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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

时间:2023-03-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一)优待奖励1.独生子女领证户优先优惠政策与措施环县对独生子女领证户,实行了下列优惠政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每户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证之月起发至孩子年满16周岁止;是农业户口的,其养老储蓄金从2006年10月1日起,由以前办理一人份600元改为两人份1200元。
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_环县人口志

三、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

(一)优待奖励

1.独生子女领证户优先优惠政策与措施

环县对独生子女领证户,实行了下列优惠政策: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见图16-1-1)的家庭,每户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证之月起发至孩子年满16周岁止;是农业户口的,其养老储蓄金从2006年10月1日起,由以前办理一人份600元改为两人份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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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6-1-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从2004年10月1日起,对农村当年只生育一女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及时采取绝育措施者,一次性奖励5000元;当年只生育一男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及时采取节育措施者,一次性奖励600元;当年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放弃生育指标并采取节育措施者,一次性奖励4000元。对其他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申请放弃生育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奖励金。

(3)育龄夫妇双方系城镇无业居民,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并申请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其年满60周岁时,由县政府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国家机关干部职工(或一方系干部职工,另一方系农村居民),自愿终身只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在退休(职)时,由所在单位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4)独生子女死亡的,对其家庭一次性发给不低于4000元的救助金。

按照以上政策,2000年至2009年,全县共为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8846人(次)落实奖励金97.306万元;为278人落实一次性奖励27.8万元;为27例放弃生育二孩指标并落实绝育措施的独女户家庭,每户给予5000元奖励;为1114户独生子女领证户落实养老储蓄68.736万元(见表16-1-4)。

表16-1-4 2000—2009年环县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优惠政策落实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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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统计报表

2.两女结扎户优惠政策

(1)对2000年1月1日后增加的农村二女结扎户一次性奖励1000元,从2005年4月1日起,新增加的农村二女结扎户一次性奖励3000元,并办理600元养老储蓄。

按照以上政策,2000年至2005年3月,共对916户二女结扎户落实一次性奖励金91.6万元;2005年4月至2009年,对842户二女结扎户落实一次性奖励金252.6万元;2000年至2009年,对1760户二女结扎户落实养老储蓄107.628万元(见表16-1-5)。

表16-1-5 2000—2009年环县农村二女结扎户一次性奖励及养老储蓄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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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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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统计报表

(2)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一个孩子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两个孩子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4000元的救助金。

(3)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夫妻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夫妻双方均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按家庭每年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至其年幼的子女满18周岁。

救助人数及资金见表16-1-1。

(二)社会保障措施

1.养老与社会保障

2007年,环县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确定将农村“两户”父母及子女参合费用由乡(镇)在社会抚养费中解决。2008年,根据省、市有关精神,县财政局、人口计生局、社保中心和曲子镇政府,联合在曲子镇进行农村“两户”养老保障试点工作,对该镇61名农村“两户”成员每人每年落实1000元的养老保险金,县、镇财政负担70%,个人负担30%。2009年,环县被列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根据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积极参与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环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试行办法》,县政府制定《环县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享受新农保政府代缴保险金实施细则》,规定农村“两户”夫妇,除享受正常的新农保政策外,每人每年由县财政代缴100元养老保险金,之前享受的养老储蓄随之取消,在曲子镇试点的养老保障政策也随即停止。

2.职工生育保险

根据《庆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规定,县政府于2008年8月制定《环县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县人事劳动保障局为全县生育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社保中心承担全县机关单位职工生育保险业务的经办,财政、人口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协助生育保险的实施工作。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在每年3月底前,按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0.5%一次性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费由财政部门代扣代缴,其他各类用人单位,由本单位社保专管员按时办理缴费手续。凡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职工生育或实施计生手术,均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实施细则》还对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产假及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作出明确规定,女职工正常生育产假为90天,多胞胎生育者产假增加15天,难产的产假增加15天,晚育的产假105天,晚育并在产假期满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155天。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15天;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30天;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引产的,产假42天;7个月以上引产或流产的产假90天。宫外孕的,产假30天。生育津贴,按女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额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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