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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社会资本”

时间:2023-03-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五 重建“社会资本”随着“法人行动”的大量出现,社会资本的缺失已经是明显的事实,要想缓和社会矛盾,从根本上解决与此相关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就必须重视社会资本的补充与重建。在“法人行动”理论看来,重建社会资本有两个主要途径,一是采取措施恢复一些原始的社会资本,二是促进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发展,以此类“法人行动者”提供的社会服务来弥补空缺,缓解由其他“法人行动者”带来的社会问题。
重建“社会资本”_“法人行动”与当代中国社会

五 重建“社会资本”

随着“法人行动”的大量出现,社会资本的缺失已经是明显的事实,要想缓和社会矛盾,从根本上解决与此相关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就必须重视社会资本的补充与重建。在“法人行动”理论看来,重建社会资本有两个主要途径,一是采取措施恢复一些原始的社会资本,二是促进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发展,以此类“法人行动者”提供的社会服务来弥补空缺,缓解由其他“法人行动者”带来的社会问题。

(一)强化家庭和社区功能,恢复原始社会资本

恢复原始社会资本的途径有很多,其中最重要的方面就是增强家庭和社区的各项社会功能,因为,家庭和社区是满足人们日常需求的首要场所,不论对妇女、儿童、青少年,还是对老人而言,家庭的保障和社区的服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例如,对未成年人而言,家庭是其生活时间最长、思想和感情联系最紧密的地方,要预防青少年的不良思想和犯罪倾向,必须建立和谐的家庭关系,改善家庭教育方式,注重同子女的感情交流,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促进其身心的健康发展,这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第一道防线。针对现代社会家庭教育不足的问题,应当增加社会公益组织的教育引导功能,如开展免费咨询、入户服务、心理辅导等,以弥补家庭教育不足带来的缺陷。另一方面,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还要立足于社区,要积极建立社区青少年活动基地,加强工作队伍的建设,抓住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的监督,同时开展各种警示教育和日常服务工作,从而提高基层社区预防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能力。

又如我国的养老问题。许多研究者认为,要解决当前的养老问题,首先必须采取措施强化家庭的养老功能。作为一种文化模式,注重家庭一直是我们社会的优良传统,是我国社会最有价值的“社会资本”,巩固家庭保障制度,在我国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因此,中国的家庭养老不可能在短期内完全被取代,甚至仍然可以“发挥主导作用”。[2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也明确指出了我国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从而使家庭养老模式法律化,加强了家庭养老模式的生命力。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目前没有力量发展全覆盖、高保障水平的老年福利事业,当老年人需要生活照料时,绝大多数仍然由家庭提供,无论是城市还是乡村,子女的支持在养老问题上将继续发挥主导作用。事实上,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家庭是一种社会制度,它有许多其他法人组织不可替代的社会功能。就西方福利国家家庭保障机制的恢复或重建过程而言,它们走过了一条政府干预、积极支持、发展社区事业、建立家庭互助网、强调家庭责任、维护和稳定核心家庭的发展道路。而受儒家文化影响的东南亚国家,其家庭保障制度的重建过程则呈现了恢复或维持主干家庭的发展之路。例如,新加坡政府为鼓励儿女与老人同住,推出一系列津贴计划,为需要赡养老人的低收入家庭提供养老、医疗方面的津贴,以减轻其家庭负担,提高家庭成员赡养老人的积极性。

