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我国人口迁移流动和城镇化发展的未来态势
关于我国未来城镇化基本态势的判断有着相对丰富的研究,其中的不少研究往往纯粹从数量上进行推导,忽视了城镇化发展内在的机制,又或者以政府规划为资料定性的设定城镇化规模,造成主观臆断影响严重,因此关于城镇化预测并没有一个相对意见一致的定论。本章将总结关于我国城镇化发展的理解,并基于人口迁移流动对未来城镇化发展进行预测。
一、关于城镇化进程和态势的争论
在本书第二章中我们探讨了我国城镇化的历史发展,我国的城镇化道路先后经历了政府主导、政府和市场相结合到市场主导的若干阶段。尽管市场规律在城镇化进程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但制度和政策依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城镇化发展的方向,并且可能导致城镇化向错误的方向发展,因此理解城镇化发展不能脱离历史和制度。我国的城镇化发展极具自身特色,对我国城镇化基本状况做出评价具有一定争议性,目前对于城镇化进程的基本评价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城镇化进程严重滞后;另一种是城镇化进程过快。
(一)城镇化进程滞后
城镇化进程滞后,甚至严重滞后是大多数学者的观点。首先,按照钱纳里城镇化水平的理论模型,比照相近的经济发展水平,我国城镇化明显滞后(简新华等,2010)。其次,由于工业化是城镇化发展的基本动力,按照国际经验,当两者接近13%左右后城镇化发展将加速,也就是说工业化所撬动的城镇化发展的程度将增强,这种状况适用于日本和德国的城市化经验。而我国并没有发生这种状况,一方面是工业化比重上升到40%以后始终维持高位不变,经济三次产业结构相对固化了,另一方面是城镇化发展受到人为因素限制,政府没有妥善地处置好与市场的关系,削弱了工业化对城镇化应有的拉动(夏小林等,2000)。再次,从与就业结构的非农化的关系来看,我国城镇化滞后于就业非农化(简新华,2010),这主要是因为大量农村劳动力的非农转移是以“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为形式。最后,我国城镇化表现出地区间较为严重的不均衡,并且城市基础设施水平较低,需要深度推进和发展(李善同,2001)。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往往也主张应当加快城镇化步伐、推动城镇城市化(洪银兴,2008),并通过城镇化来调整城乡人口结构,刺激内需、带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蔡昉,2000),稳定农业基础和增加农民收入(杜鹰,2001)。
(二)城镇化进程过快
认为目前我国城镇化速度过快、不合理的学者基本上也有三种解释。第一,是从土地的角度来看,城镇化速度虚高、特别是“土地城镇化速度”过快(陆大道等,2007),导致城市粗放、盲目扩张,资源过度浪费、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城市规模效应不能得到有效发挥,同时城镇由于不能及时产生有效的就业岗位而导致失业等影响社会稳定性的问题。特别是地方政府借助土地财政造成了严重的土地资源浪费,并由于追求政绩导致产业同构严重、基础设施过度投资、产能过剩。
第二,是从城镇化的实质来看,当前城镇化的加速发展很可能是虚高,这一水平远远超过目前世界的平均速度(周一星,2005),并高于其他国家的历史经验(简新华,2010),例如我国经历20%—40%的城镇化发展时期只用了22年,而同样的阶段英国用了120年、美国用了40年、日本用了30年。
第三,是从城镇化加速的结果来看,城镇化过快发展导致政府的城市管理结构受到较大的冲击,对很多新发生的问题可能措手不及,例如可能出现印度和拉美的贫民窟、郊区贫困化等。另一方面从宏观上也可能将更多的资源和财富集中到城市,从而拉大城乡差距。
(三)关于城镇化进程争议的总结
