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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公民文化权利

时间:2023-03-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民文化权利的基本内涵文化权利是广大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得到了联合国大会所通过的多项国际公约的确认。第二是公民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即文化权利的主体性。第四是公民的文化成果受到保护的权利,即文化权利的受保护性。
实现公民文化权利_推动城市文化建设的一个重大命题_都市文化

实现公民文化权利——推动城市文化建设的一个重大命题

花 建

重视和实现公民文化权利,这是中国走向社会和谐、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命题,也是推动文化体制改革,建立文化创新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近年来一些地区在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比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分布不平衡,公共文化产品供不应求,赢利性商业项目肆意占用公益性文化设施,地方政府为评奖而大量投资的演出剧目吸引不了群众,而群众急需的文化服务工作却缺乏资金等,都与缺乏公民文化权利的保障密切相关。这些现象,亟待各地政府和社会各界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探寻根源,并积极探索,逐步实现和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利。

公民文化权利的基本内涵

文化权利是广大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得到了联合国大会所通过的多项国际公约的确认。文化权利与经济权利、政治权利有着紧密的联系,但是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内涵包括:

第一是公民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即文化权利的普遍性。文化权利不是一种特权,而是一种人人都可以享受的普遍权利。尽管在现实情况下,远远没有达到公民普遍享受文化成果的程度,但是作为一种判断标准和长远目标,文化权利应该是不分种族、阶级、国籍、肤色、年龄、职位、身份等,也就是说,当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应不仅仅是作为一种经济产量和产值,也不只是具有少数人评奖的意义,而是被最大多数人享受,成为公共生活质量的一个组成部分时,这种文化权利才有了普遍的社会人文价值。近年来,中国公益性文化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全国文化产业的增加值在2003年已达到3577亿元人民币,据推算它在2005年的贡献值接近5000亿元人民币,但是从中心城市到边远乡镇,各类社会群体对文化成果的享受程度还有很大差距,亟待提高社会共享的普遍性。

第二是公民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即文化权利的主体性。如果仅仅是“你播我看,你唱我听”,被动地消费文化成果,那还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文化对于人的发展的根本价值,不但体现在完成的文化结果中,而且体现在主动的参与过程中。必须通过开展各种各样的社会文化活动,包括我们城市正在建设的社区信息苑、数字化图书馆、学习型企业组织、外来工文化之家等,才能让公民在各得其所的文化参与中,获得自我肯定的体验和快乐,使他们不但是文化成果的购买者和消费者,而且是文化活动的实践者和体验者。

第三是开展文化创造的权利,即文化权利的创造性。在生产力低下的年代,大多数人不得不从事基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生产;而在信息化和知识经济的年代,随着科技的进步、知识的普及和民主的进步,越来越多的公民拥有了文化创造的物质条件和自由时间,必然会自觉地焕发出文化创造的巨大热情。199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我们的创造的多样性》的报告中,已明确地把文化的繁荣作为人类发展的最高目标,文化的多样性被作为人类最宝贵的财富,而文化的多样性必然是以公民广泛参与文化创造作为基础的。从海派DV家庭录像制作、江浙沪戏曲之友到珠三角外来工文化艺术节、多个城市的FLASH青年创意比赛表明,一个地区的公民文化创造越有活力,文化成果越是多样化,也就标志着这里的文明越昌盛,积累的创意资源和经济价值就越丰富。

第四是公民的文化成果受到保护的权利,即文化权利的受保护性。它不仅仅包括当地公民对自己的文化创造成果的申请保护的权利,而且包括前人的文化遗产受到社会保护的权利,这种遗产不仅仅包括物质性文化遗产如兵马俑、三星堆,而且包括非物质性文化遗产,如上海的南汇锣鼓书、青浦田山歌、黄道婆及手工棉纺织技术、龙华庙会及其顾绣、传说等。倡导对前人文化遗产的尊重,也是对今人文化创造热情的保护。如果没有形成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不能有效地保护文化创造的成果,就必然会打击人们进行文化创意和创新的积极性。尊重文化遗产和鼓励文化创新,犹如一块金币的两面,是一个相互依存的有机整体。

