于迪尔凯姆与韦伯社会学方法论的逻辑基点比较》,《社会科学辑刊》,2002年第2期,第50页。

[4][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56页。

[5][澳]马尔科姆·沃斯特:《现代社会学理论》,杨善华、李康、汪洪波、郭金华、毕向阳译,华夏出版社,2000年,第19页。

[6]黄勇、苏莹荣:《社会情景中的个人及个人行动》,《贵州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第43页。

[7]Jurgen Habermas,1987,TheTheoryofCommunicativeAction:Vol..Boston,Beaconpress.

[8][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李康、李猛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第89页。

[9][澳]马尔科姆·沃斯特:《现代社会学理论》,杨善华、李康、汪洪波、郭金华、毕向阳译,华夏出版社,2000年,第57页。

[10]林彬:《科尔曼的“理性行动理论”》,《当代西方社会学理论》,杨善华主编,1999年北京大学出版社,第113页。

[11]Coleman S.James,1994,Foundations of Social Theory,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第327页。

[12]Coleman S.James,1994,Foundations of Social Theory,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第533页。

[13]Coleman S.James,1994,Foundations of Social Theory,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第540页。

[14]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邓方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第428页。

[15]关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应当作为界定法人的一个标准,各国法律有着不同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明确规定法人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独立责任是指法人在违反义务而对外承担责任时,其责任范围应当以其所拥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法人的成员和其他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16]由于各国的社会政治、经济情况不尽相同,故非法人组织的分类也大相径庭。在日本,非法人组织分为律师协会、学术团体、政治性团体等;非法人财团分为正在筹建中的厂矿、企业等;英美法则将非法人团体分为合伙、互助会、学会、工会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了“其他组织”的性质和种类,指出,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合伙型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等等。

[17]张尚仁:《“社会组织”的含义、功能与类型》,《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第28页。

[18]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邓方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第428页。

[19]科尔曼:在芝加哥接受访谈,引自理查德·斯维德伯格,2003,《经济学与社会学》,安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年,第69页。

[20]科尔曼:在芝加哥接受访谈,引自理查德·斯维德伯格,2003,《经济学与社会学》,安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年,第69页。

[21]孙国祥:《论法人犯罪》,《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第135页。

[22]钮敏:《对法人犯罪的几点认识》,《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4期,第66页。

[23]参见王俊:《浅论法人人格权》,《甘肃农业》,2004年第3期,第49页;马特:《民法典人格权编争议问题探讨——兼与尹田先生商榷》,2005,引自: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w3.org/TR/html4/loose.dtd.

[24]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邓方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第349-350页。

[25]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邓方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第381页。

[26]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邓方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第385页。

[27]赫伯特·西蒙:《管理行为》,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年,第233-234页。

[28]赵孟营:《论组织理性》,《社会学研究》,2002年第4期,第79页。

[29]赵孟营:《论组织理性》,《社会学研究》,2002年第4期,第83-84页。

[30]转引自周雪光:《组织社会学十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167页。

[31]周雪光:《组织社会学十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182页。

[32]周雪光:《组织社会学十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70-106、1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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