对于“城镇化速度过快”观点的回应,简新华(2010)指出我国城镇化的基本情况就是“速度快、水平低”,这主要是两种因素交织造成的,包括旧体制下赶超战略和户籍制度限制的后遗症和改革开放以来市场化改革带来的城镇化高速发展的红利。可以说上述两种观点都有其合理性,由于目前人口乡城迁移受到不完善的土地制度和城市福利体系安排的影响,事实上还处于“不稳定迁移的半转移”状态,很多农村剩余劳动力可能因此而无力负担向城镇迁移的个人成本而导致“迁移决策”的扭曲。从这一层面看,我国城镇化面临着艰巨的深化的问题,也将因此而获得新一轮的快速增长。
另一方面,政府主导的城镇化也产生了过快、影响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土地城镇化问题,过快、盲目的土地城镇化实际上是扭曲的使用土地要素替代了劳动力要素。因此,这样的城镇化确实是虚高了,需要被及时纠正。
通过理解历史和现阶段城镇化过程有助于我们更好的纠正城镇化进程中的不合理因素,处理好政府在城镇化进程中的定位。另一方面,判断未来城镇化的态势也需要建立在适应人口迁移流动和市场化进程的基础上,而不应当反过来由政府制定城镇化速度和阶段性水平,进而人为限制和规定乡城迁移规模。
(四)对当前我国城镇化发展态势预测研究的小结
关于中短期城镇化水平,简新华(2010)按照我国不同时期发展的阶段性任务,认为2020年是我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并开始进入实现现代化时期和后工业社会阶段,我国城镇化水平将达到60%。胡鞍钢(2003)通过结合其他学者的研究,设定我国城镇化率的目标应该为2020年达到53%—57%,2030年达到60%—65%左右。李善同(2001)结合未来经济发展状况估计2020年左右我国城镇化水平将达到58.7%。王大用(2005)则简单按照固定的百分点增长水平认为我国2020年城镇化率将达到67%—70%。对于中长期我国城镇化水平,陈书荣(2000)按照其他国家城市化发展的经验,指出2050年我国城镇化水平达到60%左右比较合适。
图8-1 联合国关于中国城镇化的态势预测
资料来源:联合国经济与社会事务部人口司,世界经济展望(2010年版)。
比较多被引用到作为我国城镇化发展目标的预测来自于联合国人口司。在其世界经济展望中指出,2025—2030年前后中国总人口规模开始下降,但城镇人口直至预测期末仍保持持续增长和集聚,2020年中国城镇化率为61%左右,2030年达到68.74%,2050年将达到77.31%。
二、对未来人口迁移和城镇化发展态势的预判
(一)城乡封闭模型下的城乡人口预测和城镇化水平预测
上文中大多数城镇化预测,基本以设定城镇化目标为主,也有一些研究通过拟合数值曲线认为城镇化率应该达到多少(段敏芳,2005;曹桂英、任强,2005;王国霞,2007)。如前所述,这类估计方法违反了城镇化发展应该以人口迁移和市场化为动力的逻辑,而单纯将城镇化视为由政府政策和战略外生决定。本书在对我国经济结构转变和人口迁移流动的未来态势的基础上,考察未来我国城镇化水平可能达到的水平。要按照这种逻辑对城镇化趋势进行预测首先要将城镇和乡村分别作为两个封闭独立的部门,两部门的人口增长仅受到自然增长的作用,包括生育和死亡状况,从而可以对两者进行分别的人口规模预测。
以2010年为基期,对城镇和农村两部门进行2011年到2050年的人口规模预测,我们将这种情况作为基础状况。需要说明的是,这种预测是以2010年常住人口为研究对象,也就是说,本身已经存在于城镇的常住农村户籍人口在模型中被算做城镇部门人口。
研究使用Spectrum人口预测软件,相关参数设置如下:
(1)城镇和农村的五岁组分性别年龄结构来自《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汇编》短表数据。该数据中加总的城镇人口规模为6.7亿,而乡村人口规模为6.63亿,与2010年城镇化率不足50%这一数据有出入,因此,研究中按照城49.86%的镇化率对原表中分年龄性别人口数据进行等比例调整。
(2)总和生育率:按照郝娟等(2011),设定2010年城镇地区总和生育率为1.3,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放松2020年城镇地区总和生育率增长到1.8,其他年份的总和生育率以几何级数形式内差得到;2010年农村地区总和生育率为1.6,2020年农村地区总和生育率增长到1.8,其他年份的总和生育率以几何级数形式内差得到。
(3)死亡模式:城镇和乡村均选择“平均模式”和“寇尔·德曼”东部模式,并在预测期均维持不变。