公民文化权利的全球共识

文化权利从本质上来说,是人对于精神价值和自我创造的一种肯定。文化包含了思想、伦理、审美、个性、创意、体验等要素,成为一种以精神价值为目标的人类创造活动,成为人们超越物质生存状况的自觉追求。许多国家的实践证明: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同等重要和相互联系的。经济的增长、社会的进步,如果没有文化权利的保障,那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就缺少了人文精神的支持,这也是最终导致愚昧、灾难、疾病、经济落后和社会动荡的根源之一。

重视和实现公民的文化权利,在知识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对提升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城市的综合实力具有更为紧迫的动力作用。知识经济的核心是充分利用知识的增长和流通,依靠知识型的劳动者,加快科技创新的步伐而不断提高生产力。而知识型的劳动者,只有在充分尊重文化权利的环境下,才能享受文化成果的乐趣,从而充分焕发出创意的积极性。如果把人类的文化活动比作一个金字塔的话,那么,文化权利是底座,文化成果是塔身,而文化创意是塔尖。这个底座越宽厚,塔身就越丰满,塔尖就越高耸入云。近年来一个重要的国际发展趋势,就是将文化战略纳入国家和城市的大战略中加以重视,通过实现给更多人群的文化权利来提高公民的知识、信息和创意能力。

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内,评估国家和城市的综合竞争力,关注的是经济、军事和科技的实力,以及外贸依存度等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综合国力竞争中人的重要性逐渐提高,文化权利的影响也越来越突出了。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韩国、俄罗斯等国家都推出了自己的文化战略。英国在1993年推出了《创造性的未来》为主题的国家文化战略。日本政府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逐渐将国家战略向文化方面倾斜,从过去那种“在欧美的土地上培育出来的优良技术引进,并且加以改进”的“模仿和追随的文明开化时代”,逐步迈向“发挥独创性的播种、培育型的技术”的“领先的文明开拓时代”。前韩国总统金大中在2001年向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提供的一份《21世纪的人力资源开发》专稿中指出:“韩国没有充足的自然资源和资本,但是,它的人民具有争取在新世纪成为一流国家的挑战精神和信心。……我们正在齐心协力地发展我们的人力资源,以便在知识和信息时代领先一步。我们对所有公民提供受教育的机会,包括学生、农民、渔民、男女军人和囚犯,加强他们的信息能力。”(1)

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在知识经济的背景下,发达国家率先掀起了一股开发创意产业的热潮。这是一眼知识经济的财富之泉,就像潺潺不断的泉水必然来自植被茂密的山林一样,它只能在广泛实现公民文化权利的土壤中,才能绿水长流。它不需要消耗太多的能源和自然资源,不会产生大量的废气和废渣,而充分开发人脑中的创意,辅之以现代的产业形态,就能迸发出巨大的创造力和生产力。2004年,英国创意产业共创造了200多万份工作岗位,在英国国内,与创意产业有关并经过英国国内商业注册局注册的公司就有13万家。整个90年代,由于创意产业和金融、旅游等产业的拉动,伦敦就业增长率为6.8%,而同期整个英国仅为0.6%。伦敦已经成为全球第三大电影生产中心,也是五大音乐制作中心之一,光是伦敦的广告业和设计业每年就赚取20亿英镑以上的海外收入,被称为“黄金泉”。英国官方的《创意产业报告》(2),把创意产业定义为“源自个人的创意、技术和才干,通过知识产权的开拓和利用,有潜力创造财富和就业机会的活动”。

韩国学者则指出:韩国采用超常规的办法发展动漫画产业,其核心就是把政府的扶持、专业的创作和广大公民的参与有机地结合起来。韩国许多创意产业园区都形成了一个多圈的同心圆结构,其核心是政府扶持的公共服务平台,包括技术服务、投资服务、人才服务等;其周边是各种从事研究开发的中小型企业和工作室,而在外圈则是一个创意型社区,让周边的居民也可以自由地分享创意的成果,并且参与创意开发活动。可见实现公民文化权利已经成为新的生产力源泉,成为人类抓住知识经济时代重大机遇的一条必由之路。

