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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慈善救济

时间:2023-03-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残疾是人类与生俱来的现象。先秦时期传统的社会慈善救济制度已经初步形成。救助内容和措施有蠲免徭役、赋税,减轻刑罚,赈济生活用品,问医施药,掩埋遗骸等。宋元时期对残疾人实行收养。王卫平在《明清时期残疾人社会保障研究》一文中引用文献,并作了专门论述。
中国古代的慈善救济_残疾人社会工作

一、中国古代的慈善救济

溯本求源,中国残疾人社会工作思想的萌芽产生于中国古代的慈善救济制度及其活动,但作为一门具有专业性质的社会工作,那是以后一段时期才有的。

残疾是人类与生俱来的现象。在原始社会时期,由于缺乏文字记载,我们对残疾人的生活情况所知甚少。王卫平在《明清时期残疾人社会保障研究》中指出,一方面从大量的民族学资料中可以获取一些信息;另一方面从有关人人平等、互相关怀的“大同”社会的描述中,也可以大致推断出“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社会情况,尽管这种“皆有所养”建立在社会生产力极为低下的基础上。

先秦时期传统的社会慈善救济制度已经初步形成。西周时期官方就设立专门负责社会保障事务的官职,建立救灾备荒的荒政制度,提出“保息”六政,实行普遍社会救济。《周礼·地官司徒》“大司徒”的职责中提到:“以保息六养万民,一曰慈幼,二曰养老,三曰振穷,四曰恤贫,五曰宽疾,六曰安富。”《礼记·礼运大同篇》记述了孔子提出的社会福利主张:“大道之行,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其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管子·入国》主张推行“九惠之教”的社会福利政策:“入国四旬,五行九惠之教。老老、慈幼、恤孤、养疾、合独、问疾、通穷、赈困、接绝。”孔子的“大同思想”为我国社会工作思想实践奠定了基础,为我国社会工作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自秦汉开始,中国进入了封建大一统时期,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得以确立。出于巩固统治的需要,历代王朝均制定并实施了各种维护社会安定的政策措施。为了保证子孙对父祖克尽赡养之义务,还规定对有老人、残疾人的家庭减免征税。《礼记·王制》记载:“凡三王养老皆引年。八十者,一子不从政;九十者,其家不从政;废疾非人不养者,一人不从政。”这里“不从政”,就是不服劳役。杨团、葛道顺在其主编的《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09)》中这样写道:“后世的历代统治者和思想家,也从‘民为邦本’的指导思想出发,强调赈贫恤患、救助老幼孤寡的重要性。管仲辅佐齐桓公时,为达到笼络民心的目的,提出‘兴德六策’和‘九惠之教’。兴德六策指‘匡其急’、‘赈其穷’、‘厚其生’、‘输之以财’、‘遣之以利’及‘宽其政’。其中,‘匡其急’是指‘养长老,慈孤幼,恤鳏寡,问疾病,吊祸丧’;‘赈其穷’则包括‘衣冻寒,食饥渴,匡贫窭,振罢露,资乏绝’等内容。九惠之教指‘老老’、‘慈幼’、‘恤孤’、‘养疾’、‘合独’、‘问疾’、‘通穷’、‘振困’和‘接绝’等九项惠民之政。管仲认为,实行上述政策,百姓就能得其所欲,接受统治者的统治,使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也即是说,慈善事业的施行,与国家的治理振兴有直接的关系。管仲相齐达四十年之久,这些主张显然得到了很好的贯彻执行。齐国之所以能称霸诸侯,当与管仲推行的以慈善救济为主要内容的爱民、惠民政策密不可分。”

西汉时期的救助对象主要包括“高年、鳏、寡、孤、独及笃癃,无家属不能自存者”等社会弱势群体。救助内容和措施有蠲免徭役、赋税,减轻刑罚,赈济生活用品,问医施药,掩埋遗骸等。东汉颁布的诏书中,更将“笃癃”列为专门救助对象。汉成帝刘骜建始元年(公元前32年)规定:孤、独、盲者及侏儒,官方不得擅自征召,凡有狱讼,不得缚绑、拘执。

魏晋南北朝时期,魏文帝曾下诏书,“赐天下男子爵二级;鳏寡笃癃及贫不能自存者赐谷”。《南齐书》卷二一《梁书·武帝纪》提到,南北朝时期还出现了专门收容孤疾之人的设施“六疾馆”。北宋初建,即在京师建立名为福田院的机构,“以收养老幼废疾”。神宗熙宁九年(1076年)又下诏:“凡鳏寡孤独、癃老、疾废、贫乏不能自存应居养者,以户绝屋居之;无,则居以官屋,以户绝财产充其费,不限月。”

