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肢体残疾标准
(一)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肢体残疾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
(2)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3)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二)肢体残疾的分级
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2)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3)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4)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6)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7)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2)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3)双大腿缺失。
(4)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6)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
(7)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双小腿缺失。
(2)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5)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的情况)。
(6)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单小腿缺失。
(2)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3)脊柱强(僵)直。
(4)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
(5)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6)单侧拇指全缺失。
(7)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8)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
(10)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11)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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