公民文化权利与中国的实践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对公民文化权利的高度重视和逐步实现,对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和对人类文明的进步,都具有重大的意义。1996年,第21届联合国大会第2200A(XXI)号决议通过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家公约》,它第一次在世界范围内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获得了大多数成员国的认可和支持。它庄严宣告:“只有在创造了使人可以享有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正如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一样的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

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了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即于1997年10月27日签署了该公约。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了该公约,使之在法律意义上开始正式生效。2003年6月27日,中国政府首次向联合国提交了该公约的履约报告,全面介绍了近年来中国在促进和保护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所作的努力。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在《2004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中专门指出:中国政府重视国际人权文书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已加入包括《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内的21项国际人权公约。

随着中国加入WTO,标志着中国正在成为世界经济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就必然要求人们的思想观念向科学化、国际化、法制化、市场化的方向转型,呼唤“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培育公民文化权利的自觉意识。人文精神实际上是马克思主义的核心观念之一。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就说过:“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前提条件。”要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就需要充分尊重人的价值,肯定人的作用,把人的生存和发展作为根本目的,作为一切改革开放举措和现代化步骤的出发点和最后归宿。

文化包含了思想、伦理、审美、个性、创意、体验等要素,成为一种以精神价值为目标的人类创造活动,是人们超越了物质生存状况的自觉追求,是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和途径。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既有赖于物质财富的积累,更有赖于制度的先进性。虽然目前中国的人均GDP不足2000美元,能够调动来保障公民文化权利的人均资源,如政府投资、基础设施、个人财富、教师数量等,还明显低于发达国家的人均水平,但是,如果我们突出了制度和机制的创新,缩小了各种社会群体在实现公民文化权利方面的差距,就有可能更有效地利用各种资源,后来居上,而达到公民文化权利的较高水平。

与公民的经济权利、政治权利相比较,实现公民的文化权利是更高的要求,又反过来促进了公民经济权利、政治权利的实现。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涉及体制性、制度性的一些深层次问题越趋尖锐,这些问题归根结底要靠深化改革来解决;而所有改革措施的实施和社会的和谐进步,都是在文化心理的平台上进行的,是以提高人的科学素养、民主法治意识和伦理水平,实现全体公民的文化权利为基本条件的。

实现公民文化权利的重点

实现公民文化权利,是中国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必要条件,也是中国走向社会和谐、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内容。它必然要求通过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突破重点,带动全局,保障公民文化权利的实施。

第一,实现公民文化权利,要求确立现代公共行政理念。在计划经济的体制下,由于个人很少享有独立和完整的权利,同时又要承担绝对服从由上而下的行政指令的义务,所以,整个社会的治理方式主要依靠政府的行政命令。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化过程中,社会个体的文化、经济和社会权利凸显出来,并且受到了越来越明确的法律保障。这也就是党中央领导多次强调的,要把“人民拥护不拥护、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作为公共行政的出发点和归宿,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共行政的成本,把公共行政对公共文化事务的管理从过去以限制公民的文化要求为主,逐渐转向以保障、促进、提高和实现公民文化要求为主的方向。必须指出:“公民文化要求”是一个动态变化的概念,它既是各级政府能够满足的、财政可能支撑的、人民群众乐意接受的,也应与当时的城市、地区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相适合。随着经济、科技、文化的不断发展,“公民的文化要求”水平亦逐步提高,政府对这种需求的满足水平也应“水涨船高”,即免费或低价的公共文化设施、产品与服务越来越多,质量越来越好。