隋唐时期实行的义仓以赈济为职能,特别是唐代规定对病残者,政府不课税:“老及笃疾、废疾者,人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若老及男废疾、笃疾、寡妻妾……不课。”[3]唐代贞观二年(公元628年)建立官方的救济机构“养济院”,收养赈济贫困和伤残者。

宋元时期对残疾人实行收养。12世纪初,南宋政府在江西南昌设立“运司养济院”,在景德镇以及洪州、饶州各地设立养老育孤、扶残济贫的院所,由当地官员捐款收容赈济无家可归的病人和残疾人。[4]元代颁布法律,救济鳏寡孤独废疾者。元初,大臣刘秉忠在书中建议:“鳏寡孤独废疾者,宜设孤老院,给衣粮以为养。”[5]忽必烈采纳了他的建议,下诏赈济天下鳏寡孤独废疾者。元朝还设立相关法律,以确保收养政策的有效实施,“诸鳏寡孤独,老弱残疾,穷而无告者,于养济院收养。应收养而不收养,不应收养而收养者,罪其守宰,按治官常纠察之。”[6]“鳏寡孤独,老弱残疾,不能自存,寄食养济院,不行收养者,重议其罪。”[7]

明清时期重视鳏寡孤独残的生存问题,颁布法律,如《大明律》、《大明令》、《大清律例》和《大清会》对他们的生活救助有所规定。王卫平在《明清时期残疾人社会保障研究》一文中引用文献,并作了专门论述。下面,我们摘引了该文有关资料和论述。

全国各省府、州、县普遍设立养济院(明初一度称为孤老院),从事收养。明太祖朱元璋出身寒微,早年流落民间,遍尝生活艰辛,对民间疾苦有切身的体会,因此在建立明王朝后不久,即对鳏寡孤独之人表露出同情和关切,要求“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养者,官为存恤”[8]。并在洪武五年(1372年),“诏天下郡县立孤老院”。为了保证这一决定的实施,将它著之于律,在《大明律》中专门规定:“凡鳏寡孤独及笃疾之人,贫穷无亲属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若应给衣粮而官吏克减者,以监守自盗论。”需要指出的是,明代养济院是收养“以处孤贫残疾无依者”的设施,其收养对象,并非社会上所有鳏寡孤独贫病之人,而是指那些“贫穷无亲属依倚不能自存”的“鳏寡孤独及笃疾之人”,尤其是“笃废疾”之人。所谓“笃废疾”者,按照《大明律》卷一“名例”律的解释:“废疾谓一目、折一肢之类,笃疾瞎两目、折两肢之类。”这种规定在建文帝以后进一步明确,建文元年(1399年)二月诏曰:“鳏寡孤独贫不能自存者,岁给米三石,令亲戚收养。”并无由养济院收养的规定。而对于“笃废残疾者”,则明确要求“收养济院,例支衣粮”。其后历代皇帝,也曾多次加以强调。虽然各地在收养孤贫过程中,执行情况不尽一致,但可以知道,收养贫困无依的残疾人始终是官府关注的重点,如浙江省石门县养济院,“凡民之笃废残疾茕独鳏寡不能自存者,皆收养于此”[9]

清朝建立以后,沿袭了明代的做法,统治者也极为重视养济院建设,顺治五年(1648年)十一月发布诏书,要求“各处养济院,收养鳏寡孤独及残疾无告之人,有司留心举行,月粮依时给发,无致失所。应用钱粮,察照旧例,在京于户部、在外于存留下动支”[10]。其后康熙、雍正、乾隆诸帝均曾颁诏,要求各地恢复、设立养济院,收容孤贫废疾,官为存养,如乾隆元年(1736年)四月丁丑:“谕各省府州县皆有养济院,以收养贫民。此即古帝王哀矜茕独之意。朕闻归化城地方,接壤边关,人烟辏集,其中多有疲癃残疾之人,无栖身之所,日则乞食街衢,夜则露宿荒野,甚可悯恻。彼地旧有把总官房三十余间,可以改为收养贫民之所。”[11]由于皇帝重视,加上乾隆以前政治清明、经济发展,故养济院在全国得到广泛普及,据星斌夫对地方志的统计,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南、福建、广东7省132个县中,明确记有养济院的达130个县,其普及率达98.5%。[12]一般来说,每县一所,但在有些地方甚至有一县二所的现象。

陆德阳与日本稻森信昭在合著的《中国残疾人史》中写道:“残疾现象的出现带来的影响不仅仅限于残疾者本身及其家庭,而且波及社会,形成严峻的社会问题。任何一个朝代的统治者,只要他所掌握政权的国家机器在正常地运转着,他们就不能完全无视这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总会或多或少地对残疾者采取一些相应的措施,制定一些抚恤政策,以维护自己的统治和社会的安定。”他们根据众多文献的记载,论述了中国历代王朝对残疾人所实行的抚恤政策,并且作了评述。同时,他们还介绍了地方社会和宗教对残疾人的慈善救济观念及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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