除家庭养老外,“社区养老”也是目前人们关注的热点。从内容上来看,“社区养老”包括社区照顾、社会参与和社区活动,即在社区内实现对老年人的生活照顾,同时为他们提供参与社会活动的各种条件,提高其生活质量。例如设立社区老年购物中心和服务中心;开设老人餐桌、老人食堂、家政服务中心;建立社区老年医疗保健机构;建立社区老年活动中心;开办社区老年学校、老年人才市场;开展老人法律援助、庇护服务等。发展社区服务养老,使社会的力量向家庭提供最直接的帮助,不但可以使家庭中的子女以及其他成员摆脱沉重的负担,将主要的精力用于工作,而且也能使老年人得到全方位照顾,充分享受儿女亲情的温暖。可见,社区养老的思路兼顾了我国的文化传统与社会现实,可以最大程度地利用现有条件来重建社会资本,因此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事实上,除了强化家庭功能之外,加强社区建设正是恢复原始社会资本的另外一个重要途径。在传统的社会结构中,城市社会资本主要是由家庭和邻里、单位等原始性社会组织所提供的,正是依靠这种大规模的社会资本以及规范结构,传统社会的各种信任和义务关系才得到支持与保障,社会才得以有序发展。然而,随着经济发展、单位制解体、人口流动、住房制度改革、商品房小区的大量建设和社会生活方式的多元化,城市社区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方面是原先城市里的很多人脱离了原来的单位,另一方面又有大量的农村流动人口进入城市,这些人都成了无人过问的“社会人”,游离在现有的管理体制之外,他们得不到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也无法把握他们的真实状况,难以实施有效的管理和控制。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党中央、国务院适时提出了“社区建设”的新思路,明确了城市社会的主要载体是社区,并将解决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的重任寄希望于城市社区及其群众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1991年,民政部提出了“社区建设”的概念,从此以后,我国城市兴起了大规模的社区建设运动。这种社区建设主要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虽然取得一定的效果,但我们也要看到,由于忽略了内部公共社会资源的挖掘和培育,因此我国社区建设的实际效果与预期相比仍然存在差距,诸如工作人员有限、居民参与缺位、体制机制方面的制约等问题都客观存在。有研究者认为,今后一段时期我国社区建设将进入一个新的转折点,要想建立起“富有生机的、相互支持和具有包容性的地域性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就需要在体制改革、新型治理机制构建、社会资本培育等方面做出更多的努力。“社区建设的灵魂在于社区的内源性的自主发展,培育社区公共精神和社会资本是社区建设的内核所在。实际上,公共精神潜藏在每个人的心底,只要能够将其激活,就会迸发出巨大的能量,关键是要营造一种平等的参与氛围,使社区居民间逐渐形成以互信与合作为特征的社会资本,这将大大提升社区的自组织能力,推动社区内外各种资源的有机整合,使社区建设实现最大的效果。”[26]只有通过一次次的共同合作和行动,社区居民的需求才能得到较好的满足,他们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才能产生,也只有到这个时候,社区建设的积极功能才能更好地体现出来。

(二)发展民间公益性“法人行动者”

重建社会资本的第二个主要途径是积极促进服务性或福利性法人组织的发展,通过发挥这类组织的社会功能来缓解“法人行动”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和冲突,填补当代社会资本领域的缺陷。例如,通过敬老院、儿童福利院等社会组织保障家庭结构缺陷者的正常生活;建立青少年活动场所,营造适合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推进工会、消费者协会以及各类兴趣团体的建设,保护自然人在“法人行动”环境下的正常利益,并为人们提供社会交往和思想交流的新途径等等。

近年来,我国各类非营利组织发展迅速,它们在社会服务、社会咨询、灾害救助等很多领域都发挥了重大的作用。这些组织反应迅速,行动灵活,数量众多且遍布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很多情况下要比政府组织更有能力满足社会特殊群体的需求。然而人们也发现,我国公益组织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到目前为止,这类组织的影响力依然十分有限,多数公众对其了解不足,因而也缺乏足够的信任。比如多数人捐款时首先想到的是政府部门而不是公益性的社会组织。[27]针对这种状况,今后应当通过法律法规确立公益组织的社会地位,通过社会宣传增加社会大众的认同感,通过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它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民间公益组织的蓬勃发展必将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提供重要的推动力。人们已经逐渐意识到,当代中国社会资本构建的关键在于,“国家要为社会资本的成长提供社会空间,为社会组织的生长创造条件,只有当个体被社会组织起来之后,信任、合作、互惠等公民传统才能得以养成,政治稳定才能从根本上予以解决,和谐社会才能得以实现”。[28]

事实上,社会资本的弥补和重建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社会工程,除上述两个主要途径之外,还可以对其他类型的“法人行动者”进行合理积极的引导。作为“理性”的社会行动单位,从理论上来讲,“法人行动者”往往只关心自身的利益,而不会十分主动地为公共资源(如社会公益事业)贡献力量。因此,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过程中,不仅要减少其对公共环境和自然人利益的侵害,还要通过努力,进一步促使这些“理性行动者”积极从事各种公益活动,增加它们对社会公共资源的贡献率。

如何促进企业等“法人行动者”积极为社会公益事业做贡献,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以往的社会实践表明,单纯的舆论倡导的效果往往是比较有限的。科尔曼指出,组织领导者的作用十分重要,如果领导者在其所属社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社会声望,那么该组织就比较倾向于从事较多的公益活动。那么,是否可以考虑提前赋予这些个体领导者一定的社会声望,以促进其组织从事公益事业呢?从一定意义上讲,“法人行动者”并不是冷冰冰的存在,组成它们的都是兼具理性和感性特征的社会个体,因此,对“法人行动者”的管理可以与自然人的调控手段联系在一起。当然,这个时候,领导者对“法人行动者”的实际影响力也很重要。在理想型的概念中,法人组织的行动是独立于组织中的任何个人的,与之矛盾的是,在很多现代组织中,高层领导者和管理者对组织行动的影响力却比普通代理人要大得多。据此,如果社会赋予法人组织领导者较高的社区身份与地位,就有可能在较大程度上推动整个组织的公益性行为。此外,对不同类型的“法人行动者”的特征还要进行深入的分析,以便从中寻找最为恰当和有效的激励方式。比如知名企业比较重视社会声誉,可对其进行精神层面的鼓励措施,以促进其增加公益投入;而要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公益,则在税收等政策方面给予支持可能会更加有效。