第二,实现公民文化权利,要求建立现代的公共服务体系。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政府主导的、非赢利的、保障公民基本文化需求和传播先进文化的各种文化机构、产品服务的总和,是一个面向社会,惠及全民的体系。正如2005年1月文化部部长孙家正在全国文化厅局长会议讲话中提出的:“建立以广大人民群众为服务对象,以政府提供服务为主导方式,以公共文化服务机制、服务设施、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为核心,逐步形成结构合理、发展平衡、网络健全、运营高效、服务优质的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即此可以视为国家对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所作的权威注解。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三大特点是:体现国家意识形态的追求,灌输主流意识形态,传播先进文化;保障公共文化财政支撑,促进公共文化产品生产,实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利,满足公民的基本文化需求。公共文化服务最基本的价值观是:以人为本的服务观念和以人为本的社会责任。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不是政府将文化产品“施舍”或“灌输”给人民群众的渠道,而是将全部文化设施、产品和服务的运行置于以人为本的理念之下,全力满足广大公民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拥有、管理、监督主体必须是公共部门,不能是私人组织;其运营操作部门应当是非营利组织,而不能是营利组织。判断公共文化服务组织运行效率必须兼顾质量与数量、成本与绩效、服务提供与公众满意度等,不能简单地套用一般的经济利润指标。政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但这些社会力量必须纳入“非营利”范畴,不能借机谋利、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更不能用商业项目去挤占公共文化服务的设施和资金。同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应该是公众广泛参与的“透明”事业,各级政府要分别承担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职责,对于相关的政策、措施、制度、规则、投资、绩效、监督、考核、评估等,均应赋予广大公民以更多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实现公民文化权利,要求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广泛的自主创新。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逐步建立了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把它们归纳起来,大体上包括三层意思:一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二是鼓励知识产权开发;三是加强知识产权成果的产业化开发。这三层是缺一不可的。把它们联系起来看,恰恰与实现公民文化权利具有深刻的联系。如果说实现公民文化权利营造出一片丰厚肥沃的文化园地,那么,保护知识产权则是对园地中最美丽最娇嫩花朵的珍惜和呵护,同样也是对这片沃土的肯定和鼓励。

现代的知识产权制度本质上是一种激励机制,鼓励创新,保护创新,而不是模仿和复制的制度;是一种肯定人的主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反对抄袭和垄断的制度;也是一种鼓励广大公民参与创意,而不是把创意作为少数人的特权,把大多数人拒之门外的制度。一座富有创意的城市,应该是最鼓励、最宽容、最爱护创意人才的城市,应该是汇聚了多元文化、和谐共处、倡导创意的城市。如爱迪生小组当年在美国新泽西州的门罗公园建立实验室,自称为“发明工厂”,他汇聚了一大批出色的设计师、工程师、能工巧匠和优秀的年轻人,宣布“每十天发明一件小东西,每六个月发明一件大东西”,对后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他的成就与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具有密切的联系。现代知识产权制度,非常注意保护知识产权与促进知识流通之间的平衡,对许多重大的发明专利都明确规定了保护期,以便于在保护期过后,在一定的条件之下,可以让更多的人通过复制、模仿、改进、加工、创意,共享科技、文化的创新成果。近年来在许多国际大城市举办的创意设计展览,除了大师、名家和权威的作品,更多的则是普通科技人员、企业员工、院校师生和青年人的作品。许多获奖作品往往是一个加油站的空气监测仪、一个超级市场的纸袋封口器,甚至是一个新颖的电器插座,但是它们同样受到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保护。体现了尊重公民文化权利的国际潮流,鼓励了广大公民对创意活动的普遍参与。倡导和实现公民文化权利,将推动中国走向社会和谐、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的美好前景,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创造性和积极性,为人类文明作出更大的贡献。

原载《探索与争鸣》2006年第3期

花建(1953— ),男,上海人。上海社会科学院文化产业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北京大学文化研究院研究员。出版专著《文化+创意=财富》《文化产业的集聚发展》《文化软实力:全球化背景下的强国之道》等。

【注释】

(1)金大中:《21世纪的人力资源开发》,《2001年人类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

(2)The Creative Industry Mapping Document,published by Creative Industry Task Force,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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