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立法时期
国外残疾人社会工作的立法时期是20世纪60年代至20世纪80年代。
进入20世纪中叶,随着人权运动在世界范围迅速发展,残疾人反对歧视、争取平等权利的运动空前活跃。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纷纷通过立法保护残疾人权益,可称为残疾人社会工作的立法时期。
马洪路在主编的《残障社会工作》一书中认为,各国保障残疾人权益的立法从20世纪初开始出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逐步发展,到70年代在发达国家已经基本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为残疾人的社会福利提供了保障。联合国有关组织和机构的积极工作,对许多国家的残疾人立法保障起了一定促进作用。目前,已有13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有关残疾人的法律。
(一)世界各国相继制定法律
世界各国相继制定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各项法律。
1893年,英国颁布了第一部有关残疾人特殊教育需求的法律《初等教育法》,这是对盲聋儿童提供特殊教育的法律。1944年颁布《残疾人就业法》。1986年颁布《英国残疾人法》等。1886年,德国颁布了《重度残疾人加入劳动、工作和社会保障法》,1993年该法作了修改。1975年,法国通过了《残疾人方针法》等。1935年,美国实施了《社会安全法案》,1963年制定了《职业教育法》,1973年公布了《残障者康复法》,196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建筑无障碍法》,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案》等。其他各国,例如,意大利、荷兰、瑞典、加拿大、日本、苏联、南斯拉夫、澳大利亚,以及东欧、北欧、北美诸国,残疾人立法起步也较早。印度、泰国、巴基斯坦、蒙古、孟加拉、土耳其、伊朗、叙利亚、沙特、约旦、巴林、巴西、哥伦比亚、刚果、坦桑尼亚、乌干达等一些发展中国家,也相继立法。
(二)联合国决议及国际立法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17A(Ⅲ)号决议并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规定:“残疾人有接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以后有关残疾人的专门宣言里都特别重申了《世界人权宣言》所载的各项原则。这期间联合国公布的有关残疾人的重要文件有:1969年《禁止一切无视残疾人的社会条件的决议》、1970年《弱智人权利宣言》、1971年《智力迟钝者权利宣言》、1971年《精神发育迟滞宣言》、1975年《残疾人权利宣言》,1977年《盲聋者权利宣言》。还包括一些重要文件:《社会进步和发展宣言》、《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关于残疾人恢复职业技能的建议书》、《残疾预防及残疾人康复的决议》、《开发残疾人资源的国际行动纲领》等。值得注意的是,1975年公布的《残疾人权利宣言》,规定残疾人有基本生活权利、政治权利、康复权利、劳动权利、受教育权利,以及人格尊严、平等待遇的权利。这被认为是继种族解放、妇女解放、民族解放之后人类的又一次解放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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