总之,在改革深入推进、社会快速转型的新形势下,社会结构变迁和社会资本的缺失对弱势群体所造成的损害正在逐渐显现,必须加强对相关问题的理论研究,在此基础上,从具体的社会文化环境和经济条件出发,逐步尝试“弥补”和“增加”弱势群体“社会资本”的有效途径,最终迎来社会的有序、健康发展。

本章小结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随着以经济结构调整为核心的各项改革的推进,中国社会结构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和全球化的影响下,各类社会组织不断演变和分化,具有“法人行动者”特征的社会组织正在逐渐形成和发展。在社会结构层面,“法人行动”在整个社会行动中所占的比例逐渐增加,各类“法人行动者”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将会越来越重要,正因为如此,相关的社会问题也在逐渐增多。例如,一些“实力”较强的“法人行动者”会利用其客观优势在社会行动中侵害自然人或公共环境的利益;许多“法人行动者”相互之间存在复杂的利益联系,使得社会对“法人行动者”的管理与控制出现障碍;原始社会资本的缺失给一些弱势群体的利益带来了一系列损害等等。所有这些均使当前社会行动日益复杂,出现了中国社会转型背景下类型繁多、特征各异的社会互动格局。在这种状况下,科尔曼提出的控制“法人行动”、重建“社会资本”等理论思路可以为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有益的启示。

【注释】

[1]罗荣渠:《现代化新论——世界与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130-136页。

[2]郑杭生主编:《社会学概论新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3版,第328页。

[3]范从来、杨继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学术源起、实践探索与理论反思》,《经济学家》,2013年第2期,第5-13页。

[4]文军:《承传与创新:现代性、全球化与社会学理论的变革》,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80页。

[5]杨雪冬:《新世纪以来全球化的特点及中国的应对》,《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2年,第10期,第68-75页。

[6]李培林:《“另一只看不见的手”:社会结构转型、发展战略及企业组织创新》,《社会学家的眼光:中国社会结构的转型》,袁方、刘应杰、张其仔等著,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年,第49页。

[7]孙立平:《断裂: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14页。

[8]宋林飞:《如何认识中国新社会结构》,《江海学刊》,2005年第1期,第26页。

[9]李路路:《中国非均衡的结构转型》,《社会学家的眼光:中国社会结构的转型》,袁方、刘应杰、张其仔等著,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年,第250页。

[10]李培林:《“另一只看不见的手”:社会结构转型、发展战略及企业组织创新》,《社会学家的眼光:中国社会结构的转型》,袁方、刘应杰、张其仔等著,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年,第52页。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注册局:《党的十七大以来全国内资企业发展分析(2007年6月—2012年6月)》,2012年9月,http://qyj.saic.gov.cngzdt.pdf.

[12]吴忠泽、陈金罗:《社团管理工作》,中国社会出版社,1996年,第5-6页。

[13]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我国社会中介组织发展研究报告》,《中国行政管理》,2005年第5期。

[14]民政部《2011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新华网,2012年06月21日,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2-06/21/c_112268140.htm.

[15]邓伟志:《中国社团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第81页。

[16]引自新浪网2006年3月16日,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060315/2311597601.shtml.

[17]王敬中:“我国关停一万六千多家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企业”,新华网,2004年12月6日,下载自http://finance.sina.com.cn.

[18]陈佳贵、黄群慧、彭华岗、钟宏武等:《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201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

[19]向德平、李光勇:《城市社区建设中社会资本的缺失与重构——以东部D市为例》,《兰州学刊》,2010年第2期,第108页。

[20]“净化社会环境遏止青少年犯罪”,2005年8月24日,http://xsb.rednet.com.cn.

[21]成锡军、任晓敏、斯满红:《社会结构转型与政府角色变迁》,《山东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第134-135页。

[22]转引自唐魁玉、朱卉:《当代企业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第31页。

[23]郭薇:《企业排污少,政府奖励多》,《中国环境报》,2011年3月25日,第5版。

[24]引自孙立平的社会学博客,http://blog.sociology.org.cn/thslping/archive/2006/01/06/3437.html.

[25]徐晓军:《农村空巢家庭的养老危机及其化解》,中国农村研究网(http://www.ccrs.org.cn),2003年5月4日。

[26]周艳:《城市社区建设:现状与未来路径》,《区域经济》,2013年第1期,第65页。

[27]顾亮、刘善堂:《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之困境及对策研究》,《兰州学刊》,2004年第4期,第195-196页。

[28]裴志军:《社会资本、社会和谐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理论导刊》,2007年第10期,第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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