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人口迁移、人口流动的研究界定
人口迁移和人口流动不仅是一个人口概念,也是一个制度性概念。我们往往将发生户籍变动的人口常住地改变叫做迁移,而将非户籍的变动成为流动。长期以来,学界对于“人口迁移”、“人口流动”的适应处于一个灵活而且混乱的状态,同时产生了一些相关的概念术语,例如暂时性迁移与永久性迁移、自发迁移与计划迁移、户籍迁移与非户籍迁移、正式迁移和非正式迁移、非定居性迁移、暂住人口、流动人口、农民工等,不仅数据的准确获得是困难的,而且各种不同术语的混合使用,使得人们有的时候难以进行正确的比较分析。而考虑到人口空间变动是以乡镇、县区还是省际作为迁移流动的划分,其对于迁移流动人口规模和特点的判断又是不一样的。
魏津生(1984)最早对国内人口迁移和流动的相关定义给出了阐述,指出以改变户口登记的常住地作为标志的人口移动即为人口迁移,而未改变户口登记常住地但在一定期间内改变了现住地以及两者均未改变但因通勤而形成往返的人口移动即为人口流动。这是从人口迁移的空间属性上给出的定义,国内后来对迁移的研究大多以此为基础。另一些文献如联合国《多种语言人口学辞典》指出人口迁移通常包括了“从原住地或迁出地迁到目的地或迁入地的永久性住地变动”,强调了迁移的时间属性,即人口迁移活动应当具有足够长的时间。然而如何界定“永久性”,目前也尚无统一的标准,因此,也有部分学者从人口迁移的动机和目的上对迁移进行进一步的限定,如祝卓在其编著的《人口地理学》中指出:“人口迁移只是人口移动的一种形式,是指某种原因和动机,人们离开自己原来居住地,而在另外地方定居,并在那里重建家园。”[1]
我国由于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的存在,人口在空间上的移动以户口登记地的改变与否划分为人口迁移和人口流动,这与国际上一般意义上的“移民”又有所不同。马本昌(1998)认为在我国户籍管理制度的背景下,人口迁移具有计划性、方向性、目的性、永久性等特征,而狭义的人口流动则具有自发性、无方向性、盲目性、居住地临时性的特征。从本质上来说,人口迁移和流动都是人口在一定地域空间上的移动,其区别则在于,迁移人口与流动人口在迁入地的永久居留权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
孙福滨、李怀祖(2000)在已有的基础上,对人口迁移和流动提出了一种新的分类界定,以人口移动的三个基本属性为出发点,从地域、时间和定居与否上给出了较为详细的划分,但也指出,实际的研究仍需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作进一步的界定。
一般情况下,我们把发生了迁移行为和流动行为的人分别称为迁移人口和流动人口。对于迁移人口来说,由于户籍变动有明确的标志,并且有设置于街道、乡、镇一级的派出所对户籍迁入迁出进行登记,因此对迁移人口数量的确定和统计较为明确。而对流动人口的界定工作则要复杂得多,存在的问题除了称谓的多样性之外,还有统计口径上的差异性,以及与其他国家人口迁移资料上的不可比性等。
就国内涉及流动人口概念的文献研究来看,大部分学者仍倾向于以人户分离作为流动人口的标志,如张庆五(1988)指出,流动人口“应当是指临时离开户籍所在地,跨越一定的辖区范围,前往他地不时回返的人口”。[3]王建民、胡琪(1996)对流动人口的定义则为:离开了常住户籍所在地、跨越了一定的行政辖区范围、在某一地暂住、滞留、活动,并在一定时间内返回其常住地的人口。
部分学者则强调了流动行为中的时间因素,如桂世勋(1992)认为流动人口是“离开户籍所在地,跨越一定的辖区范围,在异地居住一天以上的人口”,明确指出了界定流动人口的时间标准应该是“一天以上”。何金定(1997)则从流动时间上将流动人口划分为过往人口和暂住人口,前者指的是人户分离、在某地临时滞留三天以内的人口,后者则是滞留三天以上的人口。
李荣时(1996)主张从四个层次上来理解流动人口:首先是一切处于时间变化和空间移动之上的人口都可以说是流动的;二是改变永久居住地的迁移人口是流动人口中最早被认识的部分;三是以谋生为目的,长时间在外并且未改变其户口登记地或常住地的人口的数量越来越大;四是不以谋生为目的且在外时间较短的人口也应当划分为流动人口。李荣时的这种对广义流动人口的界定尽管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对于流动人口的迁移行为没有提出明确的“空间”标准。
就流动人口的统计口径方面而言,我国自1982年的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开始设置人口迁移与流动项目,但历次的人口普查和抽样调查之间在对流动人口的界定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性,从而使得对我国的流动人口实际规模变动的比较变得十分困难。如1982年的“三普”和1990年的“四普”对流动人口的界定可以归纳为“常住本地一年以上,户口在外地”、“入住本地不满一年,离开户口登记地一年以上”的人口,而1995年1%抽样人口调查,则把时间标准缩短为半年,同时把空间标准从县(市、区)缩小为乡(镇、街道),使得当年的调查结果更接近于实际的流动人口。到2000年的“五普”时,在保持1995年分类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城市内部人户分离人口和流动人口的数据作了区分。2005年,我国进行的1%抽样调查与以往普查和调查相比,又有了很大的变化,除了包含调查时点“本调查小区”的全部人口外,还将流动人口的时间信息和空间信息区拆分开来,并提供了半年以下的“短期”流动人口信息,使得数据的丰富性得到了很大的改善。
历次人口普查和抽样调查在流动人口统计口径上的变化,总体上是统计数据的不断丰富和完善,但也使得对于人口迁移流动的空间比较只能在上一级的行政区划上进行,对于已有的部分下一级空间迁移数据来说,则是一种浪费。
除了普查和抽样调查外,我国还有一些针对流动人口进行的调查和统计。如1986年中国社科院人口研究所进行的“74城镇人口迁移抽样调查”,北京、上海于1985年开始的全市范围内的流动人口调查,以及全国其他一些大城市在80年代、90年代进行的流动人口调查。进入到21世纪以后,随着流动人口规模的不断加大和迁移行为的日益活跃,对流动人口的调查和统计也更加规范化和大型化。
由于短期居住的流动人口实际上并不被统计在城镇化率的城镇人口中,本研究主要是从人口学意义上的迁移流动人口来分析人口过程对于城镇化的影响。具体来说包括发生户籍变动和长期居住地改变的户籍人口迁移,也包括非户籍的离开户口所在地半年及以上的“流动人口”。鉴于第一章中我们对新中国成立到2000年的人口迁移流动和城镇化有了概况性的回顾,本章中将利用新近公布的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和有关统计年鉴数据,对2000年以来的我国人口迁移和流动开展更细致的研究,并希望在此基础上对讨论人口迁移流动和城镇化状况和关系奠定基础。
【注释】
[1]祝卓主编:《人口地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85页。
[2]马本昌:《人口迁移与流动概念及其调查指标设置探讨》,《人口与计划生育》1998年第 6期。
[3]张庆五:《关于人口迁移与流动人口概念问题》,《人口研究》198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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