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姻的城乡差异
(一)未婚人口差异
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全县未婚人口比重,城镇比农村高2.07个百分点。未婚男性人口,城镇比农村低9.12个百分点;未婚女性人口,城镇比农村高9.12个百分点。城镇未婚人口,男性比女性高9.94个百分点;农村未婚人口,男性比女性高28.18个百分点。
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全县未婚人口比重,城镇比农村高6.14个百分点。未婚男性人口,城镇比农村低1.3个百分点;未婚女性人口,城镇比农村高1.3个百分点。城镇未婚人口,男性比女性高9.64个百分点;农村未婚人口,男性比女性高12.24个百分点。
2005年同1990年相比,城镇和农村未婚人口的比重分别上升6.51、2.44个百分点;农村未婚人口中,男性与女性分别下降和上升7.97个百分点,表明未婚女性人数增加;同性别的未婚人口,城镇和农村的差异在缩小。
(二)有配偶人口差异
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全县有配偶人口比重,城镇比农村低0.9个百分点。有配偶男性人口,城镇比农村高1.58个百分点;有配偶女性人口,城镇比农村低1.58个百分点。城镇有配偶人口,男性高于女性2.42个百分点;农村有配偶人口,女性高于男性0.74个百分点。
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全县有配偶人口比重,城镇比农村低2.75个百分点。有配偶男性人口,城镇比农村低2.16个百分点;有配偶女性人口,城镇比农村高2.16个百分点。城镇有配偶人口,女性高于男性3.8个百分点;农村有配偶人口,男性高于女性0.52个百分点。
2005年同1990年相比,城镇和农村有配偶人口比重分别下降4.64、2.79个百分点;城镇有配偶人口中,男性与女性分别下降和上升3.11个百分点,表明男性人数减少,女性人数增加;农村有配偶人口中,男性与女性分别上升和下降0.63个百分点,表明男性人数增加,女性人数减少。
(三)丧偶人口差异
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全县丧偶人口比重,城镇低于农村1.19个百分点。丧偶男性人口,城镇比农村低4.85个百分点;丧偶女性人口,城镇比农村高4.85个百分点。城镇丧偶人口,男性低于女性7.68个百分点;农村丧偶人口,男性高于女性2.02个百分点。
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丧偶人口比重,城镇低于农村3.82个百分点。丧偶男性人口,城镇比农村高5.14个百分点;丧偶女性人口,城镇比农村低5.14个百分点。城镇丧偶人口中,男性高于女性6.66个百分点;农村丧偶人口中,男性低于女性3.62个百分点。
2005年同1990年相比,城镇丧偶人口下降2.38个百分点,农村丧偶人口增加0.25个百分点;城镇丧偶人口中,男性与女性分别上升和降低7.17个百分点,表明男性人数增加,女性人数减少;农村丧偶人口中,男性与女性分别降低和上升2.82个百分点,表明男性人数减少,女性人数增加。
(四)离婚人口差异
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全县离婚人口比重,城镇比农村高0.03个百分点。离婚男性人口,城镇比农村低6.72个百分点;离婚女性人口,城镇比农村高6.72个百分点。城镇离婚人口,男性比女性高62.58个百分点;农村离婚人口,男性比女性高76.02个百分点。
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全县离婚人口比重,城镇比农村高0.42个百分点。离婚男性人口,城镇比农村低58.1个百分点;离婚女性人口,城镇比农村高58.1个百分点。城镇离婚人口,男性比女性低33.34个百分点;农村离婚人口,男性比女性高82.86个百分点。
2005年同1990年相比,城镇和农村离婚人数比例都有所上升;城镇离婚人口,男性与女性分别降低和上升47.96个百分点,变化幅度较大;农村离婚人口,男性与女性分别上升和降低3.42个百分点(见表10-1-2)。
表10-1-2 1990、2005年环县城乡人口婚姻差异对比表 单位:%
资料来源:第四次人口普查、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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