(4)出生人口性别比: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略作调整,城镇设置为120,农村设置为122,两者在预测期均维持不变。
(5)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根据胡英(2010)对1982年、2000年、2005年和2009年对城乡分性别人口预期寿命的估算,推测2010年城镇男性平均预期寿命为74.9岁,城镇女性平均预期寿命为79.9岁,农村男性平均预期寿命为70.1岁,农村女性平均预期寿命为75.1岁。设置城镇男性、城镇女性、农村男性、农村女性四类群体的平均预期寿命,在预测期内年增长率分别为0.002、0.0023、0.0021、0.0022。
(6)城镇和农村均不存在国际移民。
图8-2 在封闭情况的城镇人口和乡村人口规模预测(2010—2050)
按照上述假设条件对城镇人口和乡村人口规模分别进行预测,结果如图8-2,就总人口规模来看这里的预测与联合国人口预测基本一致。
在处于封闭独立的情况下,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规模将分别从现状增加至其人口峰值,之后进入下降阶段。其中,城镇人口将在2024年前后达到峰值,约6.966亿人;乡村人口将在2020年前后处于其人口高峰阶段,约为6.78亿人。如果保持这种封闭状况,我国城镇化率将在预测期维持在50%—51%之间,并在中后期阶段出现缓慢下降。可见人口乡城迁移活动停滞,我国的城镇化发展也将进入停滞期,甚至可能出现城镇化发展的倒退。
(二)在人口乡城迁移流动作用下的未来我国城镇化发展
可以预见未来人口迁移流动受到制度阻碍的影响将越来越小,包括带有福利歧视的“隐性户籍墙”制度将被彻底拆除。另一方面,行政区划的盲目、无序扩张也将在完善的财税制度建立起来后被抑制。因此,人口实现城乡间、地区间自由的迁移流动将成为未来城镇化发展的基调。但是,户籍制度的深化改革直至拆除、土地制度和财税制度的完善,这些制约人口自由迁移的制度因素严格依赖于中央政府改革的决心和地方政府贯彻执行的力度效果,这种政策性改革外生性较强、改革结果也相对不易预测,因此在下文中,我们将一律假设制度限制已经彻底消除,人口可以实现“以脚投票”的自由城乡迁移。从而,没有必要具体区分人口迁移流动的类型,包括户籍型迁移、非户籍型迁移、由于行政区划变动带来的城镇人口规模上升等。
研究乡城迁移规模,应从粮食安全、耕地安全、农业生产和非农业生产几方面考虑。按照童玉芬等(2011)的研究,受耕地面积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影响,2015年将需要农业劳动力1.49亿人,到2020年需要农业劳动力1.40亿人,2050年仅需要农业劳动力0.9亿人(表8-1)。运用该研究,结合我们在封闭模型中估计的农村劳动力规模,可以得到每年份农村潜在可转出劳动力的存量。可以看到2011—2050年期间,农村部门大约有3亿的劳动力可以被转移出来,王国霞(2007)也指出中国大概有3—4亿农村劳动力可以被逐步转移。
因此,假设在2011—2015年仍维持现阶段年平均2000万的乡城迁移劳动力,之后逐步递减,直至3亿农村剩余劳动力存量到2050年被全部转移出来。在这种情况下2020年我国城镇化率将达到57.27%,2050年我国城镇化率达到66.71%。如果加上乡城劳动力转移时携带的随迁家属,那么2020年我国的城镇化率将达到65.61%,到2050年将达到84.25%(该预测属于理论高值)(图8-3)。
表8-1 封闭模式下和有乡城迁移的城镇化率的对比
注:*资料来源:童玉芬等(2011)研究中高低两种情景下的算数平均值;**不考虑配偶,假设配偶也属于转出的劳动力这一部分,每个农村劳动力携带家属为0.375个,因为按照2012年上海市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每个外出农村劳动力携带0.375个子女。
图8-3 三种不同情况下城镇化率的发展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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