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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残疾人观的表现

时间:2023-03-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要知道,第一,残疾,是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过程中所付出的一种社会代价。(二)无用的观点持有这种观点的人往往把残疾人看作“残废人”,只着眼于他们不能做什么,而没有着眼于他们能做什么。很显然,认为残疾人是“残废人”,实在是非常片面的。
旧残疾人观的表现_残疾人社会工作

二、旧残疾人观的表现

在这里,不妨让我们透视一下旧残疾人观的轨迹,就会深感这种转变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旧残疾人观在现实生活中表现种种,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宿命论的观点

持有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残疾只是某些个人的悲剧或灾难,是由其命运注定的,不可违抗的。这是一种宿命论的观点。例如,在中国文化中,有的把残疾看成是“天意”、是“前世作孽”的因果报应。在英国文化中,有的把残疾视为个人灾难和个人悲剧。“在以宗教为主要价值标准的社会,很可能把残疾解释为:恶魔迷惑、对罪恶的惩罚,或者是被上帝选中神迹。”[3]其实,残疾,很难狭隘地归结于个人的悲剧,更不是“天意”和上帝的惩罚。要知道,第一,残疾,是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过程中所付出的一种社会代价。没有各类事故,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就不会制定科学的安全作业规程和交通管理规则;没有先天愚型及失明、失聪,就不会懂得优生优育以及近亲何以不能婚配;没有药物致盲、致聋以及其他中毒病症,就不会有详细的药物检验和管理制度;没有脊髓灰质炎后遗症造成的肢体残疾,就不会有预防这种疾病的“糖丸”问世。正是一部分人的残疾,换来了更多人的躯体和心智的健全、健康,换来了秩序、科学,换来了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第二,许多人的残疾,是由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造成的。如自然灾害、各种事故、近亲婚配、遗传、疾病、贫困、战争、犯罪、公害等,都可能造成残疾。随着科技的进步,社会的发展,人们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但是不能完全消除它。第三,残疾的产生,可以通过预防措施将它控制在最低的限度,残疾的程度和残疾人所受的痛苦,可以通过社会补偿而得到缓解。如果把残疾看成只是某些个人的悲剧或灾难,是命运注定的,这不仅将会导致制定不适当的政策,而且会使人们对残疾预防持消极的态度。

(二)无用的观点

持有这种观点的人往往把残疾人看作“残废人”,只着眼于他们不能做什么,而没有着眼于他们能做什么。同时,在漫长的岁月中,人们习惯了以健全人对世界的认知方式、交往方式和参与方式为坐标而形成的观念,造成了对残疾人的歧视,自认为只有健全人对世界的认知方式、交往方式和参与方式才是“正统的”,其他方式都属于“非正统”。如前所述,由残疾造成的功能障碍,可以通过残疾人与残俱来的代偿和社会的补偿,能够得到相当的缓解,而且残疾人由于特殊的境遇和心态,往往会更多、更重地考虑自身的价值和生活的意义,强烈地要求与健全人一样在社会上发挥作用,履行义务,享受权利,贡献力量。很显然,认为残疾人是“残废人”,实在是非常片面的。邓朴方同志说:“我们应该理解,造成残疾人问题的主要问题不是残疾本身,而是外界障碍。”

(三)恩赐的观点

持有这种观点的人,往往不把残疾人看作是事实上的公民,反而把实现残疾人公民拥有的权利看作是对他们的“恩赐”或“施舍”,同样也造成了对残疾人的歧视。这主要是对残疾人应该拥有的人权、尊严和价值缺乏应有的认识。《残疾人权利公约》明确规定:“因残疾而歧视任何人是对人的固有尊严和价值的侵犯。”如果认为残疾人只是被恩赐、被施舍的对象,那就在事实上剥夺或至少是忽略了他们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这不但有违事实,也违背